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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行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对照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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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行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对照2015版喷漆行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对照表(2015版) 以下内容主要出自《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涂装工程(包括涂装设备、器械)和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包括有机溶剂)在金属或非金属表面涂装工程,包装塑料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木制品等非金属的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 (后附:相关其它标准:) 序号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整改依据 一、调漆房、涂漆车间、烘干车间和油漆(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安全措...

喷漆行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对照2015版
喷漆行业安全隐患整改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对照表(2015版) 以下内容主要出自《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AQ5201-2007 1 范围 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涂装工程(包括涂装设备、器械)和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包括有机溶剂)在金属或非金属表面涂装工程,包装塑料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木制品等非金属的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 (后附:相关其它标准:) 序号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整改依据 一、调漆房、涂漆车间、烘干车间和油漆(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安全措施。 1 1.调漆房未独立、封闭设置,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区)的安全距离未大于6m。 5.11涂装前处理、喷漆、涂料配制等腐蚀、有毒、易燃易爆可能性大的工序,隔开布置,调漆(含有机溶剂)间应独立,封闭设置,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区)的安全距离应大于6m。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5.11 2 2.涂漆车间、烘干车间应与其他生产工序未隔离布置,或与相邻生产部门的封隔墙材料不符合GBJ16的规定。 5.12涂装作业场所采用有机溶剂除油时,与相邻生产部门的封隔墙材料应符合GB50016规定的耐火极限时间要求。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5.12 3 3.涂漆车间、烘干车间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的GB50016的规定。 5.5涂装作业场所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5.5 4 4.涂漆车间、烘干车间厂房四周未按GB50016的规定设消防通道。长度和宽度均超过160m的超大厂房,当消防设施在150m有效范围内无法保证厂房面积全部覆盖时,未设置厂房内消房车道,或门洞净高、净宽小于4m,车道净宽小于3.5m。 5.6涂装车间厂房四周应按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通道,长度和宽度均超过160m的超大厂房,若消防设施的150m有效范围无法保证厂房面积全部覆盖,应设置厂房内消防车道。且门洞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m,车道净宽不应小于3.5m。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5.6 5 5.涂漆车间、烘干车间厂房没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或未保持畅通。超大厂房内的涂漆、烘干操作工位与出入口安全门的紧急撤离距离超过25m。 5.7涂装车间厂房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且保持畅通。超大厂房内的涂装作业工位与出入口安全门的紧急撤离距离一般不超过25m。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5.7 6 6 .涂漆和烘干作业处在封闭的室内,以及室内空间内保持负压,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包括合格泄爆装置)。 5.8当涂装作业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并使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同时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包括合格泄爆装置),且喷漆工段防火分区占涂装车间面积不到20%,厂房可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确定防火要求(喷漆工段防火分区的灭火设备配置除外)。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5.8 7 7.涂漆车间、烘干车间的门窗未向外开,车间内的主要通道宽度小于1.2m,且未保持畅通。 5.14涂装车间的门窗内应向外开,车间内的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且保持畅通。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5.14 8 8.涂漆车间应在利用自燃通风的同时,未设置有组织的局部排风,必要时也未采取全面强制通风。 5.15涂装前处理和涂漆、喷粉作业场所应在利用自然通风的同时,设置有组织的局部排风,必要时采取全面强制通风,以防止涂装作业过程中的有害物质产生职业危害,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5.15 9 9.油漆(危险化学品)库房未独立设置,未远离火源,库房的耐火等级、与周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存放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要求,消防设施不齐全,通道不畅通;库内没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5.9危险化学品、油漆库房布置应远离火源,并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定,一般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区域。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5.9 二、涂漆、烘干设备的安全要求 1 1.