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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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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1991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91年修正案 及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译 1 目 录 MSC.22(59)决议(1991年5月23日通过)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MSC.23(59)决议(1991年5月23日通过) 附件——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A部份——特殊要求 B部份——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和一般假定 附件——经MSC.22(59)决议修正的1...

1991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1991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91年修正案 及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译 1 目 录 MSC.22(59)决议(1991年5月23日通过)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MSC.23(59)决议(1991年5月23日通过) 附件——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A部份——特殊要求 B部份——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和一般假定 附件——经MSC.22(59)决议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 第?章C 部份 2 MSC.22(59)决议 (1991年5月23目通过) 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规定, 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此后称“本公约”)第?(b)条有关修订本公约除第1章条款以外的附件的程序, 考虑到在第59次会议上建议的关于本公约的修正案,并按该公约的第?(b)(i)条的规定作了通函, 1. 按本公约第?(b)(iv)条的规定通过关于该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按本公约第?(vi)(2)(bb)条的规定,确定该修正案在1993年7月1日已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三分之一以上的该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合计商船船队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船队50,总吨位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到该公约的第?(b)(vii)(2)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的规定被接受后,应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b)(v)条的规定。将核正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的修正案案文的副本分发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各成员。 附 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 ——————————————————————————————————————————————— 修正案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 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 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3 在第2款后新增下列第3款: “3 消防演习应按第?,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条文: “灭火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第1.8款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第1.7款后新增下列第 1.8款: “1.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在这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 层应有两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第5款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 在标题后插入下列文字: “(本条1.7款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原1.6款和2款之间新插入下列第 1.7款: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餐厅等围闭处所,则这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抽烟系统。该抽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这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第2款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将原款编为第1款,并在新的第1款后新增下列第2款: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这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竖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第7款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 4 在现有第6款后新增下列第7款: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这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竖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第1.9款除外”。 5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与演习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条文; “应急训练与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个船员房间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演习与操练 3.1 每个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上一个月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小时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如果某类船舶这样做是不可行的话,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作相当的其他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小时——————————————————————————————————————————————— 内举行旅客集合演习。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如在已举行过这种演习后,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变须知,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演习。 3.3 在从事短途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港口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演习,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变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 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3.5 在可行时,应按第3.4.5款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只救生艇应在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的弃船演习中乘载经指定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和营运格局不允许救生艇在某一——————————————————————————————————————————————— 舷降落下水者,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下水。