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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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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理学讲义[修订]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txt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因成熟而沧桑。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剧。《法理学》讲义 导 论(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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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txt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因成熟而沧桑。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剧。《法理学》讲义 导 论(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一、法学释义 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三)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四)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 二、法学的体系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可分为 1(国内法学:这是对一个国家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这是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是对外国的法律制度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4(国际法学: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1(理论法学主要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和规律的学科。 2(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又有称为法学的交叉学科,这是指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法学,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可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 概括 简爱每回概括100字简爱每回概括200字简爱盖茨黑德府概括简爱的概括水浒传回目概括 。哲学与法学的关系十分密切,19世纪之前,法学一直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随着人们对法学认识的发展,法学逐渐成为独立的一门学科,但法学始终受到哲学的巨大影响。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法理学是对法的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 (二)法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是研究政治现象(主要是国家和政治管理)的学科。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在历史上,政治学与法学曾经长期不分。 (三)法学与经济学 法学与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的决策、运行,经济过程、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都有可能具有法律意义。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制度、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四)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社会结构、社会活动及其进程的宏观问题。法学与社会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法学是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因此两者有着极其广泛的共同论题。 (五)法学与历史学 历史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法学与历史学的联系在于: 第一,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第二,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重要的是经验。第三,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第四,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六)法学与逻辑学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以推理形式为研究对象,是人们直接思考的规则。在这一意义上,逻辑是创制、理解和运用法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法学与逻辑学就密切联系在一起了。 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理论学科,它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基本原 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进行考察。 (二)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可归结为: 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法理学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其次,它是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学的基础理论:即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3(法学的方法论:由于法理学要从宏观上、从总体及其与其他现象的联系上来提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原理的意义。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它对后来西方法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中世纪时期的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科目,产生了神学自然法思想。 近代西方法学主要有以下以几个主要学派: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其中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问世。二战后,出现了西方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夏、商和西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学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 西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学,以律学为正统,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除律学以外,还有各种风格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不同的法律思想。 近代的中国法学受到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冲击和影响,是封建地主法律思想和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大杂烩。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二)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三)以毛泽东主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四)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 马克思主义法学。 90年代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人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思想。 第三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中,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做主自己的根本方法。即坚持实事求是的方法论原则、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方法论原则、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法论原则和坚持历史发展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阶级分析方法 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法学研 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从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看,任何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因为它作为一种规范必然会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禁止做出某种行为。 (三)逻辑与语义分析方法 逻辑分析方法:任何科学理论的建立都必须借助于逻辑推理,法学自然也不例外,因为法本身就是一种由各种规则构成的内在统一、结构严谨的体系。 语义分析方法: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功能不仅是一般性地交流思想,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正是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划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 (四)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主要的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具体有: 1(社会调查方法:即通过社会调查的手段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行机制进行实证研究的方法。一般可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四种。 2(历史考察方法:就是把法律现象同一定的历史条件联系起来予以考查的方法。 3(比较方法:就是对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法系的法律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的方法。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如何理解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的关系, 3(怎样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4(简述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 5(代表性的法学派有哪些,它们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6,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是什么, 7(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讨论题: 理解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第一编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的本体中的最基础的知识,了解法的词义、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理解和掌握关于法的本质,熟悉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重要特征,这些是进一步解决法律现象论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要掌握法的特征和理解法的三层本质属性。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的词义 古汉语中的刑、法、律是同义词,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西方民族语言中法与法律的语义是有区别的,通常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导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我国当代法学理论和立法用语中法与法律亦有区别。