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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土司制度的核心与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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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土司制度的核心与实质问题简论土司制度的核心与实质问题 简论土司制度的核心与实质问题,壮学研究, 莫家仁 约11552字 【摘 要】土司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以少数民族首领为世袭土官,其实质问题是“以夷制夷”。 土地 占有制度的长期稳定及其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土官拥有自己的武装组织以及历代中央 王朝 的扶植是支撑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主要因素;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维护了边疆安全和 国家 统一,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汉族、内地和边疆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 【关键词】土司制度;核心;实质 【作 者】莫家仁,广西民族研究所研究员,南宁,530028 【...

简论土司制度的核心与实质问题
简论土司制度的核心与实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简论土司制度的核心与实质问题,壮学研究, 莫家仁 约11552字 【摘 要】土司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以少数民族首领为世袭土官,其实质问题是“以夷制夷”。 土地 占有制度的长期稳定及其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土官拥有自己的武装组织以及历代中央 王朝 的扶植是支撑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主要因素;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维护了边疆安全和 国家 统一,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汉族、内地和边疆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 【关键词】土司制度;核心;实质 【作 者】莫家仁,广西民族研究所研究员,南宁,530028 【中图分类号】K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4-454X(2009)03-0104-007 Commenting on Core and Essence Problem of Tusi System Mo Jiaren Abstract:The core problem of Tusi system was to take national minority chieftai n as hereditary aboriginal official, whose essence problem was “controlling for e igners by foreigners”. The major factors that supported Tusi system long-term ex istence were the long-term stability of land occupies system and it sui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the aboriginal official