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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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青政办【2007】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暂行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
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
(二OO七年四月)
为规范黄河上游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青海省林地、林权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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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
一、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及补偿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黄河上游青海省境内在建和待建尚未实施征地的水电站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及与水电站建设相关迁改工程用地的征地补偿。
在黄河流域以外的移民安置区征(占)用土地的补偿应当按照其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附着物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结构类型、等级、成新度的评定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评定的相关技术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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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
— 1 —
活困难的,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给予解决。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拟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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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向群众公告。
在工程建设征迁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地类,建筑、构筑物等级、成新度,树木的品种规格等认定有异议的,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鉴定。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该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倍计算(详见表一)
表一
地 区
统一年产值标准
(元/亩·年)
补偿综合标准
(元/亩)
水浇地
旱地
水浇地
旱地
民和县官亭镇;循化县孟达乡、清水乡、积石镇、红旗乡、查汗都斯乡、尕楞乡;化隆县甘都镇、群科镇、德恒隆乡、牙什尕镇;尖扎县康扬镇、马克塘镇、昂拉乡、措周乡、当顺乡、尖扎滩乡、坎布拉镇;贵德县河西镇、河阴镇、拉西瓦镇
1040
680
20800
13600
兴海县曲什安乡、唐乃亥乡、河卡镇、中铁乡;同德县唐干乡、秀麻乡、河北乡、巴沟乡;共和县龙羊峡镇;贵南县过马营镇、塔秀乡;
870
590
17400
11800
玛沁县拉家镇;河南县宁木特乡、多松乡、柯生乡
640
450
12800
9000
— 2 —
耕地中宽2米以下的沟、渠、路和田坎按该地区同等类型的
耕地标准补偿。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集体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该地区征收同等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倍补偿。
(二)征收菜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水电站工程建设征收菜地或大棚菜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倍给予补偿。
在菜地和温室大棚内种植蔬菜、花卉、药材、苗木等作物的,均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作物间种、套种的,均按邻近耕地的标准补偿。
2、温室大棚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表二)
表二
项 目
单 位
标 准
温室
砖墙玻璃结构
元/平方米
67.00
砖墙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57.00
砖墙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48.00
砖墙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30.00
土墙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22.50
土墙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19.00
土墙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15.00
土墙无架结构
元/平方米
7.50
塑料圆
拱大棚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36.00
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30.00
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20.00
塑料小拱棚(高度1.5米以下)
元/平方米
13.00
— 3 —
(三)征收果园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果树栽植达不到合理栽植密度的,地类不能认定为果园,其地类按现状地类认定;果园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详见表三)。
表三
品种
每亩定植行、株距
合理栽植密度(株/亩)
苹果、梨、桃、杏、李
5米×4米~3米×2米
36株~110株
葡 萄
2米×(1米~0.8米)
330株~410株
花椒树
5米×3米~6米×4米
27株~45株
2、果树补偿标准
果树的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株数超出合理栽植密度上限的按合理棵(株)数给予补偿,即:果树的胸径大于30㎝,合理的栽植棵(株)数应当按下限认定;果树的胸径小于15㎝,合理的栽植棵(株)数应当按上限认定。
