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安铜办分会章程.doc
铜陵市郊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安铜办分会章程
(草案)
(2011年4月29日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铜陵市郊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安铜办分会,简称安铜办老体协。
第二条 本会致力于团结和组织全办老年人开展体育活动,强身健体。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按照国家的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增强老年人体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郊区体育局和铜陵市郊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机关是郊区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铜陵市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社区会议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体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民健身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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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
(二)宣传、发动和指导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开展,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等方面的社会调查和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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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四)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五)组织或参加区内外的老年人体育比赛,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会的工作,愿为本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可以是以下单位: (一)各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的各类老年人体育组织、
协会;
(二)在办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或主要活动地在本区范围的住矿企
事业单位各类合法的老年体育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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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全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退会程序: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一经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全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安铜办老体协全委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的任免决议;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委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和主持。安铜办老体协全委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委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区教体局和区老体协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执行全委会的决议,领导办老体协的全部工作。办老体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老体协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安铜办老体协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
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筹备召开全委会;
(四)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聘请办级领导担任老体协名誉主席;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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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委会须有2/3以
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办老年体育工作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区教体局和区老体协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全委会和常委会;
(二)检查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应当由会长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安铜办老体协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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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调本会各类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本会常委会和全委会审定、
任免;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办事业办公室和办财政所组织
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常委会提出草案,提交全委会审议,以与会委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制定或修改的章程,在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办党工委审查同意,报区体育局和区老体协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委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并报区教体局和区老体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安铜办事业办公室和财政所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区教体局和区老体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安铜办财政所,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11年4月29日安铜办老体协全委会表决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
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