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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的刑诉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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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的刑诉法意义强制戒毒的刑诉法意义 强制戒毒的刑诉法意义 第5卷第4期 2009年10月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InstituteofEngineering(SocialSciences) V0I_5No.4 0ct.2009 强制戒毒的刑诉法意义 邱生权.,王保存,王艳波,李益明 (1.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杭州310015;2.浙江传媒学院,杭州310018; 3.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310014) 摘要:强制戒毒的行政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具有了刑事诉讼法律...

强制戒毒的刑诉法意义
强制戒毒的刑诉法意义 强制戒毒的刑诉法意义 第5卷第4期 2009年10月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InstituteofEngineering(SocialSciences) V0I_5No.4 0ct.2009 强制戒毒的刑诉法意义 邱生权.,王保存,王艳波,李益明 (1.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杭州310015;2.浙江传媒学院,杭州310018; 3.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310014) 摘要:强制戒毒的行政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具有了刑事诉讼法律意义及性质上的强制措施的作用和功能,甚至在 一 定情况下,该行政措施还可能具有了刑罚执行的功能.因此,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戒毒措施应当尽快增补为《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内容. 关键词:强制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丹4事强制措施;刑期折抵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617(2009)04-0513—04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戒毒为刑 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是,行政法律意义上规定的强 制戒毒措施,目前却在办理贩卖毒品等刑事案件的司 法实践中被经常地使用.由于贩卖毒品等案件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一般都有吸食毒品的经历, 因此,对于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毒瘾强烈发 作而不适宜羁押等情况,司法机关一般都送交戒毒所 对他们采取强制戒毒措施.1由于想要彻底戒毒比较 困难,因此戒毒的时间通常也比较长,一般都在3至6 个月.在他们被强制戒毒后,如果今后再被判处监禁 刑罚或者已经在被执行刑罚,围绕着他们被强制戒毒 期间能否折抵刑期以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不但罪犯 有申诉现象,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论.那么, 到底强制戒毒的期间是否应当折抵刑期呢?对于这个 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也引起了不少的争论. 其实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相似的,需要从各种不 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 ,强制戒毒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 地位 (1)行政强制戒毒措施的功能和作用.目前在司 法实践中,如果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对其采取刑事 拘留,一旦发现其吸食毒品,侦查机关即撤销拘留,先 将他依行政法律强制戒毒3至6个月,同时强行将其 投入戒毒所执行,待其毒瘾状态适于羁押后,即再次刑 事拘留,继续对其犯罪案件侦查.显然,这是对于犯罪 嫌疑人因吸食毒品的毒瘾状态,可能存在爱滋病等不 收稿日期:2009—06—07 作者简介:邱生权(1972一),男,杭州人,四级高级检察官,硕士. 适于羁押的无奈之举.此无奈之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的作用,实质上与由于身体患严重疾病不适于在侦查 阶段羁押而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性质一样,具 有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 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由于他吸食毒品的原因, 甚至还有可能出现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即被刑事拘留, 并且直接被送入戒毒所执行的情况,出现刑事与行政 强制措施混同执行的情况.显然,这时行政强制措施 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就会愈发显着,甚至会将行 政强制措施的功能转化成了刑事强制措施的作用. (2)行政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目前司法实践中 如果抓获了非贩毒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即时刑事拘留. 