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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向外出租车位业主无处停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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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向外出租车位业主无处停车索赔物业向外出租车位业主无处停车索赔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社区居民王先生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小区中没有车位停车的事情。原来,家住某小区的业主王先生在不久前新购置了一辆家用轿车,并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办理了半年的临时停车证,但没有固定车位。因单位工作性质特殊,王先生需要经常加班到深夜,每当他开车回家停车时,却都发现小区车位多数立着地锁不能停,而其他空余车位均已停满。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把车停到小区门外的空地上。可就在不久前,因小区门外无人看管,自己的爱车车身无故被人剐蹭了长约一米的划痕。王先生当...

物业向外出租车位业主无处停车索赔
物业向外出租车位业主无处停车索赔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社区居民王先生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小区中没有车位停车的事情。原来,家住某小区的业主王先生在不久前新购置了一辆家用轿车,并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办理了半年的临时停车证,但没有固定车位。因单位工作性质特殊,王先生需要经常加班到深夜,每当他开车回家停车时,却都发现小区车位多数立着地锁不能停,而其他空余车位均已停满。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把车停到小区门外的空地上。可就在不久前,因小区门外无人看管,自己的爱车车身无故被人剐蹭了长约一米的划痕。王先生当时就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询问小区为何总有锁着地锁的车位无法停放,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爱车被剐的损失。物业公司却答复王先生,锁有地锁的车位已被附近的一些公司和单位购买,多数只在白天使用,夜间上锁是人家自己的权利,物业无权干涉。而对于王先生遭受的损失,因车辆未停放在小区内部,物业公司无责任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王先生气愤之下向班车律师咨询。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无权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车位出租给小区以外单位。本案中,王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车位出租给小区业主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使用,致使本小区业主车辆无处停放,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侵犯了业主权益。 同时,王先生在小区物业办理了临时停车证,就意味着王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负有保证业主在小区内停车的义务,现在,物业公司将车位出租给小区外单位以致车位不足,造成王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损失,物业公司理应予以赔偿。 下水道堵塞责任谁来担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班车律师接待了社区居民吴某的现场咨询。吴某居住在市某小区7幢1单元,该幢楼计6层。2008年12月18日,住在一楼的吴某发现家中房顶、墙壁及橱柜的边缘溢水,并有臭味发出。经查,污水源于201室渗漏,吴某遂找人疏通并联系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当时,201室业主郑某正在外面办事,当其赶到多日未住的房间后,发现家中卫生间蹲缸内的粪便、污水因下水管道堵塞已经溢满房间、溢至门外,并通过地面渗漏至一楼房屋的顶部及墙面。吴某与郑某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郑某称,真正的污染源并不在二楼,而在于本单元主管道及其下水道的堵塞。自己也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应该由楼上 堵塞管道的业主负责。楼上各住户称,应该对每家排污设施进行调查,谁家堵塞谁当承担责任。 【律师在线】 主下水管道堵塞是造成吴某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在无法查明造成下水管道堵塞责任人的情况下,考虑到该主下水管道系居住在二楼至六楼的业主共用,五位业主均应承担共同的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谓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二楼至六楼业主,共用同一主下水管道,因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一楼业主财产损害,依法属于共同侵权。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侵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请求其偿付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因此,能查出堵塞垃圾是从哪一住户投放的,其他承担责任的住户可以向投放垃圾的住户追偿。当然,还有一个责任承担者,那就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住宅主下水管道堵塞,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及时疏通的责任。因此,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主下水管道的疏通义务,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小区地锁致人摔伤物业部门须担责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小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小区里发生的一件纠纷。原来,前段时间,有位居民老张晚间在小区散步时,被物业公司安置在道路中央的地锁拌倒,头被磕破,尾骨骨折。老张居住的铁路小区设有三个门,其中东西两个门可以供机动车通行,南门是用铁管做成的近一米高的呈S型的围栏,专供行人通行。由于院内机动车较多,回来晚的司机找不到车位,就会把车停放在通往南门的道路上。为了避免机动车堵住南门的路,物业部门就在距南门20米处的道路中央设置了两把地锁。老张晚间散步时没有看清地上的地锁,被地锁拌倒后又磕在地锁中央立起的铁管上,头被磕破,尾骨骨折,治疗费花了将近5000块钱。物业部门拒绝赔偿,老张便打算提起诉讼。小区物业公司向班车律师咨询自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在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推定有过错,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南门20米处的道路中央设置了地锁, 给出行业主带来了安全隐患,却未采取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导致业主老张夜间散步绊倒摔伤。可见,物业公司在地上物的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瑕疵,理应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占用小区道路设立停车位,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行为。 小区内车被盗谁负责赔偿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开展普法宣传,业主李某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的车被盗的事情。原来,业主李某2006年11月购买了某地产公司在丰台开发的某花园3号楼一套单元房。