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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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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研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研究 时间: 2009-05-05 13:53:28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条 , 摘要::物权法的实施,消除了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对企业而言,允许应收账款质押不仅可以有效盘活沉淀资本,而且可以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而对银行而言,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较差,以应收账款质押尚存如何评估和控制商业风险问题。本文尝试着在厘清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现实运用及运作难点,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一些建议或措施。 文/蒋巧琴...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研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研究 时间: 2009-05-05 13:53:28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条 , 摘要::物权法的实施,消除了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对企业而言,允许应收账款质押不仅可以有效盘活沉淀资本,而且可以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而对银行而言,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较差,以应收账款质押尚存如何评估和控制商业风险问题。本文尝试着在厘清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现实运用及运作难点,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一些建议或措施。 文/蒋巧琴 中国银行 摘要::物权法的实施,消除了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对企业而言,允许应收账款质押不仅可以有效盘活沉淀资本,而且可以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而对银行而言,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较差,以应收账款质押尚存如何评估和控制商业风险问题。本文尝试着在厘清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现实运用及运作难点,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一些建议或措施。 关键词: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引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颁布以及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登记程序,这极大地推动了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据统计,随《物权法》同步上线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来,共有1400多个机构注册成为登记用户,累计发生的登记超过3万笔,查询量突破4万笔。在所有登记中,出质人是中小企业的登记仅占一半。但目前我国应收账款总价值已达5.5万亿,中小企业数量和进出口总额分别占总量的90,和69,以上,可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中小企业中将有广阔的市场资源。但在国内外经济界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大多银行只选择信誉良好的大企业办理相关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银行不仅需要关注法律风险,更要重视商业风险,由于应收账款涉及的关系和操作环节较多,使得如何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成为顺利开展和创新该项业务的关键。 一、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认识和把握 (一)应收账款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未对应收账款进行定义,应收账款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在实务中使用。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应收账款被界定为: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以其为蓝本设计的各个国际示范法中也多借鉴这个概念,如《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中将应收账款定义为:担保债务人所享有的向第三人主张或向第三人收取现在或未来到期的金钱付款的权利(可能基于合同,也可来自合同之外)。根据我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这里的应收账款是广义的概念,不仅仅包括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还涵盖了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 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应收账款具有以下特征: 1、应收账款是一种付款请求权,请求的标的仅限于未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未被证券化的非金钱给付之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价值难以确定,不符合质押担保的本质,不宜设定质押。 2、应收账款可以是已经存在的金钱债权,也可以是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从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角度上讲,在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与传统的物的担保相比法律风险更大,因为未来的金钱债权是一种期权权利,在实现质权时不能象抵押物变现一样即时实现对等的权利价值,同时,对于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往往也不能精确的预算。 3、应收账款质押在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质权实现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或预期收入的多少,受权利人的债务人的影响较大,担保功能有限,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信用担保的痕迹。 应收账款的发生是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扩大业务量,把产品或服务赊销给客户,为客户垫付短期资金而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在世界范围内,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质押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而在我国法律上承认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为时也就近一年时间,但其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对企业的意义可谓重大,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来说,扩大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以应收账款第三方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信任,这就能使企业用活应收账款资源,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 (二)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的选择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在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某一项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设定质押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质押合同前,必须要对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进行甄别。在实践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合法性。质押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依法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应收账款为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收入;目前大多银行一般选择从事垄断性行业和享有某一领域特许专营权的企业法人。