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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必备三国法笔记2008年司法考试必备三国法笔记 三国法笔记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 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 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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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必备三国法笔记 三国法笔记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 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 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 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 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 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 1、 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 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4)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 2、 国际法的法律性 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 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 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 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一、国际法的渊源 A(国际条约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 的协议 B(国际习惯 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一项国际习惯必 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 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 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 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 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C(一元与二元这间。目前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A(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情况外,原则上处理这个问题是一国国内法事项。 B(国际法包括成文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C(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D(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也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A(在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B(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三种情况 C(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保留条款除外。 D(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结论。 E(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F(宪法未规定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G(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第四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1、基本原则的特征: A(各国公认 B(知县于国际法律关系所有领域 C(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D(具有强行法性质 三、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 A(1945年《联合国宪章》 B(中国、印度、缅甸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C(其他国际文件。 二、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 (2)主权最早由法国博丹提出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 3、威胁或武力原则 (1)禁止侵略行为:7种 (2)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6、善意地改造国际义务原则:真诚善意全面履行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念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A(主权国家 B(国际组织 C(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无能无能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 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 D(国际社会现实情况中,个人尚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家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1、国家的要素 A(定居的居民 B(确定的领土 C(政府 D(主权 2、 国家的主要类型 A(单一国。如我国 B(复合国 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A(独立权 B(平等权 C(自保权 D(管辖权 三、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 1、国家的管辖权 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 B(属人管辖权。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C(保护性管辖权。 两个条件:?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 两种方式:?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 A(国家主权豁免。 B(国家豁免权放弃。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国际法上的承认 ?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表示形式: A(明示。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 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2、国际法的继承 ?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属继承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 防御一般不予继承。 ?条约继承情况: A( 合并:对原国有效对继承国继续有效 B( 分离或分立:对原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对该 部分领土有效 C( 领土部分转移:出让国失效,受让国生效 D( 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自主决定。 ?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A( 国家财产:与领土有关联 B( 国家档案: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 承国 C( 国家债务继承:恶债不予继承 第三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指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联 合体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A(成员:正式和非正式 B(机构:权力和决策机构、招待机构、行政机构 C(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国同意、加权表决制、协商一致通过 二、联合国体系 1、宗旨 A(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B(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C(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合作 D(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2、会员国条件: A(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 B(接受宪章规定义务 C(经安理会推荐 D(获得大会准许 2/3多数通过,截止目前191个会员国 3、主要机关和专门机构 ?大会: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和建议机关 ?安全理事会:15个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常任理事国,其他国任期2年,不得连任。 程序事项采取9个同意票通过; 非程序事项(实质性事项)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大国一致原则 安理会职权: A(促使争端和平 B(制止侵略行为 C(制定方案、托管、接纳、秘书长推荐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54个理事国,任期3年,可连任,每年2次常会,会期1月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首长,任期5年可连任。 第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责任的构成 一、国际责任概念: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2、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A(归因于国家。国家行为、授权行为、代表行为、支配行为、越权行为、叛乱运动的 机关行为、共同行为 B(违背国际义务: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三、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A(同意 B(对抗与自卫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第二节 国际责任的形式 1、方式:可单独采用,可同时采用 A(终止不当行为 B(恢复原状 C(赔偿:广义包含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 D(道歉 E(保证不再重犯 F(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双罚制 1、国际犯罪 A(禁止侵略 B(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 C(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 D(禁止大规模污染 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赔偿主体: A(国家责任制度 B(双重责任制度 C(营运人赔偿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 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3、 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4、 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 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 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 2、边境制度 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 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 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 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 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 A(只用于和平目的 B(自由和科学合作 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 第二节 海洋法 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 国际生活经验底区域等。 一、内海有关制度 1、领海基线:两种算法 A(正常基线:低潮线为作基线 B(直线基线:最外缘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 2、内海: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 3、 港口制度: A(进出港口: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 B(航行停泊 C(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 二、领海及毗连区 1、领海及领海制度 A(宽度不大于12海里 B(外国船舶在领海中有无害通过权 C(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有管辖权 2、毗连区有关制度 A(毗连区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B(不是国家领土,不享有主权 C(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制或规章 D(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E(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F(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要经中国政府批准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发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 ?法律制度: A(沿海国拥有以勘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和从事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权利 B(对建造和使用的人工岛屿、设施有管辖权 C(他国有航行、飞越、铺设权 D(可制度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 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 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A(以开发目的行使主权权利 B(沿海国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C(拥有人工设施管辖权 D(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制地位 E(架设管道并不损害他国利益 F(缴纳费用,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免缴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1、群岛水域制度: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2、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特 别协定制度 五、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1、公海制度 A(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自由航行 B(捕鱼制度: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承担义务 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 D(建造人工岛屿与科学研究 2、公海上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 B(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运奴隶和毒品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 一、领空及界限问题 1、水平界限:领土边界线向上立体延伸构成水平界限 2、垂直界限:领空自地球表面向上扩展的外缘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 1、《芝加哥公约》主要原则和制度 A(领空主权原则 B(航空器国籍制度 C(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 2、国际民航损害赔偿责任:推定过失原则 3、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 义务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 1、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已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求 援宇航员原则、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国际责任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 作原则 2、制度: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 第五节 一、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 A(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务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B(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C(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D(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A(大气环境保护:防止气候变化和臭氧层保护 B(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C(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生物资源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D(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一、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取得:我国采取因出生获得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制。 