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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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2006
单项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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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多项
合同的成立;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规则
判断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综合
借款利息;保证担保范围;一般保证的责任承担;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2007
单项
承诺的期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多项
要约失效的情形;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简答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客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2008
单项
后履行抗辩权;权利质押的设立;定金的概念
多项
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债权转让和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判断
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规定
综合
合同的解除;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定金条款
2009
单项
合同的效力;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实现;质押权效力;赠与的撤销;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多项
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
判断
抵押权和留置权优先顺序的规定
简答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物的维修;要约邀请;承诺的构成;合同的成立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题
2
2
4
4
3
3
6
6
多项题
3
6
2
4
2
4
1
2
判断题
1
1
1
1
1
1
简答题
2
10
2
10
综合题
0.7
7
0.8
8
合计
6.7
16
8
18
6.8
16
10
19
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来是重要的一章。本章每年均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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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实践中,合同可以用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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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予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答疑编号103050101]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调整范围。《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严守合同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1.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2)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3)公民、法人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
(三)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解决。
标的
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数量
是对标的的计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没有数量合同不能成立。
质量
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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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价款或者报酬
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
违约责任
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注意:这里说的是“一般包括”而未使用“必须包括”的用语,表明上述条款并不是每一个合同所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事实上,上述某些条款并不必要为所有的合同所包括。例如,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对于赠与合同来说并不需要此类条款。
四、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2008年考题)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疑编号103050201]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时并不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做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例题·简答题】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目前到我厂提货。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
[答疑编号103050202]
『正确答案』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
【例题·简答题】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元。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
[答疑编号103050203]
『正确答案』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简答题】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疑编号103050204]
『正确答案』这是一个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合同的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的期限内。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注意: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前述的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做出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是指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例如,要约中提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通知中更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此更改即为非实质性变更。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2005年考题)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答疑编号103050205]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撤销。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2007年考题)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答疑编号103050206]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失效的情形。A选项中,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如由代理人做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1.承诺的方式
(1)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做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2.承诺的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①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2)承诺也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考题·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考题)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疑编号103050207]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诺的期限。根据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本题中,由于信件的落款中未载明日期,那么应该按照“邮戳”日期作为承诺的开始时间。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变更后即被视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
A.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B.合同价款
C.合同履行期限、地点
D.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答疑编号103050208]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货物的买卖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表示,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符合法律规定( )?
A.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乙公司相应的损失
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疑编号103050209]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采用确认书的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例题·简答题】乙接到甲发出的电报,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乙于是给甲回了一封电报,称:我厂同意按你厂提出的条件购买白糖,并将于5月30日到你厂提货。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否属于承诺?
[答疑编号103050210]
『正确答案』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承诺,因为乙完全同意了甲的要约的内容。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在一般情况下,承诺做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于合同成立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2006年考题)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
[答疑编号103050301]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选项A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修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于选项D并没有提示要约人是否通知,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考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2007年考题)
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
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
[答疑编号10305030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
A.自甲乙两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甲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甲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乙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答疑编号10305030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本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2.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例题·判断题】甲知道乙准备将自己经营的餐馆转让给丙,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出高价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与乙的谈判。如果乙因此受到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答疑编号103050304]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甲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总结:
1.适用范围。
2.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2)无效的格式条款。
(3)对格式条款解释不同时的处理方式。
3.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②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生效。
(2)承诺。
①承诺的撤回。
②新要约。
4.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5.合同成立的时间。
6.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可以做出一定限制,这些限制可以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延缓生效。这些限制可以是经过批准、登记,也可以是附期限、附条件。
(3)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附条件:
所附条件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件列入合同中。所附条件应当是合法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必定不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附期限: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附条件的合同
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
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注意:
有效的合同一定是成立的合同,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①它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可以生效。
②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无效合同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③许多无效合同因其内容具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因此,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
附期限的合同所说的期限与合同条款中的履行期限是不同的。
所谓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
【例题·单选题】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当地工作,则乙在10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答疑编号10305030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合同。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是租房合同的解除条件。
二、有效合同
1.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多选题】甲商店向乙供销社发出信函,表示愿以5000元出让货车一台。乙供销社回复:愿意购买。乙供销社付款提走车后,甲商场问是否要办车辆过户手续,乙供销社认为该车不跑远程,不用办理过户手续。对甲乙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表述正确的有( )。
A.该合同成立
B.该合同不成立
C.该合同有效
D.该合同无效
[答疑编号103050306]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合同。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甲乙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经过要约与承诺,符合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所以合同成立。但是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买卖车辆应办理过户手续),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此外,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本质成立的合同。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
(1)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如:在雇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受雇用人从事雇用劳动期间无论何原因造成伤害或死亡,雇用人都不负任何责任。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和劳动法的原则,是无效的。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条款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2009年考题)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疑编号103050307]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例题·简答题】甲某与乙某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1只“五四”式手枪,价格1000元,乙于10天后到甲住所提货,货款当面交清。甲乙双方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疑编号103050308]
『正确答案』甲乙双方的约定是无效合同。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注意:①可撤销合同不是必须撤销,如不撤销即为有效合同;②可撤销合同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③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不是自撤销时)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①“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
②“胁迫”是指以非法的损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的情形。
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且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撤销,即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5.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和限制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考题·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2006年考题)
A.合同自3月10日起归于无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归于无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归于无效
D.合同自4月10日起归于无效
[答疑编号1030504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2007年考题)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答疑编号1030504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合同的范围。选项A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
【例题·简答题】甲的儿子不慎失足落水,甲因不会游泳遂向不远处的乙呼救。乙乘机提出:可以帮忙救甲的儿子,但甲必须支付给乙5万元钱,并给乙的女儿安排工作。甲为了救儿子,不得不先答应了乙的条件。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答疑编号103050403]
『正确答案』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这是乙趁甲处于紧急危难中,迫切需要救助时,使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例题·多选题】甲于9月4日在紧急情况下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显失公平。下列判断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
A.甲有权通知乙撤销该合同
B.该合同无效,甲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物
C.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
D.如甲在整1年后才申请撤销该合同,则法院不再保护
[答疑编号103050404]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时效。《合同法》第54、55、56条分别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E1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虽然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在以下情况下,法律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例题·判断题】15岁的中学生私自卖掉亲戚赠与的一台电脑,如果事后其家长认可,该买卖行为有效。( )
[答疑编号103050405]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事后其家长的认可即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例题·多选题】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合同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疑编号103050406]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此选项C不正确。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使其不得处分其所有的财产;二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因而没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无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这是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的根本区别。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甲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卖乙的物品给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2006年考题)
A.甲、乙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丁订立的买卖合同
C.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丙订立的买卖合同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答疑编号103050407]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3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如D项;(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C项;(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例题·简答题】甲委托乙购买100台电视机,但是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与丙签订了代甲购买200台电视机的合同。乙与丙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答疑编号103050408]
『正确答案』乙与丙签订的购买200台电视机的合同属于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甲在一个月之内未予以追认,则该合同的效力不及于甲,并且善意相对人丙有权撤销该合同。
3.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
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是有效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转化为无效合同
可转化为有效合同
原因
违反法律规定等
意思表示有瑕疵
缔约资格或权利有瑕疵
确定效力的机关
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工商机关和政府机关等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时效
自始无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1年内提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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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1)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3)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履行主体
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等。除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
履行标的
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如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等。
履行地点
是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期限,但当事人的约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履行方式
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
履行费用
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如物品交付的费用、运输物品的费用,但不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
1.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题·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