owned himself arm ed forces organization and the central authority dynasties of past ages supporti ng. The building-up and development of Tusi system have defended frontier safet y and national unification and have promoted the economy cultural exchange betwee n national minority and Han nationality, inland and frontier. Keywords:Tusi system; Core; Essence 我国西南边疆地区,分布聚居着众多的少数民族。它关系着祖国的统一和边疆的安全。历 代 中央王朝在这里建置土司制度,既是各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发展既有的特殊性的必然结果, 也是中央王朝统治的迫切需要。如果从元朝算起,土司制度确立至今已有八九百年的悠久 历 史。有人说土司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故而在研究探讨中多注重在政治和军事方面去论述 , 但我认为它既是政治制度,也包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诸多方面,是一种综合的社会制度 。 由于土司制度分布很广,时间很长,影响很深,至今仍保留在许多人的头脑中。因此,对土 司制 度的深入研究,探讨它的核心问题和实质问题,了解它的历史发展本质和规律是很有意 义的。 一、 土司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王朝以少数民族首领为世袭土官 土司制度萌发于唐、宋时期,当时岭南广西左江、右江和红水河地区,地临交趾,境内 山 重水复,交通埂阻、自然形成许多“溪峒”。由于自然环境恶劣,人迹罕到,各民族政治 、经济、 文化有其许多特殊性。中央王朝的统一,要治理好边疆“溪峒”地区少数民族,施 以“汉法”, 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可能达到统一安定的目的。于是因“溪峒”部落设置 州、县,用俚、 僚、土人首领为知州、知县、知峒等官,行“以其故俗治”,户籍不上中央 朝廷户部,也不征 赋税,不使徭役、进行间接统治,首领给予世袭。这就是羁縻制度,后来 土司制度的核心问题 已得到反映。 元朝时期(1279—1367)领土广大,人力不足,经济文化发展深感不够,所派调官员,因不 宜于炎热气候和恶劣的自然环境、条件艰苦而多不赴任。除将帅高官之外,其它中、下级官 员 多用汉人,或“南人参用”或“杂土人用之。”?在广西、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设置 宣 慰 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万户府、千户所等土司机构,亦设有路、府、州 、 县、峒。 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等高官,调蒙古、色目人充任,安抚使、路府总管、知州、 知县、 长官司、万户、千户等中、低级官员由土人首领担任,或参用土人,给予世袭,并率土 兵打 仗、屯田戌边、耕种田地、缴纳赋税和各种徭役。土司机构的广泛建立和使用土人首领 为当 地土官,充分表明土司制度已经确立。至元年间(1264—1294)设宣慰司于靖江(今桂林) , 后改两江溪峒宣慰司都元帅府,设分司于南宁。至元中、后期,广西各地所设的安抚司大多 改为设路,路设总管府总管官。两江“溪峒蛮僚”地区置四总管府,即田州路、镇安路、太 平路、思明路四总管府,分别委用岑雄、岑从毅、李兴隆、黄胜许4个土人首领为总管府官 职,给予世袭。至元二十八年(1291)庆远南丹军民安抚司土官莫国麟来附,授为安抚使 ,佩虎符。龙州设万户府,委用土酋赵清臣为万户,给世袭。至此,土司设置分布的格局已 形成:田州、思恩、耒安、镇安等府、泗城等州的右江地区由岑氏土官控制,成了岑氏土司 的势力范围;思明、太平府及其州县由黄氏、李氏、赵氏土官控制,成了他们 的势力范围;庆远、南丹、东兰等府州县,由莫、韦、罗氏土司控制,是他们的势力范围。 