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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实施导则(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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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实施导则(初稿)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实施导则 (修改稿) 编制单位:复旦大学城市生态规划与设计研究中心 上海市水利管理处 2006年09月 总 则 第1条 为实现构筑与上海市建成“四个中心”之一、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生态型城市总体目标相适应的水环境治理目标,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发挥河道综合效益,引导、规范本市河道生态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河道生态整治),特别是推广生态整治措施在河道整治中的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技术...

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实施导则(初稿)
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实施导则 (修改稿) 编制单位:复旦大学城市生态规划与设计研究中心 上海市水利管理处 2006年09月 总 则 第1条 为实现构筑与上海市建成“四个中心”之一、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生态型城市总体目标相适应的水环境治理目标,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发挥河道综合效益,引导、规范本市河道生态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河道生态整治),特别是推广生态整治措施在河道整治中的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技术规范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高危儿管理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低压电线电缆技术规范低压电缆技术规范书 标准,制订本导则。 第2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整治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3条 河道生态整治必须依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技术规范与标准,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规律,树立“安全、资源、环境、景观”四位一体协调发展的思想,以人与自然和谐为本,环境为重、科技引导、生态优先,围绕“截污治污、沟通水系、调活水体、营造水景、改善生态”的具体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实现水环境生态建设的目标。 第4条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生态整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本市河道生态整治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市管河道生态整治的具体实施。 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区(县)管以下河道的整治实施。 技术篇 第5条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生态整治规划编制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本市河道生态整治规划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协调本市相关政府部门,结合本市社会经济环境和河道的基础条件,尽早组织编制本市河道生态整治规划,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6条 编制本市河道生态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河道生态整治规划应与本市其他相关专业规划协调。 河道生态整治规划必须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第7条 河道生态整治必须在保证现有河面率的基础上,依据防汛、生态和景观要求积极扩大河面率。 在河道生态整治中,市、区骨干河道应当视具体情况在河道两侧至少保留6米以上的防汛通道,酌情布置河道沿线绿化。 第8条 对于河道生态整治的重要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国内外具有丰富经验的单位,针对生态合理性、景观相容性等专项内容进行咨询、设计、评价。 第9条 对于新开挖且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河道,应当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告书;对于新开挖但占地面积,或挖填土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河道,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10条 对于新开挖河道,应实施水土流失情况监测,其监测应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整治工程完成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专项验收。 