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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最新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传销活动从国外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由于当时法律未对传销活动进行规范,传销活动在民间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于传销活动的严重破坏性,我国司法实践主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批复》)来处理相关案件,即对于《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案例回放: 新华网北京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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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传销活动从国外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由于当时法律未对传销活动进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传销活动在民间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于传销活动的严重破坏性,我国司法实践主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批复》)来处理相关案件,即对于《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案例回放: 新华网北京2012年12月19日电(记者卢俊宇)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8日开庭审理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董事长唐庆南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涉嫌传销人员众多,是近年来全国最大的一起涉嫌传销犯罪案件。 该案于11月29日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庆南等人自2008年12月至今年4月,借助精彩公司设立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发展各级渠道商,并骗取巨额保证金,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目前庭审仍在继续,并将持续四天,至12月21 日结束。 据了解,该案司法审计表明:精彩公司多年巨额亏损,且亏损数额逐年加大;“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购物及缴费业务运行实际亏损,公司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为渠道商交纳的保证金;各级渠道商的保证金返还和“推广返利”均来源于下级渠道商的保证金。唐庆南等人通过不断发展渠道商,收取保证金,支撑公司运转。 现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大多已被抓获。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力量对精彩公司供货商货款、渠道商“冷静期”内保证金等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分期分批处理解决。 执法机关本着“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主要对唐庆南等涉嫌犯罪的骨干人员予以打击;对能够认清自身行为实质、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其他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将在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2)国内立法界定: 从上面的案例描述中不难看出唐庆南等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呢, 简介: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 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 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诉标准: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3)国际立法借鉴与展望: 世界各国中,凡已开展多层传销的,均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虽不尽相同,但最基本的东西还是一致的. 1. 要看该公司是否登记领照.无照营业显然是违法的,这是判定是否属合法传销的前提条件.据1994年在北京召开的"海峡两岸直销 座谈会"上的资料介绍,中国目前约有7万家自称为直销公司的机构,其中只有极少部分属于正统意义上的传销公司. 2. 正当经营公司的利润,系由零售及其下线传销商的业绩奖金差额为主要来源,而不正当的公司则以介绍他人加入抽取佣金为主要来源.也就是说,正当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整体传销网络的零售业绩,而不正当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最低层的新加入者的"入会费用".后者的搞法类似于"黄金链"和"老鼠会". 3. 是否有"冷却期"及"退货"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相应规定,则视为非法.这一规定让一些因一时冲动而加入传销行列的人,有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一段时间内,加入者可以退货并同时退出传销行列.如公司对"退货"百般刁难也属违法. 4. 产品定价是否合理.正当的传销公司的产品定价合理,且具市场竞争能力;而不正当的公司通常定价偏高或是价值难以确定.在产品的保证上,正派的公司能提供权威的质量保证或责任保险,而不正当的公司却往往"忽略"这个环节. 5. 是否偷漏税.正当的公司能提供完事的销售账册,主动交纳税赋;而不正当的公司则利用中间环节瞒报营业额,以偷税漏税. 6. 是否与传销商订有书面契约.正当的公司与新加入的传销商签订书面契约,以互相约束.而非正当的公司往往故意省略这一步骤,以致在发生纠纷时无凭据可依. 美国直销协会曾订出"合法性九大检验标准",要求会员公司自我检验,以确定公司有无不正当行为. 在对传销立法的国家中,美国是实话法规最早的,20多年前便已立法,各州也相应建立了一些法规.马来西亚也是亚洲对传销进行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之一,1992年通过<直销业法案>之后,又进行一段"筹备适法期",以进行宣传.教育.规范,然后才正式实施该法案. 我国工商管理局在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是我国首次发布的关于多层次传销的法规性文件.<通告>中指出:经营者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 1. 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他所介绍的新成员缴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会费. 2. 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 3. 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请人入会的. 4. 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 5. 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不难看出,通告中所规定的几条,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制止我国多层次传销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具有深远的意义,并为我国发展规范化的多层次传销提供了积极的条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对多层次传销将发布更具体.更明确的法规,多层次传销也将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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