涂漆、烘干设备不符合GB4064、GB5083的通用安全要求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的专业安全要求。 6.1涂装设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应符合GB4064、GB5083的通用安全要求,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的专业安全要求。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6.1 2 2.喷涂器具和喷涂设备 各种喷涂器具、喷涂设备及辅助装置,不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中使用的安全技术条件。 各种喷漆器具和进入喷漆室的喷涂设备、辅助装置,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中使用的安全技术条件。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3 3.烘干设备 烘干设备的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GB14443的要求。 6.5烘干、固化设备 涂装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涂层干燥、固化用烘干室设备的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14443的要求。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6.5 4 4.废气处理设施 废气处理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GB20101的要求。 6.6废气处理设施 涂装作业通风排气装置排出的气体有害物浓度超过GB16297中的规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制时,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废气处理设施安全要求应符合GB20101的规定。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6.6 三、防火、防爆 1 1.调漆、涂漆、烘干作业火灾危险性区域未按GB 6514 和GB 50016分类;与调漆、涂漆、烘干作业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未按GB 6514分为1区、2区、非爆炸危险区域。 7.1涂装工程火灾危险区域按GB6514-2008和GB50016-2008分类,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按GBGB6514分为1区、2区、排爆炸危险区域;喷粉区按GB15607相对应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区域分为11区、22区、非爆炸危险区域。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7.1 2 2.存在危险量的可燃漆雾和可燃残存物的涂漆区,未划为高度危险区域(1区、11区),该区域一般不布置电气设备,未按布置电气整体防爆要求严格控制。 7.2存在危险量的可燃蒸气、漆雾、粉尘和可燃残存物的涂装区或前处理区,应划分为高度危险区域(1区、11区),该区域一般不布置电气设备,如确需布置应按电气整体防爆要求严格控制。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7.2 3 3.高度危险区域(1区、11区)未设置安全报警装置并与自动灭火装置连锁。 7.3高度危险区域(1区、11区)应设置安全报警装置并与自动灭火装置连锁。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7.3 4 4.容易产生燃烧、爆炸的2区、22区,亦为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未划为中等危险区域,未严格控制易燃物存量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危险源。 7.4容易产生燃烧、爆炸的2区、22区亦为火灾爆炸区域,应划分为中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易燃物存量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危险源。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7.4 5 5.轻度危险区域。调漆、涂漆、烘干作业专门设置的厂房或划定的有产生燃烧可能的空间,未划为轻度危险区域,未禁止一切明火,防止外来火种进入。 7.5轻度危险区域划分。为涂装作业专门设置的厂房或划定的有产生燃烧可能的空间,应该划为轻度危险区域,但是必须停止一切明火,防止外来火种进入。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7.5 6 6.涂漆车间、烘干车间不符合相关的耐火等级和厂房防爆、安全疏散的要求。建筑结构、构件及材料未根据防火、防爆要求选用;疏散门最小宽度大于0.8m,且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走道的净宽大于1.4 m 。疏散设施未备有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 7.6涂装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耐火特级和厂房防爆,安全疏散的要求。建筑结构、构件及材料应根据防火、防爆要求选用,疏散门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8m,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设施应备有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7.6 7 7.涂漆车间、烘干车间未正确分区布置工艺路线,未从有利安全、卫生、消防、节能、环保等设计要素出发,未采取必要的隔断、隔离设施,未注意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割。 7.7涂装作业场所应正确分区布置工艺路线,从利用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设计要素出发,采取必要的隔断、隔离设施,并注意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割。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7.7 8 8.喷漆室交替用于喷漆、烘干两用;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喷漆、烘干两用设备,不符合GB1443和GB14444的特定条件。 7.9喷漆室不应用于交替喷漆、烘干,特殊情况下使用喷漆、烘干两用设备,必须符合GB14443和GB14444的特定条件。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7.9 9 9.有限空间内的涂漆作业条件不符合GB12942的要求。 7.11有限空间内的涂装作业条件应符合GB12942的要求。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7.11 四、电气安全 1 1.调漆房、涂漆车间、烘干车间和油漆(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安全,不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其中有的不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乱接临时电线。 8.1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8.1 2 2.