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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地的处理——兼谈对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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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地的处理——兼谈对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建议浅论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地的处理——兼谈对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建议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而在司法实践中,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死亡引起的承包经营权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农村没有儿子的家庭,老人去世时女儿已嫁到别的村庄,老人原先承包的耕地经常被他人强行耕种,女儿则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他人返还承包田、由自己继续承包的案件比较多。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认识不一,争议较多。    我国土地承包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

浅谈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地的处理——兼谈对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建议
浅论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地的处理——兼谈对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建议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而在司法实践中,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死亡引起的承包经营权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农村没有儿子的家庭,老人去世时女儿已嫁到别的村庄,老人原先承包的耕地经常被他人强行耕种,女儿则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他人返还承包田、由自己继续承包的案件比较多。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认识不一,争议较多。    我国土地承包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我国农业法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两部法律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为了避免法律上的冲突。土地承包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该法第二章、第三章把农村土地承包划分为两种形式,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第二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应该强调的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修订前的农业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修订前的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修订后的农业法修订将该规定删除,而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     综合以上条款,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客体上具有局限性,即仅限于林地。如果承包人承包的是耕地、草地或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地应如何处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业法的修订避免了与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地处理上的立法冲突。但是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不尽合理。农村的现实情况是,耕地承包人有儿子的家庭,承包人死亡之后其儿子继续耕种;承包人如果仅有女儿而无儿子,女儿又出嫁他村,在其父母死亡后如果被他人强行耕种其父母承包的责任田,在其要求耕种时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这样规定对当事人是不平等的。由于对耕地、草地及其他农村土地在承包人死亡后对耕地处理上无明确法律规定,容易产生纠纷,村组作为发包方在调解类似案件时也非常棘手,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矛盾激化,有些案件因不能及时处理致使耕地抛荒。笔者认为,应加强对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释,完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建议对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修订,将其中"林地承包的"五个字删除,规定为"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样规定在客观上能真正体现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了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的发展。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李 冰 王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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