第11条 河道生态整治行动计划的编制及实施,应坚持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因地制宜,积极应用生态工程措施,尽可能恢复河道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注意营建生物的多种栖息环境,重建、修复或加强河流的自然生态属性。 第12条 河道生态整治中应综合考虑截污治污、底泥疏浚、综合调水、深化处理、岸线工程、河底工程和河滨生态等整治措施。 (1) 截污治污:在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污水必须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在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入河道的污水必须达到国家和上海地方标准。 (2) 底泥疏浚:底泥疏浚之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生态调查评价,并根据河道水质、水量、断面、护岸结构型式等情况,确定底泥疏浚方案。 (3) 综合调水:应依据《上海市水闸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从水质较好的水源实施调水,同时考虑水量平衡。跨区(县)调水,由市水利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内调水,由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 深化处理:对于水质严重黑臭的河道,应采用曝气复氧、施用净化酶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等方法,改善河道水质。 (5) 岸、底工程:在保证行洪泄洪功能的同时,应因地制宜,采用自然生态型护岸。重要的防洪排水河道,若必须采用非自然型护岸,在进行河道生态整治设计时,应同时采取生态措施,为恢复河道自然生态创造条件。对于已经裁弯取直和硬化底、岸的河道应考虑采取措施,逐步进行生态恢复。岸线除紧邻建筑和防洪需要外, 应尽量保持或修复其自然生态属性。 (6) 河滨生态: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坚决予以拆除;同时进行河道滨水带绿化建设,营造适合本地条件的、兼具生态和景观功能的植物群落。 第13条 采用生态整治的河道工程,生态调查与评价工作应贯穿于工程设计前、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后的全过程,为评估河流生态恢复程度提供依据。 (1) 生态调查与评价可以采用搜集统计信息和行业部门有关资料以及研究成果、现场勘察及生态评价模型等方法。监测和分析测定应采用国家标准。; (2) 生态调查与评价的内容应包括河道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环境状况。自然环境状况调查包括河道的水文条件、湿地面积、蓄水能力、防洪能力、动植物种群数量、沿岸土地利用状况、河流景观资源等;社会环境状况调查包括河道沿岸的人口和经济状况、沿岸城市化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及沿岸住户基本生活风貌、行为标准、人文景观等。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评价,应能反映该河道的本底环境状况和整治效果。 第14条 在河道整治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采取预警、疏解、缓冲等措施,降低生态风险,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重建已退化河道的水生态系统,因地制宜选择生物种类,遵循以乡土种为主的基本原则,防止生物入侵,保证生态安全。 第15条 建设自然生态型护岸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生态护岸型式和结构应积极借鉴成功的传统治河方法和经验,在满足行洪和水土保持要求的条件下,适当采用抛石、蛇笼、石笼、填梢沉梢等传统工程措施,结合植物生态修复工程方法进行建设; (2) 材料的选用应根据该地区的气象气候和立地条件,选择具发达根系的植物种类,进行护坡固土;优先应用水力喷草、土工材料绿化网、绿化混凝土、水泥生态种植基、土壤固化剂等新技术和新材料。 (3) 对于非自然生态型护岸,可以采用整体复式断面,进行垂直绿化。在有条件的河段,设置人工河湾、建设滨水公园等。 第16条 进行生态整治的河道工程,其岸线建设应坚持植被自然性、物种多样性,坚持乡土植物优先选择,非入侵性外来植物合理搭配的原则,结合河道所处的实际条件,建设生态功能突出的护岸林带。 (1) 非城市化地区河道,应选择持水能力强,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有较强的渗滤吸污防污能力的枫杨、垂柳、池杉、芦苇、野茭白等植物。建成以河道生态修复为主导,兼具乡土景观特色与观赏游憩功能、生态稳定安全的河道防护绿地系统。 (2) 城市化地区河道,应选择耐水湿,根系固土能力强的喜树、水杉、金丝垂柳、峦树等植物,能形成亲水型、观赏型、保健型、文化科普型相结合的滨水绿地系统。 第17条 重要河道生态整治工程的验收,必须有生态学专家参加,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对于生态功能恢复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重要敏感河段,还应建立中长期生态监测制度,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 功能篇 第18条 河道功能的划分原则和具体功能定位以《上海市水功能区划》为基本依据。在不同主导功能的河道之间,应该保留足够的过渡区域,确保不产生不利的干扰。河道生态整治必须保证河道的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满足安全、资源、航运、环境、景观、文化、休闲和渔业等方面需要。 第19条 安全功能。河道生态整治必须保障河道安全功能建设,包括防洪排涝和水体生态安全两个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河道的过水断面必须符合防汛要求。两岸用地条件允许的城市化地区河道应尽量建设斜坡型护岸,非城市化地区河道逐步推广斜坡型自然护岸,通过扩大河流过水断面,确保防洪排涝功能的实现; (2) 对于有条件的城市化地区河道和大多数非城市化地区河道,在满足防洪排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水系调整、开挖湖面等工程,增加河道水面率和蓄洪能力; (3) 城市化地区可以结合停车场、科普公园、市民广场等设施建设具复合功能的蓄水池;非城市化地区可以利用有条件的低洼地或以往河道截弯取直形成的空地结合林地设置蓄洪区。