其中有些人身有吸食毒品的经历,并且害怕被强制戒 毒,隐瞒并且掩饰了毒瘾状态.但是在看守所羁押期 间毒瘾发和剧烈发作,并且严重影响监管秩序,同时他 的身体状况表现为不适合羁押.虽然毒瘾发作的剧烈 状态与精神病剧烈发作的状态都是由于身体上的原因 而不能继续羁押,而且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强制戒毒 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都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但如 果精神病鉴定后的结果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则精神病 鉴定的期间必定计入并且折抵罪犯的刑期;而强制戒 毒的期间按照现在的司法实践是不能计入并且折抵罪 犯刑期的. 既然在刑事诉讼的羁押过程中出现了都是由于身 体原因所造成的诉讼中止的情况,而且同样是刑事诉 讼,并且同样为先行羁押过的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 就要依照《刑诉法》的规定,而被强制戒毒措施的却必 ? 5l4?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 须采取行政法律的规定了,显然《刑诉法》相关的规定 存在空白.并且精神病鉴定期间由于被鉴定人是犯罪 嫌疑人,在看守所期间他是被羁押的.而强制戒毒期 间被强制戒毒人在戒毒所实质上他也是犯罪嫌疑人, 其人身自由的状态和处境与自愿戒毒者是不同的.因 此,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戒毒措 施的执行性质,具有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执行的性质, 而且同时发生并具有了羁押的性质. (3)行政强制戒毒措施的实施.在刑罚执行过程 中,由于毒瘾很难彻底戒除,罪犯虽然在刑事诉讼羁押 之前,期间曾被强制戒毒3至6个月.但是如果服刑 期间他的毒瘾又剧烈发作,并且不能继续服监禁刑罚, 监管机关要么送他进监狱医院,要么送他去戒毒所强 制戒毒,一般来说只能将他送专门的戒毒所强制戒毒, 待他的情况适合羁押服刑后,再将其继续投入监狱或 者看守所执行未尽的监禁刑罚.如果在押服刑的罪犯 患病,则监管机关需要送他们去监狱医院治疗痊愈,或 者依法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保外就医.不难发 现,两者同样都是罪犯,同样因为身体的原因不能继续 执行刑罚,同样因为监管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 定(因为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没有重新犯罪,都是依 看守所,监狱监管的行政行为送罪犯治疗或者戒毒) 采取的行为,结果却大相径庭.因为按照目前的法律 规定和司法实践,罪犯在治疗或者保外就医期间自然 可以计入及折抵其刑期.而被强制戒毒罪犯在戒毒所 被强制戒毒的期间是不能计入并且折抵其刑期的.因 此如果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只能说明罪犯被强制戒毒 期间的性质与罪犯因病住院治疗或者被保外就医期间 的性质是相同的,即这一期间都具有了替代对于罪犯 执行刑罚的功能和作用以及性质.所以,在刑罚执行 过程中,罪犯被强制戒毒的期间,也与罪犯因患病住院 治疗或者被保外就医的期间一样,应当计入并且折抵 罪犯的刑期. 因此,无论是从强制戒毒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功 能,作用和性质,还是从强制戒毒具有执行刑罚的功 能,作用和性质等各方面考虑,强制戒毒的行政强制措 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已经没有了本质的区别.强制戒毒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具有了羁押的性质,并且成功地 替代了由于《刑诉法》缺乏有关强制戒毒措施的规定, 填补了该法存在的空白,已经成为目前刑事诉讼过程 中的准强制措施,并且还具有了替代刑事处罚的功能 和作用以及性质. 二,强制戒毒期间的特殊状态 1.从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上分析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强制戒毒的意愿不是来 自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自主决定, 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他们 只能服从.如果他们申请了复议,期间仍旧被依法强 制执行,执行期间所有的费用由国家开支.此种情况 显然与其他吸食毒品的自然人自主,自愿地去戒毒所 戒毒的意愿,行为有原则区别. (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政法律适用上,由于 规定的强制戒毒的期间较长,一般有3至6个月的期 限.根据吸食毒品人的毒瘾和戒治状况,生理上脱毒 一 般在20天左右,心理上的戒治时间则更长,而且都 容易出现反复.这是由于吸食毒品对自然人的身心健 康有着非常剧烈的破坏作用.不但严重影响了其个人 家庭的幸福,而且还容易传播爱滋病等恶疾.对于人 类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同样存在破坏力.因此,要从根 本上戒毒,对这些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 犯不但需要强制性质的长期生理治疗,而且更加需要 在心理上面的长期正确引导和治疗. (3)在执行强制戒毒的过程中,被强制戒毒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必须在戒毒所内执行,而且在 强制戒毒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戒毒所的 严格规定.如果他们违反,则必定被处罚;如果脱逃, 则必定被追捕.