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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雪的宪法和主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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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雪的宪法和主权理论戴雪的宪法和主权理论 作者:翟小波 引子 戴雪之所以至今仍然生活在世人的记忆之中,主要因为他的四部著作:《宪法法律研究导论》(1885)、《论冲突法》(1896)——该书开创了一个重要的现代法律部门、《19世纪英国的法律和舆论关系的演讲》(1905)、《英国反对爱尔兰自治法的理由》——这部著作现在只能作为历史资料,后人据之了解当时的爱尔兰自治问题。 一百多年来,戴雪的《宪法法律研究导论》,对中国宪法学人来说,一直是非常重要的书,是最早被译成中文的宪法学经典之一(雷宾南先生将该书译为《英宪精义》)。在建构宪...

戴雪的宪法和主权理论
戴雪的宪法和主权理论 作者:翟小波 引子 戴雪之所以至今仍然生活在世人的记忆之中,主要因为他的四部著作:《宪法法律研究导论》(1885)、《论冲突法》(1896)——该书开创了一个重要的现代法律部门、《19世纪英国的法律和舆论关系的演讲》(1905)、《英国反对爱尔兰自治法的理由》——这部著作现在只能作为历史资料,后人据之了解当时的爱尔兰自治问题。 一百多年来,戴雪的《宪法法律研究导论》,对中国宪法学人来说,一直是非常重要的书,是最早被译成中文的宪法学经典之一(雷宾南先生将该书译为《英宪精义》)。在建构宪法学科和促成国人宪法智识方面,它都发挥了启蒙教本的作用。在《导论》中,戴雪的主要贡献有二:其一,确定了宪法学者的职责和宪法的概念;其二,把英国当时的宪法原则归纳为三项:议会主权,法治原则,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并重。在议会主权原则部分,戴雪提出了政治主权和法律主权的划分,在主权学说史上留下了自己的脚印。戴雪对法治原则的论述,也早就成为法治理论的经典。我想首先叙述戴雪学术成长的历程,然后概论戴雪的宪法定义,最后简单介绍一下戴雪的主权理论。 一早期的学术成长 (一)时代背景 先说说戴雪的时代。戴雪生于1835年,死于1922年,他见证了英国由最强盛走向衰落的整个过程。这是一个改革的时代,蓬勃向上的时代,繁荣的时代,政治民主化的时代,科学和理性独霸一切的时代。英国人正在缔造着世界的历史,每个知识人都有强烈的济世之心。就在他出生的前三年,英国艰难地实施了伟大的议会改革,这是英国史上仅次于光荣革命的最剧烈的宪法变更。终其一生,戴雪经历了1867、1884、1918三次放宽选举权的运动。此间的主要政治变迁包括政党政治的发展和政府活动范围的扩展。经济社会的变迁包括工业化的突进、人口的集中和流动、新交通体制的确立、科学发现的进步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工人运动的风起云涌。戴雪在世时,英国还发生了重大的宪法变迁。1911年的议会法界定了 贵族院的权利和众议院的权威。1920年的爱尔兰政府法,彻底改变了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关系。北爱尔兰仍是联合王国的一部分,但是获得了较大独立性,并设有地方议会。南爱尔兰也设置了议会,并成立了爱尔兰自由国。戴雪,作为统一主义的政治家,曾严厉批评1920年法案,他说,英格兰因此被羞辱,爱尔兰因此被腐化。1922年,戴雪去世时,英国已确立了现代政府体制。戴雪曾称此期为集体主义时代。 (二)家学渊源 戴雪出生在一个中产阶级的家庭,也是维多利亚时代的智识贵族家庭。父亲致力于古典自由主义事业,母亲笃信“因信称义”的基督新教,爱妻是颇具天分的语言学家。父亲的辉格主义,母亲的福音教义,爱妻的语言技能,这三种力量深刻牵动着戴雪的心和脑。爱智之忱和理性之信主宰着他的思想。戴雪怀拥真切深沉的宗教情怀,时常提及那沐浴在福音新教之光里的童年。他一再重申自己在著述上付出的辛劳,深信诚实劳动会产出好的作品,深信人能通过劳动获致幸福。 (三)牛津游学 牛津是戴雪智识成长的主要地方。对其思想发生重大影响的第一个人是小密尔。戴雪的自由概念源于小密尔。