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19991127-29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19991127-29

举报
开通vip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19991127-29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19991127-29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 最高理事会第20次会议决定 (1999年11月27–29日于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召开) 最高理事会经审议部长理事会关于修改《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的建议,基于最高理事会于1992年12月21 –23日在阿布扎比召开的第13次会议上通过的《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第 32条,并经审议工业合作委员会在1999年9月8日第18次会议上提出的修改本法的建议,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在199...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19991127-29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19991127-29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 最高理事会第20次会议决定 (1999年11月27–29日于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召开) 最高理事会经审议部长理事会关于修改《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的建议,基于最高理事会于1992年12月21 –23日在阿布扎比召开的第13次会议上通过的《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第 32条,并经审议工业合作委员会在1999年9月8日第18次会议上提出的修改本法的建议,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在1999年9月14,15日第9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以及财政经济合作委员会在1999年10月15,16日第51次会议上提出的修改本法的建议,特决定批准对《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修改如下: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 为实现宪章第四条中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目标,为支持《统一经济协议》第四章所述的成员国间的科学技术共同合作,尤其 是解决建立在鼓励和支持的研究、应用科学以及技术上的本土基础的获取;以及 为努力实现技术转让及其应用、鼓励和发展满足本地区需要及进步和发展目标所需的当地技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最高理事会在1999年11月召开的第20届会议上审议了理事会在1992年12月第13届会议上批准的《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特批准对该法修改如下: 第1条 为实施本法条款,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表述含义如下: 1/1合作委员会: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王国、沙特阿拉伯王国、阿曼苏丹国、卡塔尔国、科威特国。 1/2部长理事会: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部长理事会。 1/3委员会:部长理事指定执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之申诉委员会。 1/4董事会:专利局法令中规定的专利局董事会。 1/5 局: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由董事会和局工作人员组成。 1/6 法: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 1/7 专利:专利局授予发明所有者的文献,从而令其发明根据本法及实施细则的条款规定在海合会所有成员国享有法律保护。 第2条 2/1 任何一项发明,如其根据本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且不违反伊斯兰教法律,公共秩序或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遵守的社会公德,则具有可专利性,不管其涉及新产品、工业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或是制造方法。 2/2 一项发明如根据现有技术不能预见则具备新颖性。现有技术是指相关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本款而言,如果对发明的公开是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一年之内发生且因他人反对申请人或其在先权利人而作出的任何滥用行为或其结果导致的,该发明不丧失新颖性。发明向公众的公开如果是在申请提交之前6个月之内在政府承认的展览会上发生的,将不被作为考虑因素。此种情况将依据实施细则决定主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发明的保护条件。 2/3 一项发明如与相关现有技术相比,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被视为具备创造性。 2/4 一项发明如能在某种类型的工业、农业、渔业或服务业被生产或应用,则被视为具备工业实用性。此处的工业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以致能将手工业包含在内。 2/5 申请中涉及的发明与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安全相关的,应当适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程序。 2/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优先权日最早的人。 2/7/1两个以上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专利权平等属于共同完成的个人。行为仅限于实施创意的人不被视为发明人。 2/7/2履行合同或义务所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属于雇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发明人在未利用因雇用关系而获取的物质技术条件、方法或信息的情况下不可能作出该发明,则权利也应归其所有。这并不影响雇员获取发明作出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据合同或义务的情形以及该发明的经济意义确立的特别补偿的权利。任何剥夺雇员此种权利的协议均无效。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政府机关的雇员。雇员发明人在雇用关系结束后两年之内提交的专利申请视为在其雇用期内提交的申请。 第3条 3/1 根据本法规定,下列各项不视为发明: 3/1/1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和计算机程序; 3/1/2 商业活动、纯智力活动或游戏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规则和方法; 3/1/3 植物和动物品种,用于生产植物和动物的生物方法(微生物方法及其产品除外); 3/1/4对人类或动物身体的外科手术或治疗方法以及适用于人类或动物身体的诊断方法,这些方法中使用的产品除外; 3/2 本法不保护植物和动物品种。 