因此他们必须在规定强制力的范围和 期间内接受强制戒毒的治疗与康复.他们在此期间与 被羁押期间的情况大同小异,除了被强制接受戒毒的 医疗外,他们根本不能自由地活动,并且根本不能自由 地回家或者到社会上与亲人,朋友见面.同时他们每 天的活动都在戒毒所警察的监管之下,因此,他们丧失 了人身自由的权力.在被强制戒毒的3,6个月期间 中,他们的人身自由同样被国家公安(既是司法侦查 又是行政执法)机关依行政法律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 予以强制性剥夺了.因此,强制戒毒期间存在着剥夺 被强制戒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人身自由权力 的状态. 2.从形式逻辑上的分析 (1)概念解读.所谓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都 是对于自然人具有的人身自然属性的活动内容和形式 的状态,在一定的期间内依法,人为地并且在加以强制 力作用下的约束,控制的过程.限制是指令性质的过 程,表现的形式激烈;剥夺是命令性质的过程,表现的 第4期邱生权,等:强制戒毒的刑诉法意义 形式剧烈. (2)概念的形式和性质的关系.由于剥夺人身自 由和限制人身自由都属于对自然人自主自由活动的控 制范畴.同时限制人身自由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子概 念,限制人身自由包含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外延之中. 而剥夺人身自由是属概念,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这两 者仅仅在于对人身自由的控制程度的表现形式上存在 很小的差异.一旦达到一定的条件,它们就会发生重 合,控制状态由激烈表现为剧烈,此时,就出现了逻辑 性质上的同一性质.不但对于人身自由的控制形式统 一 地表现为剧烈,而且对于人身自由的控制性质也统 一 地表现为对于人身自由的剥夺. 戒毒所对于被强制戒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的强制性质与看守所在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形式,性 质上区别不大.尤其当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毒瘾发 作的状况十分剧烈时,看守所都不能羁押,而且只有送 入戒毒所强制戒毒了.同时他们在戒毒所被强制戒毒 的时间比被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执行的期间都 长,他们被监管的力度(状态)比较他们在看守所被羁 押的力度(状态)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意义上,也同样地 表现为剧烈.所以,强制戒毒期间存在戒毒所对于被 强制戒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人身自由权力剥夺 的状态. 因此,不论是从理论上的,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法律的分析中,我们都能够得出:对于吸食毒品成瘾并 且在羁押,执行刑罚过程中,由于毒瘾剧烈发作而不适 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他们被国家行政 机关强行送入戒毒所强制戒毒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 间,相比刑事拘留期限较长,而且在被监管措施的严厉 程度上,与他们被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和被 执行刑罚期间的羁押状态类似.所以,强制戒毒期间 也就与羁押期间类似,具有了剥夺被强制戒毒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人身自由权力的性质. 三,行政强制戒毒措施与现实司法制 度的接轨 1.完善《刑诉法》的迫切需要 (1)立法上需要面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设置新规 定.从立法本意上看,法律设立的基础在于不仅要体 现社会的发展水平,体现公平正义,同时在立法的过程 中还一定要考虑到法律实施的现实状况,以及法律实 施的前瞻性.虽然法雒不同于 政策 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8本科2018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公共政策概论作业1答案公共政策概论形成考核册答案 ,对于它立法理论 上还要求法律必须要有一定时期的稳定性.由于社会 是在发展的,法律设立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对于发展过 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因此不但要考虑立法的前瞻 性,还必须重视立法的及时性,其根本目的就在于防止 出现法律的空白.通过前面对当前司法实践的分析和 判断,强制戒毒的行政措施的性质,作用,地位已经成 为当前办理涉毒等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强制手 段.而且,在当前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被强制 戒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数量也有增加的趋 势.因此,在目前《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匮乏的窘迫 状况下,强制戒毒的刑事强制措施呼之欲出,应当由立 法机关尽快增设._4 (2)从法律能够遵守,执行的实用性质上来看.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 中,我们不难发现,监视居住使用的几率非常的低,这 是由于该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作用已经能够为其他如取 保候审,拘留等所替代,甚至被强制戒毒,行政拘留等 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所替代.