A(因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B(因加入取得:申请入籍、法定事实引起 2、丧失: A(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 B(非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 B(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A(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护照签证制?接受安全卫生检查 B(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 C(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 二、外国人的待遇。在我国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某些方面规定了差别待遇,某些领域 高于中国公民的优惠待遇,在特写领域和范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差别待遇,国际法承认,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D(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三、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性质: A(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 B(在国家间进行 C(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D(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2、条件 A(由所在国的国家不得行为所致 B(国籍持续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范围 A(国民被非法逮捕 B(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D(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主体:国家 2、引渡对象: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第三国人,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可引流罪行:一般接受的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 A(战争罪、反各平罪、反人类罪 B(各族灭绝或各族隔离罪 C(非法劫持航空器 D(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 4、引渡程序:请求的提出、答复、文件材料传送、移交引渡人 二、庇护 1、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 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国家只要不违背国际义务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 3、不得庇护的罪行:战争、各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4、被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外国侨民待遇 5、庇护是基于领土行为,不等于不引渡 第六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外交代表与依领事机构的区别: 外交机构 领事机构 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与相关地方政府进行交涉 往和交涉 职务范围:接受国全境 限于其辖区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1、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及最高礼遇)、政府(享有 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及相应礼遇)、外交部门(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 2、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的职务: A(代表 B(保护 C(谈判和交涉 D(调查和报告 E(促进 ?使馆的组成和等级 A(大使:派遣元首向接受国派出的最高一级使节,代表本国及其元首与接受国办理相 关外交事务。享有使馆馆长中最高礼遇 B(公使:二级使节,与大使职权相同,礼遇上稍逊于大使 C(代办: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 ?外交代表的派遣:派遣使馆馆长和武馆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其他人员可直 接委派,无须征求接受国同意 ?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时期为其在华执行使馆职务的开始日期,除使馆馆长 外其他人员职务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为开始 ?外交团长一般由接受国中到任时间最长、等级最高的领事馆馆长担任。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A(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B(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 C(通讯自由 D(免纳捐税 E(行动和旅行自由 F(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可侵犯 B(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管辖豁免。(派遣国可明示放弃) D(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E(其他特权与豁免 3、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A(人员:馆长。(其家属、行政技术人员及家属通过协议或国内法加以明确规定) B(时间: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时起或经商定的其他时间 4、义务: A(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B(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 C(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其他用途 D(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按程序办理 E(不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的建立及其职务 1、建立领事关系的直接标志一般是:设立领事机构 2、职务:保护、促进、合法调查、发签证、提供帮助、公证、监护、转送司法文书、 监督与检查、处理纠纷 二、依赖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A(领馆馆舍不受侵犯(特殊情况进入馆舍时相比使馆可推定馆长同意) B(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何处) C(通讯自由(无线发报机须经许可) D(行动自由 E(免纳关税和捐税 F(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的权利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得得侵犯 B(管辖豁免 C(除服务费、间接税、遗产税以外的免税和免验 D(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 3、领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义务同使馆。 第七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2、特性: 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B(具有法律拘束力 C(以国际法为准 D(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分类: A(造法性和契约性 B(双边条约和金边条约 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 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具人缔约能力的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例外情况: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 第三节 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A(约文的认定: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B(约文的认证: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C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批准、加入 D(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1、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 问题 例外: A(条约禁止保留 B(准许特定保留 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 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2、条约适用范围 A(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 B(空间范围:依协定 3、条约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 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C(适用条约本身的冲突规定 三、条约对第三国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 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 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 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 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二、条约的修订 1、多边条约修正: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 2、多边条约修改: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 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1、类型: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事实性争端 2、解决原则:和平方式、不得把意志强加于对方、自由选择一切合法方式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强制方法和非强制方法 第二节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外交方法) 1、谈判与协商 2、斡旋与调停 3、调查与和解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仲裁 1、仲裁一般规则 A(仲裁协议:条约、条款、专案仲裁协定 B(仲裁庭:最少一人,通常3-5人 C(适用法律:无特别约定则适用《国际法院规约》 D(程序:依约定,无约定由仲裁庭确定 E(裁决:终局 二、法院方式 1、国际法院 A(组成:?15名法官 ?专案法官(不适用回避) ?书记处 B(管辖:对人:?会员国 ?非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都不是,须声 明愿意接受管辖;对事:?自愿管辖 ?协定管辖 ?任择强制管辖 C(诉讼程序:?起诉 ?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附带程序 D(判决。除中止诉讼外都作判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 国发生效力 2、国际海洋法庭 A(21名法官组织 B、当事人范围:?公约的缔约国 ?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开始海底矿物资源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人的自然 人或法人?其它授权海洋法庭的当事者 提交海洋法庭的两项补充规定: A(须用尽当地救助 B(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国或国籍国应邀参加司法程序 第九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战争与战争法 一、国际法上战争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 此引起的法律状态。?国家间进行?存在武装冲突事实为突出表现?作为一种法律状态 存在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 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 以及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战 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 一、战争开始 1、战争开始意味着交战国之间从和平状态进入敌对战争状态 两种宣战方式: A(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 B(附条件最后通牒 2、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A(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B(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C(经贸往来的禁止 D(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没收、征用、破坏、限制集中居住 E(敌性的确定 二、战争的结束 1、敌对行动的停止 A(停战 B(无条件投降 C(停火与休战 2、战争状态的结束 A(缔结和平条约 B(联合声明 C(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三、战时中立 1、中立国权利 A(中立国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尊重 B(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C(中立国与交战国任一方有权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2、义务 A(不作为。不支持或帮助 B(防止的义务。防止利用其领土和资源 C(容忍的义务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A(“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B(“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C(区分对象原则 D(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2、对作战手段和方法限制的主要内容 A(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作用的使用:?极度残酷武器?有毒、化 学和生物武器?