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签完认购书购房人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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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订金10万购房人顺利赢回
《胜诉案例:签完认购书购房人不签合同,所交订金10万购房人顺利赢回》 ------------------------------------------------------------------------------
作者: 日期:2014-07-26
2005年9月,腾小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某某大厦认购书》,购买了某大厦的一间公寓,并于签约当日支付了订金10万元。在认购书中,双方约定,于10月1日之前,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预售合同中,该10万元订金将转化为定金,如果腾小姐在约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则开发商有权没收这10万元。签约后不久,腾小姐了解到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所作的承诺很多与现实不符,多次协商无果,腾小姐在约定的时间,没有和开发商签订合同。随后,开发商将腾小姐所交的10万元订金全部没收。
律师分析:
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提出了三个关键性问题:
一、《认购书》的性质。
《认购书》不同于购房合同,从民法理论而言,两者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认购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让双方在约定的时间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只要双方没有恶意不签订合同的行为,发现问题积极通知并进行协商,就已经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依据《认购书》来惩罚相对方,强迫对方签订合同。在这个案子中,虽说腾小姐在前期对开发商的某些情况没有调查了接清楚,就签订了《认购书》,可以说是缺乏慎重考虑的。但是开发商本身的不当行为导致了腾小姐最终放弃签订合同,可以说,开发商的过错是导致签约失败的最终原因。
二、再来说被没收的10万元“订金”。
《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如果在约定期限内,腾小姐没有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10万元订金。那么是不是说,开发商的没收行为,就是合理的呢,
我们认为不是。
首先,我们要认清一个概念:“订金”,不是“定金”。定金,是一种债权(www.69ls.com)的担保,简单点讲,一旦双方约定的是“定金”,那么,这笔钱就不再是“预付款”的性质,而变成了一种担保。一方一旦违约,便要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如违约,定金就会被另一方没收;而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将要双倍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订金”,就不一样了。这笔钱,性质就是对合同义务的提前履行,即使一方违约,也不会产生“被没收”的后果。
三、最后说这个关键的“没收订金”条款的效力。
《认购书》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这一条款,是约定了腾小姐单方责任的一个格式
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这一条款因为明显不平等,而应归于无效。
庭审纪实:
开庭后,开发商坚持认为,腾小姐既然签订《认购书》,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就已经接受、认可了《认购书》中约定的事项,包括“如果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则开发商有权没收订金”,这一条款。而且,开发商再三催促下,腾小姐最终也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开发商自然有权依据《认购书》的约定,没收其订金10万元。
而我方律师坚持上诉三点意见。
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胜诉,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判令开发商返还腾小姐的订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