护岸、防汛墙、排涝泵站和水闸等工程建设应配套进行。 (4) 对造成明显壅水、阻水问题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20条 资源功能。为满足城市生产、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对水源区内的河道生态整治工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应遵循水源地保护优先的原则,保证水质达到相应用水的水质标准要求。 (2) 运用生态工程技术,逐步恢复河流水生生物系统,改善水体生态功能,增强河流水体自净能力。 (3) 饮用水源区内河道生态整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入河为主。 (4) 工程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技术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小河道生态整治工程对水质的影响,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 在水源区内河道两岸,河道主管部门应与园林绿化、林业部门协调,建设一定规模的水源涵养林。 第21条 航运功能。通航河道在保证通航需要和安全的前提下,应用生态工程技术适度恢复部分自然岸线和河床,在航运和行洪安全距离外,设置防护林带。选择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的植物种类,以及抛石、沉梢、面坡箱状石笼、填梢等方法进行护岸处理。 第22条 环境功能。河道生态整治的环境功能建设以维护水体生态安全,强化河流自净能力,建设宜人的亲水环境为原则。 (1) 疏拓河道,贯通水系,辅以调水措施,改善水动力条件,加大河道容量和水体流速,改善水循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2) 通过河岸绿化造林、修建自然生态护岸等生态工程技术和生态恢复方法,逐步恢复河道中的水生态系统,并充分利用水体调节区域小气候,调节温湿度等生态功能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优先考虑吸污、治污、净水能力强的水生植物的恢复,同时加强管理,防止过度繁殖和生物入侵。 (3) 充分利用陆生、湿生、水生(浮水、挺水、沉水)等植物的生态效果,实现堤岸绿化向水体自净的延伸和过渡。 第23条 景观功能。应加强景观功能建设,发掘河道的景观功能,建设宜人、生态的亲水环境。城市化地区河道主要建设具有经济发展中心城市特色,反映城镇发展新貌的河道景观;非城市化地区河道则以保持和重建具有传统纯朴自然风光特色的河道景观,体现乡村原味风情。 (1) 水质要求原则上服从河道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等功能。根据景观建设的需要,要求水体无明显臭味;对于亲水平台等景观单元,考虑到人体接触的可能性,对水质标准要求参照有关规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 (2) 在防汛通道建设的同时,应注意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景观单元,如观赏型、科普型群落以及亲水景观小品,同周边重要的建筑单元、文化设施相协调;在植物配置上,注意季相色彩的协调。 (3) 护岸处理应结合河道周边景观及地域特点,协调完善护岸和河道的形态。 (4) 河道绿化设计应点、线、面交织,平面与立体绿化结合,色彩和造型兼顾,植物和景观小品互相印衬,既保证沿河绿化面积,又增强景观美感。 第24条 文化功能。应发掘和保存优秀的中国传统水文化,保留上海沿河的历史文化遗迹,发挥水文化的科普教育功能。 (1) 应在规划设计中通过适当改线、调整护岸宽度、绿地布局等方法,保护河滨历史文化遗迹。围绕文化遗迹的主题建设特色景点,发展和弘扬水文化。 (2) 对具有重大文化意义的河滨历史文化遗迹制定专项保护办法,严格管理。 (3) 充分利用河道与人类的亲密关系,通过实地参观、展板、实物演示、科普园地等项目的合理设计,同步实现河道科普和文化教育的功能。 第25条 休闲功能。河道生态整治应建设环境宜人的滨水地带,并满足人们的亲水需求,为居民保留足够的休闲娱乐空间。 (1) 河道两岸视具体情况建设滨河步道、水榭、座椅、凉亭、路灯、护拦等设施,为人们的亲水、近水需求创造适宜的基础条件。 (2) 对于临近生活小区、城市中心地带、主要旅游景点或其他重要城市功能单元的河道,应结合周边环境的需要,因地制宜开展景观建设:如亲水平台、阶梯、步道、曲桥、亭榭等临水和水面设施,建设滨水市民广场、水景观主题公园或功能绿地,建设游艇码头、休闲垂钓区等水上娱乐设施,为城市居民提供亲水空间。 (3) 对浅水河道的改造强调景观功能。通过设置汀步、叠水、曲折河道等,营造富有情趣和动态美感的水体景观。 (4) 对于已经裁弯取直的河道,鼓励利用原河道空地,建设兼具景观游憩和蓄洪滞洪双重功能的自然湿地公园。 第26条 渔业功能。河道生态整治涉及渔业水域的,应当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相协调,兼顾河道生态整治和渔业发展的双重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1) 保留适当的渔业发展水域,妥善安排河道生态整治的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严格控制河道生态整治工程对渔业水域的污染和损害。 (2) 通过调活水体、截污控污,应用科学的渔业养殖方式,遏制水体富营养化的趋势,改善河道水质以满足渔业用水的要求。 (3) 采用生态工程技术,逐步恢复河道自然生态系统,优先考虑适合用作渔业饲料的水生植物。 第27条 在水生生物洄游必经河道上建闸时,应考虑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修建过鱼设施。 附 则 第28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9条 本导则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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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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