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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18 村镇环保规划规范 (2)090318 村镇环保规划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GB??, 2009 2009 北京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GB××-2009 。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术语符号;3一般规定;4水污染防治规划;5大气污染防治规划;6噪声污染防治规划;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8...

090318 村镇环保规划规范 (2)
090318 村镇环保规划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GB??, 2009 2009 北京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GB××-2009 。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术语符号;3一般规定;4水污染防治规划;5大气污染防治规划;6噪声污染防治规划;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9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0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11(小区)容貌管理规划。 本规范具体包括村庄与集镇内的大气、水体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及对各类污染的治理,并以规划指标的形式对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场所的容貌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提出相关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地址:武汉市武昌珞瑜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符号 ........................................................................................... 2 3 一般规定 ........................................................................................... 3 4 水污染防治规划 ............................................................................... 4 4.1 污水排放管理 .......................................................................... 4 4.2 辖区水体污染防治 .................................................................. 4 4.3 流经水体污染防治 .................................................................. 5 5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 7 5.1 企业废气污染防治 .................................................................. 7 5.2 生活废气污染防治 .................................................................. 7 6 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 9 6.1 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 9 6.2 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 9 7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11 7.1 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11 7.2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 11 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13 8.1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 ................................................................ 13 8.2 重金属污染防治 .................................................................... 13 8.3 放射性污染防治 .................................................................... 13 8.4 化学性污染防治 .................................................................... 14 1 8.5 其他有害废物污染防治 ........................................................ 14 9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16 9.1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和优先事项......................................... 16 9.2 建设发展用地的植被保护 .................................................... 16 9.3 地质灾害的防治 .................................................................... 16 10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 .............................................................. 18 10.1 厕所(公厕及居家厕所) .................................................. 18 10.2 垃圾收集点及废物箱 .......................................................... 18 10.3 垃圾收集站.......................................................................... 19 10.4 垃圾转运站.......................................................................... 20 10.5 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 21 11(小区)容貌管理规划 ................................................................. 22 11.1 广场、街面清扫管理 .......................................................... 22 11.2 公共场所广告、灯饰等标示物管理 ................................... 22 11.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4 2 1 总则 1.0.1 为在村庄与集镇(以下简称“村镇”)环境保护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和规范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区)郊区等可参照执行。 1.0.3 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一致,与村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符号 2.0.1环境容量 某一环境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由于环境容纳污染物质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在这一限度内,环境质量不致降低到有害于人类生活、生产和生存的水平。 2.0.2环境承载力 某特定时期内,在维持相对稳定和良性循环的条件下,环境系统可持续承载人口数量、经济强度和社会总量的能力阈值。 2.0.3污染物总量控制 把污染物排放(产生)总量控制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即为污染物总量控制,它又分为容量总量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 2.0.4 生态适宜度 生态环境状况对人类在生活条件和对优美、舒适、方便等不断增长的需求方面的适应程度。 2.0.5 电磁辐射 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2.0.6 村镇中心区 村镇中心区指由居住区、商业区等组成及市政公用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区域(类似城市的建成区)。 2 3 一般规定 3.0.1 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应参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3.0.2 村镇环境保护应按划定的环境功能区域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3.0.3 现状评估的规划要点应注重工业园区规划,并对工业废气排放、污水处理、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工业园区绿化覆盖率提出相应的环保要求。 3.0.4 村镇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本条为强制性条款) 3.0.5 各类排污企业必须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本条为强制性条款) 3.0.6 应遵循国家现行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规建立相应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作为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的保障措施。 3 4 水污染防治规划 4.1 污水排放管理 4.1.1 在调查村镇的污水排放源时,应涵盖以下的内容: —— 工业废水 —— 生活污水 —— 农田径流 —— 畜禽养殖污水 其它污水 —— 4.1.2 各类企业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及国家现行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对于村镇辖区内的工业密集区,应规划设置工业园区,集中治理所排废水。 4.1.3 村镇中心区的生活污水应采取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满足污水达标排放的要求。 4.1.4 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5 对于大规模的农田耕作区,应在农田和主要水源、水体间设置隔离带或缓冲带,减小农田径流的面源污染。 4.1.6 地处沿海地区的村镇,应同时制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措施。 4.2 辖区水体污染防治 4.2.1 辖区内水体污染防治对象应涵盖水域范围全部位于村镇辖区内的河流、湖泊、池塘、渠道、水库等完整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 4.2.2 辖区内水体的功能区划和污染防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等国家现行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4 4.2.3 规划区内的饮用水源功能区应为优先保护对象。严禁在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 4.2.4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设置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 4.2.5 分散式给水系统应合理规划取水点(供水点),村镇中心区应采取集中供水方式。 