第 4条 部长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排除发明的可专利性,以维护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和健康,或者避免严重的环境破坏。 第 5条 5/1/1 专利申请应由发明人、其注册代理人或者其有权的继承人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应请求授予专利并同时缴纳规定费用。 5/1/2 申请文件应包括申请人、发明人和注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还需附上证明申请人对发明享有权利的声明。 5/1/3 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 5/2/1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明名称、说明书、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一幅或者多幅附图(如有)以及摘要。 5/2/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5/2/3 权利要求决定所要求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和附图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5/2/4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并应完全以说明书为依据。 5/2/5 摘要仅为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尤其不用于解释申请。 5/3 申请人应依要求向专利局提交与其申请相关的附加信息和数据。 5/4 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其认为适当的补正,但不得对原申请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 第6条 如果申请人为非合作委员会居民,应当指定是合作委员会居民的注册代理人在其委托之下代表其在专利局完成活动。 第7条 7/1 申请可以包含基于向任何国家或地区局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主张。如属此种情况,依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应当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国。申请人应当出示与其相关的证据,否则优先权主张将被拒绝。 7/2 优先权期限应为12个公历月。 第8条 申请人可以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撤回申请不 享有要求归还其文件、或退还已发生费用的权利。 第9条 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专利局应登记申请日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在缴纳实审费用后由专利局或者认可的审查机构进行。 第10条 经正式审查发现申请不能符合本法中规定的某些条件,专利局可要求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最多三个月内补全申请要求。逾期未能完成的,该申请无效。 第11条 经实质审查发现申请满足本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局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如无利害关系人向委员会提出异议,专利文件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送达发明所有人。经实质审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局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说明驳回理由,书面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12条 12/1 专利赋予其所有权人实施发明的权利。就与产品发明而言,是指以制造、使用、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的方式实施其专利。就生产某种产品的工业方法或制造方法而言,专利权人除有权使用其专利方法外,还对通过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上述同样的权利。 12/2 专利主题为产品时,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事先同意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为此类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 专利主题为方法时,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实际使用该方法,以及未经其事先同意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此类目的进口使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2/3在他人的专利申请日或者产品或方法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善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工业制造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的,在专利授权之后,仍有权继续其原有行为。上述权利只能与其经营权一起向第三方转让或移转。 第13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之日起三年之内在成员国充分实施其受专利保护的发明,逾期未充分实施的,适用本法第19条有关条款。 第14条 专利权的效力不及于下列情形: 14/1专为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14/2临时或意外通过合作委员会成员国领土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主体、装备、装置、设备或其它任何附件中使用有关专利产品。 第15条 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16条 (专利权人)应于专利申请日次年的年初提前缴纳年费。专利权人在年初3个月内未能缴纳年费,也可以自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年费也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缴纳。如专利权人在上述法定宽限期(自应当缴费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缴纳年费,专利失效。 就本条而言,专利缴费条款同样适用于申请。如果专利局在三年内未能对申请作出决定,申请人在专利局作出授权决定之前可以不缴纳年费,授权之后再缴纳所有未缴年费。 第17条 17/1依照本法获得保护的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本法第12/1 条所述全部或部分行为。许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并经合作委员会某一成员国的官方机构鉴定。许可合同未在专利局登记或者未缴纳登记请求费以及许可合同登记费,不得对抗第三人。 17/2 授予许可并不剥夺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或就同一专利授予其它许可的权利,第一份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7/3许可合同赋予被许可人实行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实施行为的权利。但被许可人不得转让专利权人许可其行使的权利和特权,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18条 实施或处分专利的许可合同由专利局管理。