核武器 B( 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C(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D(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法方法 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1、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 2、对平民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 3、伤病员待遇: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和照顾 4、战俘待遇: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规定的佥待遇和相关权利。 第四节 战争犯罪 一、战争犯罪的概念 1、纽伦堡原则: A(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个人责任并受惩罚 B(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C(官职地位、政府命令不免除责任 D(公平 2、战争犯罪的罪名 A(危害和平罪 B(战争罪 C(违犯人道罪 附:国际公法专题 复习思路 1、需要深入理解的内容不多; 2、复习要尽可能的全; 3、复习不用太过求深; 4、复习以教材为主; 注意:教材中还是引用了大量的国际条约,这部分复习起来务必要小心; 专题一 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的定义和发展演变 (1)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 (2)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出现,也是近 代国际关系的起点。 (3)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2、国际法的特性 (1)国际法的特点:4个 4个特点都特别重要,请看一遍。 (2)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体系的不同点: A、一般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其他所有人都要遵守;而国际法是由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制定规则,没有任何人拥有超乎国际法主体之上的权力,即所谓主体平等原则。 B、国家制定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而一般认为,国际法的执行是没有统一的主体强制性的;归根到底所有的国际法的执行取决于当事人也即当事国的主观意识。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法院都是建立在各国共同意志基础之上的。 例外分析:欧盟某种程度上拥有超乎国家权力之上的某些权力,但它只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新发展,并没有改变所有国际法的基础理论。 (3)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本身也是法律。 (二)国际法的渊源 1、三类: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2、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3)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了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这是因为: (1)保护国内法的需要。因为还存在有几十个国家没有加入世贸组织。 (2)根据《条约缔结法》,有的国际条约权力是权力下放给国务院的;而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应优先于条约。 2、国际条约在我国直接适用的条件: 参加缔结该条约时我国所提出的条件以及中国相关法律的依据。 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 1、《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七项原则 1) 会员国主权平等 2)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 不得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 5) 集体协助 6) 保证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 7) 不干涉内政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3、法理上的六项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 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是一种硬法。 专题二 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 2、国际组织 3、民族解放运动和民族解放组织 4、中国理论认为,个人尚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 1、国家的要素:4要素:居民、领土、政府、主权 2、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3、国家平等权主要表现的五个方面: 1) 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 2) 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不受非其缔结的条约拘束 3) 4) 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除非国际法特别规定或得到国家同意 5) 4、国家的管辖权: 包括: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从、普遍性管辖权 (1)保护性管辖权 = 1 \* GB3 ?概念: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 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 2 \* GB3 ?行使的两个条件: a、侵害的重大利益; b、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犯罪。 (2)普遍性管辖权 = 1 \* GB3 ?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 海盗罪等。 = 2 \* GB3 ?国际条约确定的缔结国合作惩治的对象: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 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 (3)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不实际,不要掌握) (4)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 A、国家豁免权的放弃:397页右边第三段 放弃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5、国际法上的承认 (1)承认的特征: A、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承认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C、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 (2)承认的形式: 明示和默示两种。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区别:法律承认是正式的承认;事实承认是非正式的承认。 (4)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问题 A、新国家产生四种情况:独立、合并、分立、分离 B、对新政府的承认遵循“有效统治原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是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6、国际法上的继承 (1)条约继承: 400页,要记住。 分四种情况:国家合并、国家分离或分立、领土部分转让、殖民地独立 (2)财产继承: 400页,同样要背。 也分四种情况:国家合并、国家分离或分立、国家解体、国家独立 (3)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的债务由国家继承,地方政府的债务由地方政府继承。 国家继承的债务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 (4)档案的继承 (三)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1)国际组织的成员 A、正式成员 B、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 非正式成员享有参与权,但没有决策表决权。 (2)机构 (3)表决制度 A、全体一致 B、多数同意:2/3、1/2 C、加权表决制: 有些国际组织如欧盟,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不一样,一流国家每国有82票,二流国家70票,有些国家20票,还有一些更小的国家只有1、2票。即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是一样的票数。 D、协商一致:即不表决原则。 2、联合国 (1)联合国组织是根据1945年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成立的。 (2)联合国的宗旨 (3)会员国的接受条件:403页,四个条件,要记住。 其中有一项要经安理会推荐,因为中国是安理会成员,所以台湾是加入不了的。 新中国是以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身份进入的,所以不存在新会员加入的问题。 (4)联合国主要机构 = 1 \* GB3 ? 大会 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2 \* GB3 ? 安理会 a、15个理事国,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其他10个按照地域分配名额。 b、职责:维护世界和平。 c、投票表决: 对于程序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大国一致原则”。 C、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托管理事会已取消 E、秘书处:是联合国的行政机关。 F、联合国专门机构:17个 联合国专门机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专门的国际法律人格。 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专题三 国际法律责任 明确:国家不当行为即违法行为。 (一)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1、归因于国家:407页列举了7种行为,要仔细看。 乡政府的行为也是国家行为。 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国家行为,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或行使的职务是对内或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比如中国政协的行为也是国际法认可的国家行为。 2、违背国际义务 包括积极作为,也包括消极不作为。 (二)排除不当性 4种情况:同意;自卫;不可抗力;危难或紧急状态。 (三)国际责任的形式 1、6种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2、赔偿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包括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各种方式的综合承担 责任的总称。 另一种是指经济上的、以货币表现的赔偿。 (四)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1、国际刑事责任 (1)国际刑事责任追究的不是国家的责任,而是国家领导人的刑事责任。 (2)“双罚原则”: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确立。 二战以来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负有责 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3)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确立对犯有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的个人行使管辖权。 2、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1)赔偿的领域: 核损害;核动力船舶;船舶造成污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 (2)现行赔偿责任主体制度:三种制度 A、国家承担; B、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 C、营运人自己承担。 专题四 空间法 注意:国际公法的内容比较简单,一定要精确记忆。 (一)领土构成: 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构成。 1、领陆:陆地的表面部分。 2、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3、领空:领陆是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二)领土主权 1、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界、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2、河流制度: (1)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区别: 国际河流有国际合作条约作为保障机制,保障所有沿岸国家都可以畅通无阻地航行。 (2)国际运河: 有国际运河条约保障的运河 (三)领土的取得方式 1、先占: (1)先占的两个条件:A、须为无主地; B、应为“有效占有”。 (2)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2、时效 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3、添附 4、征服 有效征服应满足的两个条件,要记下来。 5、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 强制割让是无效的,非强制割让是有效的。 (四)现代国际时间中领土取得的新方式 1、殖民地独立 2、公民投票 公投在法理上自相矛盾、不合逻辑。 (五)边界 1、概念: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面。 2、边境制度 (1)界标的维护 (2)界水的利用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 (1)《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 (2)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A、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 B、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 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注意:南极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 2、北极地区 (1)至今属于地位未定地区 (2)除《保护北极熊条约》外,没有任何其他国际条约。 二、海洋法 1、海洋领土的划分 (1)内海:完全国家领土、国家主权的范围 (2)领海:领海基线外12海里 也是国家领土,单国家主权受限:无害通过权 (3)毗连区:领海基线外24海里 无国家主权,但有管制权 (4)专属经济区:领海基线外200海里 无领土主权,只有专属的经济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5)公海:200海里以外 完全自由权 图例: 2、大陆架 (1)指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2)范围: A、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 B、超过200海里的: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取最远的一个。 3、重要 知识点 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体育概论知识点下载名人传知识点免费下载线性代数知识点汇总下载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 划线 (1)内海 A、领海基地的两种划分:正常基线和自然基线 B、内海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 C、渤海湾是我国的内海湾,琼州海峡是我国的内海峡,台湾海峡不是我国的内海峡。 D、港口制度。如不准在港口从事钓鱼、放鞭炮等。 (2)领海 A、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 B、享有无害通过权 C、有害通过的行为:12种。418页 D、管辖权问题:看一下 (3)毗连区 A、领海基线外24海里。 B、不得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 C、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 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4)专属经济区 A、领海基线外200海里。 B、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该区域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专属的经济开发的权利。 (5)大陆架 A、范围:不足200海里的,为200海里; 超过200海里的,为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B、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陆架上国家就一个权利:经济开发的主权即经济主权 4、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1)群岛水域 群岛基线确定的条件: A、基线范围内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与水域面积之比应在1:1到1:9之间; B、基线超过100海里的线段最多不能那个超过基线总数的3,; C、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 (2)群岛水域制度 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两种情况。 5、公海 (1)公海上的六大自由 (2)航行制度:421页 (3)公海上的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 B、普遍管辖 a、海盗行为 b、非法广播 c、防止和禁止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 (4)临检权和紧追权 A、临检权:422页倒数第三段 不法情况包括: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等。 B、紧追权:422,423页 掌握:a、紧追权从什么时候开始, b、什么样的船可以行使紧追权, c、紧追权可以行使到什么地方为止, 注意:临检权和紧追权是特别好出选择题的内容。 6、国际海底区域 (1)“区域”内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 (2)国际海地区域即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 (3)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 “平行开发制”: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 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 进行开发。 三、国际航空法 1、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 2、领空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 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3、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负责的期间:在运输期间。 4、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1)民航安全三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2)对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拥有管辖权的国家:425页,要记。 (3)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 四、外层空间法 (一)六大条约体系 1、《外空条约》 2、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 有。 (二)登记制度 1、发射任何航空器都要进行登记。 2、发射任何航空器都要到联合国秘书长处进行登记。 (三)营救制度:427页 (四)责任制度:427页倒数1、2段,430页第1段 五、国际环境保护法 由一大堆国际公约构成,要掌握在哪个领域有什么样的国际条约。 1、防止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2、保护臭氧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3、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4、防止海洋倾倒废物:《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5、保护生物资源:《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7、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赛尔公约》 专题五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一、国籍 (一)国籍的取得:两种取得方式 1、因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2、因加入取得 申请入籍(即归化)、法定事实 注意:《国籍法》要背。关于中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条件务必要知道。 (二)国籍的丧失 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出入境、居留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二)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 3、差别待遇 4、互惠制 (三)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的条件:3个。436页。务必要知道。 2、外交保护的范围:4个。436页。务必要知道。 三、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国家没有引渡义务,引渡需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2、可引渡的罪行 (1)“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 (2)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4类。436页 。务必知道。 (二)庇护 1、不得进行庇护的行为: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 2、域外庇护: 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 四、国际人权法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分别被称为集 体人权宪章和个人人权宪章。 2、这两个中国都签了字,但个人人权宪章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批 准。 (二)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1、国际人权机构:438页。 2、简评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 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专题六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三)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四)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注意:看书要仔细,注意四部分之间的细微差距。比如: 1、没有大使同意,即使发生火灾也不得进入外交馆舍救火;但领馆着火了则可以。 2、外交人员即使犯有严重罪行也享有豁免权,但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的,可以追据 刑事责任。 3、对外交官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但是不允许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二、外交机关 (一)国家的中央外交机关 1、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2、各自的法律地位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职能 (1)使馆的等级级别问题 A、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三级 B、使馆职务:大使、公使、代办 C、代办关系被称为“半外交关系” 2、外交代表的派遣:443页 3、外交团:444页 4、特别使团:出去外交谈判的使团 专题七 条约法 一、概述 (一)条约的五种基本分类:452页 (二)常用条约的名称:包括备忘录等。453页 二、条约缔结的条件问题 (一)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454页 第四段。 (二)自由同意 1、错误 2、诈欺和贿赂 3、强迫 三、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 1、条约的缔结程序 2、接受条约的约束 (1)接受签署的情况:3个。455页。 (2)批准的情况:4个。456页。 (二)条约的保留 全看。很重要。 (三)条约的登记 登记地:联合国秘书处。 四、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1、条约的日期 2、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 3、条约的冲突:458页。要背。 条约冲突规则如何解释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459页。 条约只有在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才对第三国有效。 (二)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1、解释的原则 (1)根据含义和上下文,即语义解释。 (2)目的解释。 (3)善意解释。 2、条约的修订:尽量背。 (1)多边条约的修正 (2)多边条约的修改 专题八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一、国际法院 (一)根据《联合国宪章》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成立。 (二)国际法院的组成 (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重点核心内容。要背。 (四)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只看不背。 二、强制方法:464页。务必看仔细一些。 (一)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 (二)平时封锁 (三)干涉 (四)反报 (五)报复 三、国际争端的类型 分为: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事实性争端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 五、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意义:重点之一 (一)联合国大会 (二)联合国安理会 (三)联合国秘书长 六、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一)1900年在荷兰的海牙设立。 (二)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大臣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 (三)根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建立的。 七、国际海洋法法庭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 专题九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概述 1、国际法复习的特点可能与我们平时正常的思维方式不太一样。如国际法规则中禁止 诈降、禁止假死、禁止伪装成平民、禁止抓平民作奸细。 2、对战俘的待遇问题。 3、新中国从未处于过战争法上的战争状态。 一、战争与战争法 (一)战争的概念 1、被国际法承认为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的组织从事的武装斗争行为,也被认为适用战 争法的某些相关规则。 2、法律上的交战状态的含义:471页右边第二段。 作为一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武装争斗发生。 3、虽然当代国际法已宣布使用武力推行国家政策为非法,即废除了国家的所谓“战争 权”。但迄今为止,战争法仍具有其重要的实际意义和作用。 二、战争状态和战时中立 (一)战争的开始 1、需进行宣战 2、战争开始后的法律后果 (1)外交关系、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发生的变化:473页。 三种情况。务必看的很细很细。 (3)对敌产的影响:5点。473页。 (4)敌性的确定 A、个人敌性的确定 B、公司敌性的确定 C、船舶敌性的确定 D、敌货敌性的确定 (二)战争的结束 1、结束战争状态的三种方式: (1)缔结和平条约 (2)联合声明 (3)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2、敌对行动的停止 (1)停战 (2)无条件投降 (3)停火与休战 3、敌对行动的停止是战争状态结束的基础。 联系:伊拉克战争尚未结束,美国也不准备宣布伊拉克停火和宣布结束战争。 4、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 (三)战争中立 1、与永久性中立的区别 2、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477页 (1)权利:如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 (2)义务 A、不作为义务 B、防止义务 (3)注意:特别爱出选择题。如: A、因风浪等原因可以将捕获物带入港口。一俟不能航行的原因停止,应即离开。 B、给予人道主义考虑可以提供医药或医护人员。 三、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限制的主要内容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1)极度残酷的武器。如达姆弹、霰弹 (2)有毒、生化武器 A、1972年和1992年的两个公约 B、禁止生产、储存和使用生化武器。 (3)核武器 国际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核武器,只禁止使用生化武器。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四种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479页。 5、海战和空战中的某些特别规则。 (1)1977年《日内瓦公约》中的相关规定:480页。 (2)商船的地位:480页。 (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481,482页 1、战时平民的保护 2、伤病员待遇。 3、战俘待遇:务必仔细小心地背。 四、战争犯罪 (一)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二)纽伦堡原则:7个。483页。 (三)战争犯罪三种类型 1、危害和平罪 2、战争罪 3、违犯人道罪 (四)国际刑事法庭 1、前南刑事法庭 2、卢旺达国际法庭 3、正在筹建中的:塞拉里昂法庭、柬埔寨法庭、阿富汗法庭;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本书定义: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最初由意大利 巴托鲁斯 使用 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 3、国际私法: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 4、冲突法: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在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A(间接调整: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权利义务 B(直接调整: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国际私法范围: A(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 B(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有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本书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褓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为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 2、冲突规范:间接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司法解释 二、国际法渊源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所 具有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一 2、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内国国籍为准 B(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C(依据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准 如瑞士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依据或与其最有密切联系的 国家法律为基本国法 3、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不能确定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规定:无国籍人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其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三、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的住所: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A(原始住所 B(选择住所 C(法定住所 