如电力、高速公路、医疗行业等。 2、可转让性。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可以转让,限制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具有担保上的实际意义。根据我国《合同法》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应当审查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或劳务合同的条款内容有无限制性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权益的特别规定。比如有些合同需经行政审批后才生效的,有些合同国家对准入主体有特别的规定等,因此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权,事前应对转让的可行性做合理的评估。 3、内容特定性。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此不具有票据上的无因性特点,其权利的相关要素和内容需要依赖基础合同或其他材料来确定。一般而言,合同债权要素内容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等;收费权要素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名称和地址、收费权届满时间、收费地段等。如果应收账款的要素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不固定,在诉讼纠纷时质权人将会难以证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指向,从而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要素内容应特定具体,以避免理解上的歧义。 4、时效有效性。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或支持。收费权一般均有国家机关核定或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的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因此,要特别关注合同债权在质押期限内的时效问题,确保质押的应收账款无时效上的瑕疵。 目前大多银行办理的应收帐款质押主要以高速公路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包括学费、公寓收费权)、医疗权收费、水、电收费权为主,基本符合以上的要求。对于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于存 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领域,如中国银行的通在信息不对称、资金回笼较难等特点,大多银行主要涉足以 易达业务接受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包括保兑行)已承付的国际/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为客户提供开立国际/国内信用证及/或办理后续进口押汇或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业务。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现实中的运用及其几种非典型尝试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买方市场日渐成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传统结算方式的比例正逐步下降,赊销(O/A)和承兑交单(D/A)方式日益盛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以新的贸易方式来吸引海内外客户,拓展海内外市场。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大量应收账款的沉淀,这势必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停滞不前。但从某种程度而言,应收账款的大量沉淀与社会信用环境的提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正是企业的诚信经营,使其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能够得到银行的认可并获得融资。 同时,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很多银行都发现传统的存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已经难以满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断增长的需求,银行在开拓企业融资市场时,在其风险可控与利润可观的前提下,对其传统产品也进行了一些创新,并积极推出符合各类企业特点与需求的产品,尤其在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面,提供融通资金、债款回收、销售帐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帐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从而解决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赊销产生的大量应收账款、占用流动资金及资金周转速度低等问题。在此本文对现行我国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品种进行了归纳,业务品种主要体现在如下表中: 应收账款质押品种 融资对象 优点 特户质押 在银行开设帐户的企业 解决帐户内资金不断流出的客户融资问题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益权 大中型国有企业、私营企业 解决基础设施资金问题 出口退税帐户 出口企业 解决出口企业融资问题 解决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等各项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学生公寓收费权 高等院校 金问题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 电网经营企业 解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资金问题 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 城市市政企业 解决市政建设资金问题 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城市环保项目收益 权 水利开发项目收益权 水利开发企业 解决水利开发资金问题 医疗收费权 医院 解决医院融资困境 租赁收费权 企业、事业单位 解决出租人的融资困境 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中小企供应链 解决制造商、供应商、分销商、批发商等预付资金业 问题 保全货价 中小型企业 自然,在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品种还有很多,因为篇幅有限不能一一列举,但不论其业务品种如何,其目的旨在提升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以求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银企双赢。 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自人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以来,截至今年9月底,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近1.3万余笔,占总初始登记量的一半有余。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的主合同金额累计约为8110亿元人民币,占所有初始登记主合同累计金额的35,。从中也可以看出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对于我国绝大多数正常经营拥有应收账款的中小企业来说实属杯水车薪。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为了解决融资难问题,寻求新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势在必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有部分银行开展了以下三种应收账款非典型权利质押融资业务的尝试: 一是方量确认单质押贷款。即以工程双方认可的工程量确认单作为应收帐款凭证进行质押。借款人A有限公司主要在洋山深水港建设工程中从事取砂、运砂并抛/吹砂的施工辅助作业,并与B航道局签订了施工协议,结款方式为每月底凭B航道局开给运输船只的方量单与B航道局对帐,对帐后由B航道局出具方量确认单,A公司50天左右后凭方量确认单向B航道局结帐;而该公司同吸、运、吹船的结帐方式是现款结算,每方结算成本约25元,如每月产量60万方,所需资金1500万元,B航道局资金滞留时间按2个月半计算,公司需垫付资金3750万元。由此,公司申请以方量确认单作质押来解决流动资金缺口。对于该项业务,银行认为航道局是一个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该深水港项目工程的资金来源也是国家财政拨款,只要航道局确认的方量确认单真实有效,则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充分有保障,同时A公司的资金实力雄厚,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也充足,因此对该企业给予了信贷支持。目前,该深水港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二是手机应收账款通知书质押贷款。