出于排除专利权的滥用、消除妨碍委员会成员国的竞争或是影响技术占有和传播的目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修改合同。如果当事人未予执行,专利局有权拒绝批准合同和拒绝登记。 第19条 19/1 权利人从未实施过授予专利的发明或依据第13条未充分实施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董事会可以授予强制许可: 19/1/1 专利权自被授权之日起已满三年; 19/1/2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努力在合理长的时间里以适当的补偿、合理的条件向专利权人请求过许可; 19/1/3 该许可是非独占的; 19/1/4 授予该许可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本地市场的需要; 19/1/5 授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授予许可的目的明确规定许可的范围和条件; 19/1/6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补偿; 19/1/7实施该项专利仅限于被许可人;许可不得转让他人,但被许可人公司所有权或者实施部门变更,并经董事会同意转让的除外; 19/2发明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用于纠正经司法或者行政决定确认的反竞争行为。 第20条 20/1 授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妨碍授予其它强制许可,也不剥夺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同一发明或授予其它实施许可的权利。 20/2如果强制许可请求是基于委员会的一或多个成员国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公共需要,或者非商业性使用,董事会可以不考虑本法第19/1/1和 第19/1/2的规定。 20/3 如果委员会某成员国的政府机构基于公共利益请求授予强制许可以实施特定发明,董事会可以依据第19条批准授予强制许可,并遵从第20/1和第20/2条的规定。 第21条 一项发明的实施具有重大技术进步和显著经济意义,又有赖于另一项发明的实施,董事会可授予一方或双方实施另一方发明的强制许可,双方协商同意实施的除外。如属此种情况,应遵守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 第22条 下列情形下,应当撤销强制许可: 22/1许可受益人自授予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内未在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充分实施该专利。如延缓实施具有合法理由,强制许可可以再延长两年。 22/2 许可受益人未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也未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费用。 22/3 许可受益人未满足授予强制许可决定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22/4 导致强制许可发生的情形结束且不可能再发生,但应当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 第23条 23/1 专利权及其衍生出来的所有权利均可以以继承方式转让。专利权也可以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 23/2 任何与专利权相关的个人如有必要证据,均可以向专利局提请修改与专利权或专利申请相关的任何具体项目。修改不影响专利权的转让,但在登记修改项目并公告之前,也不得对抗他人。 第24条 自已知送达之日或其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专利局作出的任何决定可以提出上诉。 在委员会的程序以及上诉及其恢复的费用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25条 对委员会的决定可依据东道国实行的法律向主管机关提起上诉。对上诉的裁决应符合本法规定和该成员国的法律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守一般裁判规则。 第26条 各成员国主管机关负责审理所有与专利侵权或即发侵权相关的纠 纷。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法规定或其本国法律规定(如果有的话)解决所述争端。此外,还应当遵守一般裁判规则。 第27条 27/1专利局依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登记簿记载专利及其它项。 27/2 专利局应当出版官方公报,公布本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所有文件。 第28条 根据下列情况应由部长理事会决定成立申诉委员会: 28/1 委员会由12名来自各成员国的委员组成,委员的选任更注重于个人能力而非公职; 28/2 每个成员国任命两位委员会委员:一名具有法律资格,另一名为技术专家; 28/3 所有成员共同选出两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委员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为三年; 28/4 委员会决定由到会委员2/3多数票作出; 28/5 召开委员会会议,各成员国必须至少有一名委员出席; 28/6 如某一成员国的两名委员均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将推后两周举 行;如果再次举行会议时仍不能出席,则第二次会议有效; 28/7 委员会委员应当中立地履行其职责,不受任何权力机关的领导。 第29条 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成员以及专利局职员在其任职期间,或离职两年之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提交申请。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信息被视为高度机密。 第30条 在下列情形下,专利局向受益人收取相关费用: 1. 递交专利申请; 2.专利授权及公布费; 3.年费; 4.修改或者补充专利申请; 5.专利年费滞纳金; 6.转让专利申请或已授权的专利; 7.获取申请、申请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或专利副本; 8.请求授予强制许可; 9.授予强制许可; 10.请求办理许可合同登记; 11.许可合同登记; 12.向委员会提起上诉; 13.恢复向委员会提起的上诉; 14.请求获得微生物样本; 15.请求获得展览中临时保护证书; 16.进行专利检索; 17.进行实质审查; 上述费用由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第31条 在过渡期内,对专利局授予的产品专利,成员国可以依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5条第(4)款的规定不予保护。 第32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部长理事会颁布。 第33条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建议由财政和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合 作委员会和工业合作委员会予以配合。 第34条 本法自其公布后三个月,并且其实施细则公布之后施行。
本文档为【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19991127-29】,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3732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7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初中语文
上传时间:2017-09-01
浏览量: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