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龙绳杀人案
有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死于尼龙绳勒颈,被抛尸于人工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
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过猛所致。在对独居一室的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床下发
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侦察人员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
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未制作搜查笔录,最终确认就是尸体颈上的尼龙绳断掉
的那一截。
请问:这而被搜获的尼龙绳能否作为物证在诉讼中采用,为什么? 答案:
1、不能。
2、法律规定固定物证的方式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及见证人签字,
否则就不能被采用.
3、其违背了诉讼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合法性。
这是由于程序的不合法导致了形式的不合法。证据的合法性强调的是证据活动中的法
制观念,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
鼻烟壶赝品案
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县烟壶都能卖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B市
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
给付顾某20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这
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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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顾某将这两个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徒弟。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
用重金买下。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是赝品,要求退货。
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顾某认为“我
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请问:
(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答案:
(1).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商店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
以及由于顾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涉及到B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理由略,
借款纠纷案
在陈甲诉李乙惜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一卜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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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
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请问: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
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
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答案
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传来证据有:乔西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
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西的证言、李乙的证言:
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
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西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反证:无。
共同盗窃案
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O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
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
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
印证。
请问:
(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
据?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答案:
(1) 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丙姐的陈
述是证人证言:赃物是物证;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有:甲的陈
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言。间接证据有:失主的陈述、赃物。
(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
可以作以下理解: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己查证属实: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
证据予以证明: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D对
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啤酒瓶突然爆炸案
某市居民张三在木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
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了张小三的
脸部也受了伤。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而事交以
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
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请问: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啤酒瓶突然爆炸案答案: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在本案中,原告张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
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C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
交通肇事案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
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
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
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
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内山,下
车后脸上有说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和夕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肇事。
请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交通肇事案答案:
(1)物证有: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
(2)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
辽宁绥化两公司合同纠纷案
1993年,辽宁某工贸公司与绥化某公司汀立购销俄罗斯产A3钢坯12500吨的合同。合同约定,除因俄罗斯国家政策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抗拒原因外.仔何一方不能履行合
同时,应承担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绥化公司开始组织货观。同年7月*日,绥化公司接到俄方通知:俄罗
斯社会动荡,政策不稳.钢坯出口许可及运输发生因对,不能按时供以 绥化公司因此未履行其与辽宁公司的合同。辽宁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绥化公司承担违约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绥化公司虽主张俄罗斯国家政策变化,但未提
出可靠证据,法庭不子采信,判决绥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绥化公司不服判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对主要争议事实进行了查证,认为,根据国内报纸报道,在履行合同期内.俄
罗斯国家外贸政策发生变化属实,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按合同约定免资应予支持。
请问: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本案主要争议事实进行认定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辽宁绥化两公司合同纠纷案答案
二审法院对俄罗斯国家政策是否变化这一主要争议事实的认定,采取了司法认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75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用举证。本案
中绥化公司提出的免资理由是俄罗斯国家政策的变化.关于这一问题报纸上有详细报道。根
据报纸报道做司法认知符合司法认知的基本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
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因
本案不用公安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送到了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未能查
实王某的贪污行为,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于是,
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请问: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说明本案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答案:
(1)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
人承担证明天任.同时,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
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
定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
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
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即县检察院,当控诉方收集
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差额巨大时,证明克任
使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王某身上.若王某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
得论。
李二林诉刘江辉桥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
原告:李二林,47岁 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分局教育中心视导员。住乌西地区八街二
十栋。
被告:刘江辉,冬,25岁、无业,住乌西地区五街40栋。
被告刘江辉曾在原告住教的学校上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1979年冬的一天上课时,刘江辉偷偷让别的同学传看他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正在课堂上讲课的李二林见此措是加以制止,当时便将刘
贴有邮票的作业本收走。下课后,李二林对刘江辉上课时不遵守纪律的做法提出批评,并告
知他将邮票贴在作业本上会损毁邮票。刘江辉接受批评,并请求李二林帮助他整理邮票。李
同意帮助整理,即将刘没有贴在作业本的邮票进行清洗晾干,然后陆续交给了刘。但有二张
油画邮票和部分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均系信销票)未能及时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扫房子
时当作废纸烧毁。不久,刘因故辍学离校,李二林无法找到列讲明邮票被烧毁的情况。从
1985年起,刘江辉每年都有一次或两次找到李M林索要邮票,李总是解释邮票己经被烧毁,无法归还。1992年1月3日晚,刘江辉带领五个人,携带行李到李二林家,向李索要邮票,
李仍然解释邮票己经烧毁,确实无法归还,刘便以李要考虑其本人和家庭其他人的人身安全
相威胁,并在李家喝酒喧闹一夜。次日早晨,由于公安人员干涉,刘江辉等人方才离开李家.但
当日晚,刘又来到李家索要邮票,李被迫同意将邮票折价8000元,在同年1月31日前付给:
刘江辉表示保证李二林的全家人不受他的侵害。双方就此立了“字据”。同年1月21日,李
二林以受刘江辉威胁才同意赔偿灭失的邮票为由,向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
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付给8000元的“字据”,并解决邮票已被烧毁的纠纷。刘江辉
辩称:他没有威胁李二林,李二林自已同意赔偿8000元。被李二林占有的邮票中有大龙、小龙邮票。
问:。本案中,本案应如何处理?