各 路(府)、州、县土官是朝廷官史的组成部分,但朝廷不给薪俸,而给予世领其地,世役其 民,对境内土地有占有权和支配权,以代薪俸;土官有审案办案的司法权;对土兵武装有组 织、指挥打仗权;有兴办学校、入学、应试的教育权,是集政、军、财、文权于一身的少数 民族地区社会权力最大最集中的人物。 明朝是土司制度发展的全盛时期。明初,洪武年间(1368—1398)元朝土官归附时“即用原 官授之,”?但机构设置已发生变化,改元朝的广西行省为广西承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 和 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下设的土司机构有土府(军发府)、土州、土县、土峒、安 抚司、长官司、千户所、土巡检司等,朝廷委任相应的土官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 、土峒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土千户、土巡使等,均给予世袭,但无朝廷薪俸,以占有 土地和世役其民谋政为生。明朝建置,有布政司辖府11(其中土府3)、州47(其中土州38 )、县53(其中土县8)长官司4,里1183,卫、所、巡检司不列在建置中。?考明史等史 籍,此一记载是不全面、不够准确的。据《明史•地理志》记载,明朝设的土府有田州府、 思 恩军民府、镇安府、思明府、耒安府,耒安府后并入田州府,思恩军 民府和田州府已先后于弘治年间和嘉靖年间改土归流。土州土县也有改流后复土的情况。卫 所之设常有移动或变动。土巡检司设置有近百个,多集中在桂东地区。 清朝时期,是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时期,设有土府三:镇安府。于清康熙二年(1663年)改流 ;泗城军民府,于顺治十五年(1658年)置,雍正五年(1727年)改流;思明府,明朝旧 府、清雍正间(1723—1735)改流。至清朝末年,尚存小土州、土县43个,于民国十七 年(1928年)改流完毕。 由于土官是土司制度内容的核心,集政权、军权、财权、文权于一身,因而受到朝廷的很大 关注,也为土民百姓所仰赖。中央王朝的关注集中在对土官的承袭上。土官承袭时“必奉命 ”,即使远在万里的边疆,都要以身“赴阙受职”?。朝廷如此重视土官承袭,而土官不 仅没 有埋怨,而认为是一种荣耀,此后的各种征调和朝贡,都踊跃争先,及时而至,国家安稳百 余年。但到明英宗天顺年间(1457—1464)之后,朝纲松驰,准许土官在缴了勘奏之后就 可以世袭,以致变成只要“纳粟备振”后即可世袭,出现“规取日陋”,世袭失去控制 的局面。到明朝中期的嘉靖年间(1522—1566)、明世宗对边疆土官世袭这一核心问题进行 严厉整顿,重振朝纲,加强了中央集权控制。将土官分文、武两款,宣慰使、宣抚使、招讨 使、长官司 长官,纳入兵部武选司,由武选司领管;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职土官列入吏部验封 司,由验封司领管。文武相维,对判逆者则:“诛赏互见”?。明朝时的土官,以谪长子 孙世袭制,承袭 时要交出上世土官的“号纸”(朝廷颁发的令状)、宗支图本(土官族谱世系),邻近土官的“ 具结”(证明),还有布政、按察、都指挥“三司”派使者勘察无误 之后上奏于朝廷,恩准承世。后来又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准土官的兄弟、庶子庶孙、妻 、婿也可以承袭,如果承袭之土官年幼,可由上世土官的叔 伯代理土官职,待世袭土官到15岁能执政为止。对土司衙门土官,朝廷多派住流官“佐贰” 、“吏目”佐之,其作用是帮助和监督土官。清朝时虽是土司制度的衰落时期,但对土官的 世袭依然十分严格,并有新的发展。对土官妻、妾所生的子女,其出生年月日,为妻或为何 妾所生,登记清楚,造册三份上报“三司”作为世袭的根据,其它条件则与明朝相同。朝廷 对土官世袭的严格规定,是因为土官权位的重要,似是而非的规定并没有能够 禁绝土官争袭 恶斗惨剧的不断发生,岑氏、黄氏、韦氏、莫氏等土司都发生争袭残杀的现象。在忻城土县 ,从明万历年间至清朝康熙年(1573—1721)戒,三世土官争袭相杀长达百余年,莫恩辉、 莫猛等三个土官遇难。 