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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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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解读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解读 最高检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最高检领导应该还未看到我敬呈的信 前不久,我在帮当事人就一件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过程中意外发现,2013年11月18日 最高检为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民事监督而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范围规定的部分否定,属重大违法~ 而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最...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解读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解读 最高检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最高检领导应该还未看到我敬呈的信 前不久,我在帮当事人就一件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民事监督的过程中意外发现,2013年11月18日 最高检为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民事监督而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范围规定的部分否定,属重大违法~ 而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 换言之,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拒绝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民事监督的案子,实际上程序“被终结”了~ 无论人民法院的裁决多么错误,都基本上宣告不可能再纠正了;无论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如何违法,都基本上宣告不可能再依法惩处了~ 我帮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案子,就属于被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程序终结的案子~ 并且,人民法院的裁决,可谓贻笑大方~ 普通百姓都非常清楚,当前在我国 农村小产权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但人民法院居然一再地裁决当事人以农村小产权房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不允许如此裁决,似乎也太难为案件中的人民法院了~ 因为不如此裁决,实在无法裁决该当事人 承担法律责任~ 于是,2016年6月2日 我以特快专递通过邮局 致信最高检领导,敬请最高检尽快废除《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还附上了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部分材料。 我还注意到,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都没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时效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地方检察机关的确在执行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个月同样期限的时效规定。 因此,我在敬呈最高检领导信的末尾特别指出,“山东泰安市中院是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当事人送达的《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是今年元旦后。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上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12月23日”。 今天已是6月20日,屈指算来,从我以特快专递致信最高检领导,已18天。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最后日期,一天天在迫近。为什么还没有最高检的任何信息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决定》。党和国家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高检作为党和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想来绝不会因为我只是一小老百姓,对我敬呈的信,不屑一顾~ 而最有可能的是,至今最高检领导还未能看到我敬呈的信~ 怎样才能让最高检领导看到我敬呈的信呢? 我实在想不出更好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只好借助网络这个公众平台。下面就是我2016年6月2日敬呈最高检领导的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范围的部分否定 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 严重阻碍中央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及“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法律适用原则的贯彻实施 曹检察长及最高检各位领导: 您好~ 我叫杨丛赫,原基层法律工作者。最近,我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申请抗诉的过程中意外发现,最高检于2013年11月18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存在非常重大的错误~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 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 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 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 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 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上述规定的重大错误主要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规定是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范围的部分否定,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诉法,较之修改前的民诉法有哪些亮点, 毫无疑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在走完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或者因人民法院的原因而无法走完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该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是一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自然有依法监督的职权。 近些年,中央一再要求,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内容不难看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将现行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内容写进民诉法,就是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最后一个审判活动——审判监督程序 结束后,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实施法律和事实上的审查,帮助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未能实现合法权益的当事人 实现合法权益,发现并依法惩处违法的司法工作人员。 使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未能满意的当事人,实现满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每一个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就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条件,就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 民事监督申请的形式要件。 因此,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应与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相一致~ 但不难发现,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并没有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 必须具备提出 过上诉 这个条件~ 显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范围的部分否定~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所赋予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利,就是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部分否定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的范围,其实就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 其次,最高检是执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其制定的任何规则,都只能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并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执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不能对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打半点的折扣 我所代理的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符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同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人民法院应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随信附上我帮当事人书写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及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的法律文书)。 但因为当事人是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被驳回,同时又不能拿出证据 证明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中的一项,因此,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监督申请的情形。 