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降落下水一次。 3.7 除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外,救助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载经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者,因为涉及危险,该项演习 6 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演习。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股要求的水柱,以表明该系统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人员的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闸的运转情况; .6 检查随后弃船的必要装置。 3.11 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消防演习时,应对根据船型和货物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给予充分考虑。 ———————————————————————————————————————————————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应尽可能按真正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演习。 4 船上训练和授课 4.1 在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尽快进行有关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的训练和授课。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轮换派上船的,则这种训练应在不迟于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讲授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个船员均应听课;课程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低温急救和其它合适的急救方法;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在每艘装设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上,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举行这项设备用法的船上训练。凡可行时,此项训练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这只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这只专用救生筏应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应变演习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 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训练,应记录在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上。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应变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中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的范围。” 7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及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条文: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 适用范围 (i) 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 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 求并充分考虑本组织通过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iii) 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 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 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 (i)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 置应保持干净,适当维修和存放,并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能安全使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 (ii)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具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 设备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作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拟采用的安全程序进行指导,且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试验。 (c) (i) 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 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以及在欲将舷梯或引航员机械 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的所有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这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转移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 船舶应提供下列任一装置,以安全方便地登上或离开船舶: (1) 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系固应做到: (aa) 避开船舶任何可能的排水孔; (bb) 应尽实际可能在船舶平行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 每级踏板要稳固地紧靠在船舷;如结构特性,例护舷木防碍本规定的实施时, 应作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 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抵达水面,——————————————————————————————————————————————— 并应为所有的装载 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应至少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 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 安全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导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稳固地紧靠在船舶平行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应尽可能在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水孔;或 (3) 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中体长度范围内;应尽可能在船中半长范围 8 内,应避开所有排水孔。 (d) 到甲板的通道 应配备装置以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甲板之间有安 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这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 在栏杆或舷墙中开有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 舷墙梯,应装有两根扶手支柱在其根部或接近根部以及另一较高之点系固在船舶结构 上。