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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书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书 监督?注册?登记号: 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书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 1 - 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书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监督工作行为,明确监督工作内容, 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增加监督工作透明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导则》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 工程监 督工作计划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规模、工程特点: 2、工程地点: ...

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书
建设工程监督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书 监督?注册?登记号: 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书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 1 - 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书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监督工作行为,明确监督工作内容, 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增加监督工作透明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导则》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 工程监 督工作计划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规模、工程特点: 2、工程地点: 3、工程开竣工日期: 4、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测机构: 5、工程造价: 万元 6、其他 二、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主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2、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3、《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暂行)》 - 2 - 三、工程质量监督 (一)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 (1)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情况;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 (3) 工程检测委托情况; (4) 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5)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情况; (6)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标牌的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 (1)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 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3) 设计单位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 (4) 参加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5)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情况。 3、施工单位 (1) 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2) 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及备案情况; (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审批情况; (5) 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省有关规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配备情况; (6)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 (7)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 (8) 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9) 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0)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情况。 4、监理单位 (1) 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部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 现场项目监理部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持证上岗及按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 驻现场情况; - 3 - (3) 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情况; (4) 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5)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检查验收情况; (6)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7)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 监理联系单、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 情况。 5、检测单位 (1) 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检测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 检测报告的签章及其内容是否规范; (3) 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情况。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 主要原材料、半成品 2、 地基基础 3、 主体结构 4、 外观质量 5、 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6、 其它 (三)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 1、 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 2、 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 3、 建(构)筑物几何尺寸 4、 其它 (四)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处理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站组织调查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质量问题或质量 事故,站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1、一般质量事故(问题)的调查处理 调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监督组发出《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或报站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 (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站对 - 4 - 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处理 (1)重大质量事故(问题)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站报告。 (2)接到报告后,站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下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3)站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入监督档案。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竣工验收条件监督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站提出书面申请;监督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对竣工资料等验收条件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验收组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监督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及《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报站核查。 3、竣工验收监督 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将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工程安全监督 (一)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建设单位在对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审查合格后,报站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规定组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 5 -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按规定编报;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 8、“四有两不”硬件条件达标工作落实情况; 9、是否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站下发《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 顿。 (二)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 (1) 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2)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等。 2、监理单位 (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 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 (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3) 审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情况; (4) 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见证演练过程的情况; (5) 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6) 组织或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等。 3、施工单位 (1)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组织专家论证情况; (4) 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5) 民工学校建立、备案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 危险源登记、建档、公示、监管情况; (7) 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情况; (8)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 (9) 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 6 - (10) 安全检查、验收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11)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 4、其他有关单位 (1)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2)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3)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等。 (三)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1)基坑(沟槽)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2)脚手架搭设情况; (3)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情况; (4)施工用电设置情况; (5)起重吊装设备安全防护情况; (6)洞口、临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7)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文明施工抽查现场围档、封闭管理、场地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台设置、材料堆放、消防设施配备、生活设施、环境卫生及施工周边与社会通道相关区域等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其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将经审批合格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站备案,并在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 必要时,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进行抽查。 (五)工程安全事故(问题)调查处理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问题由站组织调查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站报有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1、一般安全事故(问题)的调查处理 - 7 - 调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监督组发出《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或报站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站对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处理。 2、重大安全事故(问题)调查处理 (1) 重大安全事故(问题)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站报告。 (2)接到报告后,站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下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3)站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入监督档案。 (六)竣工评价 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站提交《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验 《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五、其 他 1、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的主要监督人员,代表站履行监督职责: 岗 位 项目监督负责人 监督人员 姓 名 专 业 联系电话 2、建设工程中,请参建各方配合站开展监督工作。欢迎对监督人员的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公开监督,监督电话 86996605 ; 3、市政监督网网址:。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年 月 日 - 8 -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 (2)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法》第十五条) (3)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2、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2)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须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旁站 - 9 - 监理。 3、施工单位 (1)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2)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五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六条)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10 -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6)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7)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0)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 11 -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4)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我站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检验登记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 - 12 - 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7)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8)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至我站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保险费率:以结构性为主的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其他类工程为0.8%。 - 13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告知书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3、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4、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 - 14 - 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6、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南京市住建委专家库中抽取。