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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反思范文 6月22日~虎门镇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对来自江西吉安、在虎门务工的夫妻李桂顺和龙待华在回公司的路途中~被一辆从他们后面急驰而来的白色小轿车撞倒在地~李桂顺被撞昏迷~而龙待华受轻伤。当龙待华朝肇事的小轿车爬去求救时~小轿车司机看见她没死~再次开车从她的身上碾过~而后开车逃走。24日~龙待华因伤势过重死亡~而李桂顺仍处重度昏迷中。,6月26日《广州日报》,
“二次碾压”以及肇事逃逸都是犯罪了~天网恢恢~肇事者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制裁。肇事者为什么要“二次碾压”致人死亡,世上万物都是有因果的~透过新闻我们更应当反思交通事故赔偿机制。
“二次碾压”之所以频现~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出现“撞伤不如撞死”的尴尬现象。究其本质~是法律在量刑和赔偿方面条款的不均衡性,主要在经济赔偿方面,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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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照过错责任由加害人予以赔偿。
法律当然是严谨而刚性的~但现在车多事故多~各式各样的纠纷屡见不鲜。常有报道称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索要高额的赔偿金~例如安装假肢、误工费、抚养费等等~导致肇事司机无力赔偿~家破人亡。与之相对的是~如果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则只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免去了很多因伤者再次提出种种要求的“烦恼”。所以~一些黑心司机~往往在肇事现场采取“二次碾压”~将原本有希望救活的伤者碾死。
我们不妨专门来分析“撞死”的后果。除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主要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和处理事故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几大项。看上去繁琐~但都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如果被撞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是出几万到几十万元人民币的事。
正是这种低廉而快捷的“价格”使得肇事者在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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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决策与行为必然趋向于不尊重生命~因为相对于一条生命几万元或几十万元人民币~救助受伤者尤其是重伤者~长期的医药、护理、生活费用等可能是一个“无底洞”。因此~逃逸和“二次碾压”也就有了现实土壤。曾引起全国公愤的黑龙江宝马车撞死人案~死者家属获赔9.9万余元~而“死者丈夫对此满意”——这个事件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典型诠释。
如何彻底杜绝“二次碾压”的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还交通一个更安全的秩序~这必须提上议事日程。现行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虽然对交通肇事的赔偿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因有一条“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限定而使得效力大打折扣。
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责任最小化~尤其是在道德已经不能约束人们的基本行为的时候~健全法律就成了重中之重。法律虽然是调节社会的有效工具~但并不是万能的。某些时候~完善相关辅助机制也是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就交通肇事赔偿来说~如果我们将交强险中“限额范围”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取消~或者我们再设一个新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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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赔偿险~只要不死人~那么就无需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的,。试想~在此种假设成立的前提下~还有谁会去做“二次碾压”的傻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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