舷墙梯应牢固地系固在船舶上,以防翻转。 (e) 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 (f) (i) 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批准的型式。引航员升降器应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成象 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确保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这种通道应由有栏杆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 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能降下或收回所载人员,且应在动力失效时保持能供使用。 (iii) 升降器应牢固地系固在船舶结构上。系固不应仅依靠船舷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 为可携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固点。 (iv) 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这种外护舷材应向里切割至升降机可以 靠在船舷上工作。 (v) 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 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直达海平面。 (vi) 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 应为可携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存位置。天气很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可携式升降器。 (g) 有关设备 (i) 手边应配备下列有关设备,以便在需要输送人员时,立即可以使用。 ——————————————————————————————————————————————— (1) 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小于28mm,牢固地系固在船上; (2) 带有白亮灯的救生圈, (3) 抛缆绳。 (ii) 当(d)款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 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以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以及引航员 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9 第VI章 用下列条文取代第?章的标题和条文: “货物装运 A部分 一般规定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作出规定方面的运输)的装运。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货船,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都不合理和不必要,则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 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堆装和系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安全装运这类货物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为此种货物的适当堆装和安全装运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形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成组货物,应有对货物、货物或成组货物的毛重和任何同货物有关的特性 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应有关于货物积载系数的资料、平舱方法和加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 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 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成组货物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这类成组货物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l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 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这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这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10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堆装和系固 l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装运的货物和成组货物,应尽实际可能装载、堆装和系固成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害,以及防止货物落水灭失。 2 成组货物装载时,其在装载器具中的包装和系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行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害。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并在整个航行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滚装船上成组货物的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对这种船上和装载器具上的系固装置以及系固位置和系绳强度应特别注意。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 ——————————————————————————————————————————————— 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 对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当它的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作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对于未按第?,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堆装 l 散装货物,如必需,应在整个货物处所范围内装载并尽可能地平舱成水平,以尽量减少货物移动的危害性,以及确保在整个航行期间能保持适当的稳性。 2 当散装货物装载在甲板间舱时,如果装载资料表明,当舱口开启时船底结构的应力水平达到了不可接受的水平,那么这些甲板间的舱口应当关闭。货物应尽量平舱成水平,并应延伸到两舷或用具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壁加以固定。甲板间舱的安全承载能力应保证使甲板结构不过载。 C部分 谷物的装运 11 ——————————————————————————————————————————————— 第8条 定 义 除另有规定者外,这部分定义如下: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被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可由该组织进行修正。但这类修正需按本公约第?条有关除第I章外适用于附件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进行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确相同特征的制成品。 第9条 装运谷物货船的要求 1 除本规则的任何其它适用的要求外,装运谷物的货船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具有一份按该规则要求的批准文件。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强制性地执行。 2 没有这种批准文件的船舶,在船长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相信该船所提出的装载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不应装载谷物。 12 笫?