4.2.6 村镇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等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4.2.7 合理规划村镇工业、农田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等各产业的布局,优化排污口分布,限制密集式排放,做到污水排放科学、合理。 4.2.8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规定。 4.2.9 境内河涌的水域垃圾应及时清捞,集中收集后运往最近的垃圾转运站同生活垃圾一起处理。 4.3 流经水体污染防治 4.3.1 流经水体污染防治对象应涵盖水域范围跨域一个以上村镇区域的河流、湖泊、池塘、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 4.3.2 流经水体的污染防治应以统筹规划为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统一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4.3.3 大型的重污染型企业或项目应避免设置在跨区域水体的上游水域,如有设置,则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避免对中下游水体造成污染。 4.3.4 对于上游为低功能区,下游为高功能区的流经水体,上下游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过渡带。 5 4.3.5 跨区域水体应规定跨界控制断面的水质要求。在流经水体的进出断面设置监测点,监测水环境状况。 4.3.6 对于具有航运功能的水体,应有效控制船舶污染。 6 5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5.1 企业废气污染防治 5.1.1 村镇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防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等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1.2 企业大气污染源调查应包括规划区内现有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及污染源位置。 5.1.3 严格控制在村镇中心区的上风向建设有废气污染的企业和项目。 5.1.4 严格控制规划区内的新污染源,对于老污染源应积极改造生产工艺,进行设备升级。对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逐步推行清洁生产,消减大气污染物的源头产生量。 5.1.5 以煤炭作为主要能源的企业,应加强燃煤管制,不得将硫份高于0.8,、灰份高于25,的原煤作为燃料直接燃烧。 5.1.6 各类企业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国家现行的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1.7 恶臭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 5.1.8 位于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附近的企业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的要求。 5.2 生活废气污染防治 5.2.1 调整村镇生活能源消费结构,推广利用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7 5.2.2 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应避免秸秆农田燃烧。 5.2.3 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本条为强制性措施) 5.2.4 村镇中心区饮食业油烟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的规定。 5.2.5 在中心区范围内,对汽车、农用车、摩托车、小型机动船舶等交通工具上路、运行应依据相关标准,加强对其尾气排放的达标管制。 8 6 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6.1 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6.1.1 村镇的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防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现行相关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6.1.2 对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村镇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应参照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中的I类标准,企业噪声污染源的噪声排放限值应参照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I类标准。 6.1.3 合理规划企业布局,企业噪声源应远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场所。 6.1.4 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设施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6.1.5 工业区与居民区之间应有一定间隔并设置绿化隔离带。隔离带间距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 6.1.5 工业区与居民区防噪声隔离距离 噪声源的声级dB(A) 距居民隔离距离(米) 100,110 300,500 90,100 150,300 80,90 50,150 70,80 30,100 60,70 20,50 6.2 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6.2.1 村镇的道路布置应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越村镇中心区,对于现状中穿越村镇中心区的道路应采取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9 6.2.2 村镇中心区主干路和干路两侧应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设置隔声屏。 6.2.3 不宜在村镇中心区使用商业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6.2.4 商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在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场所附近建设商业、娱乐场所。(本条为强制性措施) 10 7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7.1 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7.1.1 村镇企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对象应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和畜禽业的废渣。不包括工业有害废物和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 7.1.2 合理调整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优先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行业,严格限制有严重污染行业。 7.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应以减量化为优先原则,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综合利用。 7.1.4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规定。 7.1.5 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储存、处置场所,其最终处置可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或建筑垃圾处理系统,统一管理。 7.1.6 企业一般固体废物用作农业肥料或改良土壤时,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173)等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7.1.7 村镇中心区内不宜饲养家禽、家畜(鸡、鸭、猪、羊等),确需饲养应实行圈养。 7.1.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远离村镇的生活居住区,具体布局设置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的要求。 7.1.9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物的管理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粪便应综合利用。 7.2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11 7.2.1 生活垃圾的排放应指定固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排放点,不得乱丢乱倒。 7.2.2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居家及个人向河涌、湖泊、沟渠等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本条为强制性措施) 7.2.3 人畜粪便等生活垃圾宜采用制沼气或堆肥的方式进行处理和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村镇中心区应遵循区域化管理的原则,跨行政区划构建规模化的处理设施,逐步实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7.2.4 采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方式的村镇应在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至就近的卫生填埋场等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7.2.5 采取简易填埋处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12 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8.1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 8.1.1 医疗废物的管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8.1.2 采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村镇,其医疗废物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等相关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 8.1.3 不具备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村镇,应将医疗废物运至临近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中心集中处置,或消毒后深埋处置。(本条为强制性措施) 8.2 重金属污染防治 8.2.1 用作农用的堆肥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的有关规定,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和控制。(本条为强制性措施) 8.2.2 城市污泥农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的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措施) 8.2.3 含有重金属的尾矿污染防治应符合《防止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8.3 放射性污染防治 8.3.1 放射性废物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的规定。 8.3.2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污染防治应符合《防止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13 8.4 化学性污染防治 8.4.1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含化学物质污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规定。 