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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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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 湖南省卫生厅 湘财社[2004]31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长沙县、华容县、涟源市、桂阳县、花垣县财政局、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 湖南省卫生厅 湘财社[2004]31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长沙县、华容县、涟源市、桂阳县、花垣县财政局、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附件: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指在政府组织下,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努力做好基金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家庭缴费情况、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 第六条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调度、封闭运行,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县,市,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县,市,财政部门批复给经办机构执行,同时报送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县,市,财政和卫生部门及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市,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按预算审批程序上报审批,同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持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或同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资金、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根据基金管理需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可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基金,也可以只设立大病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收入,由乡镇财政管理机关代收。代收的基金收入须及时缴存到县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向经办机构提供相关的明细资料。 第十六条 集体扶持收入和社会捐赠资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后缴入财政专户,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帐,登记管理。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留用。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按照省、试点县,市,规定的项目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的门诊、住院、大病补偿等医疗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性质的支出。包括每年一次对农民常规体检的费用和临时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等。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县,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市,财政部门。 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市,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县,市,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县,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商定、报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保证医疗费足额支付的费用 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也不得调拨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结余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乡镇财政管理机关代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接收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县,市,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录和备查账。 第二十七条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调度。 县,市,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录备查账。 第二十八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县,市,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录和备查账。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乡镇财政管理机关要做好现金的保管、押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支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经办机构要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定期与县,市,财政部门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 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县,市,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要上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县,市,审计部门要对基金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向被审单位提供审计报告,向县,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县,市,政府报告基金运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1、及时追回基金, 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及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款项, 4、及时缴存财政专户, 5、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 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收取湖南省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四十条 本办法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试行,待财政部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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