朝廷操控土官的世袭之权,企图支持土官世代统治,为我所用,但也造成了相当的危害。 封建王朝对土官的严格关注,制订重要措施控制土官的世袭,似乎是把他们当成朝廷赤子, 其实进行的仍然是民族岐视和压迫政策,把他们当作“不知礼仪”的“蛮夷”,以“ 禽兽 畜之”,如不给土官薪俸,不给征战的土兵粮饷,招见土官时不让坐,不给茶水,地位始终 在同级流官之下;不按时朝贡,征调不时至,都要严厉惩罚,朝朝如此。这给土官在心理上 造成了极大伤害。特别是世袭时要以宗支图谱作依据,与汉族流官根本不同。为改变这种受 岐视的状况,土官们不得不冥思苦想,用伪造历史的方式修族谱,把祖宗依托于汉族,用以 改变其祖先和自己的“蛮人”身份与流官争得平等的地位,攀附汉族的“汉裔”观念由然而 生 。比如岑氏土官,早在明朝弘治年间(1488—1502)泗城土州岑氏族人岑九仙,在修其族 谱时冒出“自岑彭以来,世袭土官”之说,为岑豹世袭土官寻找 历史依据。当时看到这一族谱的曾任过两广总督后任兵部尚书的刘大夏严厉批驳,说这是“ 冒 为奏扰”,“岑之始祖木纳罕于元至正年间(1241—1260)与田州知府之祖岑伯颜,一 时受官。今九仙妄援汉岑彭世次,尘渎圣听,请治其罪”,认为“岑九仙虽蛮人难以深究 , 亦当摘发以破其奸”?。受到了严厉批驳和最终否定。到后来清末的岑氏族谱,又说岑氏 在 广西的始祖岑仲叔,是随狄青征侬智高的将军,侬智高被平定之后留任三江兵马,守邕州。 我们查狄青《三将题名碑》记有三波将校36人,不仅没有岑仲叔这个人,连岑姓的人都没有 。又查遍宋朝官书野史,惟有一个广东人岑宗闵随杨畋在今广西东北部阻击过侬智高;还有 在宋末大观年间任过庆远府同知的岑利疆。这两个人的名声很小,当然不在岑氏土官的眼里 ,更不会写进族谱之中。但到宋朝后期在广西西部一带活动的岑氏首领人物是有的,如在路 城、唐兴一带(今凌云、田林一带)有名叫岑汝弼的人拥有土兵5000余人,与同地方的土酋 黄灿,为争夺买马之利而互相仇杀。广西经略安抚使遣干办公事官范克信前往调解,岑 、黄二人互让, (1241—1264) 岑氏首领岑从毅攻克归化州(今属那坡、靖西一带)后,以属地归附宋朝,受封为溪峒安 抚使,后来投附元朝,元朝初做了耒安州的总管。岑汝弼、岑从毅等人是“土人”,做了一 些不光彩的事,自然也为后来当上清朝大官的岑氏后裔看不上,但他们可能就是岑氏土官的 祖先。岑氏族谱把历史上所找不到的岑仲叔当作始祖并把他与东汉初名臣岑彭相连在一起, 缺乏历史事实,是不足为据的,给后人带来许多误会和不良影响。 再说南丹、忻城莫氏土官,在清朝以后也纂修自己的族谱,都说自己的祖先来自中原地区的 河北、山东和江南苏州地区汉族。南丹土州官谱说,其先祖是莫伟勋(或莫银牙)是河北钜 鹿 人,后迁居山东青州府益都县白米街,宋朝时随征“蛮峒”有功而封为南丹州知府,传子莫 尚、孙莫简等沿续下来。我们查唐、宋史籍,没有找到莫伟勋(莫银牙)、莫尚、莫简的踪 迹。 但在《宋史•南丹州蛮传》中有记载:南丹州蛮,亦溪峒之别种,开宝七年(974),酋帅 “莫洪燕谴使陈绍规奉表求内附”后又多次复来朝贡,朝廷刻印给之,授为南丹州知州。淳 化元年(990)洪燕卒,弟洪皓袭。有宋一代,南丹州一直是莫洪燕的子孙世袭为知州的 ?。元朝至元二十八年(1291)南丹州莫国麟入觐,授安抚使,佩虎符,并给世袭。明朝 初洪武 二年(1369)广西平定,土官纷纷归附,庆远南丹因“地接八番溪峒,宋、元皆用土酋为安 抚使统之。天兵下广西,安抚使莫天护首来款附,直如宋、元制,录用以统其民,则蛮情易 服 ,守兵可减。”?莫天护的子孙世袭不断,直到清朝末期改土归流为止,从宋朝起至清朝 末 持续千余年。忻城土县的莫氏土官,清朝乾隆之后先后纂修、续修、重修四套族谱,说其先 祖 莫保原籍山东青川益都县,与南丹莫氏族谱说的始祖莫伟勋原籍相同。其后续修、重修的族 谱 ,均说其祖莫保,或远祖莫亮,不是“随征粤西”,就是“自吴来粤”?,尽管名字有异 , 但都是来自江南苏州地方。南丹、忻城土官在他们的族谱中忽视隋唐以来史籍的确凿记载, 捕风捉影,造出祖先 来源于中原、江南地区的谎言,都不是历史的真实。《隋书》记载:开 皇(581—600)末年,桂州(今桂北、桂中地区)俚人李光仕造反,朝廷招何稠以兵讨伐 ,“峒主莫崇解兵降款”。桂州长史王文同锁崇押送到稠处,稠假装对莫崇说:“州、县不 能绥养,致边民扰判,非崇之罪也”,继而放了莫崇,引其共坐,待给酒食。趁崇不备,稠 发兵 “以临余贼”(11),莫崇及其武装皆毙命。