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越剧艺术研究会建德分会章程
杭州市越剧艺术研究会建德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杭州市越剧艺术研究会建德市越剧艺术研究分会。
第二条:本会均由建德市境内及外地越剧专业艺术人员主体人员和业余越剧艺术爱好者,自愿参加越剧的艺术研究和实践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研究和记录建德市的越剧艺术发展历史,交流和培养越剧艺术新人才,传承和弘扬建德越剧事业,为丰富人们文化生活做服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建德市文广新局、民政局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杭州市越剧艺术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室地点:建德市文化馆(新安江明珠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编撰建德市自一九三一年后的越剧艺术发展史和建德市专业越剧团,民间职业越剧团,越剧座唱班(队)的发展史。
第七条:整理和研究越剧流派唱腔、曲牌、推进越剧流派唱腔在建德市的传承和创新。
第八条:组织越剧艺术的对内、外交流,演出和提高和越剧艺术各类艺术传授培训班。
第九条:组织业余民间的越剧艺术团体深入城乡,为广大市民演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十条:收集整个、编撰建德市越剧巨魔 ,越剧音乐、曲牌(流派)、化妆、服装、道具、表演层次、人物造型、舞台美术等资料专辑传承后人。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二种形式。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本会会员的条件
一、 热爱越剧艺术。有一定的演唱表演和演奏创作水平,有
参加本会的意愿,思想作风正派。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具有专业的业余实践越剧艺术,并在当地有一定的影
响。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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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会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的会议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入伍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有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知项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每年的会费
五、 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申请并退回会员证。如 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视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经事事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事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他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需理事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本会会员大会和换届必须邀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派员参加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事理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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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纪律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方必须邀请业务和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参加。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 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要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开会研究部署工作
二、 检查会员大会决议落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对本会全部工作负责
五、 组织理事会成员学习政治政策,统一认识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设副秘书长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集体
讨论决定
四、 决定下属机构办事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日常事务对会员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每年每人贰拾元)
二、 社会赞助
三、 政府赞助
四、 核准业务内、对外演出有偿的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国家规定可收每年一次的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夫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另行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也不得出任会计,会计人员是调动离职
必须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批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单位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注销时,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建德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元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