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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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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晋煤劳发[2013]9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推进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充分发挥劳动用工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人员素质、职工权益、长远发展的“五个保障”作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

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晋煤劳发[2013]9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推进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充分发挥劳动用工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落实、人员素质、职工权益、长远发展的“五个保障”作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劳动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负责。 第八条 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劳动用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 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 第十五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 劳动用工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十六条 煤矿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同时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应按照准入标准进行招录。 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劳动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等的全过程信息化。 第二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煤矿复工复产的劳动用工准入关。 第二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煤矿劳动用工执法检查、煤矿劳动用工专项整治和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 煤矿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参加社会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入场和年度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年检,实现施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施工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施工人员年检率 “五个百分百”。 第三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对施工人员的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应通过煤矿建设单位,按照“五个统一”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执行,其中井下劳动用工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至少与矿井建设期一致。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与施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新招用人员应符合岗位准入标准。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存在随意招用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资质挂靠、层层转包承包、使用包工队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清退施工队伍、停工整顿等方式对施工单位和煤矿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章 审核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全省煤矿企业实行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制度,对煤矿企业现有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当年新招录从业人员变招工为招生情况,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工作,市煤炭工业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审核备案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审核备案,未进行或未通过审核备案,煤矿企业停工停产进行整顿,煤矿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招录和转岗的从业人员,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 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 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招录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九章 变招工为招生 第四十二条 创新煤矿从业人员使用机制,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指原煤生产人员,下同)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煤炭职业院校(含煤炭企业职工大学)和其它院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13年不低于55,,2014年不低于75,,2015年力争达到100,。从2016年,月,日起,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应从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不再招用其它社会人员,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全员准入标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与煤炭院校联合,积极开展校企联合,采取直接招录煤炭院校毕业生、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专业定向培养和其它教育形式,完成变招工为招生工作目标。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 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待遇体系,形成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结合的激励机制,吸引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人员队伍。 第四十七条 在2013年至2015年变招工为招生过渡期内,凡不达年度变招工为招生比例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一律不得通过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招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社会人员,一律视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章 劳动组织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劳动用工行为。 第十一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 第五十五条 在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实行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保障施工人员权益。 第五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第六十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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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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