章 危险货物装运 第5条 单 据 用下列第3、4和第5款取代本条第8款的现有条文: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包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提供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 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系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这种证书或声明可与第2款中所述的单据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第2款或第8款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这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每一艘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有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或载明船上危险货物及其位置的特殊清单或舱单。标明所有危险货物的类别并表明其在船上位置的详细的配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殊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在第7条后新增下列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岸国报告,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第1款中所述的船舶被弃船时,或在这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理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MSC.23(59)决议 (1991年5月23日通过) 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的通过 海上安全委员会: ——————————————————————————————————————————————— 回顾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委员会职责的第28(b)条, 注意到以MSC.22(59)决议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修正后的第?章C部分,特别是按此公约使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定。 业已考虑了该建议规则的文本, 1. 通过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该规则的全文公布在本决议的附则中; 2. 决定该规则将于1994年1月1日*生效; 3. 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该规则核正无误的副本送交给本组织的成员国及SOLA.S74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 SOLAS第VI章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13 MSC.23(59)决议 (1991年5月23日通过) 附 件 国际散装货物安全装运规则 A部分 特殊要求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散装谷物运输的任何尺度的、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经修正后的1974SOLAS公约第?章C部分对这些船舶也适用。 1.2 就本规则而言,“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 建造阶段的船舶”。 2 定义 2.1 “谷物”一词包含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征的制成品。 2.2 “经平舱的满载舱”系指在任何货物处所内按A10.2的要求装载和平舱后,散装谷物达到其可能的最高水平面。 2.3 “未经平舱的满载舱”系指在货物处所的舱口范围内装满到可能的最大程度,但在其舱口范围以外,对所有船舶按A10.3.1的规定未进行平舱或对专用舱按A10.3.2的规定未进行平舱。 2.4 “部分装载舱”系指在任何货物处所内散装谷物未装载到A2.2或A2.3所规定的状态。 2.5 “进水角(θ1)”系指在船体、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上不能关闭成风雨密的开口浸没时的横倾角。在应用此定义时,对不可能发生连续进水的小型开口不必作开口考虑。 2.6 “积载因素”为计算谷物移动所产生的谷物倾侧力矩,系指货物单位重量的体积,表示装载能力,即当货物处所名义上满载时不允许损失空间。 2.7 “专用舱”系指一货物处所至少建有二道垂直的或倾斜的、纵向的、谷密的隔壁,该隔壁与舱口边纵桁重合或设于能有效限制谷物任何横向移动的位置。该隔壁如为倾斜,则其与水平面至少有30?的倾斜角。 ——————————————————————————————————————————————— 3 批准文件 3.1 对按本规则的规定而装载的每艘船舶,应由主管机关或其承认的机构或由代表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签发一份批准文件,该文件被认为该船业已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3.2 该文件应附于或合并编入提供给船长的、满足A7要求的谷物装载手册中。该手册应满足A6.3的要求。 3.3 该文件(谷物装载稳性资料及附图)可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写成,如果所用文字不是英文或法文,则该文本应包括一份有上述文字之一的译文。 3.4 船上应备有一份这种文件(谷物装载稳性资料及其附图的复印件),以便在需要时由船长提交给装货港所在的缔约国政府检查。 14 3.5 没有这种批准文件的船舶,在船长向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证明本航次的装载情况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在取得其同意之前不得装载谷物。亦见A8.3和A9。 4 等效 如主管机关按照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章第5条准许采用等效措施,则其细则应载入批准文件或谷物装载手册内。 5 对某些航程的免除 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如认为某一航程的遮蔽性及其条件,使执行本规则的任何要求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则可对——————————————————————————————————————————————— 个别船舶或某些级别的船舶免除那些特定要求。 6 关于船舶稳性和谷物装载的资料 6.1 应提供以手册形式编印的资料,以便能使船长确保该船在国际航程中装运散装谷物时符合本规则。该资料应包括A6.2和A6.3所列内容。 6.2 应经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验收的资料包括: .1 船舶的特征参数; .2 空船排水量,以及从船型基线与船中剖面的交点至船舶重心的垂直距离(KG); .3 自由液面修正表; .4 体积和重心; .5 若进水角小于40?,对所有许用排水量的进水角曲线或表格; .6 适用于营运吃水范围的静水力特征的曲线或表格。 .7 为满足A 7要求的足够的稳性横交曲线,且应包括12?和40?的曲线。 6.3 经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批准的资料包括: .1 每个满载舱或部分装载舱,或连通装载舱的体积,体积的垂向中心和假定体积倾侧力 矩的曲线或表格,包括临时装置的作用。 .2 可供船长证明符合A 7.1要求的对不同排水量和不同重心高——————————————————————————————————————————————— 度的最大许用倾侧力矩曲 线或表格;此要求仅适用于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 .3 临时装置的详细尺寸,以及(如适用)为满足A7,A8和A9要求的必要规定; .4 概括本规则各项要求,以摘录形式编成的装载说明书; .5 含为一则作为船长指南的装载实例。 .6 出港和到港时的典型装载情况,以及必要时介于二者之间的最差的营运情况*。 7 稳性要求 7.1 任何装运散装谷物的船舶在整个航程中的完整稳性特征,当按照本规则B部分所述方法计及由于谷物移动产生的倾侧力矩后,在图A7后,至少应能满足下列标准: *建议提供有代表性的三种积载因素即1.25,1.50和1.75m3/t的装载情况。 15 图 47 (1)图中:GZ——复原力臂曲线; λH——倾侧力臂曲线; GM——初稳性高度; θh——GZ与λH两曲线交点的对应横倾角; θm——GZ与λH两曲线差值最大处的对应横倾角; λo=由横向移动引起的假定体积倾侧力矩; 积载因数×排水量 ——————————————————————————————————————————————— λ4o=0.8×λo ; 积载因素=谷物单位重量的体积; 排水量=船舶、燃料、淡水、备品和货物等的重量。 (2) 复原力臂曲线应由横交曲线推导求得,这些横交曲线的数目应足以精确地确定所要求的曲线,且应包括12?和40?的横交曲线。 .1 由于谷物移动而产生的横倾角应不大于12?,但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 尚应考虑甲板边缘浸没角,取二者之较小者; .2 在静稳性曲线图上,到达倾侧力臂曲线与复原力臂曲线的纵座标最大差值的横倾角或 40?