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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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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 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 (民国 9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本办法依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公司融资融券对象,以在证券商开户买卖证券之委托人、认售权证发行 人、专、兼营期货自营商同时担任股票选择权造市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 所经理之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基金保管机构 (以下称委托人) 为限。 认售权证发行人为信用交易时,仅得以融券卖出有价证券为其避险方式。 专、兼...

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
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 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 (民国 9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本办法依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公司融资融券对象,以在证券商开户买卖证券之委托人、认售权证发行 人、专、兼营期货自营商同时担任股票选择权造市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 所经理之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基金保管机构 (以下称委托人) 为限。 认售权证发行人为信用交易时,仅得以融券卖出有价证券为其避险方式。 专、兼营期货自营同时担任股票选择权造市者为对冲避险所需,得开立信 用户,从事融券卖出。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所经理之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基金保管机构得申请 开立信用帐户;其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其基金规模百分之五十,并由证 券交易所以专户控管之,超过时,由证券交易所通知代理证券商转知,证 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自代理证券商通知送达之日起二个营业日内降低至百分 之五十;逾期未处理者,由证券交易所得指定代理证券商于次一营业日准 用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担保品至符合规定。 第一项委托人应具备之条件,由本公司拟订,报请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称金管会) 核定。 第 3 条 本公司融资融券,应与证券商签订代理契约,并报请金管会核定。 各代理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之证券商 (以下称代理证券商) ,应与本公司 交换印鉴式样,并在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机构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开设专户 ,以便款项及证券之存拨。 第 4 条 本公司融资融券范围,以经金管会核准得为融资融券之有价证券为限零股 交易、钜额交易,及依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 营业细则第七十四条、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以下简 称柜台中心) 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三十九条规定,以议价、拍卖、标购方式之交易,不得为融资融券。 第 5 条 本公司融资融券之限额与期限,以及融资比率与融券保证金成数,均依金 管会之规定办理。 本公司应于前项主管机关所订每笔融资融券期限届满前十个营业日以书面 通知委托人。 本公司应向委托人收取之融资利息与融券手续费,及应支付予委托人之融 券卖出价款与融券保证金利息,其利率与费率均由本公司订定,并报请金 管会备查。 前项利率如经调整时,本公司已融资融券尚未清结部分,均自调整之日起 ,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三项之利息,按融资融券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迄清偿前一日之日数计算 。 第 6 条 本公司办理资融券,所取得之融资担保证券、融券保证金抵缴证券、融资 融券差额抵缴证券,应送存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保管。 第 二 章 信用帐户之开立 第 7 条 委托人申请融资融券,应先洽由代理证券商之介绍,与本公司签订融资融 券契约,并开立信用帐户后,始得委托该代理证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委托人申请开立信用帐户,每人以一户为限。