对零星果树,按照单棵(株)胸径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每棵(株)果树的单价按表四计算:
— 4 —
表四
品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补偿标准
核桃树
胸径5㎝以下(含5㎝)
元/棵
30.00
胸径5—10㎝(含10㎝)
元/棵
60.00
胸径10—20㎝(含20㎝)
元/棵
300.00
胸径20—30㎝(含30㎝)
元/棵
2000.00
胸径30—50㎝(含50㎝)
元/棵
3000.00
胸径50㎝以上
元/棵
4000.00
杏、桃、李、樱桃
胸径5㎝以下(含5㎝)
元/棵
20.00
胸径5—10㎝(含10㎝)
元/棵
40.00
胸径10—20㎝(含20㎝)
元/棵
100.00
胸径20—30㎝(含30㎝)
元/棵
300.00
胸径30㎝以上
元/棵
400.00
苹果、梨
胸径5cm 以下(含5㎝)
元/株
15.00
胸径5—10cm(含10㎝)
元/株
50.00
胸径10—20cm(含20㎝)
元/株
120.00
胸径20—30cm (含30㎝)
元/株
240.00
胸径30cm以上
元/株
胸径每增加1cm,补偿费增加3元
葡萄
1年生
元/株
15.00
2~3年生
元/株
40.00
4~6年生
元/株
70.00
7年以上生
元/株
100.00
花椒树
树冠直径10—50㎝(含50㎝)
元/棵
30.00
树冠直径50—100㎝(含100㎝)
元/棵
150.00
树冠直径100㎝以上
元/棵
200.00
(四)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对郁闭度0.2以上,并且面积在1亩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被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占)用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详见表五)。
— 5 —
表五
地区
统一年产值标准
(元/亩·年)
补偿综合标准
(元/亩)
水浇地
旱地
水浇林地
山旱林地
民和县官亭镇;循化县孟达乡、清水乡、积石镇、红旗乡、查汗都斯乡、尕楞乡;化隆县甘都镇、群科镇、德恒隆乡、牙什尕镇;尖扎县康扬镇、马克塘镇、昂拉乡、措周乡、当顺乡、尖扎滩乡、坎布拉镇;贵德县河西镇、河阴镇、拉西瓦镇
1040
680
6240
4080
兴海县曲什安乡、唐乃亥乡、河卡镇、中铁乡;同德县唐干乡、秀麻乡、河北乡、巴沟乡;共和县龙羊峡镇;贵南县过马营镇、塔秀乡;
870
590
5220
3540
玛沁县拉家镇;河南县宁木特乡、多松乡、柯生乡
640
450
3840
2700
2、林木补偿标准
⑴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林木棵(株)数超出合理栽植密度的,按合理栽植棵(株)数给予补偿;混交林地的合理栽植密度应以该林地中占多数树种的合理栽植密度给予补偿。合理栽植密度按表六计算。
表六
树种
合理栽植密度
(株/亩)
树种
合理栽植密度
(株/亩)
云杉类
444
柽柳
444
落叶松
444
沙棘、山杏
444
油松、樟子松
333
枸杞
444
柏木
296
旱柳和其他乔木柳
100
桦树
444
其他阔叶树
330
榆树、沙枣
330
其他针叶树
333
杨树
222
— 6 —
每棵(株)林木的单价按表七计算。
表七
品种
胸径、高度
单 位
补偿标准
阔叶树
胸径6cm以下(含6cm)
元/株
8.00
胸径6—10cm(含10cm)
元/株
13.50
胸径10—15cm(含15cm)
元/株
16.20
胸径15—25cm(含25cm)
元/株
18.00
胸径25—30cm(含30cm)
元/株
22.50
胸径30cm以上
元/株
30.00
针叶树
高度35cm以下(含35cm)
元/株
4.00
高度35cm~60cm(含60cm)
元/株
10.00
高度60cm~100 cm(含100 cm)
元/株
18.00
高度100 cm ~200 cm (含200cm )
元/株
36.00
高度200 cm ~300 cm(含300cm )
元/株
45.00
高度300cm 以上
元/株
54.00
灌木林
1280元/亩
零星
灌木
高度1m以下(含1m)
元/丛
22.00
高度1m—2m(含2m)
元/丛
35.00
高度2m—3m(含3m)
元/丛
47.00
高度3m以上
元/丛
60.00
⑵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
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苗株数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数给予补偿。对苗高低于下限高度、苗龄不足一年的苗木不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苗木单价按表八计算。
— 7 —
表八
树种
苗 高
(cm)
合理育苗
密度
(万株/亩)
单价
(元/株)
树种
苗 龄(年)
合理育苗
密度
(万株/亩)
单价
(元/株)
云杉
3—5
40
0.04
新疆杨
1—2
0.4
1.5
6—10
35
0.13
3—4
0.4
3.5
11—20
11
0.6
5年以上
0.25
6
21—30
9
1.2
青杨
1—2
0.4
1.3
31—50
0.5
4
3—4
0.4
3
51—100
0.5
9
5年以上
0.25
5
101—150
0.3
22
桦树
1
16
0.05
151—200
0.15
40
2
10
0.2
201—300
0.1
80
榆树
1
8
0.04
油松
3—5
30
0.04
2
2.5
0.15
6—15
25
0.1
3—4
0.4
3
16—35
6
0.8
5年以上
0.25
5
36—70
0.4
4
柳树
1—2
0.4
1
71—100
0.4
8
3
0.4
2
101—150
0.3
15
4—5
0.3
5
圆柏
5—10
7
0.3
沙枣
1
5
0.05
11—25
5
0.8
2
2.5
0.2
26—50
0.8
3
3年以上
0.4
1.5
51—100
0.5
10
山杏
1
2
0.2
101—150
0.5
22
2
2
0.3
151—200
0.3
55
枸杞
1
6
0.07
侧柏
3—5
5
0.07
2
3
0.2
6—20
3
0.15
柽柳
1
2
0.1
21—50
2.5
0.35
2
1.5
0.2
51—100
0.4
2
沙棘
1
15
0.03
101—150
0.2
8
2
9
0.07
华北落叶松
5—10
20
0.07
四翅
滨藜
1
3
0.4
11—45
15
0.15
白刺
1
4
0.2
46—80
10
0.35
2
3.5
0.3
81—120
8
0.6
沙拐枣
1
2
0.3
2
2
0.4
梭梭
1
5
0.15
⑶苗圃地果苗补偿标准
果苗的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苗株数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数给予补偿。对苗龄不足一年的果苗不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果苗单价按表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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