或进水角(θ1),取其中较小者,该两曲线之间的净面积或剩余面积,在所有装载情况下应不小于0.075m,rad; .3 经对各液体舱内的自由液面影响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3m。 7.2 在装载散装谷物之前,如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要求,船长应证明该船在任何航程的所有阶段均能符合本节所要求的稳性衡准。 7.3装载后,船长应确保船舶在出海前为正浮状态。 8 现有船舶的稳性要求 8.1 在本节中,“现有船舶”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 8.2 根据以前的SOLASl960第?章第12条,IMO A.184(?)或A.264(?)决议所批准的文件而装载的现有船舶,应认为其具有至少等——————————————————————————————————————————————— 效于本规则A7要求的完整稳性特征。就A7.2而言,应接受允许这种装载的批准文件。 8.3 对船上不持有按本规则A3签发的批准文件的现有船舶,如果不限制载重量,可以应用A9的规定来装运散装谷物。 16 9 对不持有批准文件而装载部分散装谷物的船舶的营运稳性要求 9.1 对船上不持有按本规则A3签发的批准文件的船舶,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允许装运散装谷物: .1 散装谷物的总重量应不超过该船载重量的三分之一; .2 所有经平舱的满载舱应设置纵中隔壁,其范围延伸到这些舱的全长。且从甲板或舱口 盖的下边向下延伸到甲板线以下至少等于该舱最大宽度的1,8或2.4m的距离,取其较大者,除装运亚麻子和具有相似特性的其他种子外,可以同意用符合A14的托盘构造来代替舱口范围下方的纵中隔壁; .3 所有经平舱的满载舱的舱口应关闭并将舱口盖固定就位; .4 在部分装载舱内的所有谷物自由表面应整平,并按A16,A17或A18加以固定; .5 在整个航程中,经对各液体舱的自由液面影响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为0.3m或按下列公式求得的值,取其较大者: GMR=LBVd0.25B?0.645dB SF×Δ×0.0875() ——————————————————————————————————————————————— 式中:L——所有满载舱的合计总长(m), B——船舶的型宽(m); SF——积载因素(m3,t); Vd——按B1算得的计算平均空档深度(m)。 Δ——排水量(t)。 .6 船长向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证明该船所计划的装载情况 符合本节的要求并取得其同意。 10 散装谷物的装载 10.1 应进行一切必要的和合理的平舱工作,把所有的谷物自由表面整平并使谷物移动的影响减至最小。 10.2 在任何经平舱的满载舱中,应对散装谷物加以平整,以便使甲板和舱口盖下方的所有空间装满到可能的最大程度。 10.3 在任何未经平舱的满载舱中,应使散装谷物在舱口范围内装满到可能的最大程度,但在舱口范围以外可处于其自然休止角位置。满载舱如属下列类型之一可视为该类舱。 .1 发给批准文件的主管机关按B 6在这种情况下可允许免予平舱,即在计算空档深度时 考虑了因其设有添注管道、开孔甲板或其他类似装置而由谷物自由流进舱内所形成的甲板下的几何状空档;或 .2 该舱室是A2.7所定义的“专用舱”,此舱的两端可准许免除平舱。 ——————————————————————————————————————————————— 10.4 如果在装有谷物的底层货舱之上不装散装谷物或其他货物,则舱口盖应按批准的方式加以紧固,并应注意用以紧固此舱口盖的可靠性和永久性装置。 10.5 如散装谷物装载在关闭的不谷密的甲板间舱口盖的顶部,则此类舱口盖应用胶布条贴封舱盖板缝,或用舱盖布或隔垫帆布或其它适合装置,盖没整个舱口使其保持谷密。 10.6 装载后,部分装载舱的所有自由谷物表面应整成水平。 10.7 除非按照本规则考虑了由于谷物移动所产生的不利的横倾影响,在任何部分装载舱内散 17 装谷物的表面应按A16所述的堆装方法加以固定以防止谷物移动。或者,在部分装载舱内,散装谷物表面可以按A17或A18所述用钢带捆扎或用钢索(或链条)捆绑的方法加以固定。 10.8 底层货舱和其上的甲板间舱可以作为一个舱进行装载,但在计算横向倾侧力矩时应适当考虑谷物流入底层舱的情况。 10.9 在经平舱的满载舱,未经平舱的满载舱和部分装载舱内均可设置纵向隔壁作为减少谷物移动的不利横倾影响的一种装置,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隔壁为谷密; .2 其结构满足A11、A12或A13的要求;以及 .3 甲板间舱内的隔壁范围从甲板延伸到甲板,其它货舱内的隔壁范围从甲板或舱口盖的 下边向下延伸如B2.8.2附注(2)、B 2.9.2附注(3)或B 5.2所述,视——————————————————————————————————————————————— 何种情况适用。 11 谷物装置的强度 11.1 木材 用于谷物装置的所有木材应具有上等好质量,其品种和等级经认可能满足此种用途。木材构件的实际完工尺寸应符合下述规定尺寸。外表面用防水胶粘合的胶合板,如果这种胶合板的强度等同于相应尺寸的实心木材强度,则可以采用,但在装设时使其接触谷物表面层的木纹方向垂直于支撑立柱或连接构件。 11.2 工作应力 使用A13,l至A13,6表列数值计算单侧受载的隔壁尺寸时,应采用下列工作应力: 钢质隔壁:19.6kN,cm2 木质隔壁:1.57kN,cm2 (1 N等于0.102kg)。 11.3 其他材料 除木质或钢质以外的其他材料,如其机械性能经适当考虑也可经批准用来制造此种隔壁。 11.4 立柱 .1 除非设有能防止立柱端部从其插座中脱出的装置,每一立柱每端插入插座的深度应不 小于75mm。如主柱在其顶端未作固定,则最上面的撑柱或拉索应尽可能靠近其顶端设置。 .2 如将立柱的剖面削除一部分用来插入止移板,则此种措施不应使局部应力过分增高。 ——————————————————————————————————————————————— .3 作用在支持单侧受载隔壁的立柱上的最大弯曲力矩,通常应在计算时假定立柱两端为 自由支持。但是,如主管机关认可实际上能达到假定的某种程度的固定,则可以考虑由于立柱两端的某种程度的固定而使最大弯曲力矩作某种减少。 11.5 组合剖面 立柱,连接构件或任何其他强力构件是由两个分开的剖面组成,在隔壁的两侧各设一个剖面,并在适当间距处用贯穿螺栓连接,则其有效剖面模数应取两个分开的剖面的模数之和。 11.6 局部隔壁 如果隔壁没有延伸到装货处所的整个深度,此种隔壁及其立柱应被支撑或牵拉,以使其达到与延伸至装货处所整个深度的隔壁的同等有效程度。 12 两侧受载的隔壁 18 12.1 止移板 .1 止移板的厚度应不小于50mm,并应做成谷密,必要时应以立柱作支撑。 .2 各种厚度的止移板其最大自由跨距应如下: 厚度 最大自由跨距 如果厚度超过上列数值,最大自由跨距可按厚度成正比增加。 .3 所有止移板的两端应牢固地嵌入具有支承长度不小于75mm的插槽。 ——————————————————————————————————————————————— 12.2 其他材料 采用除木材以外的其他材料构成的隔壁应具有A12.1对止移板所要求的等效强度。 12.3 立柱 .1 用于支持两侧受载隔壁的钢质立柱,其剖面模数应按下式求得: W=a×W1 式中:W——剖面模数。cm3; a——立柱之间的水平跨距,m。 每米跨距的剖面模数W1,应不小于按下述公式求得之值: W1=14.8(h1,1.2) cm3,m 式中;h1——垂向自由跨距,m;应取任何两相邻支索之间或一支索与立柱任一端部之间距离 的最大值。如这距离小于2.4m,则应假定实际值为2.4m来计算相应的模数。 .2 木质立柱的模数应按钢质立柱的相应模数乘以12.5求得。如采用其他材料,其模数至 少应是对钢的要求,并按钢与所用材料的许用应力的比例来增加。在此情况下,还应注意到每根立柱的相对刚度,以保证其不产生过度的挠度。 .3 立柱的水平距离应使止移板的自由跨距不超过A12.1.2所规定的最大跨距。 12.4 撑柱 .1 当采用木质撑柱时,该撑柱应为整根的,且其每一端均应牢——————————————————————————————————————————————— 固地固定,并应将其根部 支撑在船舶的永久性结构上,但不应直接支撑在船旁板上。 .2 木质柱的最小尺寸应如下表所列;并应符合A12.4.3和A12.4.4的规定: 撑柱的长度 (m) 矩形剖面 (mm) 圆形剖面的直径 (mm) 140 165 180 190 200 215 ×100 以上但不超过×150 以上但不超过×150 以上但不超过×150 以上但不超过×150 8 m 200×150 撑柱的长度为7m及7m以上时,应在近长度中点处牢固地加以支撑。 .3 当立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与4 m相差较大时,撑柱的惯性矩可按比例变更。 .4 当撑柱与水平面间的夹角超过10?时,应选用A12.4.2要求的较大一档的撑柱,但在 任何情况下,撑柱与水平面间的夹角不应超过45?。 19 12.5 拉索 如采用拉索来支持两侧受载的隔壁,则拉索应水平地或尽可能水——————————————————————————————————————————————— 平设置,拉索应以钢丝绳制成,且在每一端应妥善地系固。钢丝绳的 规格应按假定由拉索支持的隔壁和立柱承受4.9kN,m2的均匀载荷 来确定。由此假定在拉索上的工作负荷应不超过其破断负荷的1,3。 