小密尔对戴雪的持久影响,主要在于,他一贯强调,逻辑是判断的最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在后半生,戴雪开始反对小密尔社会思想中的某些成分,并背叛了早期的惟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但他从未曾否认自己欠小密尔的智识之债。当然,在牛津求学时期,小密尔并不是唯一影响戴雪的人,其他的比如:Tocqueville和Lyall。这些影响戴雪的人,加速了他的智识成熟。小密尔告诉他,理性是人类难题的最终裁决者;Tocqueville激起了他对宪法理论的好奇心;Lyall引发了他对历史问题的兴趣。 戴雪以优秀的成绩获得文科学士学位,两年后,在牛津三一学院谋取了一个教职,讲授小密尔的逻辑学和Aristotle的伦理学。1860年,戴雪出版了一本书,名曰“Privy Council”,并获得了Arnold 奖学金,这是篇历史学论文,其中贯穿着辉格党的历史观。 1861年,戴雪离开牛津。这时,他很可以为七年的牛津生活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戴雪的性格和思想已基本定型。他为自己赢得了崇高威望,出版了第一部著作,建立了持续终身的友谊,坚定执着地皈依宽容的自由主义。 二《宪法法律研究导论》 (一)性质、目的和成就 在第一版的序言中,戴雪说明了该书的性质: “这本书(正如其名称所示)是宪法法律研究的导论;它甚至不敢妄称是概要,更不敢冒称是对宪法的完整论述。它只是阐释贯穿现代英国宪法的两三个指导原则(guiding Principles)。……我出版该著作的目的,是给学生提供一本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它或许能把这些主要原则(Leading Principles)印在他们的心上,帮助他们学习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评论和其他以英国宪法为法律主题的类似著作。……论述宪法的法律原则的书,在范围和目的上,和英国宪法史著作以及白芝浩(Bagehot)的杰作《英国宪法》是不同的,后者分析了现代议会政府的复杂体制的实际运作。” 戴雪一再强调,这是本论述法律原则的著作。他研究的主要是现行实在法,研究法律及其效力,而非机关的真实运作及法律的实效,更非去考究关于宪法的历史古董。戴雪的谦虚有点过头,《导论》的价值决不只限于为学生提供指导,它也给法律工作者提供了英国宪法的法律框架。戴雪用朴素的语言,机智地把法律原则列于三个标题(议会主权,法治和宪法惯例)之下。文风之清晰和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之简约,为戴雪赢得了海内外的广大读者。对学生来说,戴雪为如此模糊且混乱的英国宪法,绘画了确切和明白的轮廓;律师也藉它获得了讨论政治问题的法律语言。英国宪法依然是不成文的,但却在《导论》里获得了成文的形式。藉此,美欧的同行也能轻易掌握英宪的实质。戴雪的愿望是让英国宪法从他的《导论》中活现出来,他做到了这一点。很多律师也确实把《导论》当作成文宪法,认定它和上院判决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法院在重大案件的判词中也时常引用这本书的某些论断。正是在这种意义上,Loughlin说戴雪是英国宪法的编纂者,堪称现代英国的Founding Father。这或许是法律学者最高的荣耀和成就。 (二)宪法学人的职责和宪法的定义 什么是宪法学者的使命和天职?如何才能成就伟大的宪法学家?宪法学者如何为本民族作出贡献?他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他又如何发现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也许是有志于宪法学术之人的最基本也最根本的问题。这也是戴雪首先面对的问题。 古代人如Burke和Hallam,毫无保留地崇拜和歌颂英国宪法。戴雪如是写道: “当前,选宪法课的学生,既不是为了批评宪法,也不是为了歌颂宪法,而只是为了理解宪法。讲宪法课的教授,既不应是批评家,也不应是辩护士,更不能是吹捧者,而只应是解释者;他的义务不是攻击,不是辩护,而只是解释它的法律。” 这显然是宪法学的边沁和奥斯丁在说话。边沁首次把对法律的研究分为两类,第一是审查和批评的学问;第二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他认为,严格的法学只能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一类学问属于伦理学和立法学的范畴。