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2.1 律师代书遗嘱的含义
律师代书遗嘱,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按遗嘱人的意愿,代为书写遗嘱全文并对立遗嘱过程进行见证的行为。
律师接受委托,按遗嘱人的意愿,代为起草遗嘱内容的行为是遗嘱代拟业务,不是代书遗嘱,仍可参照本节相关规定起草遗嘱,但不承担代书人或见证人之义务,将遗嘱起草完毕后交付委托人并告知立遗嘱的相关注意事项即完成委托业务。2.2 律师代书责任的明确
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并尽量将提示的内容写入代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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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代书律师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为立遗嘱人所有,不负审核查实的义务。
2.3 律师代书前的准备
1、律师代书遗嘱前,应与遗嘱人沟通以下内容并记入笔录:(1)遗嘱人的身份。(2)遗嘱人立遗嘱的原因和目的。(3)遗嘱人的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自然状况。
(4)遗嘱人之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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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夫妻财产约定等协议。
(5)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权属、该财产有无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如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析产分割,其他共有人的意见。
(6)了解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无未出生的胎儿。
(7)其它认为需要了解的情况。
以上询问内容,律师应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名确认。
2、律师代书遗嘱前,应观察了解: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神志是否清楚,能否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有无认知能力,有无遗嘱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
律师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表达其真实意思,并且能领会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遗嘱代书业务。
3、律师为身患严重疾病或年长的遗嘱人代书遗嘱,可建议由遗嘱人及其家属从医院开具遗嘱人“神智清醒、有认知力”或类似的医学证明,以证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符合立遗嘱的要求。
2.4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律师代书遗嘱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5 律师与委托人(遗嘱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制作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遗嘱人的自然身份状况。
2、遗嘱人现在或曾经有无精神方面的疾病,有无其它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疾病,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如何。
3、遗嘱人聘请律师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
4、所立遗嘱的主要内容。
5、委托人对于立遗嘱的法律后果是否理解。
6、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律师及遗嘱人在谈话笔录上确认的签字。
7、其他应当记入谈话笔录的内容。
2.6 律师代书遗嘱的具体工作
1、律师代书遗嘱时应注意:
(1)代书由二名以上律师在场见证,其中一名律师代书。
(2)代书完毕后,代书律师必须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
(3)遗嘱人审阅全文,表示完全理解并且无异议。
(4)代书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由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字和日期。
2、律师代书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等。
(2)遗嘱人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关系。
(3)除非遗嘱人要求或为保护遗嘱人利益,遗嘱可以只注明“遗嘱人名下全部遗产归某某所有”等笼统内容,否则律师应当尽量列清遗产范围,即所处分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
(4)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安排。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身份信息等基本信息,还应写明遗嘱人委托其执行事项。
(6)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代书人、其它见证人签名。3、若由于文化水平原因,当事人不能书写自己的姓名,遗嘱应由律师署名后,当事人亲手捺指印确认,并注明是哪一个手指所捺。
4、律师代书过程以及当事人签名捺指印过程,律师可以安排全程摄像、录音以便印证核对。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3.1 律师遗嘱见证的含义
1、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应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过程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2、律师应向委托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仅对委托人身份、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以及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不负审核查实义务,但为减少律师执业风险,
建议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财产凭证,进行形式审核。说明过程应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谈话笔录应当存档,作为律师见证业务档案的组成部分。
3.2 建议律师在做遗嘱见证业务时,考虑采取如下见证书制作程序。
1、律师向委托人介绍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听取委托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基本情况。
2、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3、律师应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4、律师应整理、书面列明当事人提交财产清单、财产权属证明等文件。
5、如果委托合同有约定,律师可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
6、如果对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疑问的,律师可请遗嘱人或其亲属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
7、遗嘱人与两名律师均在场时,由遗嘱人订立自书遗嘱或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
或由律师代书遗嘱。
8、遗嘱订立完毕后,律师应询问遗嘱人是否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9、律师制作见证书,由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后,可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10、按委托合同约定,见证书交遗嘱人或遗嘱执行人保存。同时律师事务所将见证书及委托业务档案归档保存。
3.3 律师见证过程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视听资料一并存档,便于将来查询。
3.4 律师遗嘱见证书的内容
律师遗嘱见证书可包括以下4个部分:
1、首部。写明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如订立的是自书遗嘱,要有遗嘱人签名字及日期的书面遗嘱;如订立的是录音遗嘱,则应保存视听电子资料及相应的文字说明;如订立的是口头遗嘱,则代理律师应在见证书中记录遗嘱人所立口头遗嘱的内容。
3、见证条款或见证文书。见证律师写明见证事项、见证材料、见证结论、见证时间。
4、附项。附项中可对见证律师、遗嘱人需补充说明的内容列明。
3.5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律师遗嘱见证与遗嘱公证的区别。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应首先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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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在此基础上,针对继承案件的特殊性,特做如下补充:
第一节收案
