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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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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扩大
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用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关键词】劳动合同 适用范围
【案情】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曹某于200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代课老师(没有正式编制的老师),并签订了聘用合同。2005年7月,音乐学院将曹某辞退(分享更多劳动法资料,请发送邮件至yixianhr@yixianlawyer.com,申请订阅《义贤HR法务周刊》),曹某被辞退前的月收入为1800元。曹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曹某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理由不予受理。曹某又向当地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结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不予受理。
【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否可以适用于曹某与音乐学院的争议解决?
【义贤律师解答】之所以会出现曹某这样告状无门、无处说理的尴尬事实,就在于《劳动法》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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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明确。《劳动法》第二条只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劳动法执行。但是对于哪些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是《劳动法》出台以后才发生的事情,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各地处理起来五花八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此予以明确,第一、“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只要不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有国家人事编制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建立的也是劳动关系(分享更多劳动法资料,请发送邮件至yixianhr@yixianlawyer.com,申请订阅《义贤HR法务周刊》),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本案中曹某于音乐学院的争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纳入劳动合同争议中处理。
这里有必要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一简单的回顾。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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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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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不在企业或 个体经济组织上班的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私人雇工等。“按照当时的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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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应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更多咨询拨打,400-008-5151)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用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除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类似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同样要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区别,尽管他们也是以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注册的。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招聘助手、勤杂人员等工作人员,也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出台能否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首当其冲的是国家机关及其直属的机构,能否成为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楷模(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与那些非公务员编制、非参照公务员编制的聘用职工、临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冲击最大的要算医院、学校等传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过去沿袭已久的所谓聘用合同制,现在要换成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离职后的处理事宜不再是靠家规了,而要依国法《劳动合同法》,估计很多领导同志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在此可以大胆断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会急剧增加。
�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第二条释义
�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第二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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