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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5710-2006 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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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5710-2006 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要求 1 准 2006-05-17 发布 2006-10-01 实施 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要求 RequirementsRequirementsRequirementsRequirements forforforfor qualityqualityqualityquality surveillancesurveillancesurveillancesurveillance ofofofof productionproductionproductionproduction processprocessprocessp...

GJB 5710-2006 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要求
1 准 2006-05-17 发布 2006-10-01 实施 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要求 RequirementsRequirementsRequirementsRequirements forforforfor qualityqualityqualityquality surveillancesurveillancesurveillancesurveillance ofofofof productionproductionproductionproduction processprocessprocessprocess ofofofof equipmentsequipmentsequipmentsequipments GJB 5710-2006 代替 GJBz20276-1995 代替 GJBz20276-95 代替 GJBz20276-95 代替 GJBz20276-95 代替 GJBz20276-95 代替 GJBz20276-95 代替 GJBz20276-95 代替 GJBz20276-95 FL 0106 批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GJB 5710-2006 2 前 言 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 GJBz20276-1995 《武器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代替 GJBz20276-1995,GJBz20276-1995 即行废止。 本标准与 GJBz20276-1995 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a) 标准名称改为 《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要求》; b) 删减了原标准中的“4 质量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监督”、“5 质量体系文件和记录的监督”、“6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评审的检查”、“12 计量测试系统的监督”、“13 检验系统的监督”、“15 质量成本管理 监督”、“16 统计方法的应用”、“17 零部件的检验与试验”、“18纠偏方法”、“19 质量信息 的管理”、“附录”等内容,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c) 增加了“对批次管理的监督”、“对质量记录的监督”、“不合格纠正”的内容和要求; d) 标准编写格式按 GJB 0–2001《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北京军事代表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淼、赵建立、郭连生、武林山、张保生。 GJB 5710-2006 3 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军事代表对采购装备及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 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 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未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B 467 工序质量控制要求 GJB 726 军工产品质量标志和可追溯性要求 GJB 908 首件鉴定 GJB 909 关键件和重要件的质量控制 GJB 1330 军工产品批次管理的质量控制要求 GJB 1405 装备质量管理术语 GJB 1710 试制和生产准备状态检查 GJB 5709 装备技术状态管理监督要求 GJB 5711 装备质量问题处理通用要求 GJB 5714 外购器材质量监督要求 GJB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0 年 12 月 28 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 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 30 日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1987 年 6 月 5 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1989 年 9月 26日 3 术语和定义 GJB 1405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 4.1 目的 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 a)使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GJB 5710-2006 4 b)发现并纠正不合格,保持过程的预期能力; c)为确认质量保证能力、检验验收提供证据。 4.2 依据 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有: a)《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b)《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 c)《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d)《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 e)装备采购合同或协议; f)经批准或认可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 g)有关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法规性文件。 4.3 原则 军事代表对装备生产过程质量监督应坚持的原则主要是: a)军工产品质量第一; b)系统监督,突出重点,预防为主; c)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d)在处理质量问题时原因找不出不放过,责任查不清不放过,纠正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4.4 方式 4.4.1 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方式主要有日常监督、过程质量审核、产品质量审核。军事代表按本标 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组织实施。其中过程质量审核和产品质量审核可由军事代表独立 进行,也可与承制单位联合进行。 4.4.2 军事代表的日常监督是指有计划或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通过监视和测量生产过程、审 签文件、参加会议、处理质量信息等活动,发现不合格,并要求承制单位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 4.4.3 军事代表的过程质量审核是指按计划或根据需要对产品实现过程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以 确认过程质量控制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4.4.4 军事代表的产品质量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价,以确定产品质量水平、产品 质量变化趋势、生产过程是否受控。 