其于同一代理证券商处,亦 仅能选定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开立一个信用帐户买卖有价证券。 第 8 条 委托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受理开立信用帐户: 一、不符合本公司所定开户条件者。 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帐户者。 三、有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柜台中心业务规 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订证券商应拒绝接受开户情事之一者 。 四、与代理证券商所定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受托契约经终止者。 五、 (删除) 六、曾经违反与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商所订融资融券契约或尚未结案者。 七、经依公司法、破产法为重整、和解、破产之声请者。 八、经票据交换所拒绝往来者。 九、证券商内部人员,但证券商受雇人员之配偶,不在此限。 信用帐户开立后,委托人如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通知清偿融 资融券债务,并注销信用帐户,终止融资融券契约;委托人未为清偿者, 本公司依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结买卖。 法人或其负责人有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负责人或所代表之法人亦不 得开立信用帐户;已开户者,依第二项规定处理。 信用帐户内之款项及有价证券经法院为假扣押、假处分、强制执行之裁定 者, 准用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 9 条 申请开立信用帐户时,委托人为自然人者,应亲持国民身分证正本凭核, 并签具,信用帐户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及,融资融券契约书,,检附征信证明文件, 由代理证券商初审后核转本公司,经本公司征信审定,同意订立融资融券 契约书并开立信用帐户。 委托人为法人者,应由被授权人检具授权书、被授权人与代表人国民身分 证正本、公司设立 (变更) 登记事项卡及其它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办理前 项开户手续,代理证券商并应将有关证照影本核转本公司,核转之证照影 本应加盖委托人公司章及代表人章,并加注,与正本相符,之文字,本公 司应另函证委托人确认系属委托或授权开户。 第 10 条 开立信用帐户之委托人,连续三年无融资融券交易纪录者,本公司应即注 销其信用帐户,并通知委托人及副知代理证券商。 第 11 条 委托人信用帐户申请书上所载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证统一 编号、营利事业或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地址或通讯处,如有变更应即以书 面通知本公司;未为通知者,本公司得暂停其融资融券交易。 本公司依本办法应通知委托人之事项,其通知应以邮寄方式为之;如因可 归责于委托人之事由,致无法送达时,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日期为准。 第 12 条 委托人开立信用帐户后如需终止,应填具,终止信用帐户申请书,,经本 公司查核其融资融券交易均已结清时,同意办理销户。 委托人信用帐户,得变更新受托证券商,由新受托证券商将委托人变更通 知核转本公司,经核对后,在生效日当天变更并副知原受托证券商。 第 三 章 融资融券之申请与偿还 第 13 条 本公司对委托人融资,应按买进成交价金,乘以规定比率计算融资金额 ( 未满千元部分不予计算) ,予以融资;并以融资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 品。 本公司对委托人融券,应按卖出成交价金乘以规定成数计收保证金 (未满 百元部分以百元计算) ,依卖出之证券种类、数量,予以融券;并以融券 卖出价款经扣减证券交易税、融券手续费及证券商手续费之余额,全部作 为担保品。 第 14 条 委托人于同日融资买进与融券卖出同种类证券,其与本公司及代理证券商 签订同意书者,委托人得就相同数量部分,以融资偿还与融券偿还应收付 之证券及款项相抵之余额,向代理证券商办理交割;代理证券商应代为填 制,融资融券交易现款现券偿还表 (代申请书) ,及,融资融券交易现款 现券偿还汇计表,送交本公司,不适用第十九条之规定。 已签订前项同意书之委托人,如不欲为前项之相抵余额交割者,须于成交 当日收盘前向代理证券商书面声明。 第一项冲抵部分不计算融资融券应收付之利息,融券仍计收融券手续费。 委托人第一项冲抵部分之交易仍应分别列入当日其融资融券限额内计算, 不得仅按冲抵后之净额予以列计并于当日循环使用。 前四项规定,上柜有价证券不适用之。 第 15 条 委托人委托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应填具注有,融资,或,融券,字样之 委托书,成交后代理证券商应核算其应缴纳之融资自备款,或融券保证金 及融券手续费,并核对委托人信用帐户内融资或融券余额是否超过规定限 额,及填发注有,融资,或,融券,字样之买卖报告书交与委托人签章。 第 16 条 委托人申请融券,如因市价上涨,致其融券余额超过规定限额时,本公司 得在当日最高涨幅范围内增加。 融券之证券,每一交易单位之市场价格,超过规定融券限额时,委托人信 用帐户内如无融券余额,得融券一交易单位。 