NB公司和ZS有限公司在办理手机应收账款通知书质押贷款,即CDMA手机按揭业务。该业务虽由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出具的手机应收账款通知书作质押,但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借款人诚信程度参差不齐,加之单笔借款额度很小,出现逾期以后,如果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成本较高。事实证明该类非典型权利质押的风险突出,若要开展,首先需要追加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保 证担保,其次应对借款人有所选择,如选择收入较高、诚信意识强的教师、律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公务员等。唯有如此,银行的风险才能有效可控。 三是商位使用权质押。位于义乌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解决商户融资困难,拟用商位使用权质押与义乌某支行联合推出“商银通”贷款(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户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商位使用权系承租权,属于债权范畴。商户的借款一旦发生风险,其商位使用权可以转租,该转租权可以在未来产生收益。从这种角度看,商位使用权可以看作是应收账款。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义乌小商品城作为有世界影响力的企业法人,行业龙头地位突出,实力雄厚,其商位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可转让性,符合可质押权利的基本要求。在具体操作流程设计上,银行要求商户先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商位使用权质押给银行,银行客户经理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公示,而后再行发放贷款。为有效控制风险,银行将《权利质押合同》提供给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案,要求该公司在借款期内对商位使用权的流转做出冻结,未经银行同意不得转租、转让,否则由该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项业务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 上述三种非典型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是国内金融机构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尝试。虽然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状况不同而结果各异,但也积累了宝贵的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应收账款质押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质权实现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信用状况等,其担保功能有限。应收款说到底是一般债权,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债权转让,但同时也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即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我国法律明确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明确清偿顺位,并建立规范登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情况下,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控制商业风险。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及运作难点 根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标的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种类繁多,但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情况,本文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笼统地用如下图表进行概括性的阐述: 从图表中不难看出,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存在如下几个运作难点: (一)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当前各行使用的《权利质押合同》及其配套文本,虽然对权利质押的风险防范作了比较全面的约定,但是基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特殊性,常规《权利质押合同》并不完全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针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常规《权利质押合同》存在如下缺陷,应适当增加风险防范条款,以便质权人切实掌握行使质权的主动权: 1、质押合同中的当事人缺陷。质押合同中涉及当事人有主债务人、出质人和质权人,但不应包括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因为从法律上讲,为他人设定一项义务一般不为法律所允许,实际中也很少有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动愿意参与签订此类合同的,但质权人及出质人要提前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对质权人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函至少应当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单方面清偿等内容。 2、质押合同的质押物认定和价值确定的缺陷。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第1点的证明资料来予以明确。因此应收帐款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应尽量移交质权人占有。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应在质押合同中作出尽可能详细的描述要求,且对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作出客观评估,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权利凭证交付是质押的基本形式,可以有效防止出质人处分债权或债务人不当履行债务,因《物权法》未作要求,质权人只有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 3、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功能的缺陷。由于应收账款质权作为普通债权质权,兼有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用于质押则彰显了担保物权的特性,而应收账款质权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质押担保中质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可见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有限,实质上仍有信用保证的痕迹。因而应在质押合同中明确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或怠于行使权利等行为,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质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要求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或质权人有权代出质人行使。 4、对已实现的收费,可与出质人约定,出质人应将收费账户设在贷款银行,出质人对该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甚至可以约定须经贷款银行同意方可使用。 (二)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对质押登记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目前各行办理的应收帐款质押贷款均按登记办法办理了质押登记。在质押权利设立过程中,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登记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如果开办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大部分是在2007年10月1日前即《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施行前办理的,目前很多贷款尚未到期,在其施行后,这些业务是否必须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补登记手续、补登记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原先在相关部门登记的效力如何认定等问题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部分规定存在缺陷。 第一是登记期限不科学。如果开办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银行该如何处理,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后需续展的,质权人应当与出质人就展期达成协议。