在法学理论上,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用语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二、法学史上对法的各种界说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定义大致有三个角度: (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简化或抽象化的揭示法是什么。 代表性的定义有: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2.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3.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 (二)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处。 代表性的定义有:1(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3.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4.权力说,认为法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 (三)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代表性定义有:1(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2.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3.事业说,认为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一)行为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确定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实现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法的规范性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方向,从而为人们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它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即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的人或事,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 的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一)制定、认可和解释是法的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过程,这就是解释。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这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它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限的,它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任何法律都将无从产生。 (三)法的普遍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应当注意的是法的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法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极端重要的概念,也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 (一)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二)法的利导性 这是从法律是社会各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三)法的逻辑结构 法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又包括了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区别之一,一般的社会规范并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 四、法是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的社会规范 法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强制实施必须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法律程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但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的程序问题一直不受重视,近年来才得以扭转。而西方在建立近代意义的法治以来,注意法的程序性就是一个绵延不绝的传统。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实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也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程度的强制力,如政党的章程依靠政党的纪律来保障实施,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护,而宗教规范也主要依靠教徒的内心信念来维护。但其他社会规范的这种强制力不同于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强制力。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理论在法理学中的地位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也可以说是法理学领域一个最为根本性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书中,批判资产阶级的观念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二、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 由法的特征中不难看出法是来源于国家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这就表明法是国家意志的凝结,以维护国家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这里所说的法是指现实生活中的法,而不是一些思想家、法学家学说中所假设的法。 三、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意志在国家意志中占居主导地位,法具有阶级性 法从表面上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因此,法具有阶级性。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每个成员的意志之和,而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合力意志”。 四、任何有效统治都必须满足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需要,法具有社会性 前面我们承认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并不意味着法不体现社会共同利益,并不意味着法只具有阶级性。事实上,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些法律致力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如维护一般的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自然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客观上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对被统治阶级的成员都有利。 五、意志和需要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统治阶级的意志和需要决不是任意的,而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含义比较广泛,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社会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生产方式是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法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因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最深层的本质所在。 思考题 1(怎样理解法律的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含义, 2(怎样理解法的主要特征, 3(怎样理解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讨论题 究竟什么是法, 第二章 法的要素(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的要素,进一步从形式上,了解构成法的基本的因素或元素,掌握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这三个范畴。 [本章重点] 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则的概念和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本章难点] 分析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的要素释义 法的要素是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法的要素是任何形态的法律都不可或缺的基本质料,法律要素质量的优劣通常是衡量法律合理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近代以来,西方流行的法要素的模式主要有五种: (一)“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二)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要素。 (三)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原则要素。 (四)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这一理论认为法律规范分为两种,一是道德原则,二是法律规则,道德原则确定法律规则。 (五)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要素。 综观学者们对法律要素的学说,对当代中国实践来说,法律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说较为合适。 二、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 某一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首要成份,具有三大特点: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但对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 (一)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我们认为,任何规则,都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被适用,只有当一定情况具备时,该规则才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这里的“一定范围”、“一定情况”,就是由法律规则中的假定部分来明确的。 (二)处理:即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这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三)后果:即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将其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肯定性法律后果,是指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和出于不同目的,可对法律规则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这也是最重要、最常用的分类。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是确定主体的权利的。 义务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 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这是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所作的分类。 强行性规则是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如果违背该规则,便会产生相应的制裁后果,也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随意地改变,也可以说是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也就是说规则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 (三)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 这是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来区分的。