爆炸危险等级为1区的调漆房、涂漆车间和烘干车间内,电动机未按顺序选用隔爆、正压、增安型,2区未选用无火花型电动机 8.2爆炸危险区域等级为1区的涂装作业场所内,电动机、变压器按顺序选用隔爆、正压、增安型。2区可选用无火花型电动机和充油型变压器。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8.2 3 3.有防爆要求场所的开关、空气断路器、二次启动用空气控制器以及配电盘未采用隔爆型;操作用小开关未采用正压(充油)型;操作盘和控制盘未采用正压型;接线盒未采用隔爆型。 8.3有防爆场所的开关、空气断路器、二次启动用空气控制器以及配电盘宜采用隔爆型;操作用小开关宜采用正压型(充油)型;操作盘和控制盘宜采用正压型;接线盒宜采用隔爆型。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8.3 4 4.有防爆要求场所的照明灯具,固定式白炽灯和固定式荧光灯以及指示灯未采用隔爆型或增安型。信号报警装置未采用正压型或增安型,半导体整流器未采用正压型。 8.4有防爆要求场所的照明灯具,固定式白炽灯和固定式荧光灯发及指示灯应采用隔爆型或增安型。信号报警装置应采用正压型或增安型,半导体整流器采用正压型。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8.4 5 5.有防爆要求场所的控制电线未用铜芯铠装,截面在1.5㎡以下,接线盒未采用隔爆型或增安型。 8.5有防爆要求场所的控制电线宜用铜芯铠装,截面在1.5mm2以上,接线盒则应采用隔爆型或增安型。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8.5 6 6.确定为1~2区爆炸危险等级的涂装作业区的各种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可靠接地。除照明装置外的其它电气设备未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线利用了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接地干线未在不同方向至少两次与接地体相连。 8.6确定为1~2区爆炸危险等级的涂装作业场所的各种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用可靠接地。除照明装置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均应采用专用接地线,任何接地线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接地干线宜在不同方向至少两次与接地体相连。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8.5 7 7.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地体宜垂直敷设,应深入地面并小于2m,水平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小于0.6m。并应与建筑物相距1.5m以上。 8.7接地线与连接体的连接线应采用焊接、接地体宜垂直敷设,应深入地面并不小于2m,水平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小于0。6m,并应与建筑物相距1.5m以上。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8.7 8 8.正常情况下,连续或经常存在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和喷漆室内部设置了电气设备。但由于测量,当维修或控制要求不得不设置电气设备,却未按GB50058规定的防爆要求安装。 8.8正常情况下,连续或经常存在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和喷漆室内部不宜设置电气设备,但由于测量,维修或控制要求不得不设置电气设备,则应按GB50058规定的防爆要求安装。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8.8 9 9.在涂装作业的爆炸危险场所内,接地设计技术规程不作规定的以下部分未接地。 a、不良导电地面处,380V及以下电气设备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干燥环境下,110V及以下的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金属外 c、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8.10在涂装作业爆炸危险场所内,接地设计技术规程不作规定的以下部分应接地。 a 不良导电地面处,380V及以下电气设备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 干燥环境下,110V及以下电气设备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 安装在已接地的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8.10 五、防雷、防静电 1 1.高大厂房没有防直击雷的设施,控制系统没有防感应雷的设备,其检测指标未达到GB50057的规定。 9.1高大厂房应有防直击雷的设施,精密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应有防感应雷的设施,其检测指标应达到GB50057的规定。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9.1 2 2.涂装作业场所内的工艺管线、排风管道及易燃易爆物料储存设备等未作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9.3涂装作业场所内的工艺管线、排风管道及易燃易爆物料存放设备等必须做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9.3 3 3.防静电的接地与其它用途的接地共用时,其接地电阻可按各种用途的接地电阻最低值确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防静电接地与防雷接地分开有困难时,接地阻值未按防雷接地电阻值选取。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电阻,阻值大于1×10Ω。 9.5防静电接地与其它用途的接地共用时,其接地电阻可按各种用途的接地电阻最低值确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防静电接地与防雷接地分开有困难时,接地电阻值应按防雷接地电阻值选取。爆炸场所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电阻,电阻值不得大于1X10Q。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AQ5201-2007 9.5 六、技术文件 1 1.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调漆房、涂漆车间、烘干车间和油漆(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建筑平面图,调漆房、涂漆车间、烘干车间工艺布置图,并应标注和划分火灾危险区域、爆炸环境危险区域。 2 2.有关化学品的技术资料。 3 3.调漆、涂漆和烘干工艺文件和安全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下载怎么下载操作规程眼科护理技术滚筒筛操作规程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 4 4.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告。 5 5.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附录: 5.12涂装作业场所采用有机溶剂除油时,与相邻生产部门的封隔墙材料应符合GB50016规定的耐火极限时间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耐火等级 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 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难燃烧体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5.5涂装作业场所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 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0 25.