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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出台八个政策em意见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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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出台八个政策em意见支持企业发展天津滨海新区出台八个政策em意见支持企业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出台八个政策性意见支持企业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在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法规,系统总结开发区、保税区等区域多年开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发布了支持企业发展等八个方面的指导意见。这是滨海新区统筹发展政策、增强对外开放整体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企业服务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从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融资便利、社会服务等方面构成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和放大滨海新区的政策效应,以推动...

天津滨海新区出台八个政策em意见支持企业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出台八个政策em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支持企业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出台八个政策性意见支持企业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在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法规,系统总结开发区、保税区等区域多年开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发布了支持企业发展等八个方面的指导意见。这是滨海新区统筹发展政策、增强对外开放整体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企业服务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从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融资便利、社会服务等方面构成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和放大滨海新区的政策效应,以推动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设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是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任务。为着力构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产业结构,吸引和支持企业到天津滨海新区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税收优惠 1.滨海新区内,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滨海新区内,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于2006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下同),可在现行规定(指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公布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于2006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可在尚未折旧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滨海新区内,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二、财政支持 3.从2008年起五年内,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以地方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即:前两年最高给予企业已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上缴中央部分全额的100%,后三年最高给予企业已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上缴中央部分全额的50%。 4.凡在滨海新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企业、中介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企业的,根据不同情况,以企业已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营业税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同时给予免征契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凡在滨海新区内设立生产型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不同情况,以企业已缴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的 全部或部分,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5.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企业总部或投资金融业、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6.对滨海新区内,列入国家级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0%至100%的配套资金支持。 7.对企业在滨海新区的生产用地,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软基处理资助。 8.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企业、中介服务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建房资助或租房资助。 三、融资扩展 9.鼓励滨海新区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投放,开发适合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择优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10.制定企业上市规划和优惠政策,将上市保荐服务工作前移,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基金、证券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融资为重点,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积极利用天津市财政的上市专项资金,支持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支持。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支持。减免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动需缴纳的契税。(后备企业 遴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参看《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筹集资金到位后,报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上市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企业收到的财政垫付资金,作为负债处理,列入专项付款。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作为本期收益处理,可直接冲减相关费用。企业成功上市后,企业可向天津市金融办和天津市财政局申请,将垫付的资金转为对企业奖励。财政垫付的资金与一次性奖励差额部分,通过天津市财政予以补足。 四、政府服务 11.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加大改革力度,实行企业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数额大、项目建设周期长,需要有较长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在完成必要的许可后,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项目筹建”营业执照。 12.进一步推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一体化政务信息平台。建立经济运行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及预警信号。 13.滨海新区内各功能区、行政区政府,分别定期召开企业对话会,及时听取企业意见,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成立政府与企业的专门联络机构,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各种问题,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社会服务 14.鼓励企业加入行业协会,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与行业合法利益。 15.支持企业投资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一体化研发合作。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更新、产品换代、技术革新,开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的产品,促进企业产业结构升级。鼓励、吸引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来滨海新区创业发展,为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和服务。 六、促进发展 16.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 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有条件的可跨国发展。对发展前景好、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授信额度、外汇管理、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由相关部门协调各商业银行优先予以支持。 17.依据新区产业地域布局,结合市场需求,引导企业向各产业功能区集聚。鼓励围绕龙头企业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资源共享,促进以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快速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鼓励支持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滨海新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一项主要任务。为加快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构建高层次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部经济 1.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2.对已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3.