8.4.2 提高化肥产品质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倡施用有机农肥,减少化肥施用所带来的化学性污染。 8.4.3 农药的施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4285)的规定,防止农产品过量农药残留。 8.5 其他有害废物污染防治 8.5.1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等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8.5.2 病死畜禽尸体应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1.8 条的规定。疫病死亡的染疫畜禽,应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8.5.3 高压电力线路附近应避免构建居民住宅及一切公共设施。如必需构建,具体设置应以《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现行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为依据。 建筑物与电压导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5.3 的规定: 表8.5.3 各种不同电压等级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电压值 电压导线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14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15 9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9.1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和优先事项 9.1.1 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应以资源的持续利用和整个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突出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9.1.2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明确保护区功能、划定保护区范围及建立健全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保障措施。 9.1.3 生态功能区划应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优先事项及整个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 9.1.4 生态环境保护除应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依据,还应符合现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措施。 9.2 建设发展用地的植被保护 9.2.1 开发区的植被保护建设应以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为原则。 9.2.2 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植被保护建设应以营造优美景观和减少环境污染为目的。 9.2.3 开发区植被保护建设,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功能规划和环境质量要求。 9.2.4 开发区内植被绿化应结合地域特色,注重多树种的采用及绿化的整体景观层次。 9.2.5 应加强对植被及其内部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对植被灌溉水和施肥用料进行安全检测,注意病虫害防治。 9.3 地质灾害的防治 16 9.3.1 处于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村镇,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9.3.2 根据村镇所在不同山区地段的特点,应划分不同的防治区域,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9.3.3 重点防治区的预防灾种及防范期,应明确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9.3.4 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本条为强制性措施) 9.3.5 在村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近期规划宜以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为主,远期宜以植物生态防护措施为主。 17 10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 10.1 厕所(公厕及居家厕所) 10.1.1 村镇公厕的设置,应满足每千人0.5—1座,每个行政村至少一座。在建有市政管网的地段,公厕应达到公共厕所等级标准的三类以上(含三类)标准。 2表10.1.1 村镇公共厕所规划指标(m) 总坑位数(个)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与相邻建筑间隔(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以上 40~60 100~150 ?10 ?3 10~15 30~40 80~100 ?8 ?3 6~10 20~30 60~80 ?8 ?2 6以下 15~20 40~60 ?5 ?2 注:1、公厕男女坑位数比例一般按男:女=3:2,但对于商业区的公厕比例可倒置为2:3。 2(占地面积含站内设置绿化隔离带用地。 3(表中的绿化隔离带宽度包括公厕外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4. 与相邻建筑间隔自厕所外墙起计算。 10.1.2 公厕建造应满足:便于清除粪便、防蝇、防臭、防渗漏。 10.1.3 村镇中心区的居家厕所和公厕应为卫生厕所,辖区内散住农户的卫生厕所覆盖率应达到一定比例。 10.1.4 水冲式卫生厕所应配置化粪池。 10.2 垃圾收集点及废物箱 10.2.1 生活垃圾收集点是指按照规定存放垃圾桶(箱)、构建垃圾池或投放袋装垃圾的垃圾集散地。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 10.2.2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桶(箱)、垃圾池等的设置宜规范化,其占地面积规划指标如表10.2.2。 2表10.2.2 村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规划指标(m) 类型 占地面积 与相邻建筑间隔(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8 垃圾桶(箱) 5~10 ?3 —— 垃圾池(固定) 8~15 ?10 ?2 袋装垃圾投放点 8~15 ?8 —— 注:1(占地面积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占地面积含绿化隔离带用地。 3(表中的绿化隔离带宽度包括收集点外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4. 与相邻建筑间隔自收集容器外壁或投放点中心起计算。 10.2.3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相对固定,不仅要便于投放和清运,而且应满足村镇容貌景观要求。 10.2.4 不宜设置露天式垃圾收集点。应避免垃圾散落、污水溢流。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10.2.5 对于不可降解垃圾,应集中建立不可降解垃圾堆放点。 10.2.6 医疗垃圾未经消毒,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点。(本条为强制性措施) 10.2.7 村镇中心区的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其设置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表10.2.7 村镇中心区废物箱设置规划指标(m) 备注 道路类别 设置间距 商业、金融业街道 50~200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 200~300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300~500 广场等公共场所 50~100 10.2.8 除中心区外,村镇其他区域的废物箱宜和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若单独设置,则应保持箱体密闭、整洁,布局合理。 10.3 垃圾收集站 10.3.1 生活垃圾收集站是指按照规定设置的,用于将收集点或分散投放的垃圾集中后再由收集车清运出去,半封闭或全封闭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 19 设备。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00~500m。 10.3.2 垃圾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应按下式计算: Q=RCAA (10.3.2) 12 式中 Q— 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 收集范围内规划人口数量(人); C— 预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无经验数据时可取 0.7,1.0 t/(人?d); A— 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0.8,1.2; 11 A— 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1.02,1.05。 22 10.3.3 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条件,合理进行垃圾收集站的规划布局。垃圾收集站的建设用地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其设计、建设应参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等相关标准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2表10.3.3 村镇生活垃圾收集站规划指标(m) 与相邻建筑间隔(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规模(t/d) 占地面积 10~20 300~500 ?8 ?2 10以下 100~300 ?5 ?2 注:1(占地面积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占地面积含站内设置绿化隔离带用地。 3(表中的绿化隔离带宽度包括收集站外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4. 与相邻建筑间隔自收集站外墙起计算。 10.3.4 不宜设置露天式垃圾收集站。现有的露天式收集站应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应通过技术改造使其逐渐过渡为密闭式收集和运输。 10.4 垃圾转运站 10.4.1 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条件,合理进行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布局。垃圾转运站的建设用地应符合表10.4.1的规定,其设计、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等相关标准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2表10.4.1 村镇生活垃圾转运站规划指标(m) 20 与相邻建筑间隔(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规模(t/d) 占地面积 50~150 1000~4000 ?10 ?5 20~50 500~1000 ?8 ?3 注:1(占地面积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占地面积含站内设置绿化隔离带用地。 3(表中的绿化隔离带宽度包括转运站外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4. 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外墙起计算。 10.4.2 不应设置露天式垃圾转运站。现有的露天式转运站应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应通过技术改造使其逐渐过渡为密闭式转运。 10.5 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10.5.1 村镇垃圾、粪便的处理应结合当地垃圾、粪便的利用习惯,选取适当的处理方式。