1.1 委托人是高龄老人或重症病人的,建议律师首先通过适当的方式初步判断委托人的行为能力,确定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1.2律师在接受继承案件委托前,应注意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继承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3接受继承案件委托,律师应注意审查继承案件的管辖问题。1、对非涉外继承案件,应审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情况,以确定管辖地。
2、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应了解案件所涉遗产情况,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4律师应当特别注意,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继承案件不能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1.5由于继承案件中的当事人经常为多人,律师可接受数位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律师在接受多人委托时,应注意审查各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利益冲突,只有在各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完全一致时才考虑接受多人委托,同时律师应征得各委托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应当尽量只接受某一位当事人的委托。
1.6由于继承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如为调解方便等原因
需接受特别授权代理的,代理律师在达成调解意见等重大事项前可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注意保留调解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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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书面材料,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1.7 律师应在收案时制作谈话笔录,同时,应可在收案时可向委托人解释说明继承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并告知委托人任何案件均有法律风险,笔录由委托人签名确认。
1.8律师承办继承案件中,可以注意了解并记录如下情况:1、委托人基本信息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自然情况、死亡原因。
3、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胎儿的情况。对委托人为原告的,应当列齐全部当事人;对委托人为被告的,应审查起诉状有无遗漏当事人现象。
4、了解被继承人遗产情况,包括有无债权债务及未缴纳税款。
5、若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审查如下内容以确定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遗嘱人或协议签订人在签署文书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
(3)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有无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
(4)有无内容相互冲突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5)遗嘱中是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遗嘱人生前有无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
(7)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无受胁迫、欺骗等情形。
(8)遗嘱有无伪造或被篡改的迹象。
6、律师应审查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已处理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如有遗漏遗产,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7、了解有无法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酌情减少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情况。
8、法定继承案件中,了解有无下列人员:
(1)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5)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6)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
(7)胎儿。
9、根据原告委托人的陈述,确定继承案件的案由为以下几种:
(1)继承纠纷。
(2)法定继承纠纷。
(3)转继承纠纷。
(4)代位继承纠纷。
(5)遗嘱继承纠纷。
(6)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7)遗赠纠纷。
(8)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上述案由的具体适用规则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0、了解委托人调解方案。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2.1 代理律师应在立案前调取以下立案时所需材料:
1、被继承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明被继承人已死亡的材料。
3、被继承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遗嘱继承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应准备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
5、代位继承纠纷案件还应准备被代位人死亡证明,被代位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被代位人与代位继承人关系证明。
6、转继承纠纷案件还应准备被转继承人死亡证明,被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被转继承人与转继承人关系证明。
7、关于管辖的证据。
8、关于遗产的财产凭证及占有人、保管人的证据。
9、其它相关材料。
2.2 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类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一旦灭失难以补救,因此,建议律师尽量不要收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重要证据原件。如因客观情况必须收取原件的,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后应尽快归还。
2.3 对遗嘱继承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律师可提示委托人准备好被继承人生前笔迹鉴定样本,以备某一方当事人对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时,申请笔迹司法鉴定之用。
2.4 对遗嘱纠纷中的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理律师可提前与见证人了解情况,审查见证人是否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见证人条件。如有必要可安排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建议律师协助见证人制作经公证的证人证言。
2.5 由于继承案件经常涉及扶养、赡养等事实情况的认定,代理律师可考虑向居(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工作单位等机构及证人进行取证。
2.6 律师应当将所有证据整理制作证据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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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遗嘱等证据非常重要,应在证据目录中注明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原件,以备当事人查询。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1 代理律师拟定诉讼请求时,尽量明确遗产具体情况。若委托人可能继承不动产或需变更登记的其它财产权利时,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内容时应方便委托人在诉讼终结后持生效法律文书直接至有关单位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3.2 因继承纠纷当事人多系家庭成员,律师在代理案件开庭前,可以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尝试庭前调解,促成矛盾理性解决。
3.3 考虑到继承纠纷特点,律师可建议委托人亲自出庭,以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3.4 遗产继承纠纷当事人之间多存在亲属关系,律师参与庭审或调解时,应注意口头及书面措词的表达,避免激化矛盾。
3.5 遗产继承纠纷中常常涉及到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及申请法庭调查事项,律师应在法定期限内或受理法院要求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
3.6 律师应在开庭前提示委托人,在开庭当日携带身份证件、遗嘱等全部证据材料原件。若证据较多,律师可提前协助委托人按证据清单排列证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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