唐朝至德年间(756—757)“西原蛮” 首领黄乾曜联 合陆州(今钦州一带)、武阳(今罗城一带)、朱兰(今东兰一带)等地的僚人20多万举行 反抗唐朝统治的大规模起义,封八大王,其中莫淳为拓南王、莫浔为商海王。莫浔、莫淳该 是桂中桂北一带的莫氏首领无疑(12)。宋朝以后元、明、清各朝,今桂西、桂中一带 的莫姓首 领就更多,成为知州、知县、或为知峒、长官司长官、土目、土巡检等官就更多了。由于广 西天气 炎热,多雨多瘴,从外地调征的士兵未战而死者过半,调任流官多不赴任,以至潜逃者很 多,因此多从当地人中选官,加上“蛮夷”文化特殊,风俗荒怪,以他们的首领为土官进行 世袭统治已成为传统,岂有大量调动外省汉族流官到广西担任土官之理由呢?而最重要的原 因是,土官为避免遭受岐视,争得一些稍为正当的平等地位,以摆脱心理不平,不得不以修 族谱的方式把自己的祖先说成是来自广西之外的汉族人,攀附于汉的根本原因就在这里。除 岑 姓、莫姓土官之外,韦姓、黄姓、王姓、梁姓、赵姓、许姓、李姓土官等都有这种“汉裔” 观念,成为清 朝以后土官思想观念的逆流。不这仅影响土官子孙,影响到广大土民,甚至影响到当今的民 众以及许多官员。更值得注意的是,土官的附汉思想以及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包括修族 谱、家谱在内都没有能改变或改善他们的地位,朝廷并没有把他们从“蛮夷”改变为“流官 ”、汉族人,只能造成自己的民族思想、民族历史的混乱,以及民族意识的淡薄和退化。伟 大的思想家、文学家鲁迅先生讲过:一个人如果沦到自己打自己的地步,也就难免被人所打 。 二、支撑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几大因素 通过多年的探索与研究,我觉得土司制度能够长期存在,是有其重要因素作支撑的。 (一)土司制度的土地占有制长期稳定,基本上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早在土司制度萌 发时期的宋朝,边远地区溪峒就设置众多羁縻州县峒,有知州、知县、知峒等官,这些官称 为 “主户”,百姓称“提陀”。知州“别得养印田”。权官以下无印者,得“荫免田”。“其 田计口给民,不得典卖,惟自开荒者由已,谓之祖业口分田”。官各服属其民,又“经攻剿 山獠及博买嫁娶所得生口,男女相配,给田使耕,教以武技,世世隶属,谓之家奴,又曰家 丁。”(13)官田和计口给民的田“不得买卖”,这保证了官和民基本上持有田地耕种 ,并且长 期稳定,官、民对土地和生活的要求基本上得到满足。从宋朝起到清朝止,这种土地占有制 没有发生更多变化,“不得典卖”使土官和土民没有失去土地 和失去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即使是边疆地区,耕作上也已逐步使用铁制工具,铁工具和 劳动农奴相结合,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这就说明了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生产力的相适应性。到了明、清 时期,官田是有些变化的,土官将官田的一部分分配给官族,称官族田;也分给手下或地 方的土目,称为土目田,又将一部分以服劳役的形式配给服各种劳役的农奴,称为役田,这 些田 仍然“不得买卖”、可以世袭耕种。在役田中,种类繁多,有兵田、清明田、抬桥田、马草 田、鼓手田、工匠田、挑水田、渡夫田等多致数十以至百余种,因为土官需服劳役的项目很 多,所以役田的名目也非常多。比如兵田,农奴服兵役的时间不是 很多,打仗时去服役打仗,平时在家种田;清明田,到做清明时去服役几天或半月,其大量 时间用于种田;抬桥田,鼓手田也是如此。总而言之,种役田的农奴不仅有充裕的时间种田 种地,而且也可以开荒种粮归已。因此土司制度的土地占有关系基本上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 。在这种情况下,农奴、土民反抗土官统治的斗争就很少发生,或发生时规模也不大,社会 生产没有受到巨大冲击。以往我们对土司制度的研究,“以阶级为纲”作指导,认为役田 种类繁多,农奴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因而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是缺少具体分析、得 出的结论也是不太切合实际的,这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指导学术研究的结果。 