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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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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道路施工的照明、标志 及防护工作守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 第四版    二〇〇六年 目  录 1.序言    3 2.法律规定    5 3.工程计划    7 4.总则    9 5.道路工程交通管理设备的安排    29 6.在行人道、路边和中央分隔带进行的工程    34 7.在行车道进行的工程    35 8.在快速公路进行的工程    39 9.注意事项    43 附录A 在快速公路进行的工程流动作业程序    44 附录B 在快速公路进行的工程—道路封闭的安排    53 附录C 在快速公路上...

香港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
道路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的照明、标志 及防护工作守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路政署 第四版    二〇〇六年 目  录 1.序言    3 2.法律规定    5 3.工程计划    7 4.总则    9 5.道路工程交通管理设备的安排    29 6.在行人道、路边和中央分隔带进行的工程    34 7.在行车道进行的工程    35 8.在快速公路进行的工程    39 9.注意事项    43 附录A 在快速公路进行的工程流动作业程序    44 附录B 在快速公路进行的工程—道路封闭的安排    53 附录C 在快速公路上进行的工程—道路施工车辆的出入安排    54 附录E 闪烁箭头指示灯号的规格    56 1.序言 1.1所有道路施工都会造成不便,有可能会危及道路使用者,包括工程施工人员。因此,负责道路施工的人员有责任把这些影响减轻或降至最低程度,以及确保工程有适当的照明、标志及防护等配套设施。为障碍物提供清楚的预先警告是非常必要的。 1.2由于本港车辆密度大,高速公路发展迅速,负责道路施工的人员应比以往更仔细地考虑各项细节。为了保证相关人员的安全,有必要在本港所有道路采用统一的程序。本守则的目的是针对障碍物以及由此所需的临时交通管制,提供一套妥善的工作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 1.3本工作守则并不包括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对于未包括在内的情况,负责道路施工的人员应遵照本守则所列的原则,并在有需要时,报相关部门审批。 相关名词 1.4来车速度指在通往道路施工地点的进路上,轻型车辆在无阻碍的情况下的85百分位车速。如有疑问,应咨询运输署。 守则指本道路施工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 署长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指路政署助理署长或路政署总工程师。 挖掘处指在任何道路上挖掘的开口、洞或壕沟。 快速公路指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指明为快速公路的任何道路及土地。 夜间指日落后15分钟起,至日出前15分钟止的一段时间。 障碍物指放置在道路上的任何物料、机器、工具、垃圾、车辆或其他东西,且其放置的方式妨碍或危及人或车辆在该条道路上通行。 条例及规范分别指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附属规范。 负责人指就道路施工、障碍物或挖掘处而言,监督或指示进行该道路施工或导致或造成该障碍物或挖掘处的人。 道路施工指在道路上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的所有挖掘、构造或维修工程或其他工程,还包括以下用途的范围―(a)贮存物料,(b)贮存建筑设备及其运作,及(c)建造任何与道路施工相关的临时构筑物。 交通标志指用文字或符号传递引导、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设施。 2.法律规定 总则 2.1通常在确定开工日期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考虑施工将会出现的障碍物。并且,有关人员必须有计划提供符合条例及守则所规定的正确照明、标志和防护设施。如未遵守法律的规定,其负责人将会被起诉。负责道路施工的人员应熟悉条例和规范的各项规定。 2.2本守则制订了相关工作准则,相关人员在任何时间均应遵守。 2.3道路施工中有关交通管制的法律规定已载于条例及规范中,下文是有关要点。关于法律及设定标志的细则,应参考条例及规范的原文。法例的修订会令部分守则不符,在守则与法例矛盾的情况下,应优先遵照现行法例。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2.4这是有关道路交通事项的主要条例,由此条例产生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范(第374G章),包括与道路施工照明、标志及防护有关的特别规范。此条例授权路政署署长就有关道路施工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制订一套工作守则。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范(第374G章) 2.5有关道路施工照明及标志的第20条明确规定,道路施工负责人须竖立照明的灯具、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并按照守则所定方式放置。另外,附表5要求防护栏的设置,须符合守则的规定。 注意:规定中的危险警告灯、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识,应定义为符合规范的尺寸、颜色和种类的危险警告灯、标志、活动交通灯及道路标记。