万一期限届满,主债权未清偿,而银行又未能与出质人就展期达成一致的话,债权有可能丧失质押担保,法律风险很大。该规定类似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抵押登记部门在权利证书上规定抵押期限的做法,违反了担保的基本性质,应当修改。 第二是登记效力变数多。《登记办法》第15条规定“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 押登记失效。”该规定对银行极为不利,在目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银行很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错过了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导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失效。 首先关于合同主体名称变更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76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免除合同义务。《登记办法》第15条的规定与《合同法》有明显的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 其次,即使该规定有效,出质人对于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的变更,并没有通知质权人的义务,强制要求质权人在4个月内变更登记在现实操作性上存在疑问,并且出质人有可能依据此规定故意变更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损害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是登记内容不全面。《登记办法》未将主债权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登记的必备内容,不利于质押对应债权范围的确定,可能会影响质权的实现。 第四是质押登记管理责任的缺陷。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只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是典型的形式审查。因此,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融资业务的经办人承担,由此,产生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登记管理机构对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其次是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力为准。最后是登记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由质权人自行承担,登记行为主要由质权人自行完成。虽然规定以登记公示的方式来设定应收账款的质权,在我国立法上是一个创新,但公示系统不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信贷征信机构的质押登记究竟能起到多大的公示、监督和控制作用,还有待于实践的验证。 3、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应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质押是否需通知债务人,《物权法》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设定质押虽然只是在法律上增加了该应收账款合同债权转让的可能性,但也同时设定了发生的强制性转让的条件,条件成熟时,会对债务人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从合同附随义务的角度看,应当要告知债务人。对于特定债务人,可以直接通知;对于非特定债务人(如收费权质押的债务人),可以公告通知。如果没有相应的通知程序,则质权人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应收账款债务人可凭借不知道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抗辩。在集合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下,如何有效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也是一个难点,如某些地区银行已经针对外贸企业开展了“池融资”业务,即外贸企业将一段时间内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随着旧账款的偿还和新账款的出现,使“池”内总保持一定数量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这种质押方式下,就每一项应收款一一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国际贸易商业惯例。 4、对于债务人的承诺问题。债务人的承诺具有再保证的意义,对债权的实现能发挥双重保障的作用。主要适用于有特定债务人的应收帐款质押,对于公众为对象的收费权质押,债务人不特定且数量庞大,债务人承诺在操作上不现实。 (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包括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一般以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或未完全受清偿为条件,如发生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可提前行使质权。应收帐款质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基本一致,但也有其特殊性: 第一是期限不匹配问题。即主债权清偿期与出质合同债权清偿期或收费权届满期不一致。具体分为早于和晚于两种情形。对此,《物权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如主债权清偿期在前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遵守交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得要求合同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行使质权(债务人认可除外);如主债权清偿期在后的,可参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合同当事人协商提存给付的金钱。收费权往往设定有一定的权利存续期间,与义务人履行期无直接关联,因此,质权人应在设定前进行审查,使主债权清偿期不晚于收费权届满日。 第二是对合同债务人的行为的制约问题 应收帐款质押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受到第三方(合同债务人)因素的制约,增加了质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合同债务人的行为能否使质权人有权提前行使质权,直接关系到质权的实现。 在出现交易合同债务人放弃债权或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责任财产减少或可能减少而侵害质权的,而出质人又不行使其撤销权的情况下,由于质权人不是交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行使该撤销权,质权就面临着很大的损害。同时,在合同债务人消极行使其权利(如代位权)而使其责任财产减少或可能减少的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相同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应当赋予质权人有权提前行使质权的权利。在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是应收帐款质权实现形式上具有特殊性。上述提及应收帐款作为担保物与传统的担保物存在差异导致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有差异。传统的担保物可以通过权利折价、拍卖、变卖获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而应收帐款质押以后实现质权时,不能以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债权直接转让给质权人的方式实现,只能通过代为行使收费权或债权并控制收费帐户内资金流等形式实现质权。 三、对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法律认可上作为一项新的融资业务方式,由于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和降低其风险。 (一)健全制度,实行规范化操作。 相对其他担保类型的贷款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较大,目前尚未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相关制度,在出质人的资质、可出质的应收帐款类型、非典型权利认定、规模控制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要求,各行在操作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一,差异性很大,不利于风险控制。因此,有必要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方面的一些刚性规定或操作指引。 (二)在银行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防止质押业务中的商业风险。 