第 17 条 委托人委托卖出偿还融资,或买进偿还融券时,应填具注有「还款」或「 还券」字样之委托书,代理证券商应先行核对其偿还交易之证券种类与数 量,是否与原买卖纪录相符;成交后,代理证券商应核算委托人缴付之融 资本息金额,及本公司退还之融资自备价款、融券保证金、融券担保价款 及保证金利息与各种抵缴证券,并填发注有「还款」或「还券」字样之买 卖报告书,交与委托人签章。 第 18 条 各代理证券商,每营业日应按融资融券买卖成交情形,编制本公司规定之 各项表报及计算机媒体资料,在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规定有关交易报表输 入其计算机主机时间前送本公司,凭以汇编,信用交易交割清单,向证券交 易所、柜台中心办理交割。 委托人缴付之融资自备价款,代理证券商应依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有关 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办理交割。 委托人应缴付之融券保证金,由代理证券商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上午十 一时前,缴存本公司指定之银行帐户;委托人以有价证券抵缴融券保证金 者,由代理证券商于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上午十二时前,缴交本公司或汇 拨至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本公司专户。 第 19 条 委托人以现金或证券,偿还融资或融券时,应填具,融资现金偿还申请书 ,或,融券现券偿还申请书,,由代理证券商按照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编 制,融资融券交易现款现券偿还表,壹份;检同委托人缴付之款项 (限本 公司指定银行帐户入帐单存根联) 或证券,随附当日,融资融券交易申请 表,送本公司,经核符后,在申请日后第二营业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前,将 委托人融券卖出之价款与保证金委由代理证券商发还委托人,融资买进之 证券或各种抵缴证券均汇拨至代理证券商在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开设之划拨 专户退还委托人。 委托人办理现金偿还得申请于当日或次一营业日,由本公司将应退还之证 券汇拨至代理证券商;如于申请日汇拨者,代理证券商应于当日下午二时 三十分前,将有关书表及款项 (依前项规定办理) 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于左列情况之一时,得不受理融资现金偿还之申请: 一、发行公司之股票或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停止过户前二个营 业日内。 二、本公司因融券操作致库存证券不足给付时。 三、本公司借用融券差额证券终了后二个营业日内。 委托人申请现金偿还融资领回证券时,倘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因不可归责于 该公司之事由,暂缓受理参加人领回证券,本公司得暂缓发还该项证券。 委托人融券卖出者,除有左列情事外,不得以第三人有价证券申请现券偿 还: 一、融券卖出之标的有价证券停止买卖期间。 二、于停止过户日前第六个营业日之交易时间前,以前一营业日收盘价或 参考价之涨幅百分之七委托融券买进无法成交者。 第 20 条 委托人采非当面方式申请现款现券偿还融资融券,仍应依第十九条规定办 理,但如同意现偿申请书免签章者,经代理证券商确认及留存纪录,即得 予受理以免签章方式办理现款现券偿还融资融券作业。 代理证券商受理委托人亲自电话申请现款现券偿还融资融券时,应同步录 音,电话录音纪录应置于营业处所,并至少保存二个月,有争议者,应保 存至争议消除为止。 本公司应给付委托人信用帐户之款项及证券,均以划拨方式办理,其款项 则由本公司汇入证券商指定之金融机构帐户,并由证券商转拨入委托人开 立之金融机构存款帐户;证券则经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拨入证券商开立之证 券集中保管参加人帐户及其委托人开设之帐户;第三人所有之抵缴有价证 券退还,应以帐簿划拨方式为之。 第 21 条 委托人融资融券之交易,由本公司编制,信用交易交割清单,,经核对后 ,于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规定交割时间,对融资及融券买进还券部分, 向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交付融资金额及买进价金,并取回买进之各种证 券;对融券及融资卖出还款部分,向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交付卖出之各 类证券,并取回卖出价款。 前项交割之款项或证券,均按照,信用交易交割清单,记载之净收或净付 金额,与各类证券净收或净付数量,向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办理之。 第 22 条 委托人信用帐户内各笔融资融券交易,依照下列公式并计其整户担保维持 率: 融资担保证券市值,原融券担保价款及保证金 担保维持率,????????????????????×100 , 原融资金额,融券证券市值 倘因市价变动,致担保维持率低于百分之一百二十时,本公司即通知委托 人,另副知代理证券商,于通知送达二个营业日内补缴差额,并依下列规 定处理: 一、若通知送达之二个营业日内,委托人整户担保维持率仍未达百分之一 百二十,且未补缴差额,本公司即自第三营业日起,处分其担保品。 二、通知送达之二个营业日内,委托人整户担保维持率回升至百分之一百 二十以上,虽未补缴差额,第三营业日本公司暂不处分担保品;惟嗣 后任一营业日,其整户担保维持率又低于百分之一百二十时,委托人 应即于当日下午自动补缴,否则本公司即自次一营业日起,处分其担 保品。 