5 详细要求 5.1 对生产准备状态的监督 5.1.1 产品试生产、转厂生产和恢复生产时,军事代表应参加并监督承制单位进行生产准备状态检 查。 5.1.2 军事代表监督检查的重点及要求是: GJB 5710-2006 5 a)产品的图样和主要设计、试验、验收、使用等有关技术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生产前达到完整、准 确、协调、统一、清晰,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b)试制及定型中遗留的技术与质量问题已经得到有效解决,并已纳入相应的设计图样、设计文件和 质量管理文件中; c)生产计划全面、协调、均衡,进度符合合同规定的最终产品交付要求; d)生产、检测设备和设施齐全完好,环境符合规定,柔性加工设备、系统(加工中心、柔性制造系 统、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通过了鉴定,能满足批量生产的数量及质量要求; e)技术、管理、加工、检验人员在数量和业务水平上能满足现场生产的需要; f)工艺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生产前重大工艺技术问题已经解决,工序能力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 g)外购器材控制措施符合有关规定,数量及质量满足要求; h)质量计划(质量保证大纲)、批次管理、技术状态管理、监视和测量管理、检验系统和不合格品 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5.1.3 军事代表应对检查结果提出意见。 5.2 对外购器材控制的监督 5.2.1 对承制单位外购器材的采购、复验、保管和使用的监督按 GJB 5714 的要求执行。 5.3 对工序质量的监督 5.3.1 根据产品特点及其生产实际情况,提出监督项目、内容和要求,并进行检查和验证。 5.3.2 掌握承制单位工序审核、工序能力指数检查、关键过程受控考核的情况,评价工序质量控制 效果。 5.3.3 检查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重要的理化试验、装配后不 易检查的项目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程序的情况,确认其符合 GJB 467 和 GJB 909 的规定。 5.3.4 抽查人、机、料、法、环等生产要素,确认其符合 GJB 467 的规定,并达到下述要求: a)转入本工序的器材(原材料、毛坯、半成品、元器件、零件、部件、组件、外购成品件及主 要辅助材料)有合格证明文件或标识; b)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监视和测量装置满足规定要求; c)生产现场使用的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含数控、程序软件)、质量控制文件是现 行有效版本,并且正确、完整、统一、清晰,文文一致,文实相符; d)环境条件符合工艺技术文件要求; e)操作、维护、维修、检验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5.3.5 检查由材料保证、工艺保证、工(量)具保证、软件保证的参数、项目,确认其验证方法或 控制措施能够满足规定的要求。 5.3.6 监督承制单位执行首件自检、专检制度,并按GJB 908 的规定实施首件鉴定,对“首件鉴定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进行会签。 5.3.7 检查电子元器件、组部件的老练筛选及环境应力筛选试验,确认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GJB 5710-2006 6 5.3.8 抽查产品质量记录,确认其符合规定。 5.4 对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监督 5.4.1 监督承制单位制定并执行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制度,确认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5.4.2 抽查外购器材、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志,确认其符合 GJB 726 的规定。 5.4.3 通过抽查确认,经过检验、试验的半成品、在制品都通过标记、检验印记(印章)、标签、 履历卡、检验记录等表明了产品的合格与否。 5.4.4 抽查最终交付的产品、包装、文件资料、履历书、合格证明文件等的标识,确认其符合规定 。 5.4.5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抽查并确认每个或每批产品都有特定的标识并有记录,且符合要 求;当产品或零部件的可追溯性至关重要时,整个过程都必须保持其识别标记,确保产品的识别及 质量的可追溯性。 5.5 对技术状态管理的监督 5.5.1 对技术状态管理的监督按 GJB 5709 的要求执行。 5.6 对批次管理的监督 5.6.1 监督承制单位制定并执行批次管理制度,确认其符合 GJB 1330 和 GJB 9001 的规定。 5.6.2 通过抽查,确认批次管理、质量记录与产品实物一致,并符合有关规定。批次管理的产品应 做到批次清、质量状态清、原始记录清、数量清、批(炉)号清及分批投料、分批加工、分批转移、 分批入库、分批装配、分批出厂。 5.6.3 抽查按批次建立的随工流动卡,确认其详细记录了投料、加工、装配、调试、检验的数量、 质量、操作者和检验者,并按规定进行了保存。 5.7 对不合格品控制的监督 5.7.1 监督承制单位建立不合格品审理系统,制定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 件,并对其进行确认。 5.7.2 总军事代表应对不合格品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 5.7.3 监督承制单位不合格品审理系统按不合格品审理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并能独立行使职权。 5.7.4 不合格品处理 5.7.4.1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军事代表可受理不合格品处理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 a) 不合格品审理制度健全并已全面贯彻落实,不合格品审理系统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 b)不合格品的产生原因、责任已经查清,纠正措施已经落实,不合格品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c) 严重不合格品处理申请已得到承制单位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主要指“按原样超差 利用”)。一般不合格品处理申请已得到承制单位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或审理组审理通过; d) 不合格品的返修符合返修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e) 提交军事代表审理的文件、记录完整、正确、清晰。 5.7.4.2 军事代表应对提请其认可的不合格品进行审查,并在不合格品审理文件上签署同意或不同 意的意见。 GJB 5710-2006 7 5.7.4.3 军事代表对不合格品认可的结论,仅对当时被审理的不合格品有效,不能作为以后审理不 合格品的依据,也不影响对产品的判定。 5.7.5 对不合格品进行统计,摸清产品实物质量实际状况,掌握承制单位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及 时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 5.8 对质量记录的监督 5.8.1 监督承制单位建立并保持生产过程质量记录,以满足为产品,生产、过程符合性以及质量管 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提供证据的要求。质量记录类型(包括表格)一般包括:检验报告、试验数据、 鉴定报告、确认报告、考察和审核报告、不合格品审理报告、校准报告、纠正措施和改进报告等。 5.8.2 监督承制单位质量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的控制情况,确认质量 记录有效、完整、准确、连续、易于识别和检索。 5.8.3 抽查质量记录,验证质量记录与产品实物的符合性。 6 不合格纠正和质量问题的处理 6.1 当发现产品、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未满足要求时,军事代表应督促承制单位采取纠正措施,跟 踪、记录其结果,并验证其有效性。 6.2 装备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按 GJB5711 的有关规定执行。 www.17jzw.com www.17bzw.cn www.17jzw.net www.17jzw.cn GJB 5710-200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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