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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利得税null香港税制之香港税制之利得税学习内容学习内容了解利得税的定义、特点 掌握利得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等税制要素的规定 掌握利得税的计征方法、征管规定利得税的概念利得税的概念 凡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稅。利得税的特点利得税的特点利得税是对源于香港的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利润课征。 资本增值或股息不须课征。 按来源地原则征收。 利得税采用标准税率,法团与非法团税率不同...

香港税制-利得税
null香港税制之香港税制之利得税学习内容学习内容了解利得税的定义、特点 掌握利得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等税制要素的规定 掌握利得税的计征方法、征管规定利得税的概念利得税的概念 凡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稅。利得税的特点利得税的特点利得税是对源于香港的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利润课征。 资本增值或股息不须课征。 按来源地原则征收。 利得税采用标准税率,法团与非法团税率不同。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利潤繳納一項暫繳稅。纳税人纳税人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和非本港居民之分,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税率税率公司等法人或团体为17.5% 法团以外的人士16%应评税利润确定的一般原则应评税利润确定的一般原则该利润获自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该利润来自香港 注:来源地的判定 1、在香港赚取或获得的利润 2、包括在本港经营业务获得的一切利润。 p31null㆒般准则 日常的营运收入通常都视作业务收入,须要课税。 出售固定/资本性质资产所得的收益属㈾本性质收入,无须课税。 业务的附带收入亦须课税,包括 - __ 得自分租部份经营场所的租金收入; __ 从贸易伙伴收取的佣金回馈; __ 因顾客取消㈰常生意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而充公的订金,或因顾客违反合同而得到的补偿金。 ㆒般情况下,因停业并转让有关业务给予他㆟继续经营而收取的款项属资本性质收入。null下列收入须要征税 - __ 追回先前已获扣税的业务坏帐; __ 得自政府或其它人士的非资本性质补助金及津贴; __ 得自出租计算机、机器等设备的租金收入; __ 容许他㆟在香港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及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项; __ 转让收入的收款权而得的款项。 下列收入不须课税 - __ 出售固定资产的款项; __ 出售业务权益/商誉的款项; __ 因业主提早解除经营场所租约而收取的赔偿; __ 有限公司所分派的股息;null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 2004 年6 月 25 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它类似收费款项。 扣除项目规定扣除项目规定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它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null(1)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 (2) 坏帐及呆帐(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3)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器具、处所、工业装置、机械等的修葺或修理费; (4) 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在本港使用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及用以购买该等专利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有关联或有关系之人士全部或部分购买该等专利权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则不会获得扣除)﹔ null(5) 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与设计有关的支出及工业教育的支出。 (6) 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15%; (7) 独资经营人或合伙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在某一课税年度,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12,000,而这上限已经包括在《税务条例》其它条文下已作出的扣除。自雇人士为配偶所作的供款则不能扣除。 