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条件利率及流程
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政
策,条件利率及流程
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利率及流程:
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主要功能: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产品特点: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用途限于法人或组织临时性
资金周转需求,多采用受托方式支付贷款。 办贷条件: 1、企业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定的收入还款来源,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3、企业主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4、一般大多数的信用社要求借款人(企业主)已婚,有稳定的正常的家庭; 5、贷款的用途合法; 6、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企业主一般是
当地信用社辖区内长住居民,甚至户口也要在辖区内; 7、能提供信用社方面要求提供的必要担保手续。 办贷流程: 借款人申请-信用社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审批/咨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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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有
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十一)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