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运输优惠卡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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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交财,20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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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进出太仓港、连云港港口运输国际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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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卡管理办法
(2012版)》的通知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
现将《进出太仓港、连云港港口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卡管理办法(2012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作废。
特此通知。
2012年12月14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印发 进出太仓港、连云港港口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卡管理
办法(201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对进出连云港港、太仓港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以下简称“集卡车”)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港口发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于进出连云港港口、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通知》(苏交财[2010]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集卡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附件1)的申领、使用、管理和年审等。
根据《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优惠卡申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优惠卡管理工作。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优惠卡的管理工作。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指定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网中心”)具体负责优惠卡制作和年审工作。
第二章 优惠卡申领
第四条 优惠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持优惠卡的车辆应严格遵守联网收费的相关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和优惠卡的操作流程,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条 申领优惠卡的单位,应向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或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式四份),同时交验原件:
(一)企业材料:优惠卡申领表(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单位介绍信;
(二)车辆材料: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侧30度电子照片。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经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复审。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对申请材料最终审查,并指定联网中心制作、发放优惠卡,优惠卡制作费由优惠卡申领单位承担。
第三章 优惠卡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进入高速公路前,优惠卡使用人应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写卡点主动出示优惠卡,将运输任务写入优惠卡。
本办法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写卡点,是指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设立,向联网中心申请借用PSAM卡,用于将集卡车运输任务写入优惠卡的写卡点。
写卡点应妥善保存PSAM卡,除联网中心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打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写卡点的管理,定期巡查,避免PSAM卡发生人为损坏和互相调换、借用、遗失等情况。
第八条 集卡车进出联网高速公路经过指定收费站,且写入优惠卡的运输任务与收费站信息相一致的,免收通行费。
本办法所称指定收费站,包括连徐高速公路渔湾主线收费站、沿江高速公路沙溪收费站和苏州绕城高速岳王主线收费站。
第四章 优惠卡年审
第九条 每年3月1日至15日为连云港港优惠卡年审期;11月1日-15日为太仓港优惠卡年审期。
第十条 申请年审的单位,应在年审期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港口集卡车优惠卡申领汇总表》(附件3)一式四份;
(二)优惠卡。
逾期未将年审资料提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优惠卡作废。
第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填写《港口优惠车辆年审(汇总)表》(附件4),连同初审材料一并提交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复审。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指定联网中心核对优惠卡年度通行费优惠交易流水、行驶路径及行驶时间等信息,审查是否有违规使用优惠卡情况。违规使用优惠卡的,列入黑名单,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年审通过的优惠卡,使用期限延长1年。
第十三条 联网中心每年3月和11月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写卡点的PSAM卡安全情况进行年检。发现违规使用或管理不当等情况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年检通过后,联网中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写卡点相关负责人三方签署《PSAM卡年检表》(附件5)。
第五章 特情处理
第十四条 优惠卡自然损坏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五条 优惠卡遗失或人为损坏的,3个月不予办理新优惠卡。期限届满后,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优惠政策,按实际里程收取通行费:
(一)在高速公路入口时,未出示优惠卡,领取通行卡直接进入全省联网高速公路路网内的;
(二)优惠卡内无运输任务或运输任务信息不全,但经核实进站通过指定收费站的;
(三)经过宁淮高速公路安徽境内天长段的;
(四)遇高速公路网内计重收费系统故障,启用车型收费的;
(五)优惠卡遗失或损坏的;
(六)优惠卡有效期届满无法刷卡的;
(七)集卡车超限的;
(八)由南京长江三桥进入路网时,优惠卡中运输入口站代码与本站代码不一致的;
(九)优惠卡处于年审期间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优惠政策,按实际里程收取通行费,并没收优惠卡:
(一)进、出高速公路时未通过指定收费站,或者未通过指定收费站而强行要求优惠,恶意搅乱交通和收费秩序的;
(二)写入优惠卡的运输任务与收费站信息不一致的;
(三)优惠卡有调换、转让、涂改等情况的;
(四)集卡车因交通管制、特殊天气等原因分流至就近收费站的;
(五)优惠卡被列入黑名单系统的。
第十八条 优惠卡信息与车辆车牌、车型不符,没收优惠卡并永久取消优惠卡申领资格。类似情况发生三次及以上的,联网中心将责任单位优惠卡全部取消,经整改合格后,方可予以恢复,整改期限为3个月。
第十九条 收费员没收优惠卡时应填写《江苏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港口优惠卡没收情况反馈表》(附件6),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没收的优惠卡邮寄至联网中心。
第二十条 联网中心应对优惠卡没收的原因进行核实。当优惠卡因交通管制、特殊天气等原因被没收时,联网中心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优惠卡返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优惠车辆利用优惠卡进行偷逃通行费,将按照江苏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永久取消该车办理优惠卡资格。对于发生三次以
上类似情况的,由联网中心将该单位名下的优惠卡均取消,经整改合格后,可予以恢复,整改时间为6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