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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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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4〕2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我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宁建办发[2009]28号)。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宁建办发[2...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宁建(科)发〔2014〕2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我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宁建办发[2009]28号)。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宁建办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备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核须由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不得对同一招标控制价进行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单独的造价成果文件形式出具。招标人不得对招标控制价进行上调或下浮。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审核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 (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及其他相关的管理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和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以暂估价计入。 (八)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以及常规施工方案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分别列表);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计价规范》的规定计价。 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E.3)、其他项目计价表(表G.2、G.3、G.4、G.5、G.6) 、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人须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五天,按本办法规定由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将拟定招标控制价及有关编制与审核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并在备查通过后公布招标控制价。 第十四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报送备查的招标控制价时应上传以下文档资料: (一)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资料验收表; (二)拟定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三)招标控制价(Excel格式); (四)工程项目费用概算批复文件(扫描件); (五)工程项目控制价编制总说明; (六)外省进宁咨询企业控制价编制人员资格证书(扫描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备查申请后,主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对清单量和综合单价组价以及材料预算价格逐项审查,存在的纰漏及错误由招标人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负责。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查: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二)是否执行核定的工程类别、规费标准以及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 (三)上传的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齐全; (四)编制的控制价是否超过批准的概算; (五)对上传的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签收审核时一次性告知; (六)招标控制价备查合格后对资料验收表、控制价封皮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名提出投诉。投诉人及投诉书内容应符合《计价规范》5.3.2和5.3.3条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收到投诉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计价规范》5.3.4条规定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并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决定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应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复核工作只针对投诉人提出复核申请的内容,不扩大至其他项目。投诉受理机构应对投诉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当招标控制价复核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值在±3%以内(含±3%)的,确认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值大于±3%时,原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核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并责成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改正并重新申报备查。 复核确认无误或经调整的招标控制价重新申报备查,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合格后签署意见,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视情况可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所发生的费用由投诉人预付, 复核费用按受审项目工程造价的1%计取。被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在±3%以外的,复核费用由原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有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信用档案做相应不良记录,并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投诉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对违规的工作人员,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宁建办发﹝2009﹞28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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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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