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函处理办法[整理版]
高质量通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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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行业、部门内部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机关公文是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印发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机关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机关及营销中心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加强对本科室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主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机关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条 机关公文包括“XX”、“XX”、会议纪要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机关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报)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要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要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及行业敏感信息事项的,要标注“行业敏感信息”。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要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要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机关及营销中心的发文,均由办公室按以下简称代字统一编号: 1. 机关及营销中心职能部门代起草的公文,其编号中的简称代字具体如下:
部门 正式公文简称代字 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XX办
综合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科 XX计
财务管理科 XX财
人事劳资科 XX人
政工科 XX政
监察科(纪委办公室) XX监
安全保卫科 XX安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XX退
信息中心 XX信
2. 机关及营销中心其他专业科室部门发文以XX名义发文,其编号中的简称代字使用办公室的简称代字(即“XX办”)或按发文内容使用其他职能部门的简称代字(即“XX×”)。
3. 机关及营销中心各科室部门以党委名义发文,其编号中的简称代字为“XX党”。
4. 机关及营销中心职能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发便函,其编号中的便函简称代字具体如下:
部门 便函简称代字 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XX办函
综合计划科 XX计函
财务管理科 XX财函
人事劳资科 XX人函
政工科 XX政函
监察科(纪委办公室) XX监函
安全保卫科 XX安函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XX退函
信息中心 XX信函
5. 机关及营销中心其他专业科室部门以本科室部门名义发便函,其编号中的便函简称代字使用办公室的便函简称代字(即“XX办函”)或按发文内容使用其他职能部门的便函简称代字(即“XX×函”)。
(六)签发人。上行文要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要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要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起草机关公文,拟稿人要在发文稿纸首
页附注位置标明“不公开”或者“可公开”。“可公开”的公文可以通过局域网在行业范围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可以在行业网站公开公文的主要内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报)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要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二条 机关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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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要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
文的,要同时抄送(报)被越级的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报(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要以党委或者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要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三)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党委或者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党委或者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要抄报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要同时抄报上级。
(二)根据授权,办公室可以向系统内各下属单位、机关及营销中心各科室部门行文。
(三)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务,部门(单位)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机关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要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八)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行业敏感信息事项的,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或者工作专用计算机进行起草。
第二十条 机关公文文稿送办公室审核前由起草部门(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委、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正确、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规范性公文、制度性公文送办公室审核前起草部门(单位)要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公文呈送党委、负责人签发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语言文字是否符合语法逻辑。
与有关机关的联合行文,机关相关部门(单位)收到主办机关需要由党委或者会签的公文文稿后,要先送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再报党委或者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办公室要退回起草部门(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文要经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机关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下行文或者平行文,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办公室公文由分管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要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签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要逐件清点,校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 市委、市政府的文件和电报以及秘密级以上行业外的公文,一律由办公室机要室统一签收、拆封、登记;行业内外主送及办公室的公文,均由办公室文书管理员统一签收、拆封、登记,特急件(包括电报)随到随处理。寄领导人的亲启件,一律呈送给本人或者指定人员签收。
未经签收、登记的公文,机关各部门(单位)不得办理。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要进行初审。办公室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要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要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要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负责人批示或者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要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要明确办理时限。
市委、市政府的公文以及秘密级以上行业外的公文,按其发送范围,由机要室分发;行业内外的其他公文,办公室负责人在收文的当日批注拟办意见并由办公室文书呈送党委、有关负责人或者送相关部门、单位。
承办部门(单位)对交办的公文要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签报党委、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办公室说明延期原因。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以及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情况。收到办公室转来的公文,承办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审核:
各下属单位报党委、的请示性公文,重点对请示事项是否需要报党委、审批;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党委、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请示事项是否符合“一文一事”的规定;公文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文,承办部门(单位)要主动与报文单位沟通,建
议其修改后重新报文或者退文,协商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办公室。
对各下属单位报党委、的报告性公文,承办部门(单位)要重点审核报告中是否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中有请示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要与报文单位协商,请其按请示性公文重新报文。
(五)传阅。根据党委、负责人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要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要由专人负责催办。呈送党委、负责人批示或者送承办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七)答复。公文办理结果要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党委、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由办公室文书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要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由办公室文书确定发文字号并根据发文稿纸首页上写明的发送范围和有关规定确定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机关公文由办公室文书印制,正式印制时由起草部门(单位)拟稿人负责校对,拟稿人外出时要委托熟悉业务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并告办公室文书。起草部门(单位)需要增加印制份数,须事先提出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增加印制份数。
(四)核发。机关公文印制后由办公室文书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发往各下属单位的非涉密公文,由办公室通过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机关及营销中心各科室部门要将本部门当年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于次年连同文件目录清单一并交办公室档案室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要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要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归档的公文要齐全、完整,能全面反映机关及营销中心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联合发文,主办的公文,原件由办公室档案室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主办的公文,机关及营销中心承办人将公文正本连同公文底稿复印件交办公室档案室整理、归档 。
第二十九条 领导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要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公文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单位)公文由专人统一管理,同时要建立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机关公文确定密级前,要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要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要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要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要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要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党委、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要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要加盖复制部门(单位)戳记。翻印件要注明翻印的部门(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六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七条 涉密公文要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 机关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九条 机关相关部门(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要随之合并管理;部门(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办公室档案室。 机关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单位)要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条 机关新设立的部门要向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负责人批准后列为发文单位;部门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国家局外事司和省政府外事办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