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
病理尸体解剖家属知情书
尸体解剖是研究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查明死因,明确诊断不可代替的重要手段。由于纠纷尸检是死亡病例医疗技术鉴定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以下事宜须向家属告知,并给予理解。 1、所有尸检,须有有关行政部门的正式书面委托函、家属申请书、死亡证明以及详细的临床病例等,并按规定交足所需费用方能进行。纠纷尸检只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不接受当事的任何一方委托。
2、尸体解剖应在死后48小时内(冻存尸体7天之内)进行。死后时间过长脏器发生自溶,难以辨认病理改变。故超过此时限,一般不予接受。 3、尸体解剖要对尸体进行全面检查剖验,需打开胸腔、腹腔及颅腔,提取全部脏器,脏器通常不返还。
4、大部分病例经过尸体解剖可确定病变及死因。但因全过程只限于形态学研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能得出明确诊断。
5、病理尸体解剖一般在30个工作日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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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医患双方可以请法医参加尸解,也可以委托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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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尸解过程。 以上事宜死者近亲属是否理解、同意
近亲属签字(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