13 单侧受载的隔壁 13.1 纵向隔壁 隔壁每米长度的载荷(P),以牛顿计,应取自下表: .1 表A13 —1 B(m) h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6.00 8.339 13.631 19.466 25.644 31.823 38.148 44.473 50.847 63.498 8.826 14.759 21.182 27.900 34.568 41.286 47.955 54.623 68.009 9.905 16.769 23.830 30.891 37.952 45.013 52.073 59.134 73.256 12.013 19.466 26.870 34.323 41.727 49.180 56.584 64.037 78.894 14.710 22.506 30.303 38.099 45.895 53.691 61.488 69.284 84.877 17.358 25.546 33.686 41.874 50.014 58.202 66.342 74.531 90.859 20.202 28.733 37.265 45.797 54.329 62.861 71.392 79.924 96.988 25.939 35.206 44.473 53.740 63.008 72.275 81.542 90.810 109.344 h——从隔壁底部算起的谷物高度,m.当货舱满载时,h应取至 隔壁处的甲板顶部。在舱口内或从隔壁到舱口 的距离为1m或1m以下时,此高度h应取到舱口内的谷物平面; B——散装谷物的横向范围,m。 .2 对B的中间值和h的中间值(当h等于或小于6 m时),可以 利用表A13,l线性内插法 ——————————————————————————————————————————————— 求得。 .3 对超过6.0m的h值,隔壁每米长度的载荷(P),以牛顿计, 可按比例B,h从表A 13 ,2和下式求得: P=f×h2 .4 表A13—2 B,h f B,h f 20 0.2 0.3 0.4 0.5 0.6 0.7 0.8 1.0 1.2 1.4 1.6 1.8 1.687 1.742 1.809 1.889 1.976 2.064 2.159 2.358 2.556 2.762 2.968 3.174 2.0 2.2 2.4 2.6 2.8 3.0 3.5 4.0 5.0 6.0 8.0 3.380 3.586 3.792 3.998 4.204 4.410 4.925 5.440 6.469 7.499 9.559 13.2 横向隔壁 隔壁每米长度的载荷(P),以牛顿计,应取自下表: .1 表 A13,3 L(m) h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6.00 6.570 ——————————————————————————————————————————————— 6.767 7.159 7.649 8.18912.99418.43724.22230.15536.18742.12048.15160.164 8.72813.72919.41725.39931.43037.55943.54249.62261.782 9.16914.41620.34926.42932.55838.73644.76750.89763.204 9.80715.44521.67327.90034.12740.40346.58252.80965.283 10.199 16.083 22.408 28.684 35.010 41.286 47.562 53.839 66.440 10.297 16.279 22.604 28.930 35.255 41.531 47.858 54.182 66.832 10.29716.27922.60428.93035.25541.58047.90554.23l66.930 10.199 10.78714.318 15.34718.878 20.25123.781 25.54628.930 30.98934.274 36.53039.717 42.21850.749 53.593 11.474 12.20916.426 17.45621.624 22.94827.164 28.73332.901 34.63738.638 40.50144.473 46.43456.094 58.301 h——从隔壁底部算起的谷物高度,m。当货舱满载时, h应取至 隔壁处的甲板顶部。在舱口内或从隔壁到舱口 的距离为1m或1 m以下时。此高度h应取到舱口内的谷物平面。 L——散装谷物的纵向范围, m。 .2 L的中间值和h的中间值(当h等于或小于6.0m时)可以利用 表A13,3线性内插法求 得。 .3 对超过6.0m的h值,隔壁每米长度的载荷(P),以牛顿计, ——————————————————————————————————————————————— 可按比例L,h从表A13, 4和下式求得。 P=f×h2 .4 表A13,4 L,h f L,h f 21 0.2 0.3 0.4 0.5 0.6 0.7 0.8 1.0 1.2 1.4 1.6 1.8 1.334 1.395 1.444 1.489 1.532 1.571 1.606 1.671 1.725 1.769 1.803 1.829 2.0 2.2 2.4 2.6 2.8 3.0 3.5 4.0 5.0 6.0 8.0 1.846 1.853 1.857 1.859 I.859 1.859 1.859 1.859 1.859 1.859 1.859 13.3 表A13,l至A13,4中所列的隔壁单位长度的总载荷,如 认为必要,可假定为沿高度成梯形分布。在此情况下,在垂向构件或 立柱的上端和下端的反作用载荷是不相等的。以垂向构件或立柱所承 受的总载荷的百分率表达的上端反作用载荷可取自表A13,5和A13 ,6。 .1 表A13,5:仅单侧受载的纵向隔壁 立柱上端承受的反作用力以A13.1载荷的百分率表示。 B(m) h1.5 2.0 2.5 3.0 3.5 4.0 4.5 5.0 6.0 7.0 8.0 9.0 10.0 ——————————————————————————————————————————————— 43.3 44.5 45.4 46.0 46.5 47.0 47.4 47.7 47.9 47.9 47.9 47.9 47.9 45.1 46.7 47.6 48.3 48.8 49.1 49.4 49.4 49.5 49.5 49.5 49.5 49.5 45.9 47.6 48.6 49.2 49.7 49.9 50.1 50.1 50.1 50.1 50.1 50.1 50.1 46.2 47.8 48.8 49.4 49.8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50.2 50.2 46.2 47.8 48.8 49.4 49.8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50.2 50.2 46.2 47.8 48.8 49.4 49.8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50.2 50.2 46.2 47.8 48.8 49.4 49.8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50.2 50.2 46.2 47.8 48.8 49.4 49.8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5 0.2 50.2 B——散装谷物的横向范围,m。 h或B为其他数值时,反作用载荷应按需要用线性内插或外插法 求得。 .2 表A13,6:仅单侧受载的横向隔壁 立柱上端承受的反作用力以A13.2载荷的百分率表示。 22 L(m) h1.5 2.0 2.5 3.0 3.5 4.0 5.0 6.0 7.0 8.0 9.0 10.0 37.3 39.6 41.0 42.1 42.9 43.5 43.9 44.2 44.3 44.3 44.3 44.3 38.7 40.6 41.8 42.8 43.5 44.0 44.3 44.5 44.6 44.6 44.6 44.6 39.7 41.4 42.5 43.3 43.9 44.4 44.6 44.8 44.9 44.9 44.9 44.9 40.6 42.1 43.0 43.8 44.3 44.7 44.8 45.0 45.1 45.1 45.1 45.1 41.4 42.7 43.5 44.2 44.6 44.9 45.0 45.2 45.3 45.3 45.3 45.3 42.1 43.1 43.8 44.5 44.8 45.0 45.2 45.3 45.4 45.4 45.4 45.4 ——————————————————————————————————————————————— 42.6 43.6 44.2 44.7 45.0 45.2 45.3 45.4 45.5 45.5 45.5 45.5 43.6 44.3 44.7 45.0 45.2 45.4 45.5 45.6 45.6 45.6 45.6 45.6 44.3 44.7 45.0 45.2 45.3 45.4 45.5 45.6 45.6 45.6 45.6 45.6 41.8 45.0 45.2 45.3 45.3 45.4 45.5 45.6 45.6 45.6 45.6 45.6 45.0 45.2 45.2 45.3 45.3 45.4 45.5 45.6 45.6 45.6 45.6 45.6 L——散装谷物的纵向范围, m。 h或L为其他数值时,反作用载荷应按需要用线性内插或外插法 求得。 3. 这种垂向构件或立柱端部连接件的强度,可根据每一端可能 加载的最大载荷来进行计 算。这些载荷如下: 纵向隔壁 顶端的最大载荷 A 13.1中相应总载荷的50, 底端的最大 载荷 A 13.1中相应总载荷的55, 横向隔壁 顶端的最大载荷 A13.2中相应总载荷的45, 底端的最大 载荷 A13.2中相应总载荷的60, .4 考虑到表A13—5和A13—6所列载荷的垂向分布情况,水平 木板的厚度可按下式求得: t=10a 式中;t——木板厚度,mm; p×k h×2091.8 ——————————————————————————————————————————————— a——木板的水平跨距,即立柱之间的距离,m; h——从谷物顶部至隔壁底部的高度,m; p——从表中求得的单位长度的总载荷,N ; k——随载荷垂向分布而定的系数。 当载荷的垂向分布假定均匀,即矩形分布时,则k应取1.0。对梯形分布按下式求得: k=1.0+ 0.06(50,R) 式中,R是从表A13,5或A13,6查得的上端承受的反作用力。 .5 拉索或撑柱 拉索或撑柱的尺度应根据从表A13,1至A13,4得出的载荷不超过其破断载荷的1/3 23 来确定。 14 托盘 14.1 为了减少横倾力矩,在如A2.2所述的经平舱的满载舱的舱口范围处,可以采用托盘代替纵向隔壁;但如装载亚麻子和具有相似性质的其他种子,则托盘不可用来代替纵向隔壁,如设置纵向隔壁,则它应满足A10.9的要求。 