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起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资助。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资助。 4.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已缴营业税的全额,后三年以企业已缴营业税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 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额,后三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5.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金融业 6.对新迁入滨海新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7.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8.对金融企业在滨海新区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起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资助。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资助。 9.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滨海新区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财政资助15万元。 10.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已缴的营业税的全额,后三年以已缴的营业税的50% ,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额,后三年以企业已缴的所得税的50% ,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11.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滨海新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12.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滨海新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13.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交纳的营业税的50%,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4.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权投资基金,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或现代服务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用于支持其发展。 三、物流业 15.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已缴的营业税的全额,后三年以企业已缴的营业税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额,后三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50%,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16.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以企业已缴的营业税的全额,后两年以企业已缴的营业税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额,后两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50%,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17.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已缴营业税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已缴所得税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资助,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8.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中介服务业 19.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 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起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资助。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资助。 20.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以企业已缴的营业税的全额,后二年已缴营业税的50%,用于支持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以已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额,后二年,以已缴所得税地方分享的50%,用于支持其发展。 21.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为天津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已缴的营业税的50%,用于支持其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以其交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用于支持其发展。 22.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已缴的营业税的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三年以已缴的营业税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额,和后三年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五、服务外包业 23.对新开办的从事应用软件开发外包的内资企业,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24.对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5.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 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二年。 26.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7.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天津滨海新区支持工业东移、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的指导意见 工业布局重心战略东移,是我市优化城市资源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积极支持、主动承接我市的工业东移,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环境 1.滨海新区为工业东移和嫁接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开设“绿色通道”,规划、工商、国土、城建、环保、消防、水电等部门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服务、能源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实行全程代办、一站式服务。对重要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2.滨海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东移、嫁接改造传统产业项目的指导、管理和协调,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帮助企业制定完善发展规划,认真把握市场定位,高起点、高质量地选择项目,努力化解企业投资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率。 3.滨海新区要对工业东移、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进行组织领导,深入企业,及时指导和协调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财政支持 4.滨海新区每年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工业东移和嫁接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行设备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 展后劲。 5.从工业东移企业投产年度起一定时期内,滨海新区按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视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6.滨海新区对在支持工业东移、嫁接改造传统产业方面做出成绩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向金融机构积极推荐工业东移、嫁接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每年选择一批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东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积极引导新区内各商业银行、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三、用地优惠 7.在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应优先保障工业东移企业的项目用地需要;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指标的倾斜。 8.为工业东移企业降低土地成本,滨海新区实施软基处理资助机制,软基处理资助视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9.鼓励企业提高项目容积率,新建多层生产厂房的,按照节约用地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设施费补偿。 四、其他鼓励 10.设立工业东移、嫁接改造传统产业企业经营者目标奖、纳税贡献奖,对于年销售收入、实际上缴税收有明显增长的工业东移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奖励。 11.设立企业信息化改造奖,对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做出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实施企业管理信息化(企业资源计划ERP)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实施企业信息化投入的软硬件设备按技改项目给予资助。 12.设立企业管理目标责任奖,对企业投产当年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安全管理体系;经国家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的产品;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天津滨海新区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发 展空间和潜力。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形成“专、精、特、新、强”的中小企业群体,使个体私营经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成为天津滨海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2.