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的法律规则,这是法律规 则最常见的形式。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有学者称之为相对确定性规则。 (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这是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区分。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在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也有称为“调控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第二节 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 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即涵盖面较法律规则要广,因而法律原则也就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二)法律原则的稳定性较强。法律原则直接地体现了法的本质,集中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调控目标,不会轻易改变,而相比之下,法律规则就易改变的多。 (三)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按不同标准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 (一)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这是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所作的分类。 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二)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这是按原则产生的基础所作的分类。 公理性规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 (三)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这是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三、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ò?) 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t) 法律原则指导人们正确地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 (èy) 法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漏洞。 四、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具有明确的定义和应用范围。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改进功能。 思考题 1(法有哪些构成要素,如何理解各要素的功能, 2(怎样理解法律规则的概念和特征, 3(怎样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4(法律规则有哪些分类,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6(法律原则有何功能, 7(法律概念在法的要素中的地位是什么, 讨论题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应当如何分析, 第三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学习作为法的重要形式之一的法的渊源与分类问题,从而了解和掌握我国当代法的渊源和分类的实际情况和理论知识。同时,还要学习法的效力的效力问题,了解和掌握法的各个效力范围和基本知识。 [本章重点] 法律渊源的概念、中外法律史上法的渊源的主要形态、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主要分类和法律效力层次规则及法律效力的范围。 [本章难点] 掌握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法的主要分类和法律效力层次规则。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法律形式或效力等级。中外法律史上法的渊源的主要形态有: 制定法: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判例法: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对以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习惯或惯例。 法理学说: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 国际协定和条约: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成文法为主,不成文法作为非正式的、辅助渊源存在,主要是政策、习惯、判例。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基本法律和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七)行政规章 (八)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 (九)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十)国际条约 第二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在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系统化的意义。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法律清理: (二)法律汇编: (三)法律编纂: 第三节 法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三、根本法与普通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 六、公法与私法 七、普通法和衡平法 第四节 法律效力的层次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律效力。从法的效力渊源来说,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与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前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后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法律效力层次的涵义 法律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律效力层次有时也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法律效力位阶。 法律效力层次的原则: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范围 一、法律效力的范围的概念 法律效力范围是指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由此,法律效力的范围一般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 二、法律的对象效力 法律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各国法的对象效力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一)属人原则,又称国民主义,即法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在本领域外。 (二)属地原则,又称领土主义。即凡在本国领域内的所有人都适用本国法,而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本国人如不在本国领域内也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三)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基础,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和所在地域在哪里,均受该国法的追究。 (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这是当代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在对象效力范围上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的综合原则。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 法的空间效力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 (一)有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在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如本国的船舶、飞机等。 (二)有的法律在一定区域内有效,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有效。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制定,但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 (三)有的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一般来说,法的域外效力受到较大的限制。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一)法的生效时间 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法通过后先要加以公布,公布是法开始生效的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法一经公布就开始生效。 (二)法的终止时间 指法的废止时间。通常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形式,前者指在新法或其他法中以明文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后者指不以明文规定废止旧法而在司法实践中新法与旧法相冲突时采用新法。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公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而言,法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只适 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现代各国刑法较为普遍采用的原则,我国刑法在这一问题上,采用的亦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思考题 1(什么是“法的渊源”,历史上有过哪些法的渊源,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3(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它有哪些基本形式, 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是什么, 5(如何看待公法和私法之分, 6(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如何确定效力等级的高低, 7(我国在对于人的效力范围采取何种原则, 8(什么是法的溯及力,我国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什么原则, 讨论题 1(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否需要引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判例法, 第四章 法律体系(4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要求掌握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内涵及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并注意与法的渊源体系、法学体系、法系等其他法的形式上范畴的区别。 [本章重点] 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我国的法律体系结构。 [本章难点]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 (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的法律构成的。 (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体系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区别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行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二)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 1、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侧重于法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1、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法律体系则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 2、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史学等,而法律体系则不含有这些内容; 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而法学 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 (四)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这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法学概念。