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协 议 书
甲方:淮北市民政局
乙方:
为切实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工作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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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淮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民生办[20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市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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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政部门的权利义务
(一)市民政部门按照《淮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民生办[2010]3号文件)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确定和取消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三)区、县民政局按规定时间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加强管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专门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要合理设置科室,设立一定的惠民病房,切实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持有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保证明)、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的救助对象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免收挂号费;
(三)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管理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四)救助对象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或县区民政部门低保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垫付医疗救助费用,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初向审批单位申请拨付,各区民政局负责将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五)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桂统一制作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标牌。并配合民政行政部门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资料;
(六)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范各种诊疗行为,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做到接诊热情、服务周到、收费合理,确保救助对象得实惠;
(七)要如实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处方、病历、统一收费凭据、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
(八)严格考核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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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平时监督检查的考评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制度,造成管理混乱,发生违纪违规现象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以《淮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民生办[2010]3号文件)有关文件及相关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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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四、此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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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二份
此协议书一式二份市民政局、定点医疗机构各执一份。
市民政局负责人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