过去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多偏重于政治和军事方面,而轻视或忽略土司地区社会经济文化 的考 察,只讲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矛盾的方面,而很少探索它们相互适应的另一方面。其实在 土司的统治机构中,多设立有户、吏、兵、刑、工六个房,犹如一个小朝廷。各个房设立有 总管。在户房中设有“那管”,是专门掌管各地的田地和农业生产的土目,督查田地是否丢 荒,是否按季节耕种和管理、收获,是否有种子、肥料、农具、耕牛,是否有水利灌溉等等 ,以便进行调节。有些土司地方,设有“水利谷”、“牛马坊”,用于兴修水利和耕牛调济 ,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是在解放后50年代对大新县土司地区社会历史调查中得到的资料 。在土司地区的大小江河上,明、清时期修建的水坝、溏坡、架设的水筒车、水涧等水利灌 溉设施,在省志、府志、州志、县志中都有许多记载,在某处可灌田多少顷,有多少亩田, 都写得清楚明白。作者曾在忻城县下才村调查,村边几里远处有条河流,老人说,土司时代 在这仅几里长的河段上就架有十几个水筒车车水灌田。在三寨堡境内,江河交错,河上水坝 、水筒车也很多。明清时期,莫镇威等土官在土县境修石拱桥、石板桥、石墩桥等百余座, 修通外堡的石山路3条,在思练堡利用官房设立“劝农停车所”。在县治地方鼓励土民纺织 土 锦(今壮锦)、土布等等。可见土司的衙门机构,也是关心生产、抓生产、督促生产的。这 说明土司制度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虽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互适应的一面。如果土司的上 层建筑不管生产,不督促生产的发展,没有朝廷薪俸的土官土目土民就无法生活,土司制度 更不可能存在四个朝代近千年的历史。清朝康熙、雍正、乾隆三代,镇安、思恩、庆远三府 土司地方,鼓励土民大力垦荒,扩大各种种植面积的数量最多,这在《清实录》、《清朝文 献通考》、府志、州志中都有资料记载。问题是,我们过去的种种研究论著为什么都忽略得 不见踪影呢? (二)土官掌握和组织训练的土兵、亻良兵武装 是土司长期存在的强大支柱。早在宋朝,西南 边疆溪峒的羁縻州县峒、俚、僚、土人首领就已组织有自己的土兵武装,合计之少则数万, 多则十数万。元朝土司制度确立,各个土司依然保持有自己的武装队伍,朝廷又组织庆远、 南丹、融州等地方的土酋、土民数千户到思明、太平等府境屯田戌边,土司的武装势力有了 扩充。(14)明朝是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土官的土兵亻良兵规模庞大,人数多,田州、思恩等府、南丹、那地、泗城、向武、太平等土州,土兵亻良 兵各有少者数千,多者逾万。土兵亻良兵直属土 官,耕种土官配给的兵田,自然是维护土司统治政权、安定地方局势的。朝廷对土官土兵势 力的发展强大也不无担心,但地方多事,又不得不征调土官亻良兵、土兵使用。土兵亻良兵是 耕兵田的农奴队伍,骁勇善战,为土官效死战争,但使用武器较差,纪律不严,有一定的局 限性,因此朝廷官员对征调土兵亻良兵问题争执不已。然而土兵亻 良兵效命于土官,维护土司统 治政权和土司之境的安定,是起不可替代作用的。土民(包括土兵亻良兵)受到虐待时不能伸张 ,往往到老土官的墓地痛哭喊冤。明朝嘉靖初年,田州府指挥同知岑猛被官军诛杀,土目 卢苏、王受认为岑猛没有死,率土民土兵反抗,都是土兵亻良兵和土民支撑土司政权的例证。 土兵亻良兵和土官是同一个民族或 宗族,又赖耕兵田为生,有维命相连的情感,支持和效命于 土官是当然的事。代代土官,世世土兵亻良 兵,虽然地位不同,但两者相维在一起,成了土司世代相沿的制度是很自然的事。 (三)中央王朝对土司制度的长期扶植和大力支持,为朝廷的统治服务,使这种制度能长 久的持续存在。实行土官统治制度,中央王朝经过几个朝代数百年的实践,都赞是“古 有成说”、“安边之上策也”。其持久的大力支持集中在几个方面:第一、制订一套严格而 完整的世袭条规,使土官能长期世袭下去。