奥斯丁《法学的范围》的主体部分就是向读者解释什么是法律。戴雪的《宪法法律的研究导论》的首要任务是解释什么是宪法。 然而,在英国,宪法何处寻呢?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国是成文宪法不管用的国家,成文宪法不管用,也就等于是没有成文宪法。因此,就宪法学的研究而言,中国和英国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同的:如何确定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戴雪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对中国宪法学人就特别有意义。 M.E.Boutmy曾两个比喻来形容英宪。第一,英宪好似万里奔驰的道路;第二,英宪好似昼夜奔流的大川。托克维尔更说:“在英国,宪法常能不断改变;严格说,它根本就不存在。”这给宪法学者带来了很多困难。如果某国有成文宪法,且该成文宪法又是Lowenstain所说的规范宪法,那么,该国的宪法学研究和普通的法学研究,没有太大的差别,相对要容易些。然而,在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和在成文宪法不管用、只有名义宪法的国家,宪法学者的任务要比一般法学者的任务艰巨的多,他首先必须确定:什么是宪法的性质和范围。 宪法的性质和范围的问题,实际上取决于宪法的定义。从何处去探求宪法的性质和范围呢?戴雪的回答是:先看过去论述宪法这个主题的伟大人物是怎么做的;然后,分析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论述英国宪法的学者所在多有,大致可分为三路:其一是法律家,最杰出的代表是布莱克斯 通;其二是历史学家,最杰出的代表是Hallam和Preeman ;其三是政治理论家,最杰出的代表是Bagehot和Hearn。法律家只专注于法律的规范形式,而忽略了实际的运作;历史学家只专注于悠远陈旧的古董,而不关注当代的现实;政治理论家只关注依凭于惯例的实在的机构运作,而无法解释惯例之被遵循的缘由。 基于英国历史上的宪法学的糟糕现状,戴雪发问: “所谓…宪法?(constitutional law)事实上只是跨于历史和习惯之上的十字架;宪法严格说来确实不配享有法律之名;宪法自然不属于被要求只研习或讲授真正且不容置疑的英国法的教授的评述对象。——上述这三个命题,可能是真实的吗?托克维尔说:…英国宪法没有真正的存在。?这句令人沮丧的话,可能是全部事实的真相吗?如此,法律家将乐意把这一领地拱手让出去,对此,他们缺乏有效的资格。一半属于历史,交给我们的历史教授。另一半属于说明法律成长的惯例,或者交给我的朋友——考博斯法学教授(Corpus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因为他的职责是研究法律科学的怪异和剩余部分;或者交给我的朋友——齐舍勒国际法教授(Chichele 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Law),他是“不是法律的法律”的教师,习惯于讲解那些被错误称作国际法的公共伦理的规则,他将发现自己非常适合讲解被错误称作(依照本书的假设)宪法的政治伦理。” 这一连串的追问,对戴雪的宪法学体系来说至关重要。他的整个著作都是在回答和解释这些追问。这些问题所蕴含的深层命题是:宪法根本就不是法律。这种对宪法之法律属性的怀疑,自然有一定的道理。戴雪说道,在承认此种道理之前: “最好先进一步来考察我赋予宪法这个术语的准确意义,然后再考虑宪法在何种程度上是法律研究的合适对象。” 戴雪说,根据英国的用法,宪法包括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主权的分配和行使的所有规则(rules )。在述说完宪法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后,戴雪提醒读者,要注意这里的措辞:是规则(rules),而不是法律(laws);而且,戴雪说,他的措辞是煞费苦心的,旨在唤起大家的注意:就英格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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