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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感(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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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感(范本)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感(范本) 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感 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感 李新立 大成律师事务所 近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文中引述,"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又引述,"书曰:罪疑惟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笔者联想当下一些情形,颇为感慨。 2016年9月《南方周末》刊登《云南十万代课教师的最后一道"证明题"》,至今让我难以忘怀。当年云南省向乡村代‎‎课老师发送一笔补偿款,根据教龄发放,1年教龄发1个月,830元/月。这些教师很多 遇到了难题,...

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感(范本)
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感(范本) 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感 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感 李新立 大成律师事务所 近读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文中引述,"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又引述,"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曰:罪疑惟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笔者联想当下一些情形,颇为感慨。 2016年9月《南方周末》刊登《云南十万代课教师的最后一道"证明题"》,至今让我难以忘怀。当年云南省向乡村代‎‎课老师发送一笔补偿款,根据教龄发放,1年教龄发1个月,830元/月。这些教师很多 遇到了难题,由于‎‎早年档案管理混乱,加上这些人离开学校多年,要证明教龄很困难。教师们想各种办法,开证明,找证人,翻教案,但遇到了审核人员的严格把关‎‎。一名叫程兴贵的教师,教龄25年,但苦于8年没有工资表认定,翻出自己的教案,教案上有教育部门人员 的签字和章,他把有签章的页面撕下来给审核人员,不料那人说, "这上面并没有什么内容,你撕来不过一张废纸".审核人员让他去找证人当面证明,但因为证人高龄有病,不能赶去作证。最终,离教龄认证截止时间还有三天,程兴贵叫喊着"我有证人、我有证据",投河自尽。事后,教育部门认定了25年教龄,发放了补贴。 读罢报道,我感觉极为愤‎‎懑。"奉献乡村教育,清贫一生"是这个群体的写照。在中国教师严重缺乏的年代,他们在农村地区为教育下‎‎一代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他们领取的是极为微薄的补贴。后来有了受过正规教育的师范生走向工作岗位,政府一声令下,他们又成为农民。当时国家出台 政策 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8本科2018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公共政策概论作业1答案公共政策概论形成考核册答案 对他们进行补偿,一方面是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另一方面是感谢他们以前的付出,本是件体现政府恩情的好 事。但是工作人员所为却造成了对他‎‎们的伤害,为什么,工作人员错了吗,报道中并没有提到工作人员因此受处分。 我相信,工作人员一定会为自己辩解说,我‎‎这是对国家资金负责,认真核实民办教师的身份和教龄,一个教案上的签字或盖章能证明教 龄吗,如果是编造‎‎教龄呢,不就是对国家的钱不负责任了吗,也有道理,估计这是该人未被处分的原因。 从证据的证明力而言,教案上的签字或盖章的确是不足的,让人存疑的。那么存疑的时候怎么办,给还是不给,这是真正考验领导智慧的。"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一句话道出了一个解决思路。依此思路,奖赏,可给可不给的,那就给,为什么,意在‎‎广施恩惠。给民办教师的补贴是什么,是政府为了表示感谢而给的,是"赏",是恩惠,既然如此,在核定应给的人员或金额时‎‎,应采取宽松的标准,依据充分的要给,依据不充分存疑的也要给。即便真的给错了,多给了,也不要紧,因为是广施恩惠,要体现政府的宽厚待‎‎民。比如程兴贵,他的17年教龄是有充足证明的,8年的证据不足,那就是多给8年也就6000多元,相对于他的多年付出,多发就多发吧,于政府并无损害,却可让他真心感到党的温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赏"就不能适用这一准则,比如某公司起诉索要欠款,情况就不同了。原告证据充分法院才能支持,证据不足则不能支持。这是法律权利主张,如果不应支持而支持,就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正。 "赏疑从与"在今天很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比如今年政府决定向部分抗战老兵发放5000元补贴,并发放胜利纪念章。这是政府为感念‎‎抗战老兵的功勋而给的奖赏,包括一部分国民党抗战老兵也受到奖励。这是政府做的一件好事。抗战结束已经70年,多年来一些抗战老兵生活困苦的事迹时而见诸报道,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未被政府登记在册,未被优抚帮助,英雄流血又流泪,让人唏嘘。如何找到那些尚未被登记的老兵,认定其身份,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适用"赏疑从与"的准则,宁可赏错,毋宁遗漏,不要让他们成为被遗忘的人,不要让他们感觉心寒,幸存之人已很少,‎‎在世时间更是无多了。 另一句话,"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这句话对于当今刑事审判而言就更有指导意义了。现代刑法上的"疑罪从无"原则与此一致。苏轼所引《传》应为《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中的一书,究竟为何书,笔者未查到,而春秋三传成书于春秋至西汉时期,至‎‎今已有2000多年,虽历史久远,但其提出的慎刑原则当今并未做到。 想想近年来被平反的冤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 杜培武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念斌等,这些被平反的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被冤枉的人在服刑或者早已死去。想想就是件‎‎极为可悲的事情,无辜的人被囚禁被处死,造成多少冤业。有人可能反对‎‎说,如果嫌犯就是真凶呢,因为证据可疑就放了,岂不是放纵真凶,既对受害者无法交代,也给社会留下危险因素。但笔者要说,如果嫌犯不是真凶呢,无辜之人受刑,不仅个人自由或生命被剥夺,家庭破裂,还有一些人出狱后因蒙冤报复社会,无端杀人。这些被冤枉的人 出狱后成为社会新的危险因素,致更多人于危险之中。权衡二者利弊,先贤提出"罚疑从去".苏轼引用《尚书》中的观点进一步论证,"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古文观止》的编者吴楚材、吴调侯先生对此解释说,罪可疑者,则从轻以罚之。功可疑者,则从重以赏之。法可以杀、可以无杀者,与其杀之而害彼之生,宁姑生之而自受失刑之责。可谓至理。 苏轼的这篇文章仅600多字,精辟论述了仁厚治国之道,该文为苏轼嘉祐二年(1057年,时年21岁)考进士的命题作文,当时担任主考官的欧阳修对该文大加赏,本想列为第一,担心为同期考生其学生 曾巩所作,为避嫌将该文列为第二名,后传为一时佳话。 作者简介 李新立,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诉讼仲裁部律师。‎‎ 于"大成律师事务所"(bjdacheng)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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