比如在田州,曾数度发生因世袭问题而内乱,有 人主张乘内乱之机实行改土归流。但王守仁力抚田州之后,则改田州府为土田州,强调土田 州知州非知岑氏之后不可,结果以岑猛之季子岑邦相为土田州同知,后复为同知。同时裂田 州府地另设十九个土巡检司,以土目为土巡检使,“以散其党”。如果完全改流官,等于“ 自撤 藩篱”,“后必有悔”(15)。又如忻城土县,明末清初发生百年世袭争斗,莫恩辉、 莫猛等土 官先后罹难、子莫宗诏在逃难后得承袭,也是朝廷大力支持恩准的结果。南丹州、思明府等 土官也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没有朝廷对土官在世袭问题上的长期大力 支持扶助,土司制度将不可能长久延续。第二, 历代中央朝廷一直规定土官田地“禁止买卖 ”,这就长期稳定了土司制度的经济根基。直到清朝中期,朝廷发现土官将田出卖者,限期 赎回,无力赎回者,官府给予帮助赎回。这种事件和情况在清实录的记载是相当多的。如乾 隆 四十三年(1778)规定,庆远等五府所属土司,原各有官庄田亩,收租养膳,例不许私行典 卖,其属下土目、土民一切讼诉、钱粮,皆由土官经理查办,更不许互相交易。其现在土官 已经典卖田地,凡有力赎回者,令速赎回,无力者听便。嗣后严禁各土官私相典卖田亩 ,违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按盗卖官田律,每亩笞五十,五亩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违禁典卖田亩之土官,降一级留任。若该土司有依势抑勒情事,即将 勒卖之土司,降一级调用。(16)至于土官和官族内部的田地分配,三世内可有一些调 整,不是 典卖者,朝廷是不加过问的,这是朝廷给土官对土地占有制一点灵活性而已,是不得干预的 。第三、朝廷准许土官拥有土兵武装,以捍卫自己的政权和所属领地,但土官和土兵要服从 朝廷的征调。这也是中央王朝对土司土官的有力支持,使其能长期存在和延续。 三、土司制度的实质是“以夷制夷” 宋、元、明、清各个封建中央王朝,疆域辽阔,民族众多而且分布在边疆地区,因此每个王 朝都是极力要巩固国家领土的统一和边疆安定。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特点与中原地 区不同,不可能用王朝的“汉法”治之,必须用各民族土酋为当地官即土官,使自镇抚以顺 民情,才能达到边疆的安定和国家统一,实行“土司制度”以夷制夷的政策才能实现这一重 大目标。早在宋朝的宋太祖时(960—975)湖南辰州刺史徭人首领秦再雄因为徭人所服而 被 封为辰州刺史,准其“自辟吏属,予一州租赋。再雄感恩,誓死报效”,而再雄则“尽卒边 圉,五州连袤数千里,不增一兵,不费帑庾,终太祖世,边境无患”。(17)南宋绍兴 二十四年(1154),南丹知州莫公晟来贡马,率诸“蛮”来归。宋高宗谕辅臣言:“得南丹非为广地 也,但瑶人不判,百姓安业,为可喜耳”。这种事影响很大,后“广西经略安抚使吕顾中, 谕降诸蛮三十一种,得州二十七,县一百三十五,砦四十,峒一丰七十九及一镇三十二团, 皆为羁縻州县。”(18)这种“以蛮夷制蛮夷”被称赞为“策之上也”。(19)到元 朝的大德四年( 1300)广西左右江土官岑雄、黄胜许以兵屡相仇杀,为边之患,不宜力竟,宽其法以羁縻之 ,使 不至跳梁可也。若舍中国有用之民,争炎荒不毛之地,非长策也。因书榜招谕,以携其党。 (20)明朝洪武初年(1368—1398)两江土官降服,平章杨景奏请将该地“蛮僚”迁往 内地 安置。洪武帝朱元璋问黄、岑二氏情况,并诏谕曰“蛮徭性习虽殊,然其好生恶死之心,未 尝不同,若抚之以安靖,待之以诚,谕之以理,彼岂有不从化哉?”并对派去两江的使者说 :“自唐、宋以来,黄、岑二氏代居其间,世乱则保境土,世治则修职贡,良由其审时知几 ,故能若此。”又说“今特遣使往谕,尔其克慎乃心,益懋厥职,宣布朕意,以安居民”。 (21)正统年间(1436—1449),庆远府境流官统治的州县动乱不已,岁无宁日。而 土司 州县土官治理则十分平靖。于是南丹土州知府莫祯勇敢站出上奏:“本府(庆远府)所辖东 兰等 三州,土官所治,历年以来地方宁靖。宜山等六县流官所治,溪峒诸蛮不时出没。原其所自 ,皆因流官能抚字附近良民,而溪峒诸蛮不恃险为恶者,不能钤 制其出没。每调军剿捕,各县居民与诸蛮结纳者,又先泄军情,致贼潜遁。及闻招抚,诈为 向顺,而后仍肆动掠,是以兵连祸结无宁岁。”