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35.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6涂装车间厂房四周应按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通道,长度和宽度均超过160m的超大厂房,若消防设施的150m有效范围无法保证厂房面积全部覆盖,应设置厂房内消防车道。且门洞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m,车道净宽不应小于3.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1涂装设备设计应符合GB4064、GB5083的通用安全要求,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的专业安全要求。 《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已作废)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略) 6.5烘干、固化设备 涂装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涂层干燥、固化用烘干室设备的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14443的要求。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略) 6.6废气处理设施 涂装作业通风排气装置排出的气体有害物浓度超过GB16297中的规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制时,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废气处理设施安全要求应符合GB20101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已作废)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2006 4.1 涂装作业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GB6514-1995中5.2.1的规定时,应采取通风排毒措施。通风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16297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时,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4.2 净化处理措施应根据涂装工艺条件和污染状况选择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或液体吸收等净化装置,净化后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应符合GB16297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 7.1涂装工程火灾危险区域按GB6514-2008和GB50016-2006分类,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按GBGB6514分为1区、2区、排爆炸危险区域;喷粉区按GB15607相对应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区域分为11区、22区、非爆炸危险区域。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5.1.3  电气设备防火防爆 5.1.3.1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5.1.3.2涂漆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3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4与涂漆区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 5.1.3.5用有门的隔墙与涂漆区隔开的相邻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见表8。 5.1.3.6涂漆区内爆炸性粉尘环境划为11危险区域。 表8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略) 7.9喷漆室不应用于交替喷漆、烘干,特殊情况下使用喷漆、烘干两用设备,必须符合GB14443和GB14444的特定条件。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 4.6.3 喷漆室不宜兼作烘干室。对于不得不交替进行喷漆及烘干作业的喷烘两用房,应保证达到下列各项要求: a)设备内部残留的漆渣能随时清理干净; b)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导线不接触漆雾; c)烘干工作温度低于80℃; d)通风和加热系统分别符合4.3.2.2和4.2.1.2a)的规定; e)符合GB6514和GB14444中的相关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9 喷烘两用喷漆室 9.1 喷烘两用喷漆室通风系统应使排出气流中各溶剂蒸气的浓度低于其燃烧极限下限值的25%。 9.2 喷烘两用喷漆室内表面应经常清理,以尽量减少可燃物的沉积。 9.3 应设置温度限制开关,当烘干温度超过设定温度时,自动切断烘干设备的加热源。 9.4 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和通风系统应有连锁装置。当烘干设备处于运行或带电状态时,喷漆设备应自锁或整体移出。 9.5 烘干设备运行前应移走喷漆室内所有的易燃和可燃液体。 9.6 有动力车辆进人喷烘两用喷漆室前应卸下除少量用作动力燃油外的所有易燃物。 9.7 喷烘两用喷漆室应符合GB 14443和GB 6514--1995中5.2.1的有关规定。 7.11有限空间内的涂装作业条件应符合GB12942的要求。 《涂 装 作 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12942(略) 8.8正常情况下,连续或经常存在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和喷漆室内部不宜设置电气设备,但由于测量,维修或控制要求不得不设置电气设备,则应按GB50058规定的防爆要求安装。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规范》GB50058 第2.5.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9.1高大厂房应有防直击雷的设施,精密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应有防感应雷的设施,其检测指标应达到GB50057的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第3.3.1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井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第3.4.1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 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 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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