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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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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城市建设用地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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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城市建设用地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新建试点社区服务中心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工商、商务、城乡规划、城管城市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物价、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爱国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农贸市场作为城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大众消费服务平台其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商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余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第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金阳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开发商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以及确需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的由市场开办者依法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 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保障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在市场内实行商品划行归市。按照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禽产品、豆制品、粮油、熟食卤品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要分区。市场内不得设立餐饮服务摊点。在市场进出口处设立市场导购图并在不同区域悬挂明显的分区标示牌。 二承担农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场内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卫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设置市场公用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有盖大型收集容器场内经营户做到“一摊一店一桶”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放、乱搭建、乱张贴市场内除统一制作悬挂的公益广告外市场及各档口不能悬挂其他悬挂物修建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三活禽宰杀实行“三分离”。即进出口通道要分离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通道不从市场内部出入活禽宰杀、展示、销售区域要独立设置不与市场其他摊区并设宰杀区与展示区必须隔离并同售卖区分离设置过滤池下水道排污系统分离不与市场内混流。 四做好日常保洁工作。营业期间市场应有专职保洁员或专业清洁公司负责保洁每1000平方米不少于2名专职保洁人员清扫场地、清除杂物积水、收集垃圾定期灭虫除“四害”、公厕保洁等。坚持巡回保洁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不断不留死角干净整洁。 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对各类经营设施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对活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日清空粪便、清洗消杀粪池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落实记录制度。 第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有条件的市场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 三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缺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交易 时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品检验检疫证明、质检报告或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熟食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的《健康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 四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商务部门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专项规划并对建设的农贸市场是否符合已审批的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 城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取缔占道经营和乱搭乱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应当严格实行农产品质量准出制度负责对农贸市场畜禽产品、水产品进行检疫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监督检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应当依照计量监督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农贸市场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指导农贸市场设施建设对农贸市场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及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卫生爱国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开展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市场开办者应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开办农贸市场的以及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不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经营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卫生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开办者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心城区范围外和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贸市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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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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