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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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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贷款风险,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贷款风险,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 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权发行公司。经登记托管的股权作担保,借款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股权质押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股权质押折款比例 第八条 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 第九条 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 1 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 第四章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程序 第十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质押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十二条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第十三条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第十四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责任 第十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将质押的股权拍卖或变卖,并与出质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将拍卖或变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或者向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提存。 第十七条 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出质人)归还贷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将质押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注销出质登记。 第十八条 股权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还 2 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 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十九条 贷款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所质押的股权,应委托股权交易部门办理。 贷款人在依法拍卖或变卖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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