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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兵协议(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秦兵协议(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 第20部分 抵押担保第152条、 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 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 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 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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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兵协议(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 第20部分 抵押担保第152条、 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 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 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 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53条、 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 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第154条、 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 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 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55条、 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 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 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 禁止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 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 的在建工程、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 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 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57条、 权利担保: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 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 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 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58条、 无效担保: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1部分 合同变更第159条、 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 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60条、 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 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第161条、 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 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 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 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62条、 义务转让: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出卖人不得随意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买受人许可而转让 的,买受人有权继续向出卖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第163条、 权利义务转让:买受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家庭成员,转让时出卖人应当签字认可,并与 新的买受人签订合同,现有的合同条款无条件适用于新的买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条款,则 另行协商;买受人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 规定。第22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第164条、 合同终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本合同终止:(1)、 出卖人按时按质交付商品房,买受人对商品房质量、环境质量、 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时,并且依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 出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买受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形时。第165条、 解除条件:出卖人没有按时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没有按约定提供商品房质量或者环境质量、或出卖人不能交付 商品房、或出卖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时均可构成买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当事由;买受人可以通过信函的形式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第166条、 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项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并且赔 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延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迟违约金,对于不能交付的还应当支付两 倍定金。第23部分 退房程序第167条、 基本原则:双方通过协议或者判决或者仲裁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并退房的,应当按照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 双方在计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项费用或者金额时需要涉及比例计算的,均以总房价为依据。 第168条、 退房通知: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传真或者电话的 形式向出卖人提出;有壹名证人(与买受人的身份关系不受限制)证明的,也应当认为买受 人通过口头提出过退房要求。第169条、 退房程序: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 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 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 赔偿买受人因请求损害赔偿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第170条、 退还房款: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 者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自 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卖人应当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1条、 个人房款: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买受人退还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不能支付 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第172条、 银行借款:自买受人发出要求退还房款的通知后,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并且向买受人出示已经向银行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的协议或合同;对于公积金贷款的比照此 条进行。第173条、 借款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要求银行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义务,如不能解除,则由出卖人承担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第174条、 退房赔偿: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支付 双倍定金,并不影响买受人基于出卖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取得相应的违约金。其他费用: 出卖人支付上述钱款后,买受人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支付其他费用。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赔偿损失,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直接损失。第175条、 退房责任:如果在 年 月 日无法退还房款,应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项目的最终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76条、 禁止行为:在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已购房屋出售、转让、 抵押给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为的,则视为无效;买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直至出卖人清偿完毕对买受人负有的全部债务。第177条、 精神损害:考虑到购房所 花费的种种精力与退房时产生的不良心理影响,如果双方协商退房的,且出卖人能够在15天内办理完毕全部退房手续,买受人并不要求没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出卖人将按则每 天500元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精神赔偿金。第178条、 责任担保:无论是否经过诉 讼或仲裁,如出卖人无法归还房款,或无法赔偿买受人的其他损失时,则应将尚未售出的房 屋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财产为作担保提供给买受人。第24部分 违约责任第179条、 责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内容为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确认,考虑到买受人在 购买房屋时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如出卖人不能满足合同中某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出卖人除 承担某条款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本部分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以使买受人的权 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第180条、 责任种类: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下列一种或几 种责任,向出卖人主张权利:(1)、 全部房款: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 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2)、 全部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列明的内容,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3)、 日违约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4)、 双倍定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价款。 (5)、 权利选择:当出卖人发生违约时,在确定责任时如果发生违约金与返还定金同时适 用时,出卖人应当一并给付,第181条、 双倍赔偿:考虑到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承担的巨 大风险,如果出卖人不能如实履行义务,将给买受人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失,为此出卖人承诺,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将除退还全部房款外,另外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损 失;如果买受人要求退房,出卖人将向买受人支付两倍的房款以示对欺诈的处罚;如果买受 人不退房,则有权要求出卖人就部分欺诈内容进行两倍的赔偿:(1)、 土地权利瑕疵:指出卖人未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相关价款,致使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二年之内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2)、 房屋权利瑕疵:指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后 一年之内不能根据国内现行法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证明;或者出卖人未经买受人书面 同意,就房屋与其他买受人签订合同致使买受人;(3)、 房屋质量瑕疵:指房屋不能获得有关机构做出的质量优良的等级评价;(4)、 影响采光瑕疵:指房屋在采光方面 不能保证全部南向窗户(接受阳光一方)每日6小时的满窗日照;(5)、 社区施设瑕疵:是指出卖人提供的社区施设不能符合普通消费者根据发布的广告所产生的预期设想; (6)、 担保欺诈:是指出卖人不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将房屋抵押给其他权利主体; 第182条、 部分赔偿:考虑到房屋的构成因素较为复杂,可能会出现重要部件或者条款出 现欺诈,虽然未必导致买受人退房,但仍然会对买受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出卖人承诺,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将根据不能实现部分的价格向买受人支付至少双倍的赔偿金:(1)、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合同书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指建筑材料、施工企业、设计内容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2)、 装修品质:指装修材料、施工企业、设计内容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3)、 设备品牌:指室内外设备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第183条、 选择权利:买受人有权就上述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权利,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并不表明买受人放弃其他权利, 除非买受人书面同意不适用选择条款。第25部分 买受人损失第184条、 现实损失:买受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现实损失:支付的房款、买受人贷款利息、买受 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查阅资料的费用、公证费用、 误工费用。第185条、 预期损失:买受人的损失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可以预见的 费用:租赁其他居住地产生的租赁费用、因外界影响无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费用、商品 房设备质量造成的损失、因此可能的其他获利机会、因房价上涨产生的价格损失,重新购买 商品房时用于洽谈合同的支出。第186条、 损害赔偿:如因为出卖人提供的设备导致 买受人或其亲友产生人身伤害时,出卖人除了应当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要损失以外,还应当支付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应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的继承人。第187条、 救济费用:买受人因为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商品房交付时间、商品房环境向出卖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申请,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测量费用、评 估费用。第188条、 合同无效:出卖人已经对买受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买受人 目前不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此如果本合同无效,买受人有权推定全部无效的责任由 出卖人承担;无论何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出卖人除退还全部房款(包括但不限 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还应当支付本合同所述的买受人的现实损失、预期损失及 救济费用。第26部分 争议与其他第189条、 救济方式:当本合同产生争议时, 买受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如果选择仲裁,则仲裁管辖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选 择诉讼,则诉讼管辖地为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第190条、 诉讼仲裁:由于买受人在购 买房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诉讼成本相对较大,因此买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诉讼或仲裁, 可以先就定金或违约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损失提出,如果法院判决出卖人应当退 还上述诉讼请求的任何部分,则出卖人在收到此判决书后不但应当退还定金,而且还应当退 还全部房款。第191条、 通知方式:买受人的关于主体资格、房屋设计、重大质量事 件、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此等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事件 或者行为发生之日3日内以挂号邮件送达或者亲自送达;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 变动情况,没有买受人的书面签字认同,此变动不对买受人产生任何效力;如由此变动给买 受人造成损失,则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买受人不同意上述变化,则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于3日内退还全部已经支付的房款;买受人也可暂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卖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出卖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则每天向买受人支付相当总房价千 分之一违约金直到合同解除。第192条、 证明原则:鉴于出卖人在购买过程中处于优 势地位,而且由于出卖人保存有房屋建筑所需要的全部设计施工等文件,而买受人无法取得 此类文件,故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出卖人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违约,不能 证明的则视为买受人有过错或者有违约行为。第193条、 证明责任:买受人在向出卖 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有证明买受人已经放弃权利要求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无法证明买受人 曾经书面放弃过权利,则认为买受人主张过此等权利;买受人有权先就证明责任向出卖人提 起诉讼,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提供证据、文件或其他信息。第194条、 民间仲裁:考虑到正式诉讼及仲裁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费用,而某些问题可能无须复杂的法律知识 仅凭常识即可做出判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产生争议时可以先就某些问题自愿选择民间人士 进行仲裁,选择的方式为双方共同于某时某地随机邀请三位人士,在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后由 此三人迅速做出书面裁决;双方应当尊重此裁决的效力,并且自愿予以履行;考虑到此裁决 可能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可作为有效证据在未来的诉讼或仲裁中加以使用。第195条、 适用法律: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资格的机构颁布新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标准,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如果出卖人需要适用或者必须适用的,应当将法 律文本提供给买受人,并将复印件交付买受人。本合同在适用标准时,使用最优、最高或者 最严等含义,均是指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由买受人确定适用标准。 第196条、 法律冲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标准之间有冲突之处,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如果新法律规章中规定过去的法律或者法 规失效,而买受人认为应当选择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时,则应当适用于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 第197条、 合同解释:本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条款之间有不同 含义,则由买受人决定适用何种条款;如本合同条款中存有缺、错字,则由买受人进行更正 解释。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为中央政府颁布使用的现行简化汉字;其他 语言的文本仅作为参考,如需变更语言,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第198条、 合同数量:考虑到本合同在未来数十年内将作为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因此合同数量将不同于一般情况,共计壹式9份,双方各执3份,买受人贷款银行1份(如有多家贷款银行则每个银行1份),保险公司1份,权属登记机构1份;第199条、 合同生效:买受人与出卖人或出卖人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考虑到合同将首先由买受人签字,而后 由出卖人最后盖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卖人保存,因此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 供一份由代理人签字的复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签字或盖章后,出卖人应当承诺负有将合同原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最终提供的合同原件与签字复印件不一致,除非得到 买受人的重新认可,否则将全部合同无效,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27部分 合同附件第200条、 双方信息:(1)、 出卖人资料:出卖人营业执照、 出卖人资质证、出卖人代理人身份证;(2)、 买受人资料: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其 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 许可文件:市政府立项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开工证。入住时交 付: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4)、 技术文件:商品房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 部施工图。第201条、 上述及其他文件,如果需要确定买受人是否收到,则以买受人 提供的收据为依据;对于买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买受人发出通知后10天内,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发出没有收到文件的声明,则视为出卖人已经收到。第28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第202条、 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北京城市规 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95-4-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03条、 质量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 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部《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1-2000)、建设部《房产图图式》(GB17986 2-2000)、《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北京房地产测绘细则》。第204条、 相关技术规范: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7)、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8)、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1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2)、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 规范(JGJ50);(1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BG50176);(14)、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15)、 建设部等机构颁发的其他建筑装修类规范及验 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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