村镇不宜单独建造仅服务于辖区范围内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应构建跨行政区划、服务于若干村镇(或乡镇)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垃圾、粪便集中处理设施。 10.5.2 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的设计、建设应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城市粪便处理厂(场)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CJJ64)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规定和要求;应由镇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统一规划、建设。 10.5.3 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周围应设置一定的绿化隔离带。 21 11(小区)容貌管理规划 11.1 广场、街面清扫管理 11.1.1 广场和街面的清扫管理应有固定的保洁队伍和规范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商业区门店、居家门前屋后等应实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11.1.2 广场、主干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下水系统应设置完善,街面应避免有污水溢流和暴露垃圾。 11.1.3 广场和中心区主要街道应设有一定的垃圾箱。箱体应保持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并确保日清日运。 11.2 公共场所广告、灯饰等标示物管理 11.2.1 交通信号灯、照明设施、广告设施,应整洁美观、标志明显、保持完好。 11.2.2 中心区夜间照明设施应统一规划,按规定开闭。 11.2.3 公共场所的施工场地应设隔离护栏,标语、广告牌应设在指定地点。 11.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1.3.1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执行相应的 11.3.2 村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的要求,管理过程中应明确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持整洁有序。 11.3.3 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占道作业。 22 11.3.4 中心区内的车辆行驶时应保障路面卫生,车容整洁。 11.3.5 公共场所所设绿化带,应保持美观、整洁,满足一定的功能需求。 11.3.6 从事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本条为强制性措施) 11.3.7 使用公共用具的场所,应对公共用具消毒,专人管理。(本条为强制性措施) 2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l)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正面词采用“应”,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GB??, 2009 条 文 说 明 2009 北京 25 前 言 26 目 次 前 言 .......................................................................................................... 26 1 总则 ........................................................................................................... 29 2 术语符号 ................................................................................................... 31 3 一般规定 ................................................................................................... 32 4 水污染防治规划 ....................................................................................... 33 4.1 污水排放管理 .................................................................................. 33 4.2 辖区水体污染防治 .......................................................................... 34 4.3 流经水体污染防治 .......................................................................... 35 5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 37 5.1 企业废气污染防治 .......................................................................... 37 5.2 生活废气污染防治 .......................................................................... 38 6 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 39 6.1 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 39 6.2 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 39 7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41 7.1 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41 7.2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 42 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44 8.1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 .......................................................................... 44 8.2 重金属污染防治 .............................................................................. 44 8.3 放射性污染防治 .............................................................................. 44 27 8.4 化学性污染防治 .............................................................................. 45 8.5 其他有害废物污染防治 .................................................................. 45 9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47 9.1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和优先事项 ................................................... 47 9.2 建设发展用地的植被保护............................................................... 48 9.3 地质灾害的防治 .............................................................................. 49 10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 ........................................................................ 51 10.1 厕所(公厕及居家厕所)............................................................. 51 10.2 垃圾收集点及废物箱 .................................................................... 51 10.3 垃圾收集站 .................................................................................... 52 10.4 垃圾转运站 .................................................................................... 53 10.5 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 54 11(小区)容貌管理规划 ........................................................................... 55 11.1 广场、街面清扫管理 .................................................................... 55 11.2 公共场所广告、灯饰等标示物管理 ............................................. 55 11.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 56 28 1 总则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在于指导和规范村庄与集镇,以下简称“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环境管理,改善村镇环境质量,促进村镇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本条中所称村镇,是镇、乡,集镇,和村庄的总称。镇区和村庄的规模等级以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数量按表1.0.1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表1.0.1村镇规划规模分级,人,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镇区 村庄 特大型 ,50000 ,5000 大型 30001:50000 1001:5000 中型 10001:30000 2001:1000 小型 ?10000 ?200 本规划的村镇规划规模分级是参照《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进行的,考虑到环境保护规划的特定要求,对各类村庄的规模人口数进行了调整。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对于自然村、城市,区,郊区及具有一定人口、经济规模的居民聚集点,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在制定或实施环境规划时,可结合自身的发展规模和经济水平,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村镇环境保护规划属于总体规划下的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必须与上一层次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的范围包括村镇的中心区及其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9 1.0.4 本条规定村镇环境保护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30 2 术语符号 本规范条文中所涉及的基本技术用语大部分已在《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一200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一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等标准中给出。基于使用方便和不能重复引用的原则,对本规范条文中涉及到的部分关键术语,当其在相关专业术语标准中己有的,则不在本章中出现,而是放在其他章节的有关条文说明中做出解释,对于其他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但在我国环境规划领域中已成熟的惯用技术用语,加以肯定、纳入,以利于对规范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31 3 一般规定 3.0.