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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人民币偷换真人民币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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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人民币偷换真人民币行为如何定性用假人民币偷换真人民币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潘某是广西某县青年农民。2010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潘某开一辆小轿车到广西某县某乡某村一带的公路上时,看见该乡一位60多岁的农民韦某在路边行走,遂开车到韦某的身边停下,以车辆出现故障为由叫韦某帮忙推车起动。车子启动后潘某称要支付给韦某10元钱作为辛苦费,潘某拿一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叫韦某找零钱给他。韦某从从口袋里掏出一沓19张面值都是100元的人民币称自己也没有零钱找还给潘某。潘某则以帮韦某找零钱为借口,从韦某手中拿下那沓钱,然后转身背着韦某,趁韦某不注...

用假人民币偷换真人民币行为如何定性
用假人民币偷换真人民币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潘某是广西某县青年农民。2010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潘某开一辆小轿车到广西某县某乡某村一带的公路上时,看见该乡一位60多岁的农民韦某在路边行走,遂开车到韦某的身边停下,以车辆出现故障为由叫韦某帮忙推车起动。车子启动后潘某称要支付给韦某10元钱作为辛苦费,潘某拿一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叫韦某找零钱给他。韦某从从口袋里掏出一沓19张面值都是100元的人民币称自己也没有零钱找还给潘某。潘某则以帮韦某找零钱为借口,从韦某手中拿下那沓钱,然后转身背着韦某,趁韦某不注意时,把韦某19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放进自己口袋内后,再用自己身上带有的28张面值100元假人民币中抽出14张给韦某,然后急忙上车开车离开。过了一会儿,韦某发现潘某给他的都是号码一样的14张假人民币后向警方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将潘某抓获归案。经人民银行鉴定,韦某的19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是真币,潘某持有的28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为假币。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潘某用假人民币偷换他人真人民币 1 1900元,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因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元,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采取秘密手段用假人民币偷换他人真人民币1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潘某虚构、隐瞒事实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用假人民币偷换被害人的真人民币,虚构、隐瞒事实只是盗窃的手段,虽然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拿出19张1900元真人民币给潘某看,但主观上没有向潘某交付这沓钱的意思,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潘某为非法占有他人1900元人民币,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涉嫌诈骗罪和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犯关系,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高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意见,应当认定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几个要素,(1)采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对被害人掩盖客观上的事实,使被害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为。(2,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是说,使对方认为将自己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后得到 2 更大的利益。(3,使他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即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使财产的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行为人获取财或财产性利益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最终结果。 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它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盗窃罪中犯罪行为人是在受害人不知情成立牵连犯,按重罪吸收轻罪处罚。此外,潘某的行为还涉嫌非法持有假币罪,因非法持有假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4000元,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盗窃行为中经常伴有欺诈性,因为通过欺诈可以掩盖盗窃行为,使其得以顺利的实施。 从以上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可以看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最大区别是基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交付,财产,即当事人是否自愿交付。处分行为具体解释是受害人对财产做出处分而失去占有的行为。一是受害人做出处分行为是意在失去占有的行为。二是受害人失去占有的财物是经过了受害人的处分。被害人如果没有处分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潘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让韦某自愿拿出真人民币1900元给潘某看,潘某则以假人民币偷换被害人的真人民币1900元,但潘某最终取得真人民币1900元的手段是乘韦某不备自行偷换,使得盗窃行为顺利得逞。潘某占 3 有韦某的真人民币1900元不是因为韦某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潘某,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潘某乘机调包。被害人实质没有要处分自己财的意愿。潘某取得被害人的真人民币1900元是秘密窃取的结果,而不是被害人处分自己的真人民币1900元意思和行为的结果。因此潘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涉嫌诈骗罪。 潘某的行为不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罪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牵连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就不能成立牵连犯。在本案中,潘某的欺诈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因此,潘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按重罪吸收轻罪处罚。此外,潘某的行为还涉嫌非法持有假币罪,因非法持有假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4000元,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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