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国寿保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DOC-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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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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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
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本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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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 保险费有三种方式计收,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年保险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年保险费率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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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产品费率表。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率标准见产品费率表。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施工未满期限
保险费=保险费率×项目总造价×
合同施工期限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收费标准见产品费率表。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施工未满期限
保险费=保险费收费标准×建筑施工总面积×
合同施工期限
三、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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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单位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单位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
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或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保险年份数,指保险期间除以1年。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一级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第二级 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6,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第三级 失的 50%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9,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27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28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
失的 第六级 15% 31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2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3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第七级 指缺失的 10%
34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
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