除获得运输署署长或路政署署长或署长代表批准外,在道路的任何一部分设置任何不规范的设施均被视作违规障碍物处理。 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定(第374A章) 2.6本规定要求在车辆上使用的琥珀色灯必须获得运输署署长批准,某些政府部门的车辆除外。本规定对灯的尺寸、种类和装置也有详细说明。 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范(第374Q章) 2.7本规定要求在快速公路上工作的人(包括在快速公路任何部分上步行的人),必须穿上反光外衣,其相关使用的车辆必须涂上鲜黄色,并有闪光灯具及警告标志。条例已对“快速公路工程”作出定义。基本上,快速公路工程是指所有在快速公路上进行的工程,包括视察、勘查及测量等工作。 3.工程计划 3.1进行道路施工施工前,必须做好工程计划,并在工程进行前和进行期间适当咨询有关部门。工程必须在尽量减少影响车辆和行人交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为确保达到此目的,便需要制订工程计划。对于大部分工程而言,工程计划只供负责人使用,但对于其他工程而言,当局可能要求先有工程计划才会发出任何准许证或给予批准。 咨询 3.2如工程施工有可能严重影响车辆或行人交通,必须在施工前咨询警务处、运输署和路政署,否则有可能被勒令停工。不管是否需要挖掘准许证,均应咨询有关当局。另外,在轻铁或电车的平交道口进行任何工程前,必须预先咨询九广铁路公司或香港电车有限公司。 3.3如障碍物使非分隔行车道收窄,只够单车道双向行车空间的,负责人必须通知警务处。如果使用活动交通灯进行交通管制,必须通知署长代表。 3.4在交通高峰时间,应尽可能避免在主要交通路线上进行任何涉及减少现有行车道的工程。有关政府部门可对主要交通路线上的工程实施高峰时间限制施工并且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估,以评估工程对交通的影响,并为将进行的工程制定适当疏解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如要实施禁止上下客货区的限制,应提前咨询有关政府部门,否则有可能被勒令停工。 照明、标志及防护设施 3.5道路施工计划不但包括工程如何进行,还包括如何为工程设置照明、标志及防护。在工程进行的各阶段均须有适当和足够的警告灯、交通标志及防护设施。常用的交通管理设备在第4章说明。 3.6负责人应制定警告灯、交通标志及防护设施的分布图则,并确保能提供所需的设备,及使施工人员明白在何处使用何种设备。对于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改变照明、标志及防护设施的,则应同时准备每个不同阶段的图则。 道路施工的交通管理 3.7道路施工的交通管理必需有适当的计划,以减少对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或避免危及道路使用者。有关交通管理设备安排的要求在第5章说明。在人行路、路边和中央分隔带上、在行车道上以及在快速公路上进行道路施工的要求,则分别在第6、7和8章提及。 3.8如需占用部分道路,则竖设斜坡修葺工程所需的保护性围栏,负责人应就建造细节及安全措施方面取得署长代表的同意。围栏应尽可能独立摆放在路面上,并且须有防撞设施(如注水护栏)。在行车道上挖洞作为栏柱地基的做法,只在非不得已下才采用。如出现此情况,则须在拆除围栏后全面重建路面,范围包括整条行车道的宽度及受影响的全路段。 4.道路工程使用的交通管理设备 总则 4.1本守则所示的交通标志,均为道路施工上使用的适当标志。除运输署署长或路政署署长代表许可外,切勿使用其他标志。 4.2所有交通标志及设备,须进行妥善保养和定期清洗,以确保其在任何时候均清洁、易识别并处于良好状况。标志面层及设备上的反光物应平滑并没有褶皱。不合格的标志或设备,须立即更换。 4.3交通标志与设备须符合下文所列的标准。 警告、限制及提示标志 4.4道路施工中使用的所有规定标志必须符合标准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有关标准标志面的详情,可向运输署查询。标志大小不同,第5章的表5.1、表5.5及表5.7就标志的尺寸提供说明。 除非本守则或土木工程发展署编制的《土木工程一般规格》第1.14节另行规定外,整个标志(包括其支柱、底板及表面)必须符合《土木工程一般规格》第12节的要求。 必须以中、英文在每个标志的背面标明负责人。 4.5所有标志面必须按照英国欧盟标准12899-1:2001规定的“第一参照级别”或“第二参照级别”反光材料要求制造。特殊标志的设置需有令署长代表满意的说明。快速公路上的警告及限制标志须采用第二参照级别反光材料。 4.6标志的底板必须以下列其中一种材料制造: (1)符合英国欧盟标准485-3:2003或485-4:1994,并符合485-2:2004的规定,且最少厚1.5毫米的铝板。如标志需要竖立超过6个月,或其高度、宽度或直径大于等于1200毫米,则铝板厚度不能小于3毫米。 (2)厚度大于等于3毫米的塑料底板。底板在英国标准873-1:1983第7条目规定的撞击测试下,任何一点下陷不得大于2毫米,且任何裂痕或破损均只应出现在测试中铁球撞击点半径5毫米的范围内。 (3)作为紧急用途或使用少于24小时的临时标志,可用柔性塑料板或类似的材料承托。有关材料须有足够强度承受一般的风力,并且不会过度弯曲。 4.7独立式标志及其支撑架需有足够重量,以确保整个标志在风吹和车辆经过时仍然保持固定。标志面须垂直地竖设并面向行车方向。 交通管制设备 4.8供双向行车的无分隔带车道宽度至少宽5.5米。如果不能达到这个宽度,车道必须收窄至不少于3米但不大于3.7米宽,并且必须使用交通管制设施,以进行交替性单向行车。对交通进行管制时,可使用规定的活动交通灯或“停/去”标志。 4.9活动交通灯是用作管制交通的较佳工具,使用条件下如下: (1)受管制的路面长度超过30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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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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