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审核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辽宁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沈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沈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实施意见、细则等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由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由本局起草、报市政府批转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由本局起草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其它部门送本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
,五,上级或同级部门送本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由职能处室负责~起草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必要的资料~对内容涉及其他处室的管理职能或者其他处室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有关职能处室协商、会签。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后~须交政策法规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审核修改后的草案及有关资料~提请分管局长、局长审查签发。
政策法规处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一,规范性文件经审核有出入的或与其他职能处室有矛盾的~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局长同意后执行。
,二,原有规范性文件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必须在文件中明确写明原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上级或同级部门送本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相关的处室或支队提出修改意见~政策法规处进行汇总~报局领导签发。
,四, 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职能处室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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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等有关材料一式6份~送交政策法规处上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 政策法规处每年一月底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六,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各处室、
支队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文件的清理。
,七,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处室、支队提出~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废止。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