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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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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海曙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民工子弟学校和特 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区中小学学制、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跳...

海曙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海曙区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民工子弟学校和特 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本区中小学学制、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跳级、留级、 毕业、结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本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六三制”与“五四制”共存。“六三制”指小学 为6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初中为3年,即初一年级、初二年级、初三年级。“五四制”指小学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三章 招生与入学 第五条 (小学入学年龄) 本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至当年9月1日以前)。 第六条 (入学办法) 本区小学实行按划定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区教育教育局须将小学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 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学校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通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区居住、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区教育教育局或学校送 达的《入学通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八条 (缓学)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须由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宁波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及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所有学籍都要纳入海曙区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小学毕业生按当年教育局制订的升学方案免试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十三条 ( 班级 班级管理量化考核细则初中班级管理量化细则班级心理健康教育计划班级建设班级德育计划 学额) 小学各年级学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各年级学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学额允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范围内的或由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四条 (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3、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及出国定居的。 第十五条 (休学申请) 由学生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宁波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第十四条第3类学生可申请长期休学。 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而必须休学者,第十七 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复学) 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宁波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五章 转学 第十九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区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区;本区迁往外区、或由外区迁回本区),或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区范围内初中学生不转学。 本区范围内小学学生一般不转学,确有特殊情况且符合转学规定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在休学或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时间)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或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以各种理由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 借读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是指非本区户籍,但具备在本区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在本区的台商、港商、澳商、外商等的适龄子女; 2、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等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暂住在本区符合相关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条 (升级)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一条 (跳级与免考)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二条 (留级) 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小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 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交将留级学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三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毕业)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五条 (结业)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七条 (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九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用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处分)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中学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第四十一条 (处分撤销)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十一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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