null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1)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2) 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支; (3) 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 (4) 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5)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除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外); (6) 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 16AA 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亏损抵补亏损抵补纳税人于某一会计年度内的亏损可结转用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申请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遭受营业亏损,可由总入息内扣除所亏损的数额。 于1974/75 年度未获准扣除的结转亏损,仍可于日后用以抵销利润。 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在计算其盈亏用于抵销正常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1) 购置特别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以及计算机硬件软件所作的开支可全部实时注销。 (2) 工商业为翻修商用楼宇工程所作出的资本开支可分五个课税年度注销。 (3) 对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取的收益,实施税务宽减。 (4) 对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实施优惠税率征税。 (5) 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在 1998 年 6 月 22日或之后所累算的),得豁免缴付利得税。 (不适用于财务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利息) (6)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获注册的法团和认可财务机构,在香港所进行的证券、期货合约、外汇合约等交易而获得的利润,若属离岸基金(非居港个别人士、合伙、信托产业的受托人或法团),均可获豁免征税。而该非居港者在香港不能经营任何其它业务。 折旧规定折旧规定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 为若干行业兴建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而付出的资本开支,可获特别免税额。该等行业为交通事业、船坞、水电事业、商品制造加工或贮藏业、在制作所或工厂内从事的行业,与及农业等。在付出该等资本开支的课税年度内,纳税人可获开支总数20%的初期免税额,其后每年可获开支总数4%的免税额,直至该项开支全部注销为止。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余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 至1997/98 年度为止,任何非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如用作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用作出售的楼宇除外)均可获重建免税额,即每年获减免为兴建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的2%。由1998/1999 年度开始,商业建筑物免税额将取代重建免税额,该免税额是兴建所招致的资本开支的 4%。同时税例亦加入与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结余免税额和结余课税相似的条文。 工業裝置及機械 工業裝置及機械 除那些用于上述「税务优惠」外,纳税人可就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提供工业装置及机械方面招致的资本开支费用,获得下列免税额:- (1) 工业装置及机械成本的初期免税额。由1989/90 年度起,免税额为成本费用的60%。 (2) 根据该项资产的折余价值而计算的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由1980/81 年度起,分别为10%、20%及30%,视乎该类工业装置或机械的估计可用期而定。按同一比率计算每年免税额的资产,则列入同一「聚合组」内。 (3) 结束时无人继承的业务,可获给予根据未获免税的开支费用与变卖机械及装置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而计算的结余免税额; 利得税范围利得税的计算利得税的计算应评税利润=利润总额-各项可扣除项目-亏损 应纳税额=应评税利润x税率null个人入息课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个人入息征税制度个人入息征税制度按《税务条例》所征收的直接税三种,分别为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个人入息课税并非一种税收项目,而是为适用人士提供一项税务宽减的安排,是一种征税方法。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人士包括经营业务的东主或股东,及出租物业业主。应课薪俸税的纳税人如果没有经营业务或租金收入,无需考虑个人入息课税。甚么是个人入息课税及这计税方法如何能减轻税务负担甚么是个人入息课税及这计税方法如何能减轻税务负担《税务条例》规定,在每一个课税年度内可征收3 种不同的直接税,包括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可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以减轻其税务负担。根据个人入息课税计税方法,从上述來源赚取的入息经合计后,可扣除规定的宽免,扣除后的余额将会按累进税率(与薪俸税的税率相同)计税。各项入息已缴的税,可在个人入息课税应缴税额内扣除。如果已缴税款总额超过按个人入息课税方法所征收的税款,多缴的數目将会予以发还。