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8、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2、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3、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14、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15 - 主要程序性工作事项管理告知书 序号 工作事项 主要依据 时间要求 承办部门 实施单位 1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备案 开工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关于加强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工2 见证取样方案备案 报监时 监督分站 建设单位 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3 安全开工条件审查备案 开工前 监督分站 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 监理单位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挡、洗车台、标识牌设置及4 硬件设施达标考核申请 开工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管理的通知》 《关于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5 项目备案登记 开工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知》 《关于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管理6 分包合同备案 分包合同签订后 市场监管科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7 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手续备案 人员变更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备与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贯彻省《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8 缴纳安全监督管理费 开工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9 办理施工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开工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备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报监时 监督分站 建设单位 11 重大危险源台帐、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备案 《安全生产法》 开工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1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结果备案 审批合格后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13 监理旁站、见证方案备案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开工前 监督分站 监理单位 16 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实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14 主要材料合同备案 材料进场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位基本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15 起重机械设备登记 起重设备进场前 市场监管科 施工单位 用登记办法》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16 工程挖掘作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措施登记 挖掘作业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的紧急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17 工地标准化现场考核申请 工程进度30%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暂行办法》 民工学校备案 《南京市市政工程行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18 工程开工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300万以上工程必须建立) 意见》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申报评审管理办达标工地 19 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申请 基础管理科 施工单位 法》 进度60%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市级文明工地 20 省级文明工地考核申请 基础管理科 施工单位 《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每季度一次 21 质量创优计划备案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意见》 工程开工前 基础管理科 施工单位 《关于巩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文明城市创建22 文明工地创建计划备案 工程开工前 基础管理科 施工单位 成果实施长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23 安全信息周报表 每周一12点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24 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测定 工程进度70%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管理办法》 24 重大设计变更备案 变更后实施前 监督分站 施工单位 注: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1、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变更;2、变更工程造价达到工程总量的20%以上的变更。 17 深基坑工程管理告知书 1、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3、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从住建委专家库中抽取。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5、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6、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 18 - 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7、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8、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9、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报告。 深基坑工程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 10、提倡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11、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12、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严格按经监理单位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监测单位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13、深基坑工程的地质及周边环境复杂、或突发台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影响的,监测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观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加大观测频率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召集设计、施工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14、深基坑工程应当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结构体系和止水帷幕适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的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并达到一定的数量。 15、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对深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 19 -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工程管理告知书 1、施工单位应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工程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 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 3、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 20 - 4、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从住建委专家库中抽取。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资料。 (1)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2)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7、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8、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10、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具。 11、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12、施工过程中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柱底部基础应回填夯实; (2)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 - 21 - (3)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 (4)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5)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 (6)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1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1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1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有序堆放。 - 22 - 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和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现场考评管理告知书 (一)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 1、工程量30%前,监督组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管理工作日常检查。 2、工程量达到30,左右,施工单位组织现场管理自评,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评价认可后,向站提出正式考核申请。 3、监督组组织实施现场考核,并结合安全开工条件复查、日常检查情况、正式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为达标工地。 4、现场考核合格后,对工地进行动态监督,监督组将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动态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达标工地要求的,责令整改。 5、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到站领取达标工地证书。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核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按《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标准表》评分。 2、施工现场完成工程量约70%(主体结构完成前),可向站申请。 3、站和相关单位组成考评组对现场进行核查打分。 4、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进行测定。 - 23 - 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管理告知书 ,、建设单位 (1)在开工前组织制订《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2)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 (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设计单位 (1)在工程设计中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质量通病防治专项要求。 (2)将通病防治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措施向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加通病防治工作。 ,、施工单位 (1)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做好原材料、构配件进场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复试。 (3)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4)根据批准后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5)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由总包单位初审、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工作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质量负总责。 (6)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监理单位 (1)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制中应对通病防治工作提出专项要求。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3)总监或总监代表应参加施工单位《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会。 (4)督促施工单位按方案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5)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 24 - (6)在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验收时,严格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7)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8)工程验收前应完成《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 25 - 廉政管理责任告知书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督人员提供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好处费、辛苦费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得向监督人员进行诱贿行贿、威逼利诱、敲诈勒索等行为; 3、监督人员严禁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介绍亲友从事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 4、不得向监督人员提供兼职、挂职、入股、分红等不正当利益。 个人装修住房、婚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5、不得为监督人员 6、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违规举报电话:(025)86996605 - 26 - 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管理告知书 1、对于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的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我站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工程管理维修养护部门负责工程管养。 2、对因资金、拆迁不到位,或工程重大变更、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工程已完部分作出阶段性验收评价,形成书面验收评价意见报我站备案;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管理维护单位,明确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并将与维护单位签订的维护合同报我站备案;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已完工部分的质量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对工程质量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报我站备案后,方可复工。 3、对工程已完工但前期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短期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应于工程实体完工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按验收程序负责组织工程实体质量初步验收,初验合格的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尽快落实工程维护单位,明确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并将与维护单位签订的维护合同报我站备案;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手续。 4、工程停工或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作业场地封闭管理,加强施工工地安全管理,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区域的社会通道安全通行;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应责成维护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我站。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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