于是请求朝廷授予他本州土官知府职,让 流官总理府事,让他“专备蛮贼,务擒捕殄绝积年为害者,”并讲出具体实施办法,发誓“ 如贼不除,地方不靖,乞究臣狂罔之罪”。明英宗览了莫祯之奏,诏总兵官柳溥曰:“以蛮 攻蛮,古有成说。仿莫祯所奏,意甚可嘉。彼果可能效力,省我边费,朝廷岂惜一官,尔其 纳之。”(22)历朝史籍记载,土司统治的州县,土官土民的起义事件少有发生,发生 规模 也不大,时间不长。以明朝为例,当时桂西的土司统治地区,社会相对平靖;而流官统治的 桂东地区,如古田、大藤峡、府江、罗旁、岑溪、怀远等地,大规模的人民反抗,有的长达 二百余年,地方蹂躏不堪。对比之下,土司土官对维护边疆地区的安定是起很大作用的, 是王朝“以夷治夷”治边政策的结果。 以土人首领为土官的土司统治制度,历朝以来在反击外来入侵、保卫国家领土安全和完整方 面相当突出。土司制度萌芽时期的宋朝,交趾统治者经常入侵广西边疆州县、掳掠人口和财 物。边境羁縻州县土官土酋率领几万十几万的土兵痛击入侵者,收复失地,保护边民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元朝左右江土官土兵在反击交趾入侵方面也起了很大作用。南丹、庆远、融州 的土官和土民成千上万到思明、太平等地屯田戌边,减少元王朝在兵 源、财力上的巨大压力,明朝时沿边州县土官如岑施、黄绍伦等率土兵亻良兵击退安南(即先前的 交趾)入侵者。嘉靖三十四年(1555)女士官瓦氏率田州、镇安、思恩、南丹、东兰、那地 等府州的亻良兵6000余人,至江浙沿海抗击倭寇入 侵,在王江泾等战役中痛击倭寇入侵者,歼 敌2000人,取得自抗倭以来从没取得过的大胜利,江浙人民赞她是“花瓦家,能杀倭”,明 朝廷嘉奖她,诰命为“二等夫人”。清朝乾隆末年,安南入侵骚扰,两广总督孙士毅统军讨 伐。田州土官岑宜栋率土兵2000余人随征共讨。后来清军撤退入关,岑宜栋率土兵担当封后 掩护,被敌人埋伏截动土官岑宜栋率领的土兵血染沙场,英勇牺牲。土司土官抗击入侵者, 战斗牺牲,给国人深刻的印记。 明、清时期,朝廷多在土司机构中设置流官史目“佐之”;土官定期向朝廷进贡各种方物 、土产,朝廷赐给钱银币、绸绢、书籍文具。外地汉族商人到土司地方经商贸易,出售各种 商品和农具,土官都给予方便和支持。这些表明,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了少数民族 和汉族之间、内地和边疆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友好发展。王朝对土司实 行“以其故俗治”的长期方针,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 注释: ?《元史•世祖本纪》卷14、15中华书局标点本。 ???《明史•土司传》卷310.中华书局标点本。 ?顾祖禹、景范《读史方舆纪要》卷106—112. ?《明史•广西土司传》卷319.中华书局标点本。 ?(清)汪森《粤西文载》卷63《范克信》黄盛陆等校点。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宋史•南丹州蛮传》卷494,中华书局标点本。 ?《明史•广西土司传》卷317.中华书局标点本。 ?莫能荣《莫氏总谱》1988年印,27—31页。 (11)《隋书•何稠传》卷68.中华书局标点本。 (12)《新唐书•西原蛮传》卷222下,中华书局标点本。 (13)(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齐治平校补本,广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 (14)《元史•兵志三》卷100.中华书局标点本。 (15)(明)王守仁《赴任谢恩遂陈虎见疏》载《明朝经世文编》卷131. (16)清朝《钦定大清会点事例》卷165、589。 (17)(19)《宋史•蛮夷一》卷493.中华书局标点本。 (18)《宋史•蛮夷二》卷494.中华书局标点本。 (20)《元史•谢让传》卷176.中华书局标点本。 (21)《明史•广西土司传》卷318.中华书局标点本。 (22)《明史•广西土司传》卷317.中华书局标点本。 〔责任编辑:黄润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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