三、委托人虽未补缴差额或仅补缴一部份而整户担保维持率回升至百分之 一百八十以上,或于前款规定处分担保品前陆续缴纳差额合计达到所 通知之补缴差额者,取销追缴纪录。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处分担保品,依照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办理;处分后如不足偿还,即自其它融资融券退还款项内扣抵,或以其信 用帐户内之其它款项抵充,仍有不足者,则由代理证券商通知委托人于次 一营业日补足,利息照融资利率计算自债权发生日起至清偿日为止。 前项以信用帐户内之其它款项径予抵充致其整户担保维持率低于百分之一 百二十时,准用第二项及前项规定。 本公司于处分各该委托人信用帐户各该笔因担保维持率不足,经通知补缴 而未依规定期限补缴之融资融券担保品,得就各该委托人不足一交易单位 之权值新股合并为一交易单位处分之。 第 23 条 委托人依前条规定应行补缴之差额,依左列公式计算: 融资自备款差额,原融资金额– (计算日收盘价、参考价×融资股数×融 资比率) – (计算日收盘价、参考价×保证品股数×融 资比率) 融券保证金差额, (计算日收盘价、参考价×融券股数×融券保证金成数 –原融券保证金) , (计算日收盘价、参考价×融券股 数–原融券卖出价款) – (计算日收盘价、参考价×保 证品股数) 前项保证品系为第九项之权值新股与第二十六条之抵缴有价证券;其权值 新股市值之计算,依第十一项后段规定办理。 第一项所称收盘价或参考价,依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第五十八条之一。 第二项或依柜台中心业务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之。 前条处分担保品,系其信用帐户内,已通知追缴差价担保品维持率未达百 分之一百二十者,分别处分至偿还本公司债权为止。 整户担保品中,如委托人自行处理部份担保品,致其整户维持率低于百分 之一百二十时,应留置其退还款券,使担保品维持率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 上。 委托人自行处理担保品,如不足偿还对本公司之债务时,代理证券商应通 知委托人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前偿还债务,或由本公司以委托人信用帐 户内款项予以抵充。 各种得为融资之股票,本公司均于除权交易日前六个营业日起,以各该日 收盘价格为计算基础,计算其权值及原买进股价涨跌差额并计,如使整户 维持率低于百分之一百二十,即通知委托人补足差额,并准用第一、二项 及前条之规定处理。前项通知,于委托人业经本公司就该笔信用交易通知 补缴差额而尚未取销追缴纪录者,不适用之。 委托人融资买进之证券,其无偿配股股票股利率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该 权值新股应作为本公司担保品,且放弃缓课所得税之权利,由证券集中保 管事业以帐簿划拨方式转拨至本公司融资融券专户,排除「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之适用。 前项权值新股不得充当本公司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券或转融券业务之券源 。 第一项保证品系为第九项之权值新股与第二十六条之抵缴有价证券;以权 值新股作为担保者,不适用第七项之规定,除权交易后,其市值之计算, 上市有价证券按收盘价七折计算,上柜有价证券按参考价六折计算。于拨 入本公司融资融券专户后,免折价计算。 第一项之融资融券差额公式所载保证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融资比率 为零: 一、未依「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取得融资融 券交易资格者。 二、经「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暂停融资融券 交易资格者。 第 24 条 本公司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八条规定,计 算委托人应补缴金额,编制汇总表及明细表,送请各代理证券商代为催收 。 第 25 条 因股价变动致委托人信用帐户担保品价值扣除其债务后之净值增加时,本 公司不得对委托人交付相当于该增加额之现款或有价证券,或抵充融资自 备款、融券保证金。 第 25- 1 委托人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 条 (柜) 时,其终止上市 (柜) 日视为信用交易期限之到期日,委托人经本 公司通知后,应于终止上市 (柜) 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或还券了结。但 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 (柜) 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委托人未于前项期限内清偿融资融券者,本公司得于次一营业日准用第二 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分担保品。 第 四 章 有价证券之抵缴 第 26 条 委托人缴付融券保证金,得以无记名之政府债券及得为融资融券之上市、 上柜有价证券抵缴;补缴融资融券差额,得以无记名之政府债券及除改变 交易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以外之上市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之上柜有价证券抵缴,其折 价比率如左: 一、无记名政府债券,按其面额之百分之九十计算。 