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指导和规范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建设部于2002年5月联合发布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该导则适用于各地建制镇,含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环境规划的编制。对于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该导则同样也起到参考和指导作用。 3.0.2 水、气、声等各环境保护工作均应按照已划定的环境功能区,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做好环境规划工作。 3.0.3 在现状评估中的规划区相关建设规划要点里要着重关注工业园区规划和各类污染的集中治理问题,必须对园区规划提出相应的环保要求。 3.0.4 村镇范围内各建设项目尤其是污染较大的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环保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3.0.5 各类企业产生的废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3.0.6 村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使用手册》、《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指南》、《环境应急工作程序》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等国家现行相关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4 水污染防治规划 4.1 污水排放管理 4.1.1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田径流和畜禽养殖污水是村镇环境中最为普遍的污水排放源,各村镇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将此四大污染源作为主要调查对象。 4.1.2 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水是村镇水环境的重点污染源。在实施村镇污水排放管理时,首先是要对辖区企业污染源排放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排污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同行业的企业污水排放应满足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工业密集区,应采取工业入园进区集中治理污水的措施。 4.1.3 由于中心区人口密集、市政设施相对完善,应建设污水排放统一体制,普及污水管网,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措施,综合整治村镇生活污水。目前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方式很多,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氧化沟、氧化塘、地埋式处理系统等,还可以委托企业进行处理。各村镇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并能达标排放。 4.1.4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规定。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粪便废水中的COD发生量往往较高,应设臵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的规定。 4.1.5 农药和化肥的大量施用导致了农田径流的面源污染成为村镇水体的严重污染源。对于大规模的农田耕作区,应在农田与水体之间设立湿地、植物等生态防护隔离带,科学使用农药和化肥,大力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33 4.1.6 海洋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标准、规定的要求。 4.2 辖区水体污染防治 4.2.1 本条明确了辖区水体的范围,同流经水体相区别。有利于在水体污染防治规划中针对不同性质水体的污染防治提出对应目标,便于后续环境管理的有效展开。 4.2.2 本条明确了村镇环境规划中水体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村镇水环境保护规划应根据科学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条件来制定,并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环境法规、标准的要求。 4.2.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ZB1,中水域划分五类,其中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村镇环境功能区划要特别注重对规划区内饮用水源地功能区的保护,并提出具体保护及管理措施。 4.2.4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应设臵一定的卫生防护地带,具体设臵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4.2.5 村镇的生活饮用水多为分散式给水,取水来源包括河流、湖泊、水井等,取水点零散,缺乏统一规划,在饮用水的安全防护上存在较大的隐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尤其是市政设施较为完善的村镇中心区,应采取集中供水方式,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2.6 不论是分散式给水还是集中式供水,都要确保饮用水水质必须达到现行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2.7 村镇产业结构布局规划应遵循村镇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布局,确保排污口的分布与所在区域的环境容量相一致,鼓励分散的、科学的排放,限制密集式排放,将污染负荷引入环境容量较大的水体中。 34 4.2.8 由于土壤本身具有很强的自净能力,加上目前我国水资源严重缺乏,采用城市生活污水及与城市生活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进行农田灌溉,具有多重生态、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所含的化学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一般远高于村镇分散生活污水排放源的浓度,如进行大规模农田灌溉,必须对排放的各类污水进行相应的预处理,使其达到相应的灌溉水水质标准后才能排放。 4.2.9 水域垃圾指的是水面的各类异物,诸如沿岸单位或居民抛弃的各类杂物,水面船舶弃臵大容器、塑料、岸边冲刷到水里的杂草、树枝、水里生长的水葫芦等。水域垃圾清捞后应与生活垃圾一同处理。 4.3 流经水体污染防治 4.3.1 本条明确了辖区流经水体的范围。由于水体流经多个区域,其源头排放管理和污染治理不能归口到单一的管理机构或限于单一的行政区划。因此,流经水体污染防治应同辖区水体相区别。 4.3.2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跨区域水体所在的村镇的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必须服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应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的整体协调性,在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下会同其上下游邻近区域统一制定。 4.3.3 合理的产业布局是有效预防跨区域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前提。大型的重污染型乡镇企业应尽量避免设臵在上游水域。各类行业的格局设臵在以当地的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目标为基础的原则上,必须遵循全流域环境协调保护发展的原则。禁止以破坏邻域水体为代价发展本地经济的情况发生。 4.3.4 本条说明了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高、低功能区之间应参照国家现行相关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法规、标准,保留足够的过渡区,确保功能区的衔接。 4.3.5 本条说明了跨区域水体的管理在水质要求和排污管理上必须遵 35 循区域水体统筹考虑的原则。对于入境水体的质量要求,应以现行国家相关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严格把关。 4.3.6 船舶在行运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是其所在水体的一大污染源。应严格控制船舶在航运过程中带来的水体污染。 36 5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5.1 企业废气污染防治 5.1.1 本条明确了村镇环境规划中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 5.1.2 本条明确了村镇企业大气污染源调查的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源是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相对于城市而言,村镇企业通常规模较小,其环保配套设备的配臵往往滞后于企业的发展。虽然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同大型企业相比较少,但是由于排污处理程度不够,企业大气污染物往往成为村镇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明确企业大气污染的污染物种类、排量、排放方式、污染源位臵等内容是完善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前提。 5.1.3 乡镇企业的布局,必须综合考虑当地的产业结构现状,自然地理状况,环境承载力,文化传统,生活习俗以及发展趋势,同时要符合《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等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宜在村镇中心区的上风向500m内建设有废气排放的企业和项目。 5.1.4 对于在村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气体污染物质,要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于工艺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在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下,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改造升级,逐步推行清洁生产。 5.1.5 一直以来,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以燃煤为主,而含硫超标的煤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硫化物污染大气、产生酸雨。在农村地区,能耗大、污染高的燃煤的广泛使用,往往是造成村镇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强燃煤管制,防止烟气中硫含量超标,严格控制将硫份高于0.8,、灰份高于25,的原煤作为燃料直接燃烧。 5.1.8 村镇的大部分面积为农作物种植区,而农作物对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质比较敏感,有最高允许浓度值,超过此浓度限值就会对农作物产生伤害。为维护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 37 农畜产品优质高产,因此位于规模化耕作区附近的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的规定。 5.2 生活废气污染防治 5.2.1 清洁能源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或很少产生大量污染大气和环境的物质,而且使用成本低,经济负担小,使用方便,所以应结合当地的资源优势适当鼓励和发展清洁能源。 5.2.2 农作物秸秆在农田燃烧不但会造成大气污染,而且不利于农村生态环境,在飞机场附近和高速公路沿线燃烧秸秆还会引发重大的交通事故。应避免随意焚烧秸秆,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目前,秸秆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主要有,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氨化制成饲料等。 5.2.3 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成分复杂,焚烧产生的有毒有害烟尘及恶臭气体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危害居民健康。