14.2 从托盘底部量到甲板线的托盘深度应如下: .1 对型宽为9.1m及以下的船舶,则不小于1.2m; .2 对型宽为18.3m及以上的船舶,则不小于1.8m; .3 对型宽在9.1m和18.3m之间的船舶,托盘的最小深度应用内插法算得。 ——————————————————————————————————————————————— 14.3 托盘的顶部(盘口)应由舱口范围的甲板下结构,即舱口边桁材或舱口围板和舱口端横梁构成。托盘和其上面的舱口应全部以放置在隔垫帆布或其等效物上的袋装谷物或其它适宜货物填满,并紧靠邻近结构堆装,使其与这些结构承载接触的深度等于或大于A 14.2所列深度的一半。如果船体结构不能提供此类承载表面,则此托盘应以A17.1.4所规定的钢丝绳、链条或双层钢带固定就位,且间隔不大于2.4m。 15 散装谷物捆包 可以采用散装谷物捆包来代替用袋装谷物或其它适宜货物填满经平舱的满载舱内的托盘,其条件如下: .1 固定捆包就位的尺度和装置与A14.2和A14.3中与托盘规定的相同。 .2 托盘内应用主管机关认可的材料衬垫,这种材料具有每5cm宽的狭条不小于2.687N的 抗拉强度,且在托盘顶部应有适当的固定装置。 .3 如果托盘具有如下结构,可以用一种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每5cm宽的狭条具有不小于 1.344N抗拉强度的材料,作为A15.2的变通方法: .3.1 将几根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横向捆索放置在散装谷物构成的托盘里面,其间距不大于 2.4m。这些捆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便能拉紧并固定在托盘的顶部。 3.2 用厚度不小于25mm和宽度为150mm至300mm之间的木——————————————————————————————————————————————— 垫板或其他等强度的合适材 料沿首尾方向放置在这些捆索上,以防止应放置在托盘内的衬垫材料被割破或擦伤。 .4 托盘应用散装谷物填满,并在顶部加以固定,但当使用A15.3经认可的材料时,衬垫 材料包裹起来后,在用绑索系固托盘之前,还应将木垫板放置在捆包的顶上。 .5 如果用一张以上的材料衬垫托盘,则它们应在托盘底部缝合或重叠。 .6 托盘的顶部应与安装就位的舱口横梁底部重合,并在托盘顶上,舱口横梁之间放置适 合的杂货或散装谷物。 16 面上堆装布置 16.1 如利用袋装谷物或其他适合的货物来固定部分装载舱,则谷物的自由表面应整平,并应用隔垫帆布或其等效物或一适合的平台覆盖。这种平台应由间距不超过1.2m的垫木,以及其上放置间距不大于100mm,厚度为25mm的木板所组成。平台也可用经主管机关认为是等效的其他材料构成。 16.2 这种平台或隔垫帆布应用袋装谷物紧密堆装在其上,并向上延伸的高度不小于谷物自由表面最大宽度的1/16或1.2m,取其大者。 16.3 袋装谷物应装在完好的袋内,妥为装满,并牢固地缝口。 16.4 可以采用其他适合的货物紧密堆装来代替袋装谷物,但其——————————————————————————————————————————————— 所产生的压力至少应和A16.2袋装谷物堆装的压力相同。 17 用钢带捆扎或用钢索(或链条)捆绑 24 当利用钢带捆扎或用钢索捆绑来消除部分装载舱内的倾侧力矩时,应按下列方式同定: .1 谷物应平舱,且应整平至使其顶部略呈拱形并用粗制隔垫帆布、舱盖布或等效物覆盖。 .2 隔垫帆布和(或)舱盖布应至少搭接1.8m。 .3 应铺设两层以25mm×150mm至300mm粗制木材密排的地板,上层地板应纵向铺设, 并钉牢在横向铺设的底层地板上。也可采用另一种方法,即用一层厚50mm木板的密排地板,纵向铺设,并钉牢在厚50mm、宽度不小于150mm的底层横垫木上,这些底层横垫木应延伸到舱的全宽,其间距不大于2.4m。利用其他材料并经主管机关认可与上述等效的装置同样能采用。 .4 钢丝索(直径19mm或等效者)、双层钢带(50mm×1.3mm,且具有至少49kN的破断负荷) 或同等强度的链条,其中每一件用32mm松紧螺旋扣旋紧者均可用作捆绑工具。当使用钢带时,带有锁制杆的绞紧器可以代替32mm的松紧螺旋扣,但应备有必要的供拉紧用的适合板手。当使用钢带时,应用不少于三个折卷封头来紧固端部。当使用钢丝索时,应用不少于4个钢丝夹用来构成捆绑的眼环。 .5 在完成装载之前,绑索应用25mm卸扣或同等强度的梁夹具——————————————————————————————————————————————— 牢固地连接于大约在预计 的谷物最终表面以下450mm处的船体构架上。 .6 该绑索的间距应不大于2.4m,且每一根应由钉在纵向地板上的横垫木加以支承。这种 横垫木应由不小于25mm×150mm的木材或其等效物组成,并应延伸到该舱的全宽。 .7 在航程中应经常检查钢带,且必要时应收紧。 18 用钢丝网紧固 当利用钢带捆扎或钢索捆绑来消除部分装载舱内的谷物倾侧力矩时,可以用下述固定方式代替A 17所述方法, .1 谷物应平舱,且应整平至使其沿该舱中心线前后方向略呈拱形。 .2 谷物的整个表面应用粗制隔垫帆布、舱盖布或等效物覆盖。覆盖材料应具有每5cm宽 的狭条不小于1.344N的抗拉强度。 .3 在粗帆布或其他覆盖物上面应放置两层增强钢丝网,底层网应横向放置,而上层网为 纵向。钢丝网的长度应至少有75mm的搭接。上层网盖在底层上的位置应使两层之间相交形成的方格约为75mm×75mm。增强钢丝网是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一种型式。它是以直径3mm的钢丝(具有不小于52 kN,cm2破断强度)焊接成150mm×150mm的方格制成。有氧化皮的钢丝网可以使用,但不可采用有剥落铁锈片的钢丝网。 ——————————————————————————————————————————————— .4 在舱室左舷和右舷的钢丝网的边缘,应用150mm×50mm的木板夹紧。 .5 从舵室的一舷穿至另一舷的系缚捆素,其设置间隔应不超过2.4m,但第一根和最后一 根捆索各自离前舱壁或后舱壁的距离应不大于300mm。在完成装载之前,每一根捆索应用25mm的卸扣或同等强度的梁夹具牢固地连接于大约在预计的谷物最终表面以下450mm处的船体构架上。捆索应从这连接点导向A 18.4所述的边缘木板项上,这样边缘木板具有分散捆索产生的向下压力的作用。应横向放置两层150mm×25mm的木板条,使其中心线在每一捆索之下,并应延伸至该舱的全部宽度。 .6 系缚的捆索应由钢丝绳(直径19mm或等效者)、双层钢带(50mm×1.3mm,破断负荷至 少为49kN),或同等强度的锚链组成,每一根捆索应用一个32mm的松紧螺旋扣收紧。当使用钢带时,用连带着锁制杆的绞紧器可以代替32mm的松紧螺旋扣,但应备有必要的供拉紧用的适合板手。当使用钢带时,应用不少于三个折卷封头来紧固端部。当使用钢丝索时,应用不少于4个钢丝夹用来构成捆扎的眼环。 .7 在航程中应经常检查系缚捆索,且必要时应予收紧。 25 B 部 分 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和一般假定 1 一般假定 ——————————————————————————————————————————————— 1.1为了计算装运散装谷物的船舶由于货物表面移动产生的不利倾侧力矩,应假定: .1 在按A10.2平整过的满载舱内,在与水平面小于30?倾角的所有边界面下有一个与边 界面平行的空档,其平均深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Vd=Vd1+0.75(d,600)mm 式中: Vd——空档平均深度,mm; Vd1——表B 1,1所列的标准空档深度; d——实际桁材深度,mm。 在任何情况下,Vd值不可假定为小于100mm. .2 在装满的舱口内,除在舱口盖内的任何开敞空档外,有一个自舱口盖最低部分或舱口 边围板顶端,取两者中较低者,向下量至谷物表面的平均深度为150mm的空档。 .3 在未经平舱的满载舱内,按A10.3.1规定在舱口边界的外边免除平舱,应假定装载后的 谷物表面将以与水平面成30?的角度从开口边缘向四周倾泻到甲板下空间,从而形成空档. .4 在未经平舱的满载舱内,按A 10.3.2的规定,在货舱两端免除平舱,应假定装载后的 谷物表面将从装满区域从舱口端梁下缘以30?角度向四周倾泻。然而,如果在舱口端梁上开有符合表B1,2的添注孔,则装载后的谷——————————————————————————————————————————————— 物表面应假定从舱口端梁处,如图B1所示的实际谷物表面峰和谷的平均线,以30?角度向四周倾泻。 表B 1—1 从舱口端或舱口边到货舱边 界的距离(m) 标准空档深度(Vdi) (mm) 26 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570 530 500 480 450 440 430 430 430 430 450 470 490 520 550 590 (1) 如边界距离大于8.0m,则标准空档深度(Vdi) 应按距离每增加1.0m,深度增加80mm线性外插法求得; (2) 在货舱角隅区域,边界距离应取舱口边桁材或船口端横粱到货舱边界的垂直距离,取其较大者。桁材深度(d)应取舱口边桁材或舱口端横梁的深度,取其较小者; (3) 如舱口以外有一升高甲板,则量自升高甲板下的平均宅档深度,应以标准空档深度与舱口端横粱的桁材深度加上升高甲板的高度进行计算。 表B1—2 最小直径 (mm) 90 100 l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或以上 面 积 (cm2) 63.6 78.5 95.0 113.1 133.0 154.0 177.0 201.0 227.0 最大距离 (m) 0.60 0.75 0.90 1.07 1.25 1.45 1.67 1.90 2.00最大 27 ——————————————————————————————————————————————— 图 B1 1.2 对部分装载舱内(拟假定的谷物表面形态)的描述包含在B5中。 