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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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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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
材料归已。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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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按照本办法
第三章的规定,首先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安置。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安置后若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征地部门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成安渝高速马路项目在龙泉驿区占地情况
成安渝高速马路是省当局的重点基础举措措施设置设备摆设项目,在龙泉驿区境内长21.8千米,途经十陵、西河、洛带、同安、万兴等五个街镇乡,目前占用土地约2724亩,涉及拆迁庄家300户共1195人。此中山区8.8千米道路占用土地约744亩,坝区13千米道路占用土地约1980亩。该项目在龙泉驿区境内预设有3座相互沟—————————————————————————————————————————————————————
通式立体交叉桥,坝区13千米道路为高架路。
2、黄连村拆迁赔偿安置基本情况
龙泉驿区西河镇黄连村成安渝高速马路项目拆迁赔偿安置,涉及10个组、58户农房、小苗338亩。经调查核实,该村在成安渝高速马路拆迁安置历程中当真宣传国度、省、市、区拆迁安置赔偿政策,严格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赔偿安置实施办法》(龙府发〔2004〕90号文件)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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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举行了公示。目前,已完成53户农房拆迁,兑现95%的小苗赔偿。
3、关于鱼塘赔偿问题
省、市前后颁布的川府函〔2008〕88号、川办函〔2008〕73号,成府发〔2009〕31号等一系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文件对鱼塘均未作具体赔偿规定,但龙泉驿区《成都市龙泉驿
区征地赔偿安置实施办法》(龙府发〔2004〕90号文件)综合考虑群众的实际损失,小我私人承包土地改造鱼塘按照3500元---4000元/亩、集体公用蓄池塘按照2200元---2700元/亩举行适当赔偿。反映相邻村鱼塘按8000元/亩标准举行赔偿的情况不属实。
四、关于住房安置问题
龙府发〔2004〕90号文件规定,由当局按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举行安置,被拆迁人不付出来担任何用度,而且对被拆迁住房面积举行全额赔偿,不作抵扣。川办函〔2008〕7***规定按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举行住房安置,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付出购房用度,也不安享原住房拆迁赔偿,原被拆迁住房—————————————————————————————————————————————————————
面积凌驾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赔偿标准赐与赔偿。综合比力,龙泉驿区的住房安置政策优于省市相关规定,上限地保障了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
5、关于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
近年来,龙泉驿区按照“三充分一持续”原则统筹城乡综合发展,即确保被征地农民实现“充分安定的居住生活、充分参加工作、充分保障、可持续发展”。龙泉驿区对征地拆迁政策广泛宣传,城乡群众可在街镇乡、村组或者国土局查阅、咨询,切合实际做到了政策公然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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