同时,监视居住 的强制措施比较少地实施的原因还可能存在变相羁 押,以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嫌疑.因此,目前该种刑事强 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情况几乎没有了.同时这 又说明了,由于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戒毒等强制措 施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实施,不但给司法实践中办理 刑事案件带来便利,而且针对如办理吸食毒品的犯罪 嫌疑人等刑事案件非常有效.因此,面对行政法律意 义上的强制戒毒等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成熟和成 功地实施的司法实践,强制戒毒的强制措施应当为我 国《刑事诉讼法》所移植. (3)立法上应当淘汰不适应社会发展新情况的旧 法律,并且适时地将有效的办法补充增设到现行法律 中,或者将其他法律适时,有效的规定移植,嫁接到现 行法律中.比如,就如同对于拘留这个强制措施的设 立那样,立法上既有治安,司法的,又有刑事的.同理, 也可以将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戒毒的强制措施移 植,嫁接到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体系 中.这样就能够使得强制戒毒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 中被名正言顺地实施,又能够减少司法成本.同时又 保障了刑事诉讼中被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戒毒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何乐而不 为呢?所以,《刑事诉讼法》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 不断地完善. 2.司法实践迫切需要有法可依 (1)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中没 有强制戒毒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被告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 人由于犯罪被判处罚金,与他触犯行政法律的规定被 处以罚款,则在法律性质上是有原则区别的.但是罚 金与罚款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对于他们金钱上的惩罚. 只不过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为《刑法》调整时,罚 款才成为了罚金.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情况也是如 此,这两种拘留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对人身自由上的限 制与剥夺程度.只不过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必须为 《刑诉法》调整时,行政拘留才成为了刑事拘留.那么 强制戒毒为什么不可以同样的设立呢如果被告人 由于吸食毒品曾经被采取过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戒毒 措施,针对在他涉嫌或者构成犯罪后对于他因毒瘾剧 烈发作不适合羁押的状态,为什么不能采取《刑诉法》 意义上有关强制戒毒的强制措施呢?问题在于《刑诉 法》对于需要迫切解决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 这种新情况缺乏规定.而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 对于办理涉毒等刑事案件,面对亟待被强制戒毒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言,恰恰需要《刑诉法》有如 同强制戒毒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从而能够在刑事诉讼 中避免行政与刑事强制措施交替,人为重复使用等讼 累和违法的嫌疑.o (2)刑事诉讼是强于民事诉讼的,这是犯罪的社 会危害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必须首先甄别和打击刑事 犯罪,保障社会的稳定.同样,行政诉讼也应当体现刑 事诉讼的优先性质.但是司法机关目前在刑事诉讼 中,在办理涉毒而被强制戒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罪犯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却需要以行政法律规定的 强制戒毒措施来处理上述情况.显然,这些刑事诉讼 法律出现了在一定情况下不够用所造成的窘迫和尴尬 局面.既然刑事优先,则应当将优先的性质体现出来, 使司法机关在办理这些牵涉到具有特殊身份人(既有 毒瘾,又涉嫌犯罪等)的刑事案件中有法可依.[7这不 仅仅是需要法律亟待增加的,同时更是为了在司法实 践中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和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对于将行 政强制戒毒措施设置为刑事强制措施,既有利于打击 刑事犯罪,又有利于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 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刑 事诉讼法律的强制措施体系.如果能够尽快地设立, 不但在法律形式上配套,而且在法律性质上更加和谐, 建议立法机关考虑采纳. 参考文献 [1]岳红.中国目前强制戒毒措施有哪些[J].中国学术期刊 报,20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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