1.3 为了证明符合A7中的稳性衡准,通常应根据假定经平舱的满载舱的货物重心就是整个货物处所的体积中心来进行船舶的稳性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如主管机关批准在经平舱的满载舱内考虑甲板下方各假定空档对货物重心的垂向位置的影响,则有需要按下式用增加由于谷物横向移动的假定倾侧力矩,以补偿谷物表面垂向移动的有害影响: 总倾侧力矩=1.06×计算的横向倾侧力矩。 在所有情况下,经平舱的满载舱内的货物重量应为整个货物处所的体积除以积载因数。 1.4在未经平舱的满载舱内的货物重心,应取作整个货舱的体积中心,而不计及存在的空档。在所有情况下,货物的重量应为货物的体积(从B1.1.3或B1.1.4的假定状态中得到)除以积载因数。 1.5 在部分装载舱内,应按下式计算谷物表面垂向移动的不利影响: 总倾侧力矩=1.12×计算的横向倾侧力矩。 1.6 在B1.3和B1.5中所要求的补偿可以采用其他任何等的效方法代替。 2 经平舱的满载舱的假定体积倾侧力矩 通则 ——————————————————————————————————————————————— 2.1 谷物表面移动的模型与所考虑舱室的这一部分的横剖面形状有关,这部分的总力矩应以所得倾侧力矩乘以这部分的长度求得。2.2 由于谷物移动而假定的横向倾侧力矩,是谷物从高边向低边移动后,各空档的形状和位置最终变更的结果。 2.3 移动后的最终谷物表面,应假定为与水平面成15?。 2.4 在计算紧靠纵向构件所能形成的最大空档面积时,任何水平面的影响,例如折边或面板应忽略不计。 2.5 初始和最终空档的总面积应相等。 2.6 谷密的纵向构件可以考虑对其全部深度有效,只是在这些纵向构件被用作减少谷物移动的不利影响的情况下,A 10.9的规定应适用。 2.7 不连续的纵横隔壁可以认为对其全长有效。 假定 在以下各节中,假定一个舱的总倾侧力矩是分别由考虑下列各部分的结果相加求得: 2.8 各舱口以前和以后部分: .1 如一个舱有两个或多个主舱口可以进行装载,则这些舱口之间部分(或几部分)的甲板下 方空档的深度,应以舱口前、后距舱口之间中点的距离来确定。 .2 假定谷物移动后,最终的空档形状应如图B 2—1所示。 28 图 B 2-1 ——————————————————————————————————————————————— (1) 如紧靠着B桁材所能形成的最大空档面积小于在AB之下空档的初始面积,即AB×Vd,其多余面积应 假定转移到高边的最终空档内; (2) 如果在C处的纵向隔壁是按A10.9的规定设置者,则该隔壁应向下廷伸至D成E点以下至少0.6m 处,取其较深者。 2.9 .1 无纵向隔壁的舱口内和两侧; 假定谷物移动之后,最终的空档形状如图B2,2或图B 2,3所示: 图B 2-2 (1) AB 超过紧靠B处桁材所能形成的空档多余面积,应转移到舱口内的最终空档面积内。 (2) CD 超过紧靠E处桁材所能形成的空挡前多余面积,应转移到在高边的最终空档面积 内。 .2 有纵向隔壁的舱日内和两侧: 图B 2-3 (1) AB处多余的空档面积,应转移到舱口低的半边内,在此舱口内将形成两个分开的最终空档面积,即一个 靠着纵中隔壁,另一个靠着高边的舱口边围板和高边的桁材; (2) 如在舱口内构成一个袋装托盘或散装谷物捆包,则在计算横——————————————————————————————————————————————— 向倾侧力矩时,应假定这种装置至步与纵中 隔壁等效; (3) 如纵中隔壁业已按A10.9设置,则该隔壁应向下延伸至H或J 以下至少0.6m,取其较深者。 共同装载舱 以下各节说明,当各舱在共同装载时,应假定空档变化的形态:2.10 未设置有效的纵中隔壁。 .1 在上甲板下方——与B2.8.2和B2.9.1所述的单层甲板布置相同。 .2 在第二甲板下方——供从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即初始空档面积减去紧靠舱口边桁材 的空档面积,应假定作如下的转移:一半转移到上甲板的舱口内,1/4转移到上甲板下方的高边,另1/4转移到第二甲板下方的高边。 29 .3 在第三甲板及更低的甲板下方——供从各层甲板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应假定为按相 等数量转移到高边的各层甲板下方的各空档内和上甲板舱口的空档内。 2.1l 设有延伸到上甲板舱口内的有效的纵中隔壁: .1 在隔壁两侧的所有各层甲板,供从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应假定转移到上甲板舱口低 半边下方的空档内。 .2 在直接位于隔壁底端下面的一层甲板,供从底边转移的空档——————————————————————————————————————————————— 面积,应假定作如下转移: 一半转移到上甲板舱口内低半边下方的空档内,其余按相等数量转移到高边的各层甲板下方的空档内。 .3 在低于B 2.11.1或B 2.11.2所述的各层甲板,供从各层甲板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应 假定为按相等数量转移到上甲板舱口内,在隔壁两边的每一边的空档内和高边的各层甲板下方的各空档内。 2.12 设有未延伸到上甲板舱口内的有效纵中隔壁: 由于当甲板平面与隔壁高度相同时,可假定不发生空档在水平方向的转移,所以在此甲板平面供从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应假定为按照B 2.10和B 2.11的原则转移到隔壁上方高边的各空档内。 3 未经平舱的满载舱的假定体积倾侧力矩 3.1 除以下说明外,B 2中所述对经平舱的满载舱的所有规定也应适用于未经平舱的满载舱。 3.2 在未经平舱的满载舱内,按A10.3.1的规定在舱口边缘以外免除平舱时。 .1 移动后的谷物表面应假定与水平面成25?角。但是,如果在舱口前、后或两侧的该舱 任一剖面,该剖面的空档平均横截面积等于或小于应用B1.1计算所得面积,那么在该剖面移动后的谷物表面角度应假定与水平成15?角。 .2 应假定该舱的任一横剖面的空档面积在谷物移动前和移动——————————————————————————————————————————————— 后是相同的,即应假定在谷 物移动时不会发生追加的添注。 3.3 在未经平舱的满载舱内,按A10.3.2的规定在舱口的两端,前端和后端免除平舱时: .1 在舱口两侧,移动后的谷物表面应假定与水平成15?角; .2 在舱口的两端,前端和后端,移动后的谷物表面应假定与水平成25?角。 4 围壁的假定体积倾侧力矩 假定谷物移动后,其最终空档的形状应如图B 4所示: 图 B 4 注: 位子围壁两侧处所如不能按A10作适当的平舱,则应假定会发生25?的表面移动。 5 部分装载舱的假定体积倾侧力矩 5.1 当散装谷物的自由表面未按A 16、A 17或A 18进行固定时,则应假定移动后的谷物表面与水平成25?角。 5.2 在部分装载舱内如设置隔壁, 则它的范围应从谷物表面以上最大舱室宽度的1/8处延伸至谷物表面以下的同样距离。 30 5.3 如在某一舱室内横向边界之间的纵向隔壁不连续,则任何这种用作阻止谷物表面作全宽度移动的隔壁的有效长度,应取该隔壁的实际长度减去该隔壁与相邻隔壁之间或隔壁与船舷之间的较大横向距离的2,7。这个修正不适用于在上层舱是满载舱或是部分装载——————————————————————————————————————————————— 舱的共同装载的底层舱。 6 其它假定 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如认为在装载或结构布置方面的规定是合理的,并且满足A7的稳性衡准时,可以授权偏离本规则的某些假定。如按本条给予这种授权,则其细则应包含在批准文件或谷物装载资料中。 31 附 件 经MSC22.(59)决议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 在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次会议上,以MSC.22(59)决议通过了对1974年SOLAS公约的修正案,包括修正后的第?章。该修正案刊载在IMO—168E出版物中。 修正后的第?章C部分是专对谷物的装运,并以在同一次会议上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现在出版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作为补充。 为阅读方便起见,1974年SOLAS公约修正后的第?章C部分转载如下。 C部分 谷物的装运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规定者外,这部分定义如下: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被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可以由该组——————————————————————————————————————————————— 织进行修正。但这类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条关于除第I章外适用于附件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进行通过、实施和生效。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征的制成品。 第9条 装运谷物货船的要求 1 除了本规则的任何其它适用的要求外,装运谷物的货船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具有一份按该规则要求的批准文件。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强制性地执行。 2 没有这种批准文件的船舶,在船长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相信该船所提出的装载情况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不应装载谷物。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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