二、其它得为抵缴之上市有价证券,按其抵缴前一营业日收盘价百分之七 十计算。 三、上柜有价证券按其抵缴前一营业日参考价之百分之六十计算。 前项有价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抵缴: 一、不足一交易单位。 二、发行公司依奖励投资条例第十三条、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办理盈余转增资或公司员工以其红利转作所服务产业之 增资或创业投资事业以未分配盈余增资,其股东或出资人因而取得之 发行记 名股票,未经转让报税者。 第一项各种抵缴证券,应开列字号清单,其有附贴转让过户申请书者,并 需加盖交付背书章;抵缴之证券倘非委托人所有,另应检附持有人户籍资 料、来源证明及同意书。 前项抵缴有价证券,其无偿配股股票股利率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该权值 新股适用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九项及第十项之规定,且前项同意书应注 明放弃缓课所得税事宜。 委托人以第一项之有价证券抵缴融券保证金及融券差额者,本公司不予计 息。 第 27 条 本公司计算委托人整户担保维持率时,就抵缴证券之价值免折价计算。 第 28 条 委托人提供抵缴之有价证券,应保证其权利之完整,如发现有瑕疵或有法 律上之争议,或经改变交易方法或终止上市者,应于本公司通知送达之三 个营业日内,以现金或相等价值之他种得予抵缴证券,透过代理证券商向 本公司调换。 用为抵缴之受益凭证,有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情事者,应准用前项之规定 办理。 第 五 章 融券差额证券之取得 第 29 条 某种证券本公司之融券余额,与证券商向本公司转融券余额之合计数,超 过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业务取得之全部该种证券时,本公司于次 一营业日上午九时起,依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借贷办法或柜台中心有价证 券标借及议借办法之规定,向该种证券所有人标借;若有不足,于下午二 时前,洽特定人在本公司议借。 依前项程序所取得之数量仍有不足时,本公司于当日下午三时起至三时三 十分止,依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柜台中心上柜证券标购办法之规定,委 托证券商办理标购。 第 30 条 本公司依前条规定标借、议借及标购仍无法取得足额证券时,本公司于再 次一营业日继续依前条方式办理。 第 31 条 本公司办理公开标借融券差额融券时,经向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提出申 请后,由本公司将标借证券之种类、数量、时间及最高标借单价,于标借 申请日上午九时前输入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标借系统,自上午九时起, 由证券交易所于基本市况报导或柜台中心信息传输系统中公告之。 前项标借证券之最高标借单价,以融券差额发生日该种证券收盘价格或参 考价百分之七为限;并按当日竞标之单价,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标定单 价之出借股数超过所需标借股数时,依其输入时间先后顺序取借之。 第 32 条 证券出借人参加本公司之标借,应填妥标单,委托证券商办理;标单内容 包含委托人姓名、受托买卖帐号、证券名称、出借数量及出借单价;参加 标借之证券以其存于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之证券为限。 证券商于接受委托时,均应办理圈存 (前一营业日已出借者除外) ,接受 委托后,即于标单上登打时间、编号,并依标单内容依序输入证券交易所 或柜台中心标借系统。 前项输入时间自标借申请日上午九时开始至十二时十分止,并于中午十二 时三十分前自动完成开标;开标作业完成后,于证券交易所基本市况报导 或柜台中心信息传输系统中公告标定单价及得标股数,并打印开标 记录表 体温记录表下载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下载体温记录表 下载幼儿园关于防溺水的家访记录表绝缘阻值测试记录表下载 供本公司留存。 委托人得经由受托证券商之打印机打印标借委托回报及得标回报,证券交 易所或柜台中心亦于下午二时起提供得标查询功能。 证券出借人于得标后,证券商应提供证券出借人之身分证字号及户籍地址 资料,做为扣缴税款之依据。 本公司于标借申请日下午二时前,应依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借贷办法或柜 台中心有价证券标借办法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提存担保金。证 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俟本公司交付担保金后,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得 标之出借证券于标借申请日之次一营业日转拨至本公司证券集中保管事业 专户。 本公司于标借申请日之次二营业日,经由证券集中保事业归还出借人出借 之证券。 本公司于标借申请日之次二营业日上午十时前,经由受托证券商给付借券 费 (借券费,出借单价,数量) 予出借人,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并将担 保金归还本公司。 第 33 条 本公司办理议借时,邀请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及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派 员会同监督,向持有该种证券之特定人议借,议借之单价以不超过融券差 额发生日该种证券收盘价格或参考价百分十为限。 