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环境卫生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3.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给水网、排水网、燃气管网等基础网络,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基础上,鼓励非公有资本参股;对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热、垃圾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4.鼓励非公有资本参股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社区服务业、商业服务业、餐饮旅店业等传统服务业。 5.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经营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 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 二、加大财税支持 6.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在一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以企业已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额或部分和营业税的全额或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同时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7.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鼓励企业技术 创新、开拓国际市场、创业辅导服务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等。 三、拓宽融资渠道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通过机制创新、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投入。鼓励银行与政府和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合资合作,建立融资和担保平台,共同发展贷款担保业务。拓展非公有制企业实物资产抵押贷款,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 9.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基金、证券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融资为重点,扩大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产重组、股权置换,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四、优化政府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10.放宽登记注册条件,改革登记注册程序,改进年检方式,简化办事流程,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学、便捷、高效服务。 11.建立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的长效沟通机制,经常听取企业意见,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及时解决各种问题。 五、完善社会服务 1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各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规范运作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感和自身素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 13.加快建立滨海新区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14.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职业化、市场化进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队伍开展继续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为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和服务。 六、引导促进发展 15.支持非公有资本等多元化主体投资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加快促进 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孵小”和“扶强”并举,扶持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发展。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1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培育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对于获得国家、天津市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和品牌宣传等方面赋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17.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围绕滨海新区主导和优势产业,为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提供配套生产和服务,并在配套信息方面予以必要的指导,在融资担保方面予以适当的倾斜。 18.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对外合资合作经贸洽谈活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拓展海外销售和服务网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的待遇。 天津滨海新区推进自主创新的指导意见 自主创新是滨海新区的核心发展战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发挥天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滨海新区加快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入区发展 1.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房租和能源资助。在新区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按一定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五年的房租资助。购买标准厂房的,可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按一定额度直接给企业一次性资助。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使用滨海新区的基础设施所交纳的各种资助和费用,经核实使用合同及相关票据后给予等额的资助。 2.对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软件等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扶持。空客 A320等航空航天企业,享受国家特批的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十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一定的资助。对生物医药领域内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取得符合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新药证书或取得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医疗器械证书并在滨海新区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助。 3.加大政府对新区高科技产品的采购力度。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4.加大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5.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科技人员进行股权激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五年之内给予一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人员薪酬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鼓励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建设 7.建立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创业基金、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 8.吸引、聚集研发机构。对已在滨海新区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部级和国家级内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500万元的扶持。对投资规模较大、从事鼓励类产业领域的外商独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500万元的扶持。对中外合资设立的投资规模较大、从事鼓励类 产业领域的中外合资研发机构,五年内对其研发费用的5%给予资助,每年扶持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对生产性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重点鼓励类产业领域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的非独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助。 9.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将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新区内转让并实现产业化,对成功转让技术成果的企业,给与转让交易额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100万元,关联单位之间的技术成果转让除外。 10.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自认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科技服务机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用于孵化器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和孵化基金建设。 四、实施“专利、标准、品牌战略” 11.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予每项最高5千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对在新区内进行专利产业化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12.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给予技术标准研制项目专项资助。 13.自2007年至2010年,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天津市商标权主体,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天津市商标权主体,以及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天津市商标权主体,由其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命名的中华老字号天津市主体,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14.