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 三、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也称为“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向来有种种不同的看法,目前,在我国最通行的观点是主辅说,即法律调整的对象是首要标准,调整方法是次要或辅助标准。(1)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2)调整方法的不同:是指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主体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它是划分部门法的辅助标准。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概述 (一)宪法。 (二)行政法。 (三)民商法。 (四)经济法。 (五)劳动法。 (六)环境法。 (七)刑法。 (八)诉讼法。 (九)军事法。 (十)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关系 二、“一国两制”下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之内,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存在。 (二)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并存的关系。 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体系,它与立法体系有何不同, 2(什么是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 3(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部门法,其各自特点是什么, 讨论题 如何划分法律部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学习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分类,要求理解和掌握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深刻认识权利和义务这一对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本章重点] 权利与义务的涵义、分类、权利与义务间的关系及人权。 [本章难点] 掌握权利和义务的定义,理解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四类关系。 μúò??ú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代表性界说 (一)资格说:把权利理解为资格,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 (二)主张说:把权利理解主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 (三)自由说:把权利理解为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 (四)利益说:把权利理解主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 (五)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主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 (六)可能性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七)许可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义务则是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 (八)选择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 综上所述,可以把权利定义为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定义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地位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μú?t?ú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 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与现实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 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可划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对世权和对世义务)与相对权利和义务 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是的因果关系 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方式 可划分为作为权利和义务与不作为权利和义务 μúèy?ú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从结构上来看,权利和义务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存在条件。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相互对立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相互储存是指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相互贯通或转化,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社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中,两者总量相等,这种量上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两者相互包含,互为界限,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是一种激励机制;义务提供确定指引,是一种约束机制。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 从价值意义或综合意义的视角,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义务的地位有着主要和次要的区别,以国家权力为标准,强制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该类型的法律就是义务本位的法,以公民权利为标准,以之判断国家是否以服从于公民权利为根本义务,该类型的法便是权利本位的法。 μú???ú 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 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公民权是指人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所享有的各种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我国虽然宪法和其他法律很少使用“人权”概念,但由于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在国内法领域,公民权与人权的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普通权利,就其内容来说就是基本人权。 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一向重视人权问题,认为:第一,实现充分的人权是共产主义理论和理想的必然要求;第二,人权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旗帜和武器之一;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又是人类文明不可缺少的条件。 三、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人权与国内法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保护人权是法的重要内容和立法 的一个基本原则,法是确认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 四、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二战后,国际社会普通加强了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国际人权法大体包括四类:第一,人权宪章类。第二,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第三,特殊主体(社会弱者)人权保护类。第四,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 思考题 1(如何界定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是什么, 3(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 4(何为人权,如何保护人权的实现, 讨论题 1(我国目前的权利现状如何, 2(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价值主次关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5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要求学习法律责任的内涵、分类,掌握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归责原则、免责的概念和条件,了解法律制裁的概念及其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本章重点] 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本章难点] 掌握法律责任的特征、分类、理解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及归责原则。 μúò??ú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或根据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特点 (一)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 (二)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 (三)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四)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μú?t?ú 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惩罚性责任与非惩罚性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的功能和目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惩罚性责任,也有称为“道义性责任”,其目的在于使违法、犯罪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即追加承受不利后果的新的义务。 非惩罚性责任,也有称“功利性责任”或“补救性责任”,其目的在于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保护和恢复已有的权利,保证已有义务的履行。 二、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这是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不同所作的划分。 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μúèy?ú 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 法律责任构成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责任能力。 (二)行为人的过错。 (三)行为的违法性。 (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五)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归责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是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二)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三)责任相当原则。该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罪当其罪”。 (四)责任自负原则。是指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以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 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者或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的责任。 