证券所有人于同意出借后,应将已背书与附件齐全之证券及证券出借清单 于当日下午二时前送交本公司或汇拨至本公司在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专户, 并由本公司掣给收据。 本公司办理议借并经证券所有人同意出借后,有关担保金之提存,由本公 司与出借人另行议定。 本公司于议借日之次二营业日下午二时前,依议定之单价及数量给付一次 之借券费 (借券费,议定单价,数量) 予出借人,并归还议借之证券及向 其收回担保金。 第 34 条 本公司办理标购时,标购底价系以该种证券在标购日之前一营业日收盘价 ,增加百分之十五为限;并以能满足所需标购数量之最高卖出申报价格, 为标定价格;低于标定价格之卖出申报价,全部按标定价格成交。 标购取得之证券,系按融券差额证券发生日,仍有该证券融券余额者,以 张为单位按比率分摊买进偿还,分配后如有余券,再按各融券人应分配数 量之小数部份依其大小顺序分配,小数部分相同者,以抽签方式分配。 办理二次以上标购时,应分配予融券人之标购金额,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第 35 条 本公司办理融券差额证券借用期间,如证券商亦就同种证券向本公司申请 转融券时,就标借、议借及标购所取得证券之分配,依本公司对证券商转 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 36 条 本公司办理标借、议借期间,得洽商各该发行公司之董事、监察人,参加 标借、议借,以资配合。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但书所列举之证券不得参加标借或议借。 第 37 条 本公司办理标借、议借或标购期间,暂停该种证券融券卖出及融资现金偿 还,但有左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融资到期偿还者。 二、委托人同时有融资及融券余额,申请以现金偿还融资,并以取得之证 券办理现券偿还融券。 第 38 条 本公司办理标借、议借、标购所发生之各项费用,均按融券差额发生日该 种证券之融券余额,计算所应分担之费用后,分别向各该融券人按其融券 数量计收。 前项费用,本公司得自各融券人之担保价款中扣抵。 第 39 条 本公司办理融券差额证券借用期间,融券人以买进偿还融券或现券偿还融 券时,本公司得预估其尚须负担之费用或可能分配之标购价金,而留置应 退还款项。 第 40 条 证券所有人对于出借之证券,应保证其权利之完整,如有瑕疵或法律上争 议时,经本公司通知后,应持相同种类与数量之证券调换,未为办理者, 除应退还借券费用外,如有损失并应负责赔偿。 第 六 章 融资担保证券及抵缴证券之过户 第 41 条 得为融资融券之股票,在各该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五个营业日起,停止融 资买进三天,并于停止过户前七个营业日起,停止融券卖出五天;已融券 者,应于停止过户六个营业日前还券了结。但发行公司停止过户之原因为 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不影响行使股东权者不在此限。 前项规定,于得为融资融券之受益凭证准用之。 得为融资融券之受益凭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于证券交易所公告之次 二营业日起,暂停融资融券交易,但了结交易不受此限;对已融资融券者 ,应于终止上市前第一个营业日前偿还或还券了结,或于终止上市前委托 本公司代办买回。 一、受益人大会决议变更为开放型基金。 二、受益凭证因开放接受买回,致基金规模达终止上市标准时。 前项之委托代办买回,委托人应填具,受益凭证申请买回委任契约书,, 并注明买回申请日。 委托人未于第三项限期内清偿融资融券,本公司得于次一营业日起,准用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分其担保品。 第一项营业日为交易日,但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开始日订于农历春节前最后 交易日后之第二个交割日 (含) 至农历春节后第二个交易日 (含) 时,依 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停止过户开始日订于农历春节前最后交易日后之第二个交割日时, 则最后交易日后之第一个交割日列入营业日计算。 二、当停止过户开始日订于农历春节假期或农历春节后第一个交易日时, 则最后交易日后之二个交割日皆列入营业日计算。 三、当停止过户开始日订于农历春节后第一个交易日后之例假日与第二个 交易日时,则最后交易日后之第一个交割日列入营业日计算。 第 42 条 委托人融资买进之股票,抵缴融券保证金或融资融券应补缴差额之股票, 由本公司编制过户清册及媒体资料,于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一营业日送交 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代向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过户。 发行公司因召开临时股东会停止过户时,前项委托人融资买进股票过户股 数之计算,依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临时股东会计算融资人过户股数作 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前二项规定,于得为融资融券之受益凭证准用之。 第 43 条 融资买进之证券,委托人如须自行办理过户,应于停止过户开始日之二个 营业日前,以现金偿还取得证券,并依办理过户之相关规定自行为之。 