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奖励的企业,在天津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奖励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5.对于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 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对滨海新区内软件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的软件产品,每项资助1万元。 五、完善新区科技投融资体系 16.设立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和项目落户新区,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滨海新区聚集。 17.对主要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18.建立滨海新区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手段和金融信贷产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9.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鼓励、引导、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纳入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助。通过创业风险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一批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 六、建设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 20.设立滨海新区人才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滨海新区国际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滨海新区博士后创新计划,在滨海新区探索建立大学、科研机构高级管理人才面向全球招聘制度。 21.积极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人才引进后,职称评审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职称。 22.建立人才培养使用的有效机制。实行技术创新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的政策,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依托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搭建企业创新人才的创业平台。 七、营造自主创新的社会氛围 23.滨海新区每年从“科技创新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建设科普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活动周”、组织学术交流、出版科技论文集等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 24.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对在新区举办的,属于新区重点鼓励的产业 领域的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会议、科学普及和科技展示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 25.滨海新区设立“滨海科技贡献奖”,以评选和奖励为滨海新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滨海杰出科技人才奖”,以评选和奖励为滨海新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天津滨海新区吸引、培育和使用人才的指导意见 人才是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关键,是实现滨海新区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资源。为广泛吸引、培育和使用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培养建立多层次、多门类的人才队伍,提出以下意见: 一、吸引人才 1.滨海新区有关部门为以下各类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和天津市人才居住证,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各类人才在未办理户籍手续时,其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所在区域户籍人口待遇。高级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高级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经营或管理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生产或研发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高技能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且年薪在4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二、培育人才 2.滨海新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滨海新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一定数额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3.滨海新区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4.滨海新区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5.滨海新区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奖励人才 6.在滨海新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凡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滨海新区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一定比例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或项目团队。 7.由滨海新区有关单位推荐获得“两院”院士、“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等称号者,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三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政府津贴,并对所属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8.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比照其个人所得对滨海新区的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上述人才在滨海新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的扶持。 四、博士后发展 9.实施滨海新区博士后创新计划,争取到2008年底使新区博士后科技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达到100家,在站博士后人数明显增加。吸引一批外国博士来新区做博士后,积极与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联合招收博士后。优先选派新区在站博士后到国外培训,开展合作研究。择优资助新区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基础性研究和参与重大产业化项目开发。 10.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滨海新区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 11.博士后在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期间,滨海新区给予每人每年一定的经费补助。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滨海新区给予适当奖励。 12.滨海新区支持引进学有所成的博士后。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国内或滨海新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并与滨海新区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凡在滨海新区购房安家的,给予一定的安家费资助。 13.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滨海新区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一定的配套资金奖励。 五、归国人员发展 14.建立滨海新区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支持留学归国人员到滨海新区创业发展。留学人员在新区范围以外汇投资创办企业,可凭护照和《留学回国人员证书》注册登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天津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一条龙”服务。 15.对在滨海新区担任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技术带头人中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与单位签订五年以上长期工作协议,并在滨海新区购房的,给予一定的安家费资助。 16.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随任家属在我驻外使领馆办妥“Z”字签证来华后,需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申请办理5年长期多次“F”字签证。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7.留学人员在国外或来滨海新区工作期间,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依法享有知识权益。留学人员以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所占份额由双方商定,其中属于专利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专利使用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可以在3年内按其年产生经济效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奖励本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股权、期权的方式支付留学人员报酬。以技术要素参股创办企业的,按照其所占股份享有收益 分配。对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连续3年按其年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奖励本人。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留学人员来新区工作,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出国探亲假,往返直达旅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18.留学人员来新区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与我国互认的职业资格,原则上给予承认。 天津滨海新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滨海新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宜居生态型新城区的重要举措。