可扣除宽免可扣除宽免(1) 为获取物业出租收入而借款所须支付的利息(可扣除的利息不得超 过每一出租物业的应评税净值), (2) 认可慈善捐款(最高扣除额2003/04 课税年度起由10%上调至 25%), (3)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4) 居所贷款利息, (5) 以雇员身份參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强制性供款, (6) 參加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所作的供款, (7)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生意上的亏损, (8) 按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下承前各年度的亏损,及 (9) 个人免税额(请参看薪俸税免税额一栏)。个人入息课税制度计算 个人入息课税制度计算 个人入息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入息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入息=(应课税物业税入息+应课税薪俸入息+应课税入息)-各项宽免和扣除nullnull不适宜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情况不适宜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情况 个人入息课税必须将所适应课税收入合并,然后以累进税率计算应课税款。由于累进税率的最高边际税率较标准税率为高,因此收入较高人士未必会因为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受惠。 nullnull由于陈女士的薪俸收入按薪俸税计算已达边际税率19%,因此并入个人入息课税的物业收入须按19%计算税款。在这情况下,陈女士不适宜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如果陈女士已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税务局会按对她较有利情况,以分類评税方式分别发出薪俸税及物业税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在评税主任附注欄内注释。 甚么人士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甚么人士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每个人倘能符合下述条件,便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1) 他/她必须年满18 岁或以上,或未满18 岁而父母双亡;及 (2) 该名个人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或如属已婚,其配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 就个人入息课税而言:- “永久性居民” 是指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临时居民” 是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士:该人在作出选择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期间逗留总共超过180 天,或在兩个連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作出选择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期间逗留总共超过300 天。已婚而并非与配偶分居,而夫妇均有应课税入息的人士,如要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则必须夫妇一同申请。已婚人士评税的处理方法已婚人士评税的处理方法 与薪俸税不同,夫妇分开评税并不适用于个人入息课税,在个人入息课税下,夫妇是合并评税的。一名个人的入息总额在作出适当的扣减后,是与其配偶的入息总额合计而成夫妇共同入息总额,然后评税。通常合并评税的应缴税款,会根据夫妇二人在扣减后的入息总额比例分摊,而他们会各自获发给评税通知书。但如发出补加评税,则此项评税所应缴付的全部税款,须向就该入息而被评税的配偶征收。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期限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期限 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申请,须于有关课税年度终结后兩年内,或于该课税年度构成个别人士入息总额一部份的有关入息或利润评税,在根据《税务条例》第70 条的规定已成为最终决定之评税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提出,兩项期限中以较后者为准。null 遗产税最新香港遗产税减免规定最新香港遗产税减免规定 《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已在2006 年2 月11 日生效。在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将无须课征遗产税。 在2005 年7 月15 日至2006 年2 月10日期间去世的人士亦受惠,如有关遗产的应课税总值超逾750 万元,则只须缴纳100元的象征性遗产税。 凡于1998 年4 月1 日或之后而于2005 年7 月15 日之前去世的人士,遗产价值为7,500,000 元或以下者可免缴遗产税;遗产价值达7,500,000 元以上而不超逾9,000,000 元者,征税率为5%;遗产价值达9,000,000 元以上而不超逾10,500,000 元者,征税率为10%;遗产价值达10,500,000 元以上者,征税率为15%。在遗产税率的每个组别起点均设有边际宽减的计税方法。 位于本港以外的财产无须征收遗产税。某些国家对在本港已缴纳遗产税的人士会给予双重课税宽免。