第 44 条 委托人以证券抵缴融资融券差额及融券保证金者,如须领回自行办理过户 ,应于前条第一项规定限期内,以现金或他种得以抵缴之证券向本公司办 理调换手续。 前项情形,于原抵缴证券已办妥过户,委托人于日后了结债务取得非其名 下之证券时,委托人仍须依办理过户之相关规定自行为之。 委托人以无记名上市政府债券为抵缴证券而须兑取该债券之债息者,应自 行为之并准用第一项之调换规定。 第 45 条 本公司标借或议借之融券差额证券,以非出借人名下之证券现券偿还,并 须办理过户时,由本公司出具,借入证券偿还证明,,并于该证券转让过 户声请书上加盖,标借证券偿还,或,洽借证券偿还,戳记,凭以办理。 前项倘毋需过户时,本公司得免出具,借入证券偿还证明,。 第 七 章 违反规定之处理 第 46 条 委托人有左列情事之一时,本公司即于次一营业日起委托证券商处分其担 保品及缴存本公司之有关款项与证券,处分手续费,由委托人负担之: 一、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未清偿者。 二、未依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补缴差额者。 三、未依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偿还或还券了结者。 四、未依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换抵缴证券者。 五、未依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偿还融券者。 六、未依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偿还或委托本公司代办买回者。 依前项第一、三、四、五、六款处分委托人担保品后,如有不足清偿者, 均准用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处理。 第 46- 1 委托人未依第十八条规定按期交付融资自备款或融券保证金者,即为违约 条 ,代理证券商应注销其受托买卖帐户,并向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申 报违约及代办交割手续,且应以现款现券向本公司办理偿还取回证券或代 价,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依据证券商之申报转知证券金融事业及各 证券商。 代理证券商依前项规定代办交割所受之证券或代价,应于次一营业日在证 券交易所集中市场或透过柜台中心等价成交系统委托他证券经纪商予以处 理,委托未成交者,次一营业日起仍应继续申报。 第 47 条 前条担保品之处分,证券商接到本公司之书面或电话委托后,应于指定处 分之营业日开市时起,以限价委托方式向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或透过 柜台中心等价成交系统申报,如已申报而未成交,次一营业日应继续申报 ,直至成交为止。 担保品之处分,以本公司向各证券商开设,富邦证券金融公司处理违约专 户,处理之。 前条之处分,及于用为抵缴之无记名政府债券而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 场或透过柜台中心等价成交系统无法成交时,本公司得与委托人协议作价 买受以替代处分,不足清偿欠款者,均准用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之规定 处理。 第 48 条 委托人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事时,除依该项之规定办 理外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核定利率百分之十加收融资违约金 ,或按融券手续费率加收相当于一次手续费之融券违约金。 第 49 条 委托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时,代理证券商不得受托为融资买进、融券卖出交 易。本公司得于债务清偿范围内,就委托人信用帐户内余额予以处分,有 剩余者,应返还委托人,如仍有不足清偿之情事,则通知委托人限期清偿 ,并向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申报违约,且注销其信用帐户: 一、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情事,经本公司处分该笔融资融券担保品后, 依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后,未清偿者。 二、委托人自行处理担保品,有不足清偿,依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办理 后,未偿还债务者。 委托人于其它证券商或证券金融公司有违约情事,经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 心通报后,本公司应视情形为下列之处置: 一、 委托人违约原因系不如期履行交割或未按期交付融资自备款或融券 保证金,或有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第一款及第三 款,柜台中心业务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违约 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于次一营业日开始准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七条规定了结买卖。 二、委托人违约原因为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定情事之一者,代理证券商不 得受托融资买进、融券卖出,并于委托人了结融资融券买卖后,即注 销其信用帐户。 