李某对房屋装修后,于2007年1月2日入住,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2007年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1200元。2007年3月,李某以618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燃气助动车,3月10日晚9时许,李某外出回来后将新购买的摩托车放入楼下的车棚里。第二天早晨李某上班时,发现车棚大门被人橇开,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当地派出所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立案。但是直到6月底仍未有结果。李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了索赔,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李某等案件侦破后再说。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在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 服务合同 环保管家服务合同免费下载技术服务合同下载技术服务合同模板下载服务合同范本档案数字化服务合同 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可见,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小区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李某已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并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将摩托车放置在车棚内,自己无过错,无违约行为。而且,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小区实施封闭管理,设立值班室和专职保卫人员24小时提供门卫值班服务,保证区域内无闲杂人员。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小区安全,对住户的财物负有看管义务。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门卫防范不力,造成车棚大门被撬,李某摩托车丢失。可见,该公司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业主家门有瑕疵不能拒缴物业费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开展法制讲座,居民王某向班车律师咨询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相关。原来,王某2006年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二居室住房一套,但王某自入住时起,该房屋防盗门门锁就一直有问题。王某遂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对门锁进行修理,该物业公司在王某报修后,对门锁进行了检测,认为门锁需要更换,需王某自行承担费用,于是向王某收取了门锁的费用,王某认为,物业公司不应对所更换的门锁收取费用。自2007年开始,王某拒绝交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收费人员多次电话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交纳物业费,王某未予理睬,自2008年开始,该物业公司收费人员两次上门催交物业费,王某未予交纳。2009年7月王某接到丰台法院的应诉通知以及原告即该物业公司的起诉状及部分证据的复印件。 【律师在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由此可见,本案中王某房屋的房门并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范围。因此,物业公司更换门锁的工本费并不在前述物业服务支出,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范围。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王某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无权扣发产权证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小区开展法制宣传,业主王女士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其房屋产权证被小区物业强行扣发的事情。原来,王女士所居住的小区于九十年代初建成,因开发商原因,多户居民的房屋产权证长期未予办理,导致居民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遗嘱公证等诸多事项受到影响。此外,小区还经常发生漏雨、上下水管堵塞等问题,找物业多次维修仍屡出故障,多数居民便以不交物业费用对抗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对于房屋产权证问题,居民更是不断投诉、信访,经过多年努力终于有了结果,今年年初开发商通知居民可去小区物业公司领取各自的房屋产权证。可令业主万万想不到的是,当他们兴冲冲地到物业领取产权证时,物业却以通告形式 告知:各业主需一次性结清以往物业费用,方能够领取自己的产权证。居民无奈,只好向班车律师咨询物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与业主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的开发商,在业主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包括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同时,作为合同当事人,开发商应亲自履行该交付义务,非经业主同意或认可,不得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履行。业主与开发商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和业主与物业公司形成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及相应产权证,而不能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强加到房屋买卖关系中,否则就是变相增加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义务,是一种侵害业主权益的违法行为。因此,业主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交付产权证;而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交纳物业费的纠纷,应通过其他合法手段予以解决。 一楼安网二楼被盗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康泽园社区,班车律师开展普法讲座的时候,居民王先生向律师咨询他目前遇到的一件烦心事。 原来,王先生家住二楼,楼下邻居张女士在自家阳台及窗户安了一扇防护网。今年4月8日,王先生家被盗,丢失钱物、票据共计7800元。王先生认为自家被盗与张女士家安装防护网有关,同时认为物业公司也应负有责任,要求张女士拆除防护网并与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张女士认为,王先生所称:“盗贼是踩着安装的防护网爬到自己家的”,并无证据证实,而且丢失的钱物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称:物业管理合同中,并没有安不安防护网这一项,因此管理责任不在物业。张女士家安装防护网时,王先生并没有向张女士及物业公司提出任何异议。王先生家中被盗时,物业公司已经与王先生所在小区停止了合同, 4月23日才与该小区重新签订了合同,所以物业公司不应负担任何责任。 【律师在线】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本案中,张女士在自家阳台及窗户擅自安装防护网,危及到王先生家中的安全,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王先生要求张女士赔偿丢失物品的经济损失,必须承担因张女士安装防护网遭受经济损失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将对此不予支持。至于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因王先生家被盗期间,物业公司与王先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能会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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