2、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其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以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B(均为外国住所且同时取得,一般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A(当事人的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当事人曾有过的最后住所为其住所,无最后住所则以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特征 A(是一种社会组织 B(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C(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法人的国籍 1、法人国籍的确定 A(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 B(设立地主义(成立地或登记地) C(住所地主义 D(准据法主义 E(法人设立地和住所地并用主义 我国主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三、法人的住所 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C(章程指定住所说 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我国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法人的营业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 业所为准,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惯常居所)为准 五、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A(国际立法认可 B(国内立法认可 :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 在我国的认可: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未经批准 登记,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节 国家 一、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特殊性: A(主权者 B(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以当事者和主权者双重身份出现 C(以国家名义由授权机关和负责人进行 D(以国库财产作后盾 E(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1、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 的权利 2、理论: A(绝对豁免论 B(限制豁免论: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 3、我国的豁免观点: A(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反对限制豁免或废除豁免论 B(坚持国家本身或者以家国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 C(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受豁免 D(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消除分歧 E(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可以采取相应报复措施 F(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不视为接受管辖 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特点 A(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B(与职能和宗旨有关 C(活动范围严格按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D(范围有限,是特殊主体 E(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二、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 内容: A(国际组织及其财产对当地国的司法管辖与执行享有豁免 B(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C(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 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国家元首、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等具有与一般外国人不同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地位 二、制度 1、国民待遇:不包括政治待遇和不允许外国人享有的特定权利;是互惠并有所限制的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互惠 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A(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B(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C(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特权与优惠 D(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3、优惠待遇:是最惠国待遇待遇借以发生效果的事实根据 三、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基于我国国内法、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或对待原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优惠待遇。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2、类型: A(公法冲突:一般适用单边冲突规范 B(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C(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1、产生: A(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B(各国人民之间的正常交往是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D(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特点 A(跨国法律冲突 B(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C(私法冲突 D(平面冲突 三、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1、冲突法解决方法: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传统方法。 2、实体法解决方法: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 第二节 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1、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特性 A(法制适用规范 B(间接规范 C(结构独特的规范:由范围、系属等元素构成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1、构成 一部分:范围、连接对象 另一部分:系属、冲突原则 还有一部分:关联词 2、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A(客观连接点: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 B(主观连结点:当事人的意思 C(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 D(动态连结点:可变的 3、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旗国法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只规定一个明确的连接点 2、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上或两个以上,并同时适用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 第三节 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律 2、特点: A(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B(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C(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 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根据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密切联系原则、利益分析原则、规则选择、当事人协议、分割方法、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等八种方法确定准据法 1、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我国规定:依照该外国的“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未作规定的,依据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2、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通常作法:由该外国人际冲突法或人际私法确定,不能确定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 切联系地法律 3、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我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 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 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同时发现 二、识别的依据 1、依法院地法识别说: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倡导 2、依准据法识别说:法国德帕涅和德国沃尔夫倡导。难自圆其说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德国拉贝乐与英国贝克特提出。并不现实 4、个案识别说:德国克格尔主张 5、二级识别说 我国尚无规定 第二节 反致 一、反致的类型 1、直接反致(一级反致):A B 2、转致(二级反致):A B C,最后:A C 3、间接反致:A B C A,最后A适用本国法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A B C B,最后:A B 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外国法院理论 二、反致问题的产生条件: A(反致问题为“系属冲突” B(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全部法律 C(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我国不采用反致制度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一、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 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查明方法 A(当事人举证证明 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C(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 我国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A、以内国法取而代之 B(驳回当事人诉讼请示或抗辩 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或类似的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A(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 B(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其一允许,其二不允许 对以上两种情况我国均可对之提起上诉。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我国在立法上比较完备,不仅包括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还包括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际惯例 第五节 法律规避 一、概念: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二、效力:大多数国家认为非法,不承认其效力 三、对象:本国法律、外国法律 四、我国的规定 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和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能力概念: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 A(一般权利能力: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B(特别权利能力: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在国内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一般不适用外国法)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A(权利能力的开始:一般公认的要件:与母体分离;保有生命 B(权利能力的终止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行为能力概念: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两个条件:达到法定年龄;心智健全能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A(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B(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属人法 B(不动产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我国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则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通行作法: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所属国法或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我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A(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B(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与行为地法 C(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法律关系成立地法等 例外: A(涉及特权特别是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B(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C(缔结合同的方式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合同的准据法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1、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A(适用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成立时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 2、代理外部关系的适用 A(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B(主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混合适用以上方法 我国没有规定涉外代理适用 三、时效的法律适用 A(大陆法系一般适用所属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决不能法系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规定: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第三节 物权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1、理论依据 A(主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利益需要说 D(方便说和控制说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B(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C(决定特权的种类和内容 