如采取焚烧方式,则应在焚烧处理设施内处理,严禁露天焚烧。 医疗废弃物含有大量的病原菌、病毒和有毒有害物质,必须消毒灭菌,焚烧处理,处理过程要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则的规定。 5.2.4 本条对于村镇中心区饮食业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了规范,其排放的最高油烟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率等指标的要求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的规定。 5.2.5 村镇交通废气主要来自于小型机动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农用车等,而这些车辆的尾气排放往往是污染物浓度较大,严重影响周围的空气环境质量,必须加强对此类移动污染源的排放管制工作。具体应参照《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621,和《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8 6 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6.1 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6.1.1 本条明确了村镇环境保护规划中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 6.1.3 居民聚集区、学校和医院是噪声污染较为敏感的场所。在这些场所附近建设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工业企业,必然会对其正常的工作环境带来较大的影响,严重干扰居民生活、教学秩序和医疗工作。 6.1.4 一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应引进新的噪声超标设备,对原有设备应进行合理布局,采用有效的噪声控制和治理措施,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和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如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其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并使其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符合相应的区域或地方环境噪声标准。 6.2 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6.2.1 《镇规划标准》GB 50188明确规定,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中已穿越村镇中心区的道路,除由相关部门对道路进行调整改造外,还可采取建设生态隔离带、设臵隔声屏等措施消除和减少噪声污染。 6.2.2 在主干路和干路两侧设臵隔声屏或建设生态隔离带可以有效的消减交通噪声污染。 《镇规划标准》GB 50188对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参见表6.2.2. 表6.2.2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道 路 级 别 规划技术指标 主干路 干路 支路 巷路 计算行车速度 ,km/h, 40 30 20 — 道路红线宽度 ,m, 24:36 16:24 10:14 — 39 车行道宽度 ,m, 14:24 10:14 6:7 3.5 每侧人行道宽度 ,m, 4:6 3:5 0:3 0 道 路 间 距 ,m, ?500 250:500 120:300 60:150 6.2.3 村镇中心区不宜,居住区严禁,在室外使用广播喇叭等各种高音器材,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商贩不得在中心区内用广播的方式招揽顾客。 6.2.4 在住宅楼内和楼下开办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等经营项目,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治理,其排放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在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场所附近建设商业、娱乐场所。 40 7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7.1 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7.1.1 本条对本规范中的企业固体废物的范围给予了限定。工业有害废物和医疗垃圾不得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畜禽业废渣混合处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独处理,因此,它们不在村镇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对象范围内。 7.1.2 近年来,乡镇企业中采矿业、冶炼业和轻工业产品制造、加工业等产生大量固体废弃物的行业发展较为迅猛。而这些企业普遍具有技术工艺落后、设备简陋、发展水平低的问题,其防治污染的能力也相当滞后,给所在的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因此,乡镇企业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成为村镇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重点。目前,应大力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行业、项目及产品,严禁致癌、致畸、致突变及剧毒等严重污染危害的项目和产品,严控有较重污染的项目、产品和原料。任何乡镇企业的发展必须要重视环境保护的要求。 7.1.3 本条说明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处理处臵的基本原则。调整产业结构,减少高资源消耗、高能耗企业,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物产生,是村镇工业企业废物治理的方向。 对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方式,可用作填坑、回填屋基和道路铺垫材料,最终处臵应运至专用填埋场处臵。 7.1.4 一般工业废弃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来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7.1.5 不要求村镇自己有垃圾处理场,县,区,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或建筑垃圾处臵场可接纳村镇企业的一般固体垃圾。 7.1.7 在村镇中心区内应限制饲养家禽、家畜,或实行圈养,避免对公共 41 场所的环境卫生造成污染,影响村容瞻观。 7.1.8 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的要求,村镇的畜禽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商铺等地,畜禽养殖场边界与以上区域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7.1.9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物的排放量大,成分比较复杂,主要包括,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其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的污染防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7.2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7.2.1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在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管理上存在不足,由于缺乏固定的垃圾收集点且缺少专人管理,居民习惯于将生活垃圾任意倾倒在街头巷尾、房前屋后,甚至到入河涌等水体,影响了当地的环境质量,带来了水、大气和土壤等多种环境污染问题。设定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有助于村镇居民集中排放生活垃圾,避免过于分散的点源污染,而且有助于后续的垃圾集中清理、运输和处理。 7.2.2 一部分单位、居家及个人因贪图省事向临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的现象在乡镇时有发生,这也是导致水环境恶化与水道淤塞的主要原因之一。当水体容量较小时这种危害尤其严重。 7.2.3 采用制沼气和堆肥等方式处理人畜粪便等生活垃圾是目前农村地区较为普遍和适用的垃圾利用方式,污染小、成本低、操作简便易行并具有良好的资源再利用优势。对于村镇中心区,由于居民相对集中,生活垃圾的排放量较大也较为集中,应逐步实现集中处理,建设必要的垃圾收集和处臵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应构建服务于多个村镇的垃圾卫生填埋场等设施。 7.2.4 在人口集中、经济发达、排污量大、污染比较严重的农村地区,可集中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于县级单位才具有垃圾填埋场等设施的规划权限,村镇一般不需要自行单独设臵卫生填埋场,可就近运送至附近的县级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7.2.5 村镇垃圾往往采取简易填埋处理,其卫生标准较为欠缺,带来二次 42 污染。因此,如采取简易填埋方式则必须做好相应的卫生管理保障措施,避免垃圾散落和污水积留,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43 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8.1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 8.1.1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由于医疗废物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其管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8.1.3 现阶段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应优先采用焚烧法处理。对于不具备焚烧处理条件的村镇,应将医疗废物消毒后深埋处臵。 8.2 重金属污染防治 8.2.2 本条例中所指的农用污泥包括,农田中施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机物生产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中污染物。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必须满足,《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严格防治农用污泥中所含的各种重金属如镉、汞、铝、铬、砷、硼、铜、锌、镍、矿物油、苯并,a,芘对土壤、农作物、地面水、地下水的污染。 8.2.3 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如比较常见的铜矿、铝矿、锌矿等,不仅对大气和水等自然环境构成污染,同样会影响周围的居民的健康,导致脑血管和肝、肾疾病,因此,必须加强此类尾矿的管理。 8.3 放射性污染防治 8.3.1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活度水平大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且不进一步利用的任何物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及处臵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 8.3.2 对于乡镇工业企业而言,矿产开发、冶炼中带来的各种污染尤其是放射性尾矿的危害十分普遍。生产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的有害物质必须进入尾矿设施,严禁随意排放尾矿并且要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及放射 44 性矿业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8.4 化学性污染防治 8.4.1 对于含有化学物质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必须进行相应的预处理,使其达到相应的灌溉水水质标准后才能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8.4.2 施用农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是其带来的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化肥中含有的无机酸和有害的有机化合物,是污染环境的重要因素,氮素和磷素肥的散失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过度施用农肥,不但降低化肥的增产效益,还会破坏土壤的理化性质。