那么试问,如果当事人请求检察机关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民事监督申请通知书》,检察机关该如何出具, 最近,我就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这个请求。 检察机关回答的非常坚决,似乎也显得非常的霸道: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从未向当事人出具过这样的材料~ 我想,正确的回答应是这样:实在不好出具这样的材料~ 想想也是,检察机关总不能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 向当事人作出《不予受理民事监督申请通知书》吧, 如此,岂不闹出司法笑话, 第三,该规定严重阻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切实贯彻 人民检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的司法机关。国家法律为保障和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 规定了四项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第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除符合本条列举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受理。 试问,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而不予受理的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其中有没有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决, 而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当事人的民事监督申请,就意味着该民事案件在法律上的终结~ 我们不妨大胆设想一下:如果这类案件中真的有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项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又如何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不会这样说吧,“如果其中真有错案,我们一定会依职权发现并依法纠正,绝不会让一个错案存在下去”, 试想,果真如此说,能有多少人会相信, 第四,该规定严重阻碍中央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的切实贯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六)第3自然段明确规定:对因违法违纪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被舆论界普遍解读为中央对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的规定。 我们不妨再大胆设想一下:如果因《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错误规定而被迫程序终结的民事案件中,真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腐败以及律师和公证员的违纪违法,中央作出的对司法责任终身追责的规定,岂不成了一纸空文(我只是一普通百姓,实在想不出检察机关还能或者还会通过何种途径 发现并依法惩处这些被迫程序终止的民事案件中隐藏的司法人员的腐败), 第五,《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错误作出的根源 从表面上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上诉的惩罚(好像国家法律也并未赋予检察机关就此惩罚当事人的权力吧)。 但认真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其实不难发现,这是最高检高度部门利益思想在作祟~ 用意非常明显,通过定规矩,减少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数量~ 上行下效~ 我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案子,先由山东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而后当事人上诉到山东泰安市中院,山东泰安市中院裁定山东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山东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后,当事人仍不服,但综合包括自身的各种因素后,当事人决定不再上诉,而选择待重审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元旦后,泰安市中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但当我和当事人带着山东泰安市检察机关要求提交的申请民事监督的相关材料 来到山东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中心 申请民事监督时, 却被告知,须到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宁阳县人民法院同级检察机关 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我不认同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称如果不受理,就请出具一份书面的《不予受理民事监督申请通知书》。 最后,对方拿出了一本书,书名大概是《控申一本通》。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制作的。上面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由作出生效民事裁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机关受理。 泰安市检察机关在执行上级山东省检察机关的规定。我不好再坚持自己的观点。 但并不意味着我认同山东省检察机关的规定~ 因为我认为,山东省检察机关的该项规定,其实是对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当事人维权权利规定的部分否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生效民事裁决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则是当事人只能到作出生效民事裁决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部分地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的范围~山东省检察院《控申一本通》,又部分地否定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一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权利的规定~ 或者直接剥夺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权利,或者部分否定上级机关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权利~ 试想,如果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是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利益至上。那么,国家法律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又如何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请问,这算不算摆错了自己的位置,颠倒了自己公仆身份与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的位置, 其问题不可谓不严重~ 不可不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注意~ 曹检察长及最高检各位领导,您好~ 您是党和国家副国级领导,我只是一小小的普通百姓。因此,这里我怎敢讲,什么党的领导,什么人民的嘱托,什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不尽快修改 会给党和国家、人民造成多么大的危害~等等,等等。 但也许您已从我前面的陈述中知悉,山东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拒绝了我当事人的民事监督申请。 检察官非常诚恳地对我讲,“当事人不懂,你要好好地做她的工作。请她服判息诉,不要做无用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尽管我认为检察官非常地善良,但我并不敢认同她的观点。 于是,斩钉截铁地回答她:我并不认为当事人的案子应该终结了。我认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况且,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决存在非常明显的错误,简直就是一个司法笑话~ 普通百姓都清楚,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允许买卖~ 但作裁决的人民法院居然一再地裁决我当事人以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敢相信,您可以认真看一下我随信一并呈上的法院裁决)~ 试问,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还是不是党和国家的司法机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吹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号角。我相信,党和国家绝对不会允许这样的情形出现~绝对不会对作出如此裁决的法官置之不理~ 同时,我还注意到,民诉法中没有 有关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时效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现实中,基层检察机关确实在执行着时效规定。执行的是民诉法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6个月的时效规定。 山东泰安市中院是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当事人送达的《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是今年元旦后。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上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12月23日。 因此,离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截止时间已很少了。因此,敬请最高检尽快修改影响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我和当事人将不胜感激~ 一并顺祝曹检察长及最高检各位领导身体健康~ 此致 最崇高的敬礼 普通公民: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 附: 1, 我帮当事人书写的《民事监督申请书》一份; 2,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包括<1>,(2010)宁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 份;<2>,(2010)宁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3>,(2012)泰民一终字第 74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4>,(2012)宁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5>, (2015)泰民申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声明 访问者可将本资料提供的内容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文档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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