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不仅要认真调查出质人的资质,还需要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作出评估、要确认应收账款的发生和回收较为稳定,双方对应收账款没有争议、确认应 收账款的还款时间,时间越短则风险越小、对应收账款的质量、应收账款的债务方信誉等做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额度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额度比例作出限制、要监督出质人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风险,迅速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三)严格审查,提高准入条件。 积极推广逐渐成熟成型的收费权质押类型,谨慎对待非典型权利质押。要对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及信誉作充分调查,尽量选择行业排名靠前、具有长期稳定购销渠道、历史履约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良好的优质客户,同时还应对该种权利的项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估,并预测其未来发展的前景和效益,以保证贷款银行能足额收回款项。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审视以下几个指标:第一是测算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要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状况。第二是测算应收账款的周转率,该指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性。第三是测算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该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融资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第四是看应收账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该比例反映企业融资回收的风险性。最后是调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为应收账款债权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四)积极推广组合担保。 由于应收帐款质押的局限性,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当尽量先考虑其他担保方式,应收帐款质押作为补充。积极探索质押+保证、质押+抵押的等组合担保模式,在设定应收帐款质押应要求出质人提供物的担保或追加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有效设置第二还款来源的多道防线,切实保障贷款人的资产安全。 (五)严格、规范的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降低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不同于不动产或动产具有稳定性,应收账款是一种权利,容易发生变化,所以除质押合同所具有的基本条款以外,还应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定,在合同中加入特定的条款,如要求出质人在法定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必须通过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承诺保证登记系统中资料的真实性等。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涉及第三方的特殊性,所以不但要在合同中规定质押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应当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就某些事项作出承诺。比如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作出放弃对质权人西可能是抵消权、抗辩权的承诺,并做出债务到期即还款的保证;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承诺只向出质人在融资银行开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还款,以监督应收账款的动向等。 (六)及时、准确地办理质押登记。 《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可以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额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银行则提前收回融资本息。 (七)确定合理的质押比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控制在50,-80%左右。 从理论上来讲,应收账款质押等信用支持并不一定能够确保融资款项得以偿还,因为一方面质物在被处置时,往往会减少资产的现值,另一方面,应收账款的请求权性质又决定了质物的实现还取决于应收账 款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质权并不能保证银行的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质押只能是降低风险,而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因此,对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在区分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前提下,综合考虑融资客户对应收账款货物的经营规模、经营年限、购销渠道的稳定性,以及客户评级和融资期限等因素,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质押率。 (八)完善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制度。 融资行在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后,除了需加强应收账款商品价格走势外,要随时了解出质人、债务人的财产变化、管理状况、诚信状况等,同时密切关注出质人、债务人和与他们有关联的第三人的行为,全面掌握影响或可能影响质权实现的各类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企业的应收帐款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申请法院冻结企业帐户、行使代位权等等。涉及在收费权质押的,在出现管理体制改革或管理权限的变动影响权利质权的行使时,应当根据新的管理体制和变化及时变更或重新办理权利质权手续,使权利质权合同合法有效。 结语:应收帐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与社会的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由于经济领域至今仍未树立起诚信光荣、无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缺乏严厉的失信惩罚,这使得该业务在开展过程中缺乏信用保障,也就是说当它踏入社会金融生态圈之后,如若信用坍塌,其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就会导致这种失衡现象渐渐地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进而不但不能为商业银行带来收益,反而会成为其的绊脚石。通过本文的剖析,我们相信,随着企业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法律法规方面的逐步完善及银行自身操作流程的更加严密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必将在我国更多地区和行业中逐步开展起来,在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困难的同时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的腾飞。 《浅议应收账款作为农发行质押贷款的新尝试》孙重勤、王永久、张春华、潘外顺、杜锋华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操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与风险控制研究》张凯、董千里 《应收账款管理重的质押融资问题》王国强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刘国梁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刘保玉 孙超 《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惑》张意 《中小企业如何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陈祥龙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业务》晏弘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陆瑾 《我国中小企业实施应收账款融资的利弊分析》陈利霞 《物权法对担保行为的若干重要影响》曹士兵 《如何管理应收账款》杨汉 《关于完善动产担保制度、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议案》马蔚华 《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王利明 《深发展供应链金融》金晓龙 《应收账款融资方兴未艾》证券日报 阎岳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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