遗产税概念遗产税概念遗 产 税 是 就 死 者 「遗 下」 或 应 视 为 死 者 遗 下 的 本 港 财 产 总 值 按 相 应 递 增 税 率 征 收 的 , 该 税 率 乃 视 乎 死 者 逝 世 的 日 期 而 定 , 或 $100 的 款 额 (就 过 渡 期 的 遗 产 而 言) 。 广 义 而 言 , 「遗 下」 一 词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 「转 手」 , 即 某 人 因 另 一 人 死 亡 而 拥 有 、 占 有 或 享 用 死 者 的 财 产 。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须 缴 遗 产 税 的 财 产 : — (1) 死 者 拥 有 的 一 切 物 品 ; (2) 死 者 于 联 名 拥 有 财 产 中 所 占 的 权 益 ; 及 (3) 死 者 于 去 世 前 3 年 的 任 何 时 间 内 所 送 出 的 财 产 。 收 受 人 须 负 责 有 关 遗 产 税 项 。 可 获 豁 免 缴 税遗 产 可 获 豁 免 缴 税遗 产 (1)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资 产 ;  (2) 为 香 港 的 利 益 捐 赠 与 任 何 认 可 慈 善 机 构 或 捐 赠 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作 慈 善 用 途  (3) 任 何 透 过 认 可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因 死 者 去 世 而 遗 下 的 退 休 金 、 养 老 金 、 一 笔 过 退 休 酬 金 或 其 他 类 似 的 利 益 ( 包 括 任 何 有 关 的 权 利 或 资 格 ) ;  (4) 由 根 据 就 死 者 的 寿 命 订 立 的 保 险 单 所 得 利 益 而 构 成 的 财 产 ;  (5) 由 根 据 《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注 册 的 公 积 金 计 划 支 付 的 权 益 而 构 成 的 财 产 ;  (6) 在 死 者 去 世 前 3 年 的 任 何 时 间 内 , 死 者 以 受 托 人 身 分 持 有 而 并 不 拥 有 任 何 实 益 权 益 的 财 产 ; 及  (7) 如 死 者 于 1994 年 4 月 1 日 或 以 后 去 世 , 可 就 在 香 港 所 花 的 殓 葬 开 支 实 额 最 多 可 获 得 $50,000 的 豁 免 。 婚 姻 住 所 的 宽 免婚 姻 住 所 的 宽 免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财 产 无 须 缴 纳 遗 产 税 :— (1) 紧 接 死 者 逝 世 前 , 该 财 产 是 ─ (a) 死 者 所 拥 有 及 仅 作 其 自 住 用 的 住 宅 ; 及 (b) 死 者 与 配 偶 的 婚 姻 住 所 ; 及 (2) 该 财 产 是 死 者 经 遗 嘱 赠 与 其 配 偶 , 或 该 财 产 是 以 其 他 方 式 遗 下 与 配 偶 、 或 为 配 偶 的 利 益 而 遗 下 的 。 如 死 者 并 无 立 下 遗 嘱 提 及 上 文 第 (1) 段 所 指 的 财 产 , 而 死 后 遗 下 配 偶 , 则 该 等 财 产 须 视 为 死 者 逝 世 后 遗 下 给 配 偶 、 或 为 配 偶 的 利 益 而 遗 下 的 财 产 。 小 额 遗 产 小 额 遗 产 某 些 价 值 不 超 逾 $400,000 的 小 额 遗 产 可 根 据 简 化 程 序 申 报 。 除 特 别 情 况 外 , 继 承 小 额 遗 产 的 遗 嘱 执 行 人 或 申 请 人 只 须 在 遗 产 税 署 填 妥 「遗 产 简 易 呈 报 表」, 在 绝 大 部 分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会 在 6 个 星 期 内 获 发 一 份 豁 免 遗 产 税 证 明 书 , 以 及 一 封 正 式 函 件 , 明 确 告 知 申 请 人 下 一 步 须 处 理 的 事 项 。 不 过 , 这 些 简 化 程 序 不 适 用 于 遗 产 涉 及 土 地 权 益 、 业 务 权 益 、 股 票 (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除 外 ) 或 准 备 进 行 诉 讼 。 短 暂 承 继 的 宽 减短 暂 承 继 的 宽 减如 在 5 年 之 内 , 任 何 租 业 、 业 务 ( 非 由 公 司 经 营 的 业 务 ) 、 租 业 权 益 或 业 务 权 益 因 遗 产 继 承 人 死 亡 而 须 要 缴 纳 第 二 次 遗 产 税 , 则 该 租 业 或 业 务 于 第 二 次 缴 纳 的 遗 产 税 可 按 下 列 比 率 减 低 : — 倘遗产继承人是在死者去世后遗产税递减比率 1 年内去世 50% 2 年内去世 40% 3 年内去世 30% 4 年内去世 20% 5 年内去世 10% null差饷一、概述 二、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 四、税率 五、税额计算公式 六、征收管理null 印花税印花税概念 印花税概念 印花税是对房地产转让、租约和证券转让这三项交易的有关各类文书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 纳税人 售 卖 转 易 契 所 有 买 卖 各 方 ,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签 立 人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所 有 买 卖 各 方 ,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签 立 人 租 约 所 有 买 卖 各 方 ,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签 立 人  香 港 证 券 的 转 让  ( 售 卖 或 购 买 任 何 香 港 证 券 的 成 交 单 据  - 任 何 其 他 种 类 的 转 让 书  ), 代 理 人 或 如 无 代 理 人 , 则 为 完 成 该 项 售 卖 或 购 买 的 主 事 人  转 让 人 及 承 转 人 null《 印 花 税 条 例 》 主 要 文 件 载 列 如 下 : (1) 售 卖 转 易 契 (楼 契); (2)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  (3) 不 动 产 租 约 (租 约 ), 以 及  (4) 香 港 证 券 转 让 书 。 