D(决定特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E(决定特权的保护方法 3、例外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B(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C(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特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D(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对动产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第四节 债权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两种基本理论 A(分割论与单一论 B(主观论与客观论 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A(意思自治原则:肯定明示方式 B(客观标志说: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共同 国籍国、物之所在地、旗国或登记地、法院地或仲裁地 C(最密切联系原则:大陆法系一般采用 D(特征性履行方法 E(合同自体法 我国规定: A(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B(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最密切联系原则 D(国际贯彻补缺原则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A(侵权行为地法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D(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产品责任准据法的选择:侵权行为地法、最有利原告的法律、与责任最密切联系法律、灵活确定 我国规定: A(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双重可诉原则 D(法院地法原则 E(船旗国法原则 第五节 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基于持续的营业活动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1、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般规定:当事人的属人法 我国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依照其本法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为完全行为能力则适用行为地法 2、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一般规定:取决于行为地法 我国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经当事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4、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5、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A(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B(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C(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选择,未选择适用最密切原则 D(船旗国法原则: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抵押权 E(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F(法院地法原则:船舶优先权、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G(理算地法原则:共同海损理算 三、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A(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B(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C(航空器国籍法原则: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抵押权 D(法院地法原则:优先权适用、在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E(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选择,未选择适用最密切原则 F(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第六节 家庭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1、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混合制 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主要形式: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 我国规定:不论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1、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A(当事人属人法 B(属人法和行为地法 2、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原则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英美法系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大陆法系适用当事人的国籍 2、离婚的法律适用 A(法院地法:英、美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属人法和属地法相结合:日、泰、多数欧洲国家 我国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管辖 民诉意见规定:?国内结婚国外定居的华侨,适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法院管辖?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适用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D(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2、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A(父母事后婚姻:住所地法、本国法、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支配婚姻效力法律 B(认领: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选择适用以上法律 C(国家行为:准正国法 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A(父母属人法 B(子女属人法 C(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五、收养的法律适用 1、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收养人属人法、各自属人法、收养发生地法、被 收养人属人法 2、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人本国法、分别适用属人法、其他法律作补充、收养或 被收养人住所地法、收养发生地法 3、我国规定: A(在中国收养子女受中国法支配 B(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 六、监护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 所,适用我国法 七、抚养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第七节 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区别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同一制:被继承人属人法 我国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生前最后住所地),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1、立遗嘱人的能力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2、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属人法或行为地法 3、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A(立嘱或死亡时的本国法 B(立嘱或死亡时住所地法 C(动产属人法,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D(遗产所在地法 E(被继承人选择的法律 三、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我国规定: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依中国法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一、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1、概念: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2、特点: A(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是一种国际性争议 B(国际私法争议 C(解决方式多元化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类型 A(根据争议主体不同:私人争议、国家与外国私人争议、国家争议 B(根据性质分:国际民事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 C(根据起因分:契约性争议和非契约性争议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一、协商原则:自愿、平等、合法、协商一致、公平合理 二、调解 1、类型 A(民间调解 B(调解机构调解 C(仲裁机构调解 D(法院调解 2、调解原则:自愿、平等、合法、协商一致、公平合理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一、仲裁概述 1、仲裁和调解的区别 仲裁 调解 合意达成仲裁协议,是否仲裁不必双方同意 双方当事人同意 仲裁人独立自主作出裁决并无须争得双方调解人只能劝导不能作决定 同意 2、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仲裁 诉讼 无需要双方同意 合意达成仲裁协议 审理法定范围内任何事项 不可审理约定范围外的事项 由法院任命法官 由双方协商 我国涉外仲裁规定: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国外联系。 港、澳、台仲裁案件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国际性或涉外性、自治性、民间性、中立性、专业性、保密 性、准司法性、终局性 二、仲裁机构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基本内容: A(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B(仲裁地点:在中国或第三国 仲裁不明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无效,约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该约定明确则可选 择其中之一 C(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应在协议中写明 D(仲裁程序规则 我国规定仲裁协议应写明下列内容: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A(对当事人:一量成立即产生 B(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协议是受理案件的依据,无协议则无效 C(对法院的效力:排除法院管辖权 D(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A(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请求、事实、理由、属仲裁受理范围 B(受理 C(答辩:45天之内 D(反请求: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 E(请求与反请求的修改:可以拒绝修改 E( 仲裁代理:中国外国公民均可代理 F( 财产和证据保全: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裁定 2、仲裁庭的组成: A(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B(仲裁员的回避: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或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我国规定回避情形: A(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3、审理:依书面文件审理并作出裁决 4、裁决: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5、法律适用:实体法由当事人选择确定,未选择则适用仲裁人认为合适的冲突规范所 确定的实体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 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A(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在我国的执行:胜诉方可向败诉方依据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予执行情形:无条款或书面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 B(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直接向该外国有管辖权法院提出承认请求;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则法院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裁定;非成员国法院根据条约或本国法律裁定 C(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2、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条款: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申请 撤销情形:无条款或书面协议、未能陈述意见、组织规则不符、超仲裁范围 注意:只能撤销本国仲裁裁决,胜诉方败诉方均可撤销,法院认为可以重新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法院撤销或驳回的裁决当事人无权上诉、申诉、检察院无权抗诉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般实践:同等国民待遇 我国规定: A(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 B(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法院地法,行为能力依属人法,依法院地法有而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则适用法院地法 C(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或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可提供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属地、属人、协议、专属、平行等五种管辖原则 2、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 A(普通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 B(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 C(专属管辖: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适用港口所在地、遗产纠纷、合资 合作勘探 D(协议管辖 E(默视管辖或推定管辖 F(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 G(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三、国际民事诉讼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 1、期间:答辩期、上诉期均30天 2、诉讼保全: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 3、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四、国际司法协助 1、我国协助内容: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证人、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法院判决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承认 2、途径和履行: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中心机关途径 3、被请求拒绝情形: A(对有关文件真实性有怀疑 B(不属该国职权范围 C(与被请求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利益不符 D(法律所禁止。 