三、免责 免责即指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条件或情形,在我国免责事由主要有:责任赦免、责任豁免、时效届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权利放弃、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四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制裁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方式。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除了法律制裁外,还包括补偿、强制。 法律制裁的功能:法律制裁通过国爱使用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施加痛苦,限制或剥夺财产,使责任主体受到压力、损失和道德非难,从而起到报复、预防和矫正的作用,平衡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维持社会正义。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法律制裁主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二)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劳动教养。 (三)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四)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中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责任, 2(如何区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如何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承担法律责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5(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责, 6(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什么, 讨论题: 1(如何看待“法不责众”这一俗话, 2(法律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的各自功能是什么, 第七章 法律关系(7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学习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及其三大构成要素,熟悉和掌握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了解法律事实的作用和分类。 [本章重点] 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和法律事实的种类。 [本章难点] 理解法律关系的特征、掌握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以及区别法律关系客体的不同种类。 μúò??ú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其特点: (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依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一)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二)第一性(调整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保护性)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μú?t?ú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3)国家。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权 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责任能力又称责任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形式。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是其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一般各国都把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 三、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也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二)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三)智力成果。又称为“精神产品”、“无形财产”或“无体物”,它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属于非物质财富。 (四)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和客体。 μúèy?ú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涵义: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在主体之间 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消灭是指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需具备两方面的条件,抽象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具体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在于:第一,法律事实只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那些事实。第二,法律事实只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那些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事件与行为: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所作的分类,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这是按事实的存在形式而做的划 分。 单一事实与事实构成:这是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需要是复数形式。 思考题 1(为什么说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2(比较一下法律关系的分类。 3(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之间是什么关系, 4(不同种类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何不同, 5(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有哪些,它们的关系如何, 6(法律事实有哪些种类,分类标准是什么, 讨论题: 1(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如何划分, 2(马克思说:“法学家们的这种幻想说明,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 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这段话说明了法律关系的什么特征, 第二编 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八章 法的起源(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要求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论述,了解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过程,掌握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和基本标志。 [本章重点]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规范、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历史过程以及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本章难点] 掌握和了解法产生的历史过程。 μúò??ú 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秩序 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力量。 二、原始社会秩序的崩溃 原始社会后期三次社会大分工及其社会后果。 氏族制度解体的原因。 国家机构和法律制度是在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无力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作为它们的替代物出现的。 第二节 法产生的基本过程 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起来的 (二)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三)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四)逐渐从道德、宗教和习惯等复合性规范体系中分化出来的过程 二、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一)国家的产生 (二)诉讼的出现 (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思考题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2(是否可以把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看做是法的一种形式,为什么, 3(法是如何产生的, 讨论题: 你如何看待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它是不是法呢, 第九章 法的历史类型(4.5个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法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了解法的各不同历史类型,初步掌握法的继承性理论。着重了解资本主义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知识,包括资产阶级两大法系、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基本特征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基本特征。 [本章重点] 两大法系的比较 [本章难点] 法律发展 μúò??ú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及其更替规律 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中,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二)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此外,某些社会由于受当时具体历史条件的影响,也可能以渐进式的社会革命达到社会转型的目的,这种渐进式的革命以日本明治维新为代表,它较多地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改良方式。 μú?t?ú 古代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法的基本特点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否认奴隶劳动者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二、封建制法的基本特点 在不完全精确的意义上,可以概括出封建制法如下四个重要特征:肯 定人身依附关系、封建等级森严、维护专制王权和刑罚严酷、野蛮擅断。其中,第一、二个特征在西欧封建制法中比较典型,第三个特征在东方封建制法中比较典型,第四个特征是一切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不过,其表现的形式也略有不同。 μúèy?ú 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点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二)契约自由原则。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括丰富的内容,其中最基本的精神有三点: 1. 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 3. 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二)大陆法系的形成及特点。 (三)英美法系的形成及特点。 (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其阶级本质是相同的,其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也是相同的。但由于受不同历史条件的影响,在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上也各具特点,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的不同。2.法律结构的不同。3.法官的权限不同。4.诉讼程序的不同。