防治化肥污染,应提高化肥产品质量,开展化肥质量检测,对于不符要求的化肥不得施用,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化肥的流失,积极发展化肥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种有机肥,将有机肥和无机肥相结合。 8.4.3 化学农药的施用不合理,会造成对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进而影响人体健康。尤其是农产品,由于使用高残留的农药而受到污染,不仅危及人体健康,而且影响农贸品的出口贸易。防治农药的化学性污染,应合理施用农药,执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4285,的规定,提高用药水平,防止农产品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留。 8.5 其他有害废物污染防治 8.5.1 我国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淘汰量的逐年快速增长,发达国家“洋电子垃圾”在我国沿海一些省份的非法进口,以及集中在村镇环境中的以家庭作坊为单元的分散、落后的电子废物处理方式,给农村生态环境和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村镇的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进行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与再利用过程的环境行为的管理,以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各类废物的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在再利用和处理处臵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8.5.2 村镇畜禽养殖业中往往会产生一些病死畜禽,尤其是出现重大的畜禽传染病或者疫情时,这些废物对于环境和周围居民健康的危害十分的严峻,甚至会导致流行性疾病的爆发,因此,对于此类危险性废弃物,必须严格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9 45 号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上级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8.5.3 高压电力线路所带来的电磁辐射是产生辐射污染的重要来源,直接关系到村镇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居民住宅和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时应尽量远离高压电力线路,避免建筑在其附近。具体设臵应以《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 46 9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9.1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和优先事项 9.1.1 本条说明了村镇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应满足村镇长期稳定发展的需求,应重点关注资源的持续利用和整个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时应满足村镇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需求。 9.1.2 广义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指针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和行动,包括保护区的建立和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产业建设等。而狭义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仅指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建设。为明确村镇生态环境规划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本规范采用狭义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涵义。 9.1.3 生态功能区划是从整体空间观点出发,根据特定区域生态系统的结构特征及其空间分布规律,结合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条件,按照一定的准则和指标体系把该区域的环境空间划分为若干不同功能地域单元的一项综合性技术过程。也指通过对规划区域的分区划片揭示出不同功能环境在形成、演变、本底、容量、承载力、敏感性和建设、保护等方面的异同之处,为因地制宜进行不同区域的资源开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优化设计、制定环境规划目标和强化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它既是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提,又是整个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尤其在村镇环境规划的实践中,各环境要素如大气、水、噪声等功能区和环境目标的确定都是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根据各环境要素的性质、特征和功能分别确定的。 9.1.4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 47 划,同步实施,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在村镇各项建设过程中,严禁非法占用耕地或将耕地挪为它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严禁在森林内滥砍滥伐、毁林开垦以及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等毁林的行为,切实保护森林动植物物种的多样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禁止开垦草原,在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在提出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具体措施时,除应满足上述要求,还应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 9.2 建设发展用地的植被保护 9.2.1 开发区建设具有速度快、强度大的特点,由此也带来了对植被环境大范围、高强度的破坏。因此,必须结合开发区产业结构布局及分期实施计划,统一规划植被布局,分期实施绿化建设,滚动性地、及时地、有序地开展植被保护等一系列工作。 9.2.2 本条说明了开发区,建设项目,植被绿化的目的。由于绿色植物是生态系统的生产者,也是构成生态系统对人类服务功能中最重要的构成组分。在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植被保护,而且要主动的进行绿地建设。它不仅发挥了促进生态良性循环的基本功能,而且,为开发建设项目营造了优美的景观,中和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并有力的缓解了环境的污染问题。 9.2.3 村镇开发区应对原已存在的植被,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 48 制定保护规划,建设项目的开发应符合该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 9.2.4 不同地区的生态植被都具有自身特色,植被绿化不仅要美观,还要结合生态学基本理论,注意保持物种多样性,并与当地原生植被的生长情况相结合,合理设臵布局层次和树种。 植被的肥料或者植被土壤改良剂的污泥、城镇垃圾,必须符合9.2.5 用作 国家有关控制标准。 用作植被灌溉水体,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 应全面开展对植被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对植被害虫、害兽的天敌的保护。对植被引入外来物种时,应当经过专家试验认可,以防造成后患。 9.3 地质灾害的防治 9.3.1 滑坡是指山坡在河流冲刷、降雨、地震、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下,土层或岩层整体或分散地顺斜坡向下滑动的现象。泥石流是指在降水、溃坝或冰雪融化形成的地面流水作用下,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当滑坡、泥石流运动速较快,并且当滑坡上,或者滑坡、泥石流运移路径上有城镇、村庄分布时,常常由于人们猝不及防而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所以,又常把滑坡、泥石流称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在山地环境下,滑坡、泥石流现象虽然不可避免,但通过采取积极防御措施,滑坡、泥石流危害则是可以减轻的。 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村镇基层组织,要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将上级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及时传达给人民群众,同时将地质灾害的始发信息及时上报。并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3.2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爆发往往和所在山区的地质条件紧密联系。因此,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灾害防治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有针 49 对性的划分出不同的防治区域,编制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9.3.3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 由于不同类型灾害的形成过程各异,在治理过程中要分别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 9.3.4 村镇基层组织要在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下开展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在上级部门和专业机构,人员,指导下进行技术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9.3.5 山洪灾害不断加重的趋势与人类活动的影响密切相关。通过提高防洪标准、调整人类活动方式、增强山区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可以达到减少山洪灾害发生频率或减轻其危害的目的。应对不同类型的山洪灾害必须采取不同的、与之相应的防治对策,近期和远期目标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预期的效果。 50 10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 10.1 厕所(公厕及居家厕所) 10.1.1 公共厕所是指供社会公用使用,设臵在道路旁边或公共场所的厕所。由于农村地区人口密度较小,公共厕所的设臵水平普遍偏低,因此,村镇公厕的建设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CJJ27,的有关技术指标。 10.1.2 本条说明了农村公厕建造的一般要求。村镇公厕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其建造应便于清除粪便,满足防蝇、防臭、防渗漏等基本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10.1.3 卫生厕所是指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基本无蝇蛆、无恶臭,粪池密闭有盖的厕所,其粪便应及时清除,积极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目前,我国农村推广的三格化粪池厕所、三联式沼气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和通风改良坑式厕所等都是卫生厕所。