4、域外送达:必须通过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允许的途径送达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一、概念: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的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 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 二、解决 1、解决途径:冲突法解决和实体法解决 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联系与区别: 不同点 区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 一国内部不同地区 外国或跨国 解决的冲突 内部地区冲突 不同主权国家之间 渊源 国内法 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 体现的政策 政治、经济、民事等关系 国际对外政策 考虑因素 无国际因素 考虑公法原则、规则、制度 相同点:1、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区际冲突法为先导 2、都是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 3、二者互相借鉴互相影响 4、间接方式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1、内地与香港: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2、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二、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只能用于诉讼有关的证据 1、内地与澳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三、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台湾地区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台湾地区判决内地不予认可情形: A(效力未确定 B(被告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未得到适当代理 C(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D(订有仲裁协议 E(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域外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承认 F(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判例(在我国不是)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 概述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概述 1、2000通则修改的主要方面: A(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 B(明确了在FCA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 C(扩大了FCA适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各组特点 EXW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各种方式 内陆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各种方式 装运合同 FAS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海运内河 主要运费 未付 FOB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买方 买方 海运内河 舷 CFR成本加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卖方 买方 海运内河 舷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装运港船 装运合同CPT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舷 卖方 买方 各种方式 主要运费 已付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交货时 DAF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陆上运输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DEQ目的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到货合同 DDU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各种运输 DDP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各种运输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贷款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A(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2、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A(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的问题 B(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食物的所有权问题 C(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3、公约的任意性 A(当事人可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B(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 4、我国的保留 A(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B(扩大适用的保留:仅适用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结国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要约 A(要约构成条件:向特定人提出、内容十分确定、愿意承受要约约束 B(要约生效 C(要约撤回与撤销: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称撤回;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称 撤销 D(要约失效:因过期、撤销、拒绝失效 2、承诺 A(有效承诺的条件: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期内、内容一致 B(承诺生效时间:到达生效 C(承诺撤回: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交货、质量担保、权利担保、交付单据 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接收货物 四、风险转移: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1、合同中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写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 行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2、合同未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 买方 3、运输中的销售货物风险转移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4、在买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5、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风险从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 五、违反合同补救办法 1、卖方: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要求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 3、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要求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 4、免责条件:不能控制、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障碍所至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班轮运输 1、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2、提单特征: A(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B(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C(是承运人凭以音乐会货物的具有特权特性的凭证 3、提单的种类: A(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银行一般接受已装船提单 B(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 C(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D(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E(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提单内容: A(正面:提单记载事项 B(背面: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 5、《汉堡规则规定》 A(善意保函有效 B(恶意保函无效 C(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6、跟单信用证机制中保函的使用情况: A(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恶意:承运人先赔偿收货人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B(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均为无效保函 倒签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预借提单:在货物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 C(为提货而出具保函: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区别善意与恶意 恶意: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全部损失,且保函无效 善意: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二、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 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C(承运人免责:疏忽、意外等17项 D(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已注明性质和价值的除外 E(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对提供货物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F(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3日内提出,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 H(公约的适用范围: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不适用舱面货和 活牲畜 2、《维斯比规则》 A(提单对于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 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 D(诉讼时效: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追偿诉讼1年满后有3个月宽限期 E(适用范围:?提单在缔约国签发;?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3、汉堡规则 A(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制 B(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C(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总额 D(责任期间:货物在装货港、途中、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E(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 F(关于保函的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之间有效 G(货物适用范围:依协议有权在舱面装货 H(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损害明显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明显在收货后15日提交,2年时效 I(两个不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不适用租船合同;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三、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提供部分舱位)主要内容: A(船舶说明条款 B(预备航次条款 C(有关装货条款 D(装卸期间 E(运费条款 F(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2、定期租船合同 A(船舶说明条款 B(租期条款 C(租金支付条款:每隔半月预收一次 D(停租条款 E(运送合法货物条款 F(航区条款 3、光船租赁合同:事先拟定格式条款 第二节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1、概述: A(种类: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 B(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C(航空运单:不是货物的特权凭证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主要内容: A(航空货运单:初步证据,灭失不影响合同效力 B(承运人责任: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 C(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可免责 D(承运人责任限额: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 E(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7日内提出异议,延迟交货14日内提出,两年时效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约》主要内容 1、运输合同的订立: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 费用和交货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特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运人的责任及期间: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铁路部门对货物负连带 责任 3、承运人的留置权:留置权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4、承运人的免责:铁路不能预防不能消除、自然货损、货方过失等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足额赔偿,但不超过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6、发货人和收货人义务权利 7、诉讼时效:9个月内提出,逾期赔偿请求诉讼在2个月内提出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主要内容:(尚未生效) A(范围:约定地点、交货地点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B(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C(责任期间: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D(赔偿责任原则: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E(赔偿责任限额 F(索赔与诉讼时效:次一工作日提出;损坏不明显6日内提出,2年诉讼时效 G(管辖:被告主营业所、订立地点、交付地点、载明的其他地点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1、基本原则: A(保险利益原则 B(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C(损失补偿原则 D(近因原则 2、合同的订立: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3、合同的内容 A(当事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B(保险标的: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C(保险价值:投保的实际价值 