邮票损失纠纷案答案: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江辉带领五个人到原告李二林家索要邮票,
其行为构成对李的胁迫,使李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恐惧,在此情况下,李表示将邮票折价
8000元并于当月底付给的意思表示,是违背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为无效。刘江辉称
李二林占有他的邮票是珍贵邮票,但未能举出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李二林帮刘江辉整理
邮票,因保管不妥而使部分邮票灭失,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李二林对此也表示
愿意适当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
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
院于1992年4月30日判决:1.刘江辉与李二林关于邮票折价8000元的协效:2.李二林
一次性补偿刘江辉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刘江辉不服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和李二林将其珍贵邮票占为己有是不法行为为理
由,向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于以
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乌鲁
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2年11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名女尸案
某年正月涵洞内发现一无名女厂。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经勘察,发现死者系
26岁女子。尸体上除颈部有一处可疑卡痕外,未发现其他致命伤。经群众辨认,死者系县
林场工人谢某。接着查明谢某共早就同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当侦察人员准各调查田某时,田某却去了邻县,不知是畏罪潜逃.还是去
采购
采购部分工政府采购法87号令广东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及采购员下一步工作计划
。侦察人员
迅速赶往邻县将田某拘回。预审中,田某交代了自己杀人移尸的经过。他与谢某早就开始通
奸,谢某一直纠缠着让其与妻子离婚后同其结婚,田某没有同意。去年腊月27日晚,谢某又到田某处吵闹,并服毒后躺在他床上,田某气不过就卡住她的脖子,再用被子捂了半小时,
后将尸体装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内抛尸。根据田某的交代.侦察人员在田某办公室
找出用过的麻袋.麻袋内有3根与死者血型相同的长发,麻袋外沾的泥沙与涵洞内的泥沙相
同。至此,一起好情杀人的案件可以认定了.
然而,尸检结果,却让人大出意外。死者颈部组织无出血,无窒息死亡现象,胃内容物
无毒物反应,结论为可能系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为查明案惰,侦察人员又进行了复勘和复验,结果均表明谢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
亡.那么口供是怎么回事呢?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因某终于说了实话.原来,田某春
节回家过年,初六才回到城里,一打开房门,发现谢某躺在床上死了。因某心想一定是谢某
服毒死在屋里陷害自己,左思又想,觉得还是将尸体扔掉为好。等到天黑,田某将尸体装在
麻袋里扔在涵洞内。侦察人员根据因某的陈述,查实田某在谢某死时,确实是在家中过年,
谢某死亡确系天寒取暖.门窗紧闭,一氧化碳中毒所致。遂决定撤销案件,释放了田某。
问: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什么证据规则?
无名女尸案答案:
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论证的情况下,某个证据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
据使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从证明标推衍生的一个证据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
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这就是“孤证不定案”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用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
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是口供
补强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被告人的陈述不得成为刑事案件定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存在其他
证据并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