征税范围印 花 税 宽 免见p54 印 花 税 宽 免见p54 税率见p56null税额计算 例:王先生将自己拥有的一栋商业楼宇卖给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约,同意以3200000港元作为转让价格。王先生还将另一商业楼宇以5000000港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约。此外,王先生还将一住宅楼宇出租给一客户,并与这一客户签订了5年租约,王先生每月收取租金5000港元。请计算王先生应纳的印花税?null解: 转让楼宇:45000+200000×10%+5000000×3%=215000(港元) 租约:5000×12×1%=600(港元) 应纳税额=215000+600=215600(港元)null印花税的征收管理1.征收管理 2.缴纳时间 3.主要罚则博彩税博彩税博 彩 税 征税范围 (1) 获 批 准 的 公 司 从 举 办 赛 马 投 注 所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征 税 ; (2)获 批 准 的 现 金 彩 票 活 动 所 受 的 供 款 或 参 加 款 项 ; (3) 获 批 准 的 公 司 从 举 办 奖 券 活 动 的 收 益 征 税 ; 及 (4) 获 批 准 的 公 司 从 举 办 足 球 比 赛 投 注 所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征 税 。 null《2006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已於2006 年9 月1 日起實施。 賽馬博彩稅不再按投注額徵收,而改為按毛利以72.5% 至 75% 的累進稅率收稅。毛利即投注額減去派彩及回扣(適用於投注人士的落敗投注額達1 萬元或以上) 。[毛利在110 億元或以下的稅率為72.5%,其後每增加10 億元,稅率即上升半個百份點,直至達150 億元為止,當毛利超過150 億元,超出數額的稅率則固定為75%。] 適用於指明地方的折扣率(例如:澳門)為40%,而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指明地方除外)的折扣率為50%。 經批准出售的現金彩票收益,徵稅率為30%;而由獲批准的公司所發行的六合彩券收益,徵稅率則為25%。由2003 年7 月18 日起,獲批准的公司從舉辦足球比賽投注所取得的淨投注金收入須課博彩稅,稅率為50%。 博 彩 税 税 率酒店房租税酒店房租税酒 店 房 租 税 是 根 据 《 酒 店 房 租 税 条 例 》 , 对 酒 店 及 宾 馆 住 房 征 收 的 税 项 。 「 酒 店 」 指 任 何 场 所 , 而 该 场 所 的 东 主 显 示 他 在 其 提 供 的 住 房 的 范 围 内 。 「 住 房 」 指 由 酒 店 东 主 租 予 客 人 住 宿 , 或 供 客 人 作 住 宿 用 途 的 任 何 备 有 家 具 的 房 间 或 套 房 , 其 中 并 包 括 通 常 在 其 内 所 提 供 的 家 具 、 用 具 及 装 置 。 「 房 租 」 指 须 由 客 人 或 其 代 表 为 所 获 提 供 的 住 房 而 缴 付 的 款 项 。 税 率 及 酒 店 东 主 的 缴 税税 率 及 酒 店 东 主 的 缴 税 税 率 是 客 人 所 付 房 租 的 3%。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负 责 收 取 酒 店 房 租 税 , 每 所 酒 店 的 东 主 , 均 须 在 每 年 9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 3 月 31 日 及 6 月 30 日 后 14 天 内 , 就 截 至 上 述 日 期 为 止 的 各 段 3 个 月 期 间 , 向 署 长 缴 交 须 缴 的 税 项 , 同 时 该 酒 店 的 经 理 亦 须 在 一 份 列 明 酒 店 东 主 在 所 缴 交 税 项 有 关 的 期 间 内 所 收 取 的 房 租 总 额 的 申 报 表 上 签 署 , 并 将 申 报 表 送 交 署 长 。 豁 免豁 免 凡 署 长 信 纳 以 下 情 况 , 则 本 条 例 的 条 文 并 不 适 用 于 有 关 的 房 租 :— (1) 房 租 的 租 率 低 于 每 日 $15; (2) 住 房 是 由 以 非 牟 利 性 质 成 立 及 经 营 的 社 团 所 提 供 的 ; 或 (3) 酒 店 通 常 可 供 客 人 入 住 的 房 间 不 足 10 间 。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 除小數獲豁免登記的業務(如由慈善機構經營的業務)之外,所有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於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以及按時繳納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以替其業務的商業登記證續期。讨论题讨论题比较香港与内地对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香港薪俸税是如何实现税收公平的,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何借鉴? 我国采用类似于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制可行吗? 比较香港里利得税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异同。 香港利得税对我国所得改革有何借鉴?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香港税制的特点,并于我国税制进行比较。nullnullnull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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