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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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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年第,,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月,日起贯彻执行。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关于医疗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年第,,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月,日起贯彻执行。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关于医疗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工伤医疗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伤医疗管理的政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确定工伤医疗定点医院,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医疗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下同)工伤医疗管理。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医疗费用管理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工作。 第五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达到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达到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等由企业支付。 第六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 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工伤医疗费用由雇主支付。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必须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八条 工伤职工除紧急抢救外应到本人的大病统筹定点医院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 工伤职工经紧急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回大病统筹定点医院或者指定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伤职工经紧急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及时回本市到大病统筹定点医院或者指定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十条 工伤职工到本市非大病统筹定点医院(紧急抢救除外)或擅自赴外地医院治疗工伤、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范围的,给予报销,个人不负担。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发生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范围以外医疗费,因伤情治疗所必需的药品费、检查治疗费用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给予报销。在门诊就诊和住院期间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护理费、取暖费等按有关文件执行,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继续治疗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家居外地的工伤职工在当地医院治疗工伤、职业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签署意见,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治疗,其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与治疗其他疾病界限难以划定而产生医疗费用报销争议,或者是否由于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难以判定的,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诊疗医院提供该职工病案,由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确认、鉴定。 经医疗专家确认属于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属于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经医疗专家鉴定,职工由于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的,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规定予以报销;职工工伤、职业病与其他 疾病无关联或者无法作出结论的,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大病统筹定点医院和指定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抢救、治疗后,出具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诊断证明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大病统筹定点医院和指定医疗机构按大病医疗统筹项目填报住院的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清单。 第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职业病,出院带药量不超过两个月;门诊治疗工伤、职业病,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已领取《工伤证》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企业垫支,每月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结算。未领取《工伤证》的职工,待其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后达到伤残等级并领取《工伤证》后,方可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每月持诊断证明、有效收据复印件、门诊处方、 费用清单 等有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填报《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申报审批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一式两份)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工伤职工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由企业持《审批表》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工伤医疗费用总额超过五万元的,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后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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