为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动节能降耗和治污减排,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1.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节水、节能、节地、节材和综合利用为基础,调整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从而提高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排放,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持续发展,使滨海新区在节约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2.全面推动物质集成、水系统集成、能源集成、技术集成、信息共享和设施共享的生态产业发展模式。 3.滨海新区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滨海新区产业世纪发展状况,分批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点鼓励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中针对不同的项目,确定具体的鼓励措施。 二、重点领域 4.支持建设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及代谢、优质钢材和无缝钢管、石油化工、 电力等四条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5.建设大港石化、开发区生态工业、汉沽电水盐联产、海河下游优质钢材等循环经济示范区,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集中区域,实现区域或企业群资源循环、连续利用,废物最小排放。 6.支持发展一批国家级和市级环境友好企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ISO14000示范企业。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实施的企业,按其工程的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一定额度的资助。 7.鼓励企业及各类科研机构发展水资源节约项目。对列入《名录》的污水原位再生、区域蒸汽凝结水回收等水资源节约项目,给予相应的财政资助。 8.鼓励发展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项目,对列入《名录》的变压器改造、通用设备改造、公建采暖热计量改造项目、热泵、非电空调、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照明等节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相应的财政资助。 9.鼓励滨海新区内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为其开展节能、节水方面的审计,根据不同情况,对所发生的审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10.对列入《名录》的铅酸蓄电池、电子废弃物、化工行业固体废物、含重金属的固体废物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污水处理、烟气脱硫等污染物排放削减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财政资助。 11.鼓励环保服务企业在滨海新区发展,开展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等各项业务。对做出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相关能源专业服务公司在区内开展业务,建立节能专业服务队伍,形成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对做出实绩成绩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三、鼓励发展的具体措施 12.滨海新区内从事循环经济科技研发的各类企业,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滨海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滨海新区内从事环保、能源、治污减排等专业服务的企业,享受滨海新区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13.对滨海新区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各类企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土地软基处理资助。 14.依托“天津滨海新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设立“滨海新 区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金”,专项用于支持新区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 15.建立循环经济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和产品发布制度,推广先进的节能方法和经验,发布企业再生产品的供求等信息,促进区内企业在循环经济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16.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节能和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节能培训,提高节能技术水平和节能意识。 天津滨海新区支持区县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切实发挥滨海新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更好地服务天津,促进滨海新区和各区县的联动发展、共同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滨海新区支持中心城区发展 1.针对中心城区工业用地资源紧缺的现状,滨海新区在各产业功能区内预留适宜市区工业转移用地供中心城区使用。 2.滨海新区支持引导新区内企业自动承接中心城区各项服务业务,支持中心城区“退二进三”,推动产业升级,促进中心市区重点发展金融、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和高技术含量、无污染的都市工业。 3.中心城区引进的项目和企业,如在新区注册,在新区建厂的,新区将与市中心城区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企业所纳税金按一定比例返还中心城区。 二、滨海新区支持各区县发展 4.滨海新区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各区县招商引资、开拓市场。借助新区内外招商渠道,主动为区县在滨海新区举办各类招商展示会、洽谈会以及产品推介会。 5.滨海新区鼓励区内优势行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推动与区县的资产重组,参与区县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区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6.滨海新区鼓励区内企业向市内各区县投资办厂,或合资合作办厂,加快新区与区县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7.区县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劳动力转移问题。积极推动产业梯度发展,转移有市场与有效益的传统工业项目,帮助区县吸纳富余劳动力,并进行职工培训和教育。培育一批总部在新区而生产基地在区县的项目,促进区县经济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8.推进土地管理创新。依据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总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市农委、滨海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新区内农业区县在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土地收益分配的改革试验,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推动建立统一的土地规划利用体系。 9.滨海新区的就业服务中心与各区县的劳动力就业服务中心实现联网,为各区县劳动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其到新区就业。 10.发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势,与区县共建高新技术孵化基地,促进科研成果的转让与产业化。 11.鼓励滨海新区高科技人才、留学人员到各区县投资创业。新区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到区县工作并取得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 三、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各区县联动发展 12.滨海新区在利用自身优势招商引资过程中,主动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招商引资提供服务。新区与中心城区、各区县将根据产业布局规划合理分配项目资源,实现联合招商,共同获利。 13.成立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各区县经济合作研究小组,针对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各区县产业传导与合作进行专题研究。新区在研究过程中,提供专项研究经费及研究人员。 14.构建新区与区县联动发展的合作机制。建立滨海新区与区县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合作的发展规划、具体政策、重大举措和其他重要事项,形成共识,推进落实。 15.加大交通规划建设力度。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滨海新区在交通设施、路网建设等方面,加强与中心城区和各区县的沟通联系,搞好规划设计衔接,加快推进建设进度。在滨海新区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其它道路、桥梁收费在今年内全部取消。 16.设立公共服务区。各区县招商项目需要在滨海新区注册的,新区各功能 区在注册、办公地点等方面提供方便。注册企业的指标统计、财政收入和税收征管归属各区县。 17.扩展滨海新区特殊政策区功能。滨海新区内的东疆保税港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国家级政策功能区,其功能政策面向全市开放。凡利用这些功能政策联合招商的项目,滨海新区与区县利益共享。 18.共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共同建设大型公共污水处理场,彻底根治南排污河,改善蓟运河水质,保护渤海近岸海域,建立环境污染检测预警机制。 19.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按照我市《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滨海新区与有关区县共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启动建设一批沿海都市型农业科技园区,促进滨海新区农业科技产业发展。 20.滨海新区欢迎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在新区设立办事机构,新区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协助办事机构发挥好沟通联络等方面的作用。 21.滨海新区培训机构对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完全开放,新区相关单位为区县提供人才培训、公务员短期挂职等方面的条件。四、滨海新区积极开展对区县的援助22.滨海新区每年拨出一定资金,支持市内各区县发展社会救济、中小学教育等社会事业。积极开展群众性“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建立经常性捐赠的渠道。新区将设立紧急援助资金,建立新区对区县遭受突发事件应急援助机制,及时开展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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