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井下敷设的所有瓦斯抽放管路必须抗静电。
第二条:管材的选择
1、以下地点必须使用螺旋焊接的钢管:
(1)回风井内敷设的瓦斯抽放管路、地面通往井下的专用抽放孔内敷设的抽放管路。
(2)矿井、水平、一翼巷道内敷设的抽放管路。
(3)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的采区回风巷内敷设的抽放管路。
(4)井口到瓦斯抽放泵站的地面抽放管路。
(5)螺旋焊接钢管长度要求:¢800mm≥1.5m,¢700mm≥2m,¢600mm≥3m.
2、以下地点可以使用钢板卷管:
(1)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下的采区回风巷内敷设的抽放管路。
(2)专用瓦斯排放巷内敷设的抽放管路。
(3)走向高抽巷口到采区回风巷内敷设的抽放管路,
2、以下地点可以使用阻燃抗静电高分子管。
(1)采掘工作面本煤层预抽管路。
(2)本煤层封孔管
(3)邻近层钻孔的套管
4、以上管路的壁厚、管径等由设计部门设计后,按程序和管理职责审查。
第三条:管路敷设
1、回风立井和地面专用抽放钻孔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立井井筒加设管卡与井壁固定,地面专用抽放钻孔必须用混凝土浇灌。
2、采区及以上管路在沿巷道底板敷设管路时,应采用每3米一个,高度0.3米以上的支撑墩。
3、在敷设倾斜管路时,应采用管卡将管路固定在巷道支架上。在巷道倾角小于或等于30°时,管卡间距宜采用15-20m,在巷道倾角大于30°时,管卡间距宜采用10-15m。当沿立井敷设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4、井下抽放管路宜沿回风巷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 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间距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抽放管路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度节。
5、在进入专用尾巷口前必须加设其断面不小于抽放管路断面80%的绝缘软管,绝缘软管长度不小于5米。
6、瓦斯抽放管路要每隔1000米和专用尾巷口设置接地极。
7、瓦斯管出厂前必须经过打压试验,连接5节瓦斯管进行试验,打压压力≥0.2MPa,24小时后剩余压力≥0.19MPa.
8、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进行漏气检查,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000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9、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第四条:法兰盘
1、井下瓦斯抽放管路采用车床加工标准法兰盘连接,法兰盘中间应夹有橡胶垫,且橡胶垫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2、瓦斯管¢800mm、¢700mm管径时,法兰盘的厚度≥20mm,¢600 mm、¢510mm管径时法兰盘厚度≥10mm,表面应平整光滑,符合国家标准。法兰盘与瓦斯管连接处焊接应均匀平整,法兰盘内径不得小于同管径管路。
3、法兰盘规格要求:
(1)¢800mm的法兰盘,¢30mm的螺栓孔24个,M27的螺栓,¢700mm的法兰盘,¢26mm的螺栓孔24个,M24的螺栓。
(2)¢600mm的法兰盘,¢26mm的螺栓孔20个,M24的螺栓,¢510mm的法兰盘,¢22mm的螺栓孔20个,M20的螺栓。
第五条除锈、防腐
1、瓦斯管出厂前必须经过除锈和防腐处理,必须达到《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标准》(GB8923-88)Sa2级(彻底的喷射或抛射除锈,钢材表面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等附着物基本清除)。
2、瓦斯管内壁喷涂氯化橡胶底漆两遍,喷涂氯化橡胶面漆
两遍,漆膜厚度120um,外壁喷涂环氧富锌底漆两遍,喷涂环氧沥青面漆两遍,漆膜厚度120um。
第八条抽放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
1、抽放管路主管、干管、钻场及其它必要地点(本煤层在集气装置上)必须装设瓦斯计量装置。
2、邻近层瓦斯抽放管路必须每个钻孔及支管加设计量装置、阀门及放水器。
3、本煤层抽放管路每10个钻孔加设集气装置、计量装置、放水器。
4、专用抽放巷及以上所有敷设的瓦斯都必须根据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等情况设置放水器,管路宜每隔200-300m设置一个放水器,最大不超过500m.
5、在抽放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
6、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7、瓦斯抽放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管理
1、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参数测定等工作。
2、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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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放工程质量验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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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计、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本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擅自违反本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