第 八 章 附则 第 50 条 本公司应订定融资融券预警及分配处理原则和各种证券安全存量之计算方 式报请金管会备查。 某种有价证券融券余额加计安全存量达到融资余额时,须即停止该种有价 证券之融券。 本公司每一营业日对代理证券商为融资融券额度之分配,分配表应于上午 八时前送达各代理证券商,各代理证券商于交易时间内所代理之融资融券 额度,非经本公司同意调整者,应以分配表之额度为限。 本公司与代理证券商应就前项分配表及调整分配额度之通讯内容依序建文件 ,备供查核。 本公司每日将融资融券授信相关信息,充分揭露以供市场参考运用。 第 51 条 委托人融资买进之证券、融券卖出之价款,融券保证金或其抵缴证券,以 及因股价涨跌所补缴差额之款项或其抵缴之证券,均得由本公司在融资融 券期间自行运用;凡经本公司按左列情形分别发还证券时,均得以相同种 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一、委托人融资买进之证券以现金偿还申请领回。 二、各种抵缴证券之退回。 三、归还出借人之证券。 第 52 条 本公司每一营业日均应将融资融券之新增与偿还情形及其余额,列表呈报 金管会备查,并请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公告。 前项融资融券之余额表,本公司亦将传送至各代理证券商,并请证券商公 布于其营业处所。 第 52- 1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及证券主管机关所指之一 条 定之机构依相关法令规定搜集、计算机处理、国际传递及利用委托人之个人 资料。另因与乙方往来而需提供第三人资料予乙方时,甲方愿负责取得第 三人同意。 本公司应将委托人开户、注销帐户资料、授信额度及融资融券余额传送至 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之计算机档案,异动时亦同。 第 53 条 本办法报请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 X X X 个 人 简 历 个人资料 姓 名:xxxx 婚姻状况:未婚 出 生:1987-06-24 政治面貌:团员 性 别:男 民 族:汉 照片 学 位:本科 移动电话: 专 业:英语 电子邮件: 地 址: 教育背景 2006.9-2010.6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 主修课程 大学英语精读,大学英语泛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英语写作,英语口本科阶段主修 译,翻译学,词汇学,语法学,英美概况,英国文学,美国文学,语言学, 日语,中外名胜。 特长及兴趣爱好 除了有专业的英语方面知识外,我在校生活部工作一年, 在系宣传部和秘书处各工作一年。为全面发展,大三上学期,我加入系文学社,参于了我系《心韵》杂志的创刊和编辑工作。在这些活动中锻炼了我的领导和团队协作能力,学会了更好的与人相处,这些在我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有很大的帮助。 计算机能力 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 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 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 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英语专业四级证书 自我评价 X X X 个 人 简 历 个人资料 姓 名: 婚姻状况:未婚 出 生: 政治面貌:团员 性 别: 民 族:汉 学 位: 移动电话: 专 业: 电子邮件: 地 址: 教育背景 2006.9-2010.6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 主修课程 大学英语精读,大学英语泛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英语写作,英语口译,翻译学,词汇学,语法学,英美概况,英国文学,美国文学,语言学,日语,中外名胜。 能力及特长 这要写你明你有什么样的能力及经验,最重要就是告诉用人单位,你会做什么, 计算机能力 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 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 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 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英语专业四级证书 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 这里写上你的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等信息吧,标题自己起一个贴切的。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稳重、有活力,待人热情、真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入其中。我不是最优秀的,但我是最用功的;我不是太显眼,但我很踏实;希望我的努力可以让您满意。 这里不要照抄哦,不会写自我评价的朋友,你可以访问http 这里有很多自我评价范文可以参考。(按住键盘的CTRL键,再用鼠标点链接就可以直接打开网站,不用复制到浏览器的。)本人性格热情开朗、待人真诚,善于沟通,应变能力较强。懂得珍惜拥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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