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哲学倾向(大陆法系理性主义倾向、英美法 系经验主义倾向)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自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互相借鉴也随之受到重视,因而它们之间的差别也开始缩小。不过,在总体上,两者所承袭的传统及各自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仍有重要的不同之处。 μú???ú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革命斗争中孕育,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正式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的产生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孕育阶段。确立阶段。初期发展阶段。新时期发展阶段。 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因此,它具有与其他法律制度根本不同的本质规定性。这种本质规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从阶级属性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三)从生产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四)从社会作用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 性行为准则。 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 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历史类型,同时,它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它具有许多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最主要的表现是以下几点: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一国与两制的统一;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μú???ú 法律发展 一、法律发展释义 法律发展还有内源型和外发型两类。内源型的特点是,法律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并由自己的人民和政府的长期努力而实现。外发型的特点是,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外在的,即依靠外来力量(往往是外部压力)的推动。 二、法的历史继承性 法的历史继承性体现的是法的现象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属性。 法的继承的内容包括法的精神、内容方面和法的形式方面: (一)在法的精神和内容方面,主要有:1(以同一种社会经济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在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具体制度方面的一致性可以继承;2.具有不同生产方式和政治体制的国家法律中体现了管理国家、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社会关系一般规律的内容可惜鉴和吸收;3.执行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可以为任何国家所吸收、继承。 (二)在法的形式方面,各种法律的概念、范畴、术语可以被继承,法律运用技术也可以被继承。 法的历史继承性的根据:首先是其哲学根据,即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辩正否定观。其次是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即社会生活条件以及由它所决 定的社会整体系统发展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是社会法的现象发展继承性的社会基础。再次是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问题,即法的现象的发展有其自己独特的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和客观发展规律。 三、法的移植 “法律继承”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在内容上的“影响一承受”关系。 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国外法。 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法律移植的情形主要有三类。 四、法制改革 在当代中国,为什么必须通过法制改革来推动法律发展、进而推动和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呢? (一)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相当多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是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相联系的,是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制定的,是在人治因素浓重的体制下形成的。 (二)法律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制度形式,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是其内容。 (三)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与此相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民主政治法律体系也就不是一般的法制建设,更不是简单的立法,而是具有变法意义的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 (四)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是等值的概念。 法制改革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硬体和软体、表层和深层。就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而言,最重要是政法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的精神的转换。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其更替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2.奴隶制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3.封建制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4.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5.什么是法系?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6.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7.什么是法的历史继承?法的历史继承的根据是什么? 8(试述法的历史继承性的内容? 讨论题 1.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2.当代中国社会整体建构中如何实施法制改革 第十章 法制现代化(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理论,掌握法制现代化的动力与资源,理解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选择。 [本章重点] 法制现代化的资源 [本章难点] 法制现代化的道路选择 μúò??ú 法制现代化释义 一、法制现代化释义 无论理论证实还是历史逻辑,谁都承认,法制现代化就是指从传统法制文明生活向现代法制文明生活的转化的历史过程,而“现代文明区别于已往文明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法治原则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了普遍的认同,并成为一条维系社会合作、规范社会关系、评判社会纠纷、表达社会理想的基本文化公理”,因而,法制现代化也即法治化———用现代法治的精神逻辑来型构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人的现代社会政治生活,它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 二、法制现代化的意义解构 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制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变革。这个转型、变革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法制现代化过程的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从内涵特征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制现代化也是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 三、法制现代化的标准 以法治为关键性变项的法制现代化,蕴含着三个相互关联的判定标准。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 (三)法律的效益化原则。 四、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一)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 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主要是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二)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 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主要是指法律运转机制或法制运转体系的现代化,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的现代化。 1(法制现代化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严格贯彻法治原则。 2(法制现代化还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一系列与现代法制和法治原则相吻合的现代法律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3(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还包括社会成员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该社会的主流法律思想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节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与资源 一、法的现代化的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区分为两种,即内部自觉与外部推动,这是从地域空间的角度所作的区分。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主体的角度来讨论法的现代化的动力,以此为标准,法的现代化的动力包括权威与民众。 二、法的现代化的资源 法的现代化之资源来源于两方面:本土法与外来法。本土法是法的现代化之主体性资源,也是法的现代化之根基。外来法是法的现代化之辅助性资源,对它运用得好坏是影响一国法的现代化之最终效果的一个变量。 第三节 中国法的现代化问题 一、中国传统与法的现代化 近代以来中国法的现代化事实上主要走的是一条外源性的道路,也即借鉴、移植的道路。实际上,就中国而言,外源性的法制发展道路不仅仅是一个事实,它还是一种惟一可行的道路。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法传统很难孕育出与当今全球化法相吻合的制度或因素。 二、中国法的现代化的道路选择 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坚持自决原则是指我们在进行法制现代化时,一方面应自主决定选择何种发展道路,反对任何外来命令的强加;另一方面我们又应充分考虑他国建议和经验的可行性及合理性。 第二,以国际化为基本取向则表明:一方面应承认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是一个本土运动的过程;另一方面,这个本土运动应以国际化为基本方针和基本目标。 第三,在识别基础上对本土资源分别进行保存、倡扬或革除、重构。 最后,在如何消化从别国或国际借鉴、移植过来的法制因素的问题上,我们主张,应尽量采取一种重叠而非取代本土相关法制资源的方式进行处理。 复习思考题 1(法治现代化的含义 2(法治现代化的动力 3(法治现代化的资源 4(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有哪些, 讨论题 1(如何选择中国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第十一章 法的全球化问题(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的全球化的含义,掌握法的全球化的动力与资源理论,明确法的全球化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理解因应法的全球化的机制。 [本章重点] 法的全球化的动力与资源 [本章难点] 因应法的全球化的机制。 