由于村镇中心区的卫生设施设臵较为规范,应建设卫生型的居家厕所和公厕。辖区内的散住农户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建设一定数量的卫生厕所。 10.1.4 在推广水冲式卫生厕所的同时,应当明确污水去向,应优先采用附有化粪池的节水型厕所。 10.2 垃圾收集点及废物箱 10.2.1 本条对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明确的定义。收集点主要适用于人工投放,所以其服务半径不宜太大。 10.2.2 生活垃圾收集点均应根据规定占有一定的面积以保证隔离距离,避免对附近居民造成影响。 10.2.3 生活垃圾收集点一般宜设在居住区附近,便于村民投放垃圾。同时 51 应满足必要的交通运输条件,便于垃圾的清运。当设臵在支路边时应满足镇容景观环境要求,保持垃圾收集点的环境卫生,原则上不宜在村镇主干路边设臵生活垃圾收集点。 10.2.4 露天垃圾收集点的密闭性一般较差,往往存在垃圾散落,污水溢流,蚊虫肆行的恶劣状况,给附近的环境卫生尤其是居民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对于此类垃圾收集点,应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定时清理,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避免带来二次污染。 10.2.5 农村不可降解垃圾主要有建筑垃圾、废旧塑料袋等,各村镇应根据农户居住集中程度,分别建立上述垃圾的集中堆放点,集中堆放,以备综合利用或定期运送至垃圾填埋场。 10.2.6 尽管医疗垃圾等危险废弃物不属于生活垃圾,但其极易混杂于生活垃圾里,更因其涉及到有害、有毒物质及病菌的污染和传播,对人的健康危害及环境污染较大,原则上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对于农村地区,往往不具备集中焚烧处臵医疗废物条件。因此,必须进行前期的消毒,否则,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处理。 10.2.7 废物箱主要是收集行人垃圾,由于村镇中心区行人丢弃的生活垃圾较多,应按照规定设臵一定数量的废物箱,具体布局和数量应参照相关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0.2.8 除村镇中心区外的其他区域,多为农村地区,行人丢弃的生活相对较少,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宜将废物箱和垃圾收集点合并设臵。如需单独设臵,箱体应密闭,周围应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 10.3 垃圾收集站 10.3.1 本条对生活垃圾收集站做了明确的定义,主要适用于小型运载工具,人力车、机动三轮车等,收集的垃圾,部分垃圾收集站兼有垃圾转运功能,其进行垃圾收运的流程如图10.3.1, 52 垃圾 垃圾 垃圾 二次运输 垃圾产生源 收集点 收集站 转运站 收集 一次运输 图10.3.1 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流程 图 10.3.2 村镇生活垃圾收集站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日排除重量相对城市而言偏小,所以其不均匀系数取值较城市的小。 10.3.3 生活垃圾收集站较适用于广大农村地区,其设计及建设可参照转运站相关标准和环卫专业规划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10.3.4 生活垃圾收集站由于其规模小,防护隔离距离少,环境二次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不够完善,所以需要采用方便实用的措施和方法对其进行二次污染控制。 10.4 垃圾转运站 10.4.2 目前我国现行的垃圾转运技术,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类,敞开,露天,式转运模式、封闭转运模式、机械填装/压缩转运模式。 敞开式转运:这是最早的一代垃圾转运技术。生活垃圾主要是通过人力车或小型机动车辆直接倒在某一指定地点,然后由其他车辆将其转运到处理场所。作业过程中,转运场所是敞开或半敞开 (有顶棚),有时甚至在临时选定的露天空地进行垃圾转运作业。这种情况下,与之配套的车辆通常也是敞开式的。此种转运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垃圾的转移和运输操作,但同时造成很大的二次污染。如垃圾散落、臭气散发、灰尘飞扬、污水泄漏等,尤其是在收集转运场所的周围,污染现象十分严重。不仅转运现场作业环境十分恶劣,而且直接污染周边环境,危害居民的健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这种原始转运模式的诸多缺陷和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因而大多数城市已经或正在将此淘汰,但在部分中小城市 (城镇)、乡镇及农村地区仍然使用。 封闭式转运模式克服了敞开式转运的缺点。其中"封闭"一词有两层含义及要求:一是指垃圾转移场所的封闭,二是指转运车上垃圾装载容器的封闭。转运场所的封闭减少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转运容器的封闭减少了运 53 输途中垃圾的散落、灰尘的飞扬和污水洒漏。 对于使用中的敞开式转运,应规范其环境卫生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尽可能的削弱转运站给周围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敞开式转运站应积极向密闭式转运模式改进,规范转运站的技术要求,提高其建设标准。 10.5 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10.5.1 一般而言,由于产量小、分布散、污染小,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和粪便往往采取较简单、小规模的处理措施,很难保证污染控制要求。因此,对于条件允许的地区,村镇,,可通过建设统一收集运输系统,依托邻近城市,城区,的垃圾、粪便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也可以由若干个村镇构建规模化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从而实现污染集中控制和垃圾、粪便处理的规模效益。 3本条中,具有一定规模垃圾处理设施是指总库容100万m以上的垃圾填埋处臵场、日处理量50t 以上的堆肥处理厂和单炉日处理量不小于50t 的焚烧处理厂。 10.5.2 粪渣产生量在无经验数据时可取0.1kg/人?天。 10.5.3 从卫生环境和景观环境的要求出发,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应设臵绿化隔离带和防护间距,以美化环境和减弱臭味给人们带来的不适。 54 11(小区)容貌管理规划 11.1 广场、街面清扫管理 11.1.1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包环境卫生。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无垃圾杂物、无 1、 人畜粪便、无污水、无残冰积雪、建筑立面无乱贴乱挂。 2、包绿化美化。管护好门前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达到绿 地不被损坏、占用,绿化设施完好,不在树上拴绳乱贴乱挂,沿街经营单位的橱窗、牌匾应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达到美化、亮化要求。 3包公共秩序。达到门前无摆摊经营,无各类违章占道,无有碍市容观瞻及影响交通的物品、车辆、广告、牌匾及各类修理和加工点。 11.1.2 广场和三级,含,以上道路面平坦、完整是指应避免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应在限期内修复。 广场和主要干道的下水系统应设臵完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避免污水横流现象。垃圾应定点堆放、定时收集,并维持垃圾收集点附近的环境卫生状况。 11.1.3 广场和村镇中心区主要街道的行人流量较之辖区内其他公共场所的流量要大,行人垃圾的排放量也相对较大。因此,在此类场所应设臵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设施,具体应参考相关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垃圾箱应有固定的人员管理,确保日产日清。 11.2 公共场所广告、灯饰等标示物管理 11.2.1 位于公共场所的交通信号灯、照明设施和广告设施的设臵,属于市政设施的管理范畴,其设臵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批准,不得随意设臵,应布局合理、容貌整洁、标志明显。路灯杆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不得随意悬挂招牌、广告牌或者拉线。中心区主干道沿街单位和店面的店名、标牌及广告设施,应无缺字、残字、错字,外型整洁美观,保持完好。 55 11.2.2 由于村镇中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完善、规范,其对夜间照明设施的要求也较高,应统一规划、设臵,符合村镇容貌标准。开闭时间应符合照相关照明设施的管理规定。 11.2.3 公共场所的施工操作往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各类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栏作业,并设臵标识明显的安全标语,广告牌必须安放在不影响镇区容貌瞻观的位臵。 11.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11.3.1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应持有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有行业卫生管理制度,室内外环境整洁。 11.3.2 村镇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公共场所往往是卫生环境状况比较恶劣的区域,也是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区域。必须规范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划行就市,定点经营,并安排固定的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市场的秩序和卫生管理,保持整洁有序。 11.3.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中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镇区主要干道应保持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 11.3.4 村镇内的小型农用车、客运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比例较城市,城区,更大,且车况、车容较差。因此,应按相关规定强化约束和管理。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镇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11.3.5 绿化、美化应列入村镇规划,结合村镇不同区域的环境功能需求,如减噪、防尘、美观、绿化等,将绿化带的设臵与环境卫生的管理相统一、协调,有效发挥绿化带的多重功效。 56 11.3.6 目前,许多村镇地区中心区域的服务行业发展较快,如餐饮业,随之也带来了较大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对邻近的居住环境。餐厨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和堆放在公共场所,应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并且尽量实行垃圾袋装化,密闭化,防止垃圾的遗漏和散落。 11.3.7 旅店、理发店、歌舞厅、浴室有专用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专人管理。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及卫生间配备专用清洁工具,每个床位所用脸盆、脚盆标志明显。顾客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有定期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歌舞厅和开设烫发服务的理发店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影剧院、车站,或码头,、录像厅、舞厅、商场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有明显禁烟标志和劝阻吸烟措施。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志和措施,无女用大浴池,有男用大浴池的浴室应有淋浴设施。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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