D(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 E(保险除外责任:自然损耗、意外、发货人引起损失等 F(保险期间 G(保险费: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4、合同变更:前提是主体主变 5、合同终止:自然终止、义务履行终止、违约终止、危险发生终止、事故外原则终止 6、委付与代位求偿 二、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 A(平安险:单独海损(货物由意外原因造成部分损失)不赔 B(水渍险:包括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包括水渍险、由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 2、保险除外责任 A(由被保险人故意或意外造成 B(发货人责任 C(责任开始前已存在 D(自然损耗 E(战争险和罢工险除外 3、索赔时效:全部卸离运输工具起2年 4、险加险别 A(一切附加险 B(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 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一、支付工具的种类:货币和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性: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 三、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 本票 支票 付款人不限 付款人不限 付款人限于银行 到期付、见票付 见票即付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需要办理承兑 远期本票不须承兑 四、票据行为 1、出票:制作汇票并签名、交受款人 2、背书:合法有效的背书使其成为票据的从债务人 3、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期限1年 4、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汇票的主债务人 5、付款 6、拒付与追索:我国追索权从拒绝证书作成之日起6个月,日内瓦公约规定1年,英国规定6年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汇付、银行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银行信用证使用最多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银行依开证申请人 请求,开给受益人的 买方委托银行将货收款人开立汇票,委 一种保证银行在滞 概念 款支付给卖方(顺汇托银行向付款收取 信用证要求的条件 法) 货款(逆汇法) 下承担付款责任的 书面凭证 开证申请人、开证 汇款人、收款人、汇委托人、付款人、托行、通知行、受益人、 当事人 出行、汇入行 收行、代收行 付款人、议付行、保 兑行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 信用证;保兑和不保 兑信用证;即期和远 种类 电汇、信汇、票汇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期、可转让和不可转 让、跟单和光票信用 证 银行义务 及时提示、表面一审查是否单证相符、 致、无迟延解交、无单单相符 延误通知 1、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 A(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关系 B(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关系 C(委托人与代收行:无直接合同关系 D(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上直接关系 2、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 A(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 B(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委托合同关系 C(开证行与受益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 D(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 E(通知行与受益人:无合同关系 3、信用证欺诈种类: A(开立假信用证 B(软条款信用证:限制性条款、条款不清、责任不明 C(伪造单据 D(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第五章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管理概述 1、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3、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纳税,逾期加收1‰的滞纳金 4、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倾销: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2、损害: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瓮中瓮中保障措施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 1、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 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B(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C(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保障措施的实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3、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与成立: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不同点 A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 B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 确立适用法律依依永久性协定 依临时性协定 据 不允许保留或偏离 国内法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 适用力度 关义务的借口 法律框架结构 完整统一的制度 各协议相互独立且分散 调整范围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货物贸易 纺织品贸易、农产品贸易 争端解决制度 统一性 分散性 相同点:1、A吸收B的总协定规则;2、A遵循B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立143个成员 四、世界贸易组织职责: 1、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 2、为谈判提供场所 3、实施争端解决制度 4、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5、促进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 五、机构设置 1、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所有成员代表组成 2、常设权力机构:总理事会 由各成员代表组织,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3、理事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 4、委员会 5、下属机构 6、秘书处和总干事:职能机构 六、决策程序 1、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 2、决策事项不同,投票要求不同 A(决策、修正、最惠国待遇需要全体成员接受方有效 B(对任何协议解释、豁免某成员义务:成员3/4多数通过 C(一般条款修改、接受新成员:2/3多数通过 七、争端解决机制 1、类刑: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其他情形 2、审理案件、作出裁决机构:专家组、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 3、争端解决程序:磋商、起诉、裁定和结论、上诉机构审查和裁定、通过上诉机构报 告、实施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 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A(特点: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同一性 B(例外: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2、国民待遇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 例外:政府采购例外;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3、透明原则:两个要求:公布和通知 4、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原则 5、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同的优惠原则 二、关税措施 1、世界组织对关税的原则: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 三、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制度 1、农业协议新纪律: A(市场准入关税化 B(国内支持弱化 C(出品补贴列明化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临时性保护原则 D(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A(国民待遇原则 B(自动保护原则 C(版权独立原则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一、调整对象: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和 下面是赠送的团队管理名言学习,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沟通是管理的浓缩。 2、管理被人们称之为是一门综合艺术--“综合”是因为管理涉及基本原理、自我认知、智慧和领导力;“艺术”是因为管理是实践和应用。 3、管理得好的工厂,总是单调乏味,没有仸何激劢人心的事件发生。 4、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人正确的事,而不是正确的做事。 5、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 6、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幵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仸务,而激励不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7、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其唯一权威就是成就。 8、管理者的最基本能力:有效沟通。 9、合作是一切团队繁荣的根本。 10、将合适的人请上车,不合适的人请下车。 11、领导不是某个人坐在马上指挥他的部队,而是通过别人的成功来获得自己的成功。 12、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不是靠个人。 13、企业管理过去是沟通,现在是沟通,未来还是沟通。 14、赏善而不罚恶,则乱。罚恶而不赏善,亦乱。 15、赏识导致成功,抱怨导致失败。16、世界上没有两个人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我们期待每个人工作时,都拥有许多相同的特质。 17、首先是管好自己,对自己言行的管理,对自己形象的管理,然后再去影响别人,用言行带劢别人。18、首先要说的是,CEO要承担责仸,而不是“权力”。你不能用工作所具有的权力来界定工作,而只能用你对这项工作所产生的结果来界定。CEO要对组织的使命和行劢以及价值观和结果负责。 19、团队精神是从生活和教育中不断地培养规范出来的。研究发现,从小没有培养好团队精神,长大以后即使天天培训,效果幵不是很理想。因为人的思想是从小造就的,小时候如果没有注意到,长大以后再重新培养团队精神其实是很困难的。 20、团队精神要从经理人自身做起,经理人更要带头遵守企业规定,让技术及素质较高的指导较差的,以团队的荣誉就是个人的骄傲启能启智,互利共生,互惠成长,不断地逐渐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 21、一家企业如果真的像一个团队,从领导开始就要严格地遵守这家企业的规章。整家企业如果是个团队,整个国家如果是个团队,那么自己的领导要身先士卒带头做好,自己先树立起这种规章的威严,再要求下面的人去遵守这种规章,这个才叫做团队。 22、已所不欲,勿斲于人。 23、卓有成效的管理者善于用人之长。 24、做企业没有奇迹而言的,凡是创造奇迹的,一定会被超过。企业不能跳跃,就一定是,循着,一个规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 25、大成功靠团队,小成功靠个人。 26、不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是管理者最大的疏忽。 关于教师节的名人名言|教师节名人名言 1、一个人在学校里表面上的成绩,以及较高的名次,都是靠不住的,唯一的要点是你对于你所学的是否心里真正觉得很喜欢,是否真有浓厚的兴趣……--邹韬奋 2、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佚名 3、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惟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爱因斯坦 4、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孔子 5、在我们的教育中,往往只是为着实用和实际的目的,过分强调单纯智育的态度,已经直接导致对伦理教育的损害。--爱因斯坦 6、丼世不师,故道益离。--柳宗元 7、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欧阳修 8、教师要以父母般的感情对待学生。--昆体良 9、机会对于不能利用它的人又有什么用呢?正如风只对于能利用它的人才是劢力。--西蒙 10、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关汉卿 11、要尊重儿童,不要急于对他作出戒好戒坏的评判。--卢梭 12、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 13、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劢。--佚名 14、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而且是模范。--布鲁纳 15、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斯大林 16、学者必求师,从师不可不谨也。--程颐 17、假定美德既知识,那么无可怀疑美德是由教育而来的。--苏格拉底 18、好花盛开,就该尽先摘,慎莫待美景难再,否则一瞬间,它就要凋零萎谢,落在尘埃。--莎士比亚 19、养体开智以外,又以德育为重。--康有为 20、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韩愈 21、谁若是有一刹那的胆怯,也许就放走了并运在这一刹那间对他伸出来的香饵。--大仲马 22、学贵得师,亦贵得友。--唐甄 23、故欲改革国家,必先改革个人;如何改革个人?唯一斱法,厥为教育。--张伯苓 24、为学莫重于尊师。--谭嗣同 25、愚蠢的行劢,能使人陷于贫困;投合时机的行劢,却能令人致富。--克拉克 26、凡是教师缺乏爱的地斱,无论品格还是智慧都不能充分地戒自由地发展。--罗素 27、不愿向小孩学习的人,不配做小孩的先生。--陶行知 28、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梁启超 29、弱者坐失良机,强者制造时机,没有时机,这是弱者最好的供词。--佚名 有关刻苦学习的格言 1、讷讷寡言者未必愚,喋喋利口者未必智。 2、勤奋不是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实际行劢。 3、灵感不过是“顽强的劳劢而获得的奖赏”。 4、天才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 5、勤奋和智慧是双胞胎,懒惰和愚蠢是亲兄弟。 6、学问渊博的人,懂了还要问;学问浅薄的人,不懂也不问。 7、人生在勤,不索何获。 8、学问勤中得。学然后知不足。 9、勤奋者废寝忘食,懒惰人总没有时间。 10、勤奋的人是时间的主人,懒惰的人是时间的奴隶。 11、山不厌高,水不厌深。骄傲是跌跤的前奏。 12、艺术的大道上荆棘丛生,这也是好事,常人望而却步,只有意志坚强的人例外。 13、成功,艰苦劳劢,正确斱法,少说空话。 14、骄傲来自浅薄,狂妄出于无知。骄傲是失败的开头,自满是智慧的尽头。 15、不听指点,多绕弯弯。不懂装懂,永世饭桶。 16、言过其实,终无大用。知识愈浅,自信愈深。 17、智慧源于勤奋,伟大出自平凡。 18、你想成为并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 19、自古以来学有建树的人,都离不开一个“苦”字。 20、天才绝不应鄙视勤奋。 21、试试幵非受罪,问问幵不吃亏。善于发问的人,知识丰富。 22、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23、不要心平气和,不要容你自己昏睡!趁你还年轻,强壮、灵活,要永不疲倦地做好事。 24、说大话的人像爆竹,响一声就完了。鉴难明,始能照物;衡唯平,始能权物。 25、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 26、刀钝石上磨,人笨人前学。以人为师能进步。 27、宽阔的河平静,博学的人谦虚。秀才不怕衣衫破,就怕肚子没有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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