第一节 法律全球化的定义 一、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对法律全球化的界定至少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展开:其一,从外在表现形式看,法律全球化是指这样一种过程,即,一些外在于民族国家的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通行,或者某一特定国家、地区或组织的特定法律的世界性传播,前者如各国际公约随着缔约国的不断增加而通行于全球,后者如经济发达国家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的全球传播;其二,从价值取向上看,法律全球化主要是指各国法律制度围绕某些共同原则逐步接近,同时又尊重各国本土制度的不同特点。 二、法律全球化的动力 (一)经济的跨国发展 (二)对人权的普遍关注和人类共同威胁的存在 (三)国际组织的桥梁和推动作用 (四)信息的全球覆盖和交通工具的发达 第二节 法律全球化对各国法制的影响 一、机遇与挑战 法律全球化可以为各国法制带来如下几方面的机遇和挑战: (一)法律全球化可以为民族国家传统法制的现代转型提供新的契机 (二)法律全球化可以使民族国家对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作出更好回应 (三)法律全球化是保持、倡扬进而发展民族国家法制本土资源的重要途径 二、难题与困境 (一)难题之一:如何保持本国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二)难题之二:如何对抗新法律殖民主义的侵袭 (三)难题之三:如何克服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均衡发展 三、可能的因应机制 (一)法律移植是民族国家参与法律全球化的重要途径 (二)理性法律移植有助于民族国家保持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三)理性法律移植可以缓解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均衡发展 复习思考题 1(法的全球化的含义 2(如何理解法的全球化的动力 3(法的全球化对各国法制的影响如何, 4(应对法的全球化的可能的机制有哪些, 讨论题 1(法的全球化条件下如何保持本国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第十二章 法治与法治国家(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治的基本含义,掌握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明确法制与法治概念的区别,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 [本章重点] 法治国家原理 [本章难点]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 第一节 “法治”辩析 一、法治的含义 从法治观的角度来看,有形式意义的法治观和实质意义的法治观。 形式意义法治观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其特点:注重从形式上、程序上、工具性的意义上界定法治。 实质意义的法治观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它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之上、加上社会公正、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权利制约等与法律的价值息息相关的东西。其特 点:注重价值性、实质性内容。 现代社会法治的综合含义。依照法律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即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轨道,法律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 第二节 法治的构成要件 一、法治的形式逻辑要件 所谓法治的逻辑要件,是指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法治作为一个系统所必须具备的环节。 法治的逻辑要件有二:其一是法律得到普遍地遵守;其二是该被普遍遵守的法律恰恰是良法。 二、法治的实体结构要件 法治应当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其一是法治的精神要件,即存在于社会舆论、人们观念中的一些因素,具体说来包括良法观念、法律至上观念、法的统治、权利文化和人道 文化。精神要件是法治构成的基础性要件。 其二是制度要件,即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制度体系中,存在“控权(力),护权(利)”的基本机制。在一个法治国家,其基本制度的设计一般都应当涉及如下内容:首先是权力分工和制衡机制;其二是权(力)责(任)一致原则的确立,即权力的行使者必须相应承担因其权力行使所带来的各种法律责任;与前两点相对应的是,其三,社会自由原则的确立。 其三是运行要件,指的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具体说来包括立法过程中的法治要求、司法过程中的法治要求、执法过程中的法治要求、守法过程中的法治要求以及法律监督的法治要求。 第三节 法治国家原理 一、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也称为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所有的法治国家都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措施、战略策略、方式方法。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并不是国家类型的简单划分,他们在历史上有着先后之分和优劣之别。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划分标准是特定的国家是否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和根本措施,也即是法律在特定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法治国家应当以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制完备、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等基本特征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 实现法治国家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一系列社会条件综合运动的产物。法治国家的上述特征对国家制度的基本构造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法治国家的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2.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立制约的关系。3.法治国家的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4.法治国家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5.法治国家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的文化基础。此外,社会成员具有正确的、强烈的权利义务观念也是实行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从根本上说,法治国家是要靠社会成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来实现的。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又是始于足下的现实实践。依法治国,要立足于现实但不能安于现状;要循序渐进,又要有所作为。为此,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一)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建立执法责任制。(三)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四)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五)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 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在当代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场深刻的法律革命。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而言,从法治国家的形式要素讲,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一)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四)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从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的要求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于以下制度的建设:(一)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二)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法治?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怎样? 2(法治国家的一般特征和经济、政治、文化基础是什么? 3(依法治国的含义是什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有哪些? 4.何全面理解法治的概念? 5.什么是法治国家?怎样理解法治国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社会条件? 6(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来看,一个法治国家一般应当具有哪些标志?从这个意义上如何把握我国当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走向? 讨论题 1.结合中国的法治进程研讨如何实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第三编 法的价值与作用 第十三章 法的价值(5个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的价值的概念;了解法的工具性价值和法本身的价值;理解解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本章重点] 法与秩序的关系,法与效率的关系 [本章难点] 法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一、价值的概念 价值经常被界定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一种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或精神),对主体是有利的、有用的,就会得到人们的肯定性评价,就是有价值的。 从一般意义上讲,可把价值定义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价值的特性 (一)客观性。(二)主体性。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及满足的程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因以下使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 (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四、法的价值分类 (一)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 群体法律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及法律对该社会群体的实际效应。 个人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极端地追求个人的法律价值是不现实的。 (二)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 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 法律的负价值是指法律所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三)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 法律的目的价值构成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法律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是中介自由、正义、秩序等的一种工具,由此体现法律价值的要求。 五、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法本身的价值,是法作为工具所特有的价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外,还具有本身的(自己特有的)价值。 法本身的主要价值有: (一)使自由与纪律高度统一的价值。(二)使社会在稳定中发展的价值。(三)法使国家强制合理比、经常化、公开化的价值。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人们所熟知的。(四)法的公开性价值。 第二节 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概念 (一)秩序观的历史演进 以历史阶段为线索,大致可归纳出四种秩序观: 1(等级结构秩序观。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3. “社会本位”秩序观。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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