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附件1:
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仓库使用总面积:县级以上城镇不得少于40平方米~乡,镇,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的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当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总使用面积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在兽药经营场所不得兼营其他商品~仓库内不得放置与所经营兽药无关的物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设置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张贴兽药管理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同属一个法人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
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燃易爆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仓库应当独立设置~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运输车辆、冷藏柜、冰箱、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与所经营兽药类别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1名以上注册执业兽医师。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文件、兽药质量档案、特殊药品、效期兽药、兽药质量事故报告等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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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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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包装袋、容器等清洁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
采购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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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执行的兽药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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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的有关规定、货物运输要求、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条款。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的兽药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或合法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
,二,具有合法产品批准文号的,
,三,标签、说明书、包装箱符合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和储运要求的,
,四,中药饮片质量和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的。
采购的进口兽药应当是:合法资格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销售机构销售的,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对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入库~应当由二人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度、湿度的仓库。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兽药仓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以下。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仓库的兽药堆垛应留有一定距
离。兽药垛与垛通道间距应不少于1米,与兽药仓库的墙、屋顶,房梁,、通风设施的间距应不少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应不少于10厘米。
第二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对储存的临近失效期限、易霉变、易潮解的兽药~应当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当及时监控或委托检验。
第二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应当经执业兽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并留存处方签复印件。
兽药经营企业不得销售非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兽药~对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药中所列兽药的名称、剂量、数量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不得向养殖场,户,销售兽用原料药。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离开经营场所流动推销兽药~应有销售合同或供货凭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运输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危险药品时~如在运输途中丢失~应尽快查明原因~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对在质量抽查、投诉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好记录。
对已售出的有质量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兽药~应当及时